论中西方婚俗文化差异

2019-12-26 07:57李兴玲
文化学刊 2019年5期
关键词:婚姻制度基督教婚礼

李兴玲

一、婚服之差异

由于中西方传统文化在审美观念、地域背景、民族民俗、价值观念等方面的不同,因此,中西方婚俗文化存在较大差异,婚礼服饰差异便是其一。

(一)中国传统婚服

中国古代婚服制式主要分为三种:爵弁玄端——纯衣、梁冠礼服——钗钿礼衣、九品官服——凤冠霞帔。最早的婚服可追溯到三千年前的周代。那时,婚服并不是大红色的。随着时代环境的变迁,中国传统颜色文化也在逐渐发展,红色逐渐被普遍认为能驱除一切邪气,所以红色被广泛运用于婚礼服饰[1]。从明代开始,红色成为婚礼服饰的主打色。明代以及之后的婚服常以红色为底色,纹饰多配以中国传统吉祥和谐象征——龙凤,也就是为人所熟悉的“凤冠霞帔”。

(二)西方传统婚服

北欧寒冷的环境造就了西方人刚毅、勇敢的性格,因此他们所设计出的婚礼礼服也更加奔放、感性[2]。白色是西方婚礼服饰的主打色,大多数西方人认为白色是“上帝最喜欢的颜色”。随着社会的发展,白色被赋予了童贞、圣洁的内涵。黑色也是西方婚礼服饰的主角,多用于新郎的礼服。所以,在西方,新娘在结婚当天穿白色曳地婚纱,以表达婚姻的神圣、纯洁。而新郎则身着黑色笔挺燕尾服,代表庄重严肃。

二、婚礼仪式之差异

(一)中国传统婚礼仪式

“三书六礼”是我国传统婚礼所必经的重要仪式。“三书”有着如同今日“结婚证”一般的作用,古人以此认定一段婚姻的存在。“聘书”即订亲之文书。“礼书”即在过大礼时所用的文书,列明过大礼的物品和数量。“迎书”即迎娶新娘之文书,是亲迎接新娘过门时男方送给女方的文书。“三书”中有一书未成则婚礼不成。唐代杜佑说:“人皇氏始有夫妇之道,伏羲氏制嫁娶,以俪皮为礼;五帝驭时,娶妻必告父母;夏时亲迎於庭;殷时亲迎於堂;周制,限男女三年,定婚时,六礼之仪始备。”中国古代嫁娶的俪皮之礼,开启了中国的婚姻礼俗。除了“俪皮之礼”,还多了“必告父母”之礼;到了夏商,则又多了“亲迎于庭”“亲迎于堂”之礼;至周代的时候,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仪礼》称之为“六礼”。六礼,据《仪礼》记载,分别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在古代,一场婚姻的缔结,除了要具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以及聘约的条件,还需要按照六礼的程序进行[3]。由此可见“六礼”在我国传统婚礼中的重要性。此外,我国由于自身的多民族性,传统婚礼仪式也存在多样性。例如,在彝族的传统婚礼仪式中,就有“泼水迎亲”“抢亲仪式”“洞房夜的厮打”等多种特殊仪式。

(二)西方传统婚礼仪式

西方的婚礼过程分为三个步骤:求婚—订婚—结婚。由男方的求婚开始,之后女方会办一个订婚宴会,邀请亲朋好友参加,主要目的是宣布将要举行婚礼的消息。在整个婚礼过程中,订婚典礼气氛轻松愉快,会由双方的重要亲友进行演讲和敬祝酒词,而结婚典礼却是庄严而神圣的[4]。

最为常见的结婚典礼便是在神圣的大教堂里,由神父当主婚人。随着神圣的《婚礼进行曲》步入鲜红的地毯,新娘挽父亲手臂进入教堂;当父亲将女儿的手交到新娘手里,即象征着把女儿交给了新郎。接着神父致辞、新人宣誓、互换戒指、亲吻对方,整个结婚典礼便结束了。

三、婚姻制度之差异

(一)中国婚姻制度具有多样性

与西方相比,从古至今,中国婚姻制度具有很明显的多样性的特征。中国婚姻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进步在一点点发生改变,漫长的婚姻史,经历了人类婚姻模式发展的五个阶段:血婚制、伙婚制、偶婚制、父权制和专偶制[5]。血婚制存在于原始社会,在人类婚姻的初期阶段,嫡亲和旁系的兄弟姐妹可以集体相互配婚,从而形成血婚制家族。这只是一种推测,或者说想象,不过学者都比较认同这个观点。伙婚制是婚姻史上第二种婚姻制度类型。它是一种以同胞兄弟和姊妹之间互为婚配为基础的婚姻制度。互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既是兄弟姐妹,又是夫妻。偶婚制,即由一对配偶结婚而建立,但不专限于固定的配偶同居,每个男子在其若干妻子中,有一个是主妻,反过来说女子也是如此。父权制在我国古代体现为一夫一妻多妾制。我国封建社会是男权社会,妇女基本没有什么社会地位。在婚姻关系中,即使丈夫死了妻子也不准改嫁,必须从一而终,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专偶婚制,就是现代的一个丈夫只有一个妻子而没有妾的形式,我国从中华民国开始一夫一妻制才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1949之后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更是加以明文规定。在没有确立现代一夫一妻制之前,女性是受到歧视与不公平对待的。

(二)西方婚姻制度具有单一性

西方的婚姻制度是比较单一的,一直都是一夫一妻的制度。以中世纪为例,由于中世纪受基督教影响较大,故而下文以基督教影响下的西方婚姻制度为例来说明。基督教的婚姻观主要体现在《圣经》中,随着基督教国教地位的确立,基督教有了成熟体系的教会法。教会倡导由配偶双方同意的一夫一妻制,随着教会地位不断提高,教会婚姻家庭法规逐渐取得支配地位。全部家庭关系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法律实践上都要建立在教会法基础上。基督教也反对结婚,但又不得不面对广大民众普遍结婚的事实,而且若是要求人人独身,人类的繁衍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基督教也并非绝对禁止结婚。一方面反对结婚,一方面又不得不面对结婚,所以基督教的婚姻观十分矛盾。基督教对于一夫一妻制的肯定和推行的主张可以从《圣经》中找到神旨的依据。但是,确切地说,一夫一妻制并非基督教会的发明创造。在中世纪,早期妻子和孩子的数量是衡量男人地位与财富的标志,这种特点在王室和上层贵族中表现得比较明显,不过大多数的男人仍是一夫一妻制,原因并非是法律规定,而是自身的经济状况只能拥有一个妻子。这种状况既是对古代社会习俗的继承,也是出于适应中世纪早期社会经济发展和贵族阶级结构特点的实际需要。首先,贵族们最关心的是土地的完整性,由此,他们需要一个合法的男性继承人,若子嗣过多,就会影响家庭的稳定和财产的完整继承。其次,几个世纪的征战和积累使贵族势力逐渐壮大,他们逐渐认识到血缘和身份的重要性,开始单向追溯父系祖先以彰显其高贵出身。不可否认,贵族自身阶级的变化是世俗社会采用一夫一妻制的内因,但同样值得肯定的是基督教会在此过程中对一夫一妻制不遗余力的坚持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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