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退出机制的历史演进及其启示

2019-12-26 01:51张立学路日亮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历史演进启示中国共产党

张立学 路日亮

〔摘要〕 无产阶级政党党员退出机制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述和革命活动中已有所体现,中国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政党,在成长壮大的过程中,在制度层面建立了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员退出制度体系,在实践层面结合实际对建立健全党员退出机制进行了不断的探索。这些理论与实践对于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各项制度良性互动、完善党员退出前后相关机制及避免大规模运动式“整党”具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党员退出机制;历史演进;启示

〔中图分类号〕D2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19)06-0024-05

回顾无产阶级政党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发展和建设的历史,不难看出,建立健全党员退出机制,既是加强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客观要求,也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选择。因此,梳理中国共产党党员退出机制的历史发展脉络,总结其经验与教训,为进一步完善党员退出机制提供历史借鉴,有利于拓宽党员退出机制研究的视野,对于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无产阶级政党党员退出机制的思想理论基础

为保证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指导无产阶级政党建设过程中,都强调了不合格党员退出的重要性。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和领导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时就指出,“共产党人是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的、始终起推动作用的部分” 〔1 〕,对于党内不合格的机会主义和宗派主义分子,要将其开除出党,强调凡行为不正当或违反同盟者不得再接收入盟。列宁结合俄国革命实际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在领导俄国无产阶级政党时,由于面临极其严峻的斗争形势,他更加突出强调党员的质量,“只让有觉悟的真正忠于共产主义的人留在党内” 〔2 〕。“徒有其名的党员,就是白给,我们也不要。世界上只有我们这样的执政党,即革命工人阶级的党,才不追求党员数量的增加,而注意党员质量的提高和清洗‘混进党里来的人” 〔3 〕。他多次领导俄共的清党运动,特别是俄共八大通过了有关决议,对党员进行重新登记,清除了一大批不合格分子。尽管当时俄共党员人数减少了一半,但党员队伍的整体战斗力却增强了,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也得到了很大提升。

中国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政党,是在马列主义建党学说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建党9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马列主义建党学说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始终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和时代发展要求加强自身建设,把完善党员退出机制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保持了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退出机制的历史演进

机制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既包括健全的制度设计,又包括持续的实践探索。健全的制度只有在实践中良性运行起来,才能形成有效的机制。中国共产党通过制度设计与实践探索的良性互动推进了党员退出机制的演进。因此,我们要从制度与实践两个层面回顾党员退出机制的发展历程。

(一)在制度层面,逐步建立了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员退出制度体系

建党90多年来,我们党不断结合理论、实践及自身建设的创新成果完善党的章程。党章中党员退出制度从无到有,历经曲折反复,逐步得到了完善,并与其他党内文件中有关党员退出制度的内容共同构成了党员退出制度体系。

1.中国共产党成立到新中国成立前。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时,党的一大仅制定并通过了党的纲领,没有涉及党员退出制度的内容。1922年7月,党的二大通过了党的历史上第一部《中国共产党章程》,其中,第25条明确规定了开除党员的六种具体情形:“(一)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二)无故联续二次不到会;(三)欠缴党费三个月;(四)无故联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五)经中央执行委员会①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六)泄露本党秘密。” 〔4 〕8这是我们党第一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党员退出制度。

1923年6月,正值国共合作时期召开的党的三大,为保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对二大党章进行了修改,在进一步严格入党程序的同时,首次规定党员可以“自请出党”,这是中国共产党关于党员自愿退党的最早规定。三大党章同时对党员“自请出党”的条件作出了严格限制,除了需要经过“区执行委员会”决定外,由于国共合作的特殊形势,还要求收回党证、重要文件并由介绍人就其保守党内秘密情况作出担保。如果违反上述規定,由“区执行委员会”采用适当手段予以处置。

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通过“第三次党章修正案”,严格限制了开除党员的情形,明确了开除党员的程序,开除党员必须经过所属的“支部大会”和“省监察委员会”决议,并得到“省委员会”批准后才能生效,在未批准前,要停止被开除党员的一切权利和工作,且要将开除该党员的理由刊登在党的刊物上。

1928年7月,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就开除党员的程序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范,首次规定了党内申诉机制,“如果不服从开除决议,可以上诉至党的最高机关” 〔4 〕31。同时,根据这一时期的特殊性,党章还规定党员如果有反党行为,党的各级委员会均有权直接对其作出开除党籍的处理。党章第十三章还规定,“无充分理由连续三月不缴党费者,以自愿脱党论,并将其宣布于党员大会” 〔4 〕39。这是党章中关于自动脱党的最早规定。

此后,由于革命战争原因,直到1945年6月才召开党的七大。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较为完备地规定了自愿退党、自行脱党、开除出党这三种党员退出的情形及程序。党员自愿退党,除需经个人申请外,还需经支部大会除名,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党员自行脱党,其认定条件为“没有正当理由,在六个月内不参加党的生活,不进行党所分配的工作,又不缴纳党费者” 〔4 〕47,其认定程序为先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开除党员的党籍,需经支部大会讨论和决定,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2.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新中国成立后,1956年9月召开的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继续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并对党员自行脱党的条件作了修改,规定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生活或者不缴纳党费的,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扩大了认定党员自行脱党条件的范围。但是,党章对开除党员党籍持审慎态度,要求各级党组织在决定和批准开除党员党籍时,对有关事实材料要认真调查和研究,仔细听取本人的申诉。另外,党章还规定维护和保障被开除的党员的权利,党员对受到的处分不服,可以要求复议,并可向上级党委、党的监察委员会直至中央申诉,任何组织不得扣压。

党的九大、十大通过的党章中关于党員退出制度的内容存在几处较为明显的变动,如删去了党员有退党自由的表述,明确规定党员如果“死气沉沉”“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经过教育仍然毫无转变,应该劝其退党,这是党内关于劝告退党的最早规定。其中,党的九大党章规定党员如果要求退党,除履行必要手续外,“必要时,在非党群众中公布” 〔4 〕79。此外,党的九大、十大、十一大通过的党章都规定,对于证据确凿的叛徒、特务、死不悔改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蜕化变质分子、阶级异己分子都应该清除出党,且不准重新入党。

3.改革开放以来。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召开并通过了新的党章。党的十二大党章恢复了“党员有退党的自由”的表述;进一步规范了劝告退党的条件和程序,强调对于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如果坚持不退,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是“限期改正错误”还是“除名”;党的十二大党章还进一步扩大了自行脱党的条件,把原来的“并”字改为“或”字,规定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有“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情况,都会被认定自行脱党。由此,党章中形成了主动退党、自行脱党、劝告退党、开除党籍等党员退出制度。党的十三大至十九大的党章都基本保持了党的十二大党章中关于党员退出制度的内容。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于2015年12月和2018年7月分别作了修订,详细规定了违纪党员的退出制度。2004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其中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5 〕,明确了党员申诉、申辩的权利,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党员退出制度的内容。

(二)在实践层面,结合实际不断健全完善党员退出机制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逐步由小变大、由弱变强,党员规模不断扩大,在党员队伍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不合格的党员,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我们党通过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实践,逐步健全完善了党员退出机制。

1.中国共产党成立到新中国成立前。这一时期,我们党围绕党员队伍纯洁性的问题,采取“洗党”“整风”等政治运动的方式,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处置不合格党员,进行了一系列建立完善党员退出机制的探索和尝试。

早在建党初期,就发生过“二李一陈”(李汉俊、李达、陈望道)先后退党的情况。1923年,中国共产党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作出了党史上首次对违纪党员的处理,据当时的会议纪要记载,“郭平伯、郭寄生、周无为、张子余四人,执行大会决议,开除党籍;张绍康、陈天已登报脱离,亦应开除” 〔6 〕。1927年8月,大革命失败后召开的“八七会议”强调要审查各级党组织的不可靠分子,以保证党的组织的纯洁性。1928年9月,面对党员队伍壮大后党员成分严重不纯、甚至因党员叛变而使党组织遭到严重破坏的局面,毛泽东和湘赣边界特委作出了“厉行洗党,对于党员成分加以严格的限制” 〔7 〕的决定,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开展了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整党运动,即“九月洗党”。“洗党”针对的党员主要有三种:一是投敌叛变或被敌人抓去,问题没有搞清楚的;二是不起党员作用,不服从指挥,不愿革命的;三是出身不好,革命又不积极的。通过“洗党”,1万余名党员被洗掉4 000人左右,大大纯洁了党的队伍,虽然党员人数减少了,党的战斗力却增强了。1929年12月,古田会议提出“如果政治观念错误,吃鸦片烟,发洋财及赌博等,屡戒不改的,不论干部及非干部,一律清洗出党” 〔8 〕,确定了“思想上建党”的新思路。1933年,苏区中央局指示地方和红军的党组织“严格检查各级指导机关干部的社会成分”,“必须审查一次党员成分,除开经过长期革命斗争思想意识和行动与生活上完全无产阶级化而工作表现积极努力的知识分子外,一切阶级异己分子,必须坚决洗出党外” 〔9 〕。这种以出身成分为标准衡量党员的做法,使一批有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知识分子遭到了排挤。

1941年至1945年开展的延安整风运动,是中国共产党首次创造性地用整风方法开展马克思主义思想教育、加强自身建设的有益探索,也是党的历史上一次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和思想建党实践,对党内历次“左”和右倾错误进行了彻底批判和清算,使全党的马列主义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整风运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犯错误的、不合格的党员进行思想改造而非简单的强制退出,创新了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方式,进一步完善了党员退出机制。1947年底至1949年初,党在各解放区开展土地革命的同时,开展了以农村基层党组织为重点、以“三查”(查阶级、查思想、查作风)和“三整”(整顿组织、整顿思想、整顿作风)为主要内容的大规模整党运动,史称“土改整党”。各级党组织通过查阶级、整顿组织,将混入党内的地主、富农和蜕化变质分子清查出来并进行了组织处理,纯洁了党的队伍。这次整党坚持开门整党,对外公开党的支部,并邀请群众参加支部会议,在党的建设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2.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转化为执掌国家政权的执政党,党员队伍规模也迅速扩大。从1949年至1978年这29年间,党员人数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448万发展到改革开放前的3 698万,其间党员退出机制经历了在曲折中发展的过程。

1950年,为解决党内一定程度上存在的思想和组织纯洁性问题,党中央决定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整风运动。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的,“鉴于我们的党已经发展到四百五十万人,今后必须采取谨慎地发展党的组织的方针,必须坚决地阻止投机分子入党,妥善地洗刷投机分子出党” 〔10 〕。1951年,党中央进一步决定用3年时间进行一次整党运动,并召开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决定对基层党组织进行一次普遍的认真审查,发现并清除混进党内的各种坏分子,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达不到党员标准的,劝其退党。此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通过学习、登记、审查、组织处理四个阶段,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了整党整风工作。这一时期,清理不合格党员的方法除了开除党籍、劝退、除名、主动退党、自行脱党之外,还运用了党员重新登记的方式处置不合格党员。1952年,针对党员干部中存在的贪污受贿现象,我们党开展了“三反”“五反”运动,依法查处了一大批有违法犯罪行为和官僚主义作风的党员及腐化变质分子,纯洁了党员队伍。据统计,从1950年至1954年,全党通过整风整党运动,共开除或劝告退党不合格党员达41万,占当时党员总数的6.3%。1962年10月,中组部召开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会议指出,全国“大约有15%到20%的党员不具备党员条件” 〔11 〕,要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所有的党员进行一次重新登记,以进一步纯洁党的组织。

1966年至1976年,正常的党员退出机制无法运转,许多党内领导骨干和中坚力量或被开除出党,或被撤销党内一切职务,造成了一大批冤假错案,给党和国家建设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3.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党员队伍建设的新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中央加快了平反冤假错案的步伐。截至1982年底,全国有300多万干部的冤假错案得到了平反,40多万党员恢复了党籍。1980年1月,邓小平在《目前的形势和任务》中指出,“我们的党员现在有一部分不合格”,“我们党确实存在一个整顿的问题” 〔12 〕。1983年10月,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其中一项重点工作就是纯洁党的组织,特别对“三种人”(即跟随林彪、江青一伙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进行了全面清理。据有关统计,这次整党历时三年半,共开除党籍3.3万人,不予登记9万多人,缓期登记及受到其他党内处分的党员约33万人,为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改革开放提供了良好的组织基础。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就党员队伍建设提出要求,强调“无产阶级政党的力量和作用,主要地不是取决于党员的数量,而是取决于党员的质量” 〔13 〕369,必须对绝大多数党员“经常地进行教育,经常地加强监督,经常地开展批评自我批评,经常地整顿纪律,经常地清除腐败分子和妥善地处置不合格分子” 〔13 〕370。报告还特别就如何对待退出的党员提出了意见,“仍然应当热诚地团结他们,不得歧视打击。他们还可以做一个好公民,有什么长处还可以发挥出来,有些人还可以继续担任适当的领导工作” 〔13 〕370。党的十三大以后,各地开展了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除名、开除了“文化大革命”中突击发展的不合格党员。

1988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后,基层党组织普遍开展了民主评议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并在划清政策界限、完善处置程序等方面探索出了一些有效做法。1989年9月,中组部就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作出部署,要求通过清查、清理和重新登记等手段,清除党内的敌对分子、反党分子、政治隐患和腐败分子,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据有关方面的统计,从1989年至2001年,全党通过民主评议党员等途径,共处置不合格党员47.3万名。此后,我们党先后开展了“三讲”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集中性教育活动,结合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妥善做好了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2013年1月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部署加强新形势下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明确提出了要强化党员管理,严格党内组织生活,严明党的纪律,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

三、中国共产党党员退出机制历史演进的启示

(一)党员退出机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所不同,当前完善党员退出机制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选择

回顾中国共产党90多年的历史进程,不难看出,党员退出机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所不同,这是由党在不同时期的中心任务和队伍建设实际所决定的。回顾和总结历史是为了更好地把握现在和未来。当前,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我们党面临着“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的挑战,全面从严治党更具紧迫性。毋庸置疑,随着中国共产党党员队伍规模的迅速扩大,不合格党员滞留在党员队伍中,势必会破坏党的形象,弱化党的先进性。因此,建立科学、规范、常态的党员退出机制是我们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选择。

(二)完善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员退出制度体系是完善党员退出机制的基础,推动各项制度的良性互动是完善党员退出机制的保障

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完善党员退出机制首先必须健全党员退出制度。党章作为党内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党内的重要制度。建党90多年的历史表明,党的各项机制建设均是以党章作为依据和基础的,党员退出机制的建设也不例外。从党的二大首次将党员退出制度写入党章,到党的十二大党章正式确定现行党员退出制度,我们党以党章为基础,以配套制度为补充,建立了党员退出制度体系,为党员退出机制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有了好的制度还需要各项制度良性互动,才能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我们党在推进党员退出机制建设过程中,形成了党員重新登记制度、党员民主评议制度、党员权利保障制度等运行机制,为落实党员退出制度提供了有效保障。当前,我们党进一步加强党员退出机制建设,既要抓好顶层设计,完善和细化党员退出的相关制度,又要抓好制度的执行,实现制度间的良性互动,从而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

(三)党员退出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完善党员退出前的教育机制,又要注重党员退出后的正当权益保护

党员退出机制是整个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解决的是“出口”问题。党员退出机制要发挥作用,必须与党员队伍建设相关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一方面,我们要使党员退出关口前移,加强党员教育,这是从我们党历次整风的实践中得出的重要经验。在历次整风的实践中,我们党都是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先整顿党的作风,对广大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强化党员的思想意识,对经教育仍无思想行为转变的党员才会启动党员退出程序。所以,当前党员退出机制建设的重点仍应是健全日常教育机制,提升教育效果。另一方面,要注重党员退出后的正当权益保护,既要维护好党员申辩、申诉的权利,又要营造良好的政治文化氛围,使党员正常退出后不受歧视,正当的权益受到保护,这也是当前党员退出机制建设过程中要解决好的现实问题。

(四)避免大规模运动式“整党”,采取审慎的态度处置不合格党员

不管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还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都有开展大规模运动式“整党”的教训。虽然大规模运动式的“整党”有助于清除党员队伍中的不合格分子,但这毕竟是一种暂时性的方法,整党过后党员数量甚至会出现反弹式增长,并不能解决好畅通党员“出口”的问题。同时,在大规模运动式的“整党”中,由于“批量”处理,容易忽视对党员个体权利的保护,如果控制不好甚至会出现恐慌,进而影响党内的稳定。此外,由于大规模运动式的“整党”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急于求成的问题,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因此我们党要着力健全常态化的党员退出机制,在处置不合格党员时不能操之过急,必须采取审慎的态度,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坚持以党章和党内法规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严格按照党员退出程序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注 释〕

①中央执行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早期最高领导机关的正式名称,1927年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后改称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参 考 文 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85.

〔2〕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1.

〔3〕列宁全集:第3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215.

〔4〕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党务书编写组.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一大——十八大)〔G〕.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

〔5〕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室,中共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1978-1996)〔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22.

〔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1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335.

〔7〕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75.

〔8〕陈 峰,高 敏.中国共产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从一大到十七大〔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78.

〔9〕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9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15.

〔10〕毛泽东文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72.

〔11〕高新民,张希贤.中国共产党建设史〔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9:105.

〔12〕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68-269.

〔13〕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新时期党的建设文献选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责任编辑 王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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