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世纪的非自然主义①

2019-12-28 01:54迈克尔史密斯王桂玲
伦理学研究 2019年6期
关键词:欲求考量规范性

[美]迈克尔·史密斯(著)王桂玲,徐 蓓,陈 真(译)

一、背 景

规范性哲学中最为紧迫的问题之一就是:规范性承诺是否蕴含对世界的非自然特征的承诺。非自然特征是指凌驾于这样一些事物之上的事物特征,这样一些事物是指:为了某种目的所必需之物、这些必需之物所蕴之物,这些所蕴之物包含着对于我们生活其中的世界的全部的科学理解,这种科学理解包括全部的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和心理学。问题是这样的理解是否使我们能够理解规范性事实。

20 世纪绝大部分的元伦理学理论都是围绕着这一紧迫问题的争论所构造出来的。这些理论选择得到了相当充分的理解(参见史密斯1994)。我们不妨从规范性判断开始,即关于何事是必须做的、何事是可允许做的和何事是禁止做的的判断;关于好坏的判断;关于何事是有理由做的、何事是没有理由做的、何事是有理由不去做的的判断。首要的问题是:这样的判断是否表达信念,或者说它们是否表达一种无信念的状态(也就是说,某种欲望)。主张道德判断表达信念的观点是认知主义,主张它们表达某种欲望的观点是非认知主义。

现在假定认知主义是正确的。还有两种进一步的可能。第一种可能是:这些信念是关于事实的信念,这些事实可以通过科学的术语加以理解。这相当于说自然主义是正确的,即我们的规范性承诺不过是关于行动、个人和事态的自然特征的信念罢了,这些自然特征或者为某些科学所设定,或者为某些科学所设定的自然特征所蕴含。第二种可能是:这些信念是关于事实的信念,但这些事实无法按照科学的术语加以理解。这就相当于说非自然主义是正确的,即我们的规范性承诺相当于关于行动、个人和事态所具有的非自然特征的信念。

现在假定非认知主义是正确的。让我们进一步假定,就像所有非认知主义者所设想的那样,规范性判断所表达的欲望本身就是其内容足以为科学所理解的欲望。它们是这样一些欲望,使得行动、人或事态具有某些为科学所设定的特征或这些特征所蕴含的特征。由于欲望本身具有自然主义的特征——研究心理学必须研究欲望——这就相当于说自然主义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是正确的。因为,虽然规范性判断并不表达信念,以至于使得行动、人或事态具有某种自然主义特征,但对于理解规范性承诺的性质而言,无需凌驾于自然主义特征之上的任何东西。

因此,我们可以将这些理论选择呈现如下:

再重申一次,重要的问题因而是:我们应当接受自然主义还是非自然主义。

二、20 世纪初的非自然主义

虽然非自然主义在20 世纪初被普遍认为是正确的,但20 世纪中直至近20 世纪末,它已明显地淡出了人们的视野。20 世纪初所贩卖的非自然主义是摩尔(G.E.Moore)在他的《伦理学原理》(1903)中所捍卫的版本。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我们有很充分的理由拒斥摩尔自己的非自然主义的版本。

按照摩尔的看法,我们据以理解所有其他规范性特征的根本特征是好(goodness),这里所说的“好”是一种基本的(primitive)②非自然特征,它为具有某些自然特征的人、行动和事态所拥有。在摩尔看来,“好”是一种基本的非自然特征,因为对好的事物的自然特征的理解再多,也无法使我们理解它们的“好”究竟是什么。摩尔通过他那声名狼藉的“未决问题论证”(Open Question Argument)把这一点讲得非常清楚。对于一个对象所具有的任何自然特征,我们总是可以连贯地质疑具有这些自然特征的东西是否是好的。换句话说,对这个问题的答案总是未决的。由于它是未决的,摩尔得出结论,“好”必定是对象的更深层次的非自然特征。的确,由于他认为“好”除了自身之外不可能用任何其他术语加以理解,甚至不能用其他非自然术语加以理解,因此他得出结论:“好”也是基本的特征(摩尔本人使用的术语是“单纯的”而不是“基本的”,但它们的意思是一样的)。

然而,摩尔自己的非自然主义版本存在严重问题。最主要的问题是,它使人无法理解为什么任何人都应当在意好的事情。因此,这里潜伏着我们下面马上要回到的一个假设,而重要的是我们要明确这个假设。这个假设是:无论“好”是什么,对好的理解应当使我们明白为什么我们应当在意那些好的事物。摩尔自己的非自然主义版本使得这一切成为不可能,因为它与一幅被充分理解的理性行动图景相结合,按照这幅图景,理性的行动是行动者欲望和信念的结果,这幅图景所代表的观点至少可以追溯到休谟(1740)。给定这一图景,我们完全不清楚为什么理性行动者应当在意好的事物。

按照这幅图景,行动者对于世界应当如何存在有着各种各样的内在欲望,对于他们的哪些选择将会导致世界按照他们所欲求的方式存在有着各种各样的信念——简言之,即关于手段—目的的信念(means-end beliefs)。在不同的行动者那里,内在欲望有着不同的力度,手段—目的的信念的确信度也有所不同,然而,对于所有理性行动者而言,内在欲望与手段—目的的信念都是结合在一起的,其方式系统地依赖于他们欲望的力度和他们关于手段—目的信念的确信度,从而引导行动者采取行动。在最佳的情况下,行动者不仅是理性的,而且知道实现目的的手段。因此,他们在最佳情况下所采取的行动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他们的欲望。问题是:行动者对世界的何种事态具有好的基本特征的认识在何处可以融入这一最佳情况的描述。

答案是:只有一个地方可以融入,即作为行动者关于实现目的的手段的知识储备中的一项。因此,在最佳情况下,只有当理性行动者碰巧希望产生具有好的特性的结果时,结果的好对于理性行动者才显得重要。如果他碰巧不希望产生具有好的特性的结果,那么结果的好对他来说根本就不重要。因此,如果我们按照摩尔的方式来理解好,一个完全理性和知识渊博的行动者对世界上的那些好的状态可能会完全无动于衷。由于这个结论显然是错误的,这就构成了对摩尔自己的非自然主义版本的反证。

三、21 世纪的非自然主义

在20 世纪即将结束的时候,人们对非自然主义的兴趣又死灰复燃。最初是由托马斯·斯坎伦的《我们相互间的责任》(1998)所发起,后来为德里克·帕菲特的《论何事重要》(2011)和斯坎伦的《实在地看理由》(2014)所发展,21 世纪的非自然主义就是为解决摩尔自己版本的非自然主义的问题而量身定做的。

21 世纪非自然主义的基本思想是:基本的非自然特征不是好,而是一种理由关系(reason-relation)。因此,他们认为,虽然理由关系不可能通过其他术语来理解,但所有其他规范性特征都可以通过理由关系来理解。因此,21 世纪的非自然主义既承诺了理由基本主义(reasons primitivism)(即主张存在基本的理由关系③),又承诺了理由基础主义(reasons fundamentalism)(即主张除了理由关系以外的所有其他规范性特征都可以通过理由关系得到理解)。

让我们从理由基本主义开始。斯坎伦认为,“在标准的规范意义上”,理由的论域是一种基本的四元关系(four-place relation)的论域,这种四元关系涉及考量、态度、个人和环境。这种关系的规范性是不可还原的,它可以让我们定义一类有别于其他类型的态度,即敏于判断的态度(judgement-sensitive attitudes),这些态度是这样的态度:

“……每当一个处于理想状态下的理性人认为有充分的理由采取这些态度时,此人就会采取这些态度;当一个处于理想状态下的理性人认为没有适当的理由采取这些态度时,这些态度就会在此人那里‘烟飞灰灭’。”(1998:20)斯坎伦在这段话中所谈到的理由是一种四元理由关系中的考量,这些考量所提供的是相关环境下相关个人采取相关态度的标准的规范意义上的充分理由。因此,考量因其为四元理由关系中的一元而成为理由,而一个处于理想状态下的理性人只不过是在他们形成敏于判断的态度的过程中对他们视为考量的东西最为敏感的人。

斯坎伦认为,确定敏于判断的态度的类别成员很重要,因为这些态度“构成了一类事物,我们可以要求或提供关于这类事物的标准的规范意义上的理由”(1998:21)。典型的这类考量(即理由——译者注)就是那些支持我们信念为真的考量,因此,按照斯坎伦的看法,信念是最具代表性的敏于判断的态度。这是因为,信念本质上就是敏于这样一些考量,信者将这些考量视为相信这些信念的理由。但也有其他一些敏于判断的态度。这些态度包括意图、欲望、恐惧和钦佩。斯坎伦坚持认为,处于理想状态下的理性人身上的所有这些来来往往的态度本质上取决于理性人将何事视为形成或摆脱这些态度的理由。

正如前面曾提到的,斯坎伦观点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主张理由关系本身是基本的。它是基本的,因为在他看来,我们无法用其他术语来解释这种关系。

“在我看来,任何试图解释某事理由的尝试都会回到同样的想法:支持某事的考量。有人可能会问:‘如何支持?’‘为它提供一个理由’似乎是唯一的答案。”(1998:17)

然而,正如斯坎伦紧接着强调的那样,除了理由关系之外,还有其他一些规范性特征,而理由关系的吸引力在于,它可以用来解释这些其他的规范性特征。这正是他的理由基础主义的介入之处。按照理由基础主义,除理由关系以外的所有规范性特征都是通过它们与理由关系的联系而获得它们的规范性地位的。

例如,由于行动不是态度,斯坎伦认为,行动的理由是另一种意义上的理由,但却又在某种意义上与敏于判断的态度的理由相关。提供行动理由的考量是根据行动和某些这样或那样的敏于判断的态度之间的联系而提供行动理由。斯坎伦所偏好的候选者是意向。正如他所说:

“……‘行动的理由’不是与‘意向的理由’相对比。与行动的联系,乃意向之本质,这种联系决定了何种理由是意向的恰当理由,但正是与敏于判断的态度的联系使得事件化为行动,并因此成为这样一类事物,要求或提供其理由成为可理解的。”(1998:21)

因此,行动的理由通过支持产生这些行动的意向而成为支持这些行动的理由。

这样做的结果是:即使我们承认存在斯坎伦所描述的那种理由的论域,行动理由也不是这个论域的基本要素。该论域的基本要素毋宁说是支持敏于判断的态度的理由。行动理由可以通过它们与特定的敏于判断的意向性态度的理由之间的联系而得到解释。行动理由就是产生这些行动的意向的理由。而凡是适用于行动理由的东西也适用于所有其他的规范性特征。内在的可欲性(desirability)④最终表明是一件有理由去内在欲求的事情(我们下面将回到这个例子);危险最终表明是一件有理由去害怕的事情;钦佩最终表明是一件有理由去钦佩的事情;如此等等。这些规范性特征都不是某一论域中的基本要素,而是理由论域中的要素,因为它们与特定的敏于判断的态度有关联。

让我附加一个评论。斯坎伦告诉我们,我们可以按照意向的理由来解释行动的理由,因为,一方面,意向的本质就在于产生行动,另一方面,行动的本质就在于产生意向。然而,这里潜伏着一个问题,因为行动和意向之间没有这样的联系——或者更准确地说,这样的联系只有在非常微弱的意义上理解意向才有可能,按照这种理解,任何能够成为行动动机的欲望或赞同态度都可以算作意向。毕竟,许多行动都是由不靠谱的想入非非产生的,这些想入非非并没有与意向相关的各种稳定性特征。相反,我们需要的联系是由行动者依据行动的所谓的“标准故事”挑选出来的,按照标准故事,行动之所以成为行动,是因为行动是由行动者的欲望和信念所产生的(参见戴维森1963;史密斯1998)。将这一观点与斯坎伦的观点结合起来,其结果就是:行动的理由就是由产生这些行动的欲望和信念的理由而得到理解。然而,对这一点的讨论将我们带得太远,因为它将要求我们了解斯坎伦关于欲望的本质及其行动产生中的作用的非主流观点,所以接下来我将忽略这个问题(但可参见史密斯2011)。评论到此为止。

四、21 世纪非自然主义的问题

我们应当如何看待二十一世纪的非自然主义?从积极的方面看,斯坎伦观点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是为避免摩尔版本的非自然主义所面临的问题而量身打造的。让我来解释一下。

摩尔自己版本的非自然主义所面临的问题,你们还会记得,那就是它不能解释我们为什么应当在意好的事物。按照假定,“好”和“可欲性”都具有同样的特征,或者不管怎样,具有理由基础主义以几乎同样的方式所处理的那些特征,斯坎伦提供的解释在于“好”的本质。具有某些自然特征的结果是好的,当且仅当有理由欲求具有这些自然特征的结果。因此,我们应该在意那些好的事物,恰恰是因为它们的“好”正好相当于存在着欲求它们的某些理由。这显然是21 世纪非自然主义相对于摩尔版本的一个优势。

然而,更为仔细的考察表明,21 世纪的非自然主义也带来了它自身的问题。让我们再一次回到理由基本主义。斯坎伦告诉我们,如果我们问考量是一个理由究竟是什么意思,尽管我们可以说它是一个支持的考量,但如果我们再问怎样提供支持,我们所能说的充其量不过是:它是作为一个理由而提供支持。这就是为什么他认为考量的规范性特征是不可还原的。但断定那是我们唯一所能说的显然是错误的。假设有人告诉我,我应该相信地球是平的,我问他们要一个理由。一种情景,他们的回答是:如果我相信地球是平的,他们会给我100 万美元。另一种情景,他们的回答是:让我注意一个事实,即地平线看起来是平的。现在假设我问此人他们所提供的考量是如何提供支持的。与斯坎伦所说的相反,在这两种情境下,我们都不会期望他们的回应是:因为它是作为一个理由提供支持的。

在第一种情景中,我问他们给我100 万美元如何为我相信地球是平的提供支持,我们期望他们所说的是:它使得我相信“地球是平的”的信念成为可欲求的。然后我们会期望他们解释相关的可欲性特征是什么。例如,他们可能认为幸福是可欲求的,并详尽地告诉我成为百万富翁会如何使我感到幸福。但在第二种情景中,我问他们地平线看起来是平的这一事实如何为我相信地球是平的提供支持,我们期望他们会说一些完全不同的话。我们期望他们所说的大致是:事物一般就是它们看上去的样子,因此地平线看上去是平的可以通过支持“地球是平的”这一命题为真而为相信“地球是平的”提供支持。

这样,我们这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详细解释一种考量支持一个信念究竟是什么意思。但无论哪一种方式都没有转回到含糊其辞的断言,即所谓支持的考量就是通过它作为一个相信“地球是平的”的理由而提供支持。相反,所请求的和所回应的是对那个含糊其辞的断言的释疑。此外,在何为一个考量支持一个信念的释疑方式中只有一种方式可以合理地详细解释,作为一个“标准的规范意义”上的相信的理由,一个考量提供支持究竟是何意,其中,信念为一个理想状态下的理性人所获得和放弃,皆取决于理性的人是否有“标准的规范意义”上的充分理由相信这些信念,这正是信念的本质之所在。因为,虽然信念本质上确实是敏于支持其为真的考量——除了其他的因素之外,信念之所以为信念就在于它是一个对有助于发现真理的考量做出回应的状态:出现和消失——信念的本质并不在于敏于其可欲性的考量。如果信念是敏于其可欲性的考量,那么这充其量只是一个关于信念的偶然的和后天的事实。

记住这一区别,现在考虑行动的理由。假设有人告诉我,我应该马上回家,我问他们有何理由,他们告诉我,我的妻子需要我的帮助。如果我问他们,我妻子需要我的帮助何以成为支持我回家的考量,我们期望他们给出的解释是,当我妻子需要我的帮助时,我回家所具有的特征使我回家这件事成为值得选择的或可欲的。例如,他们也许告诉我,如果我回家,我可以提供我妻子所需要的帮助。因此,行动的理由似乎是“理由”意义上的理由,与标准规范意义上的理由毫无关系。它们更像是这样一些相信的理由,这些理由表明相信是可欲的,而完全不像是这样一些相信的理由,这些理由表明相信是得到某些考量支持的,这些考量支持所相信的事情为真。

从表面上看,这对21 世纪的非自然主义来说是个非常不好的消息。这个消息非常不好,因为它既动摇了理由基本主义,也动摇了理由基础主义。它动摇了理由基本主义,因为它对理由的规范性提出了另一种还原式的解释。按照这一解释,理由的规范性首先按照信念的功能性本质来解释,然后又由有助于获得真理的概念来解释。信念本质上是一种具有某种功能作用的状态,这种功能作用的说明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涉及信念与世界的关系。发挥最佳功能作用的信念可以构成知识。因此,发挥最佳功能的信念一定与世界相符——也就是说,它们一定是真的——并且,如果这种相符本身就是世界所主宰的产物,那么主宰本身必定是非偶然的。另一部分涉及信念在我们的心理经济学中所扮演的特殊角色。在发挥最佳功能状态的信念的情况下,这一作用是信念的产生或消失问题,取决于所信之事是否得到认知主体视为有利于所信之事为真的考量所支持。

对理由规范性的这种还原式解释的吸引力在于:它说到底是一种更普遍的功能性的规范性的实例(史密斯2017)。考虑一下功能类的事物,如心脏。心脏的功能是向全身输送足够的血液,由此可以得出一个定义,即一个人的心脏应当向全身输送足够的血液。之所以由此可以得出这一定义是因为,总的来说,有一种“应当”的含义,按照这一含义,某一功能类的事物应当像那一类事物中最佳功能状态的佼佼者那样发挥功能作用。但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断言某人应当相信为他们的理由所支持的东西说到底就是这一更为普遍的真理的实例。信念也是一种功能类的事物,发挥最佳功能状态的信念,无论产生与消失,皆取决于信者是否认为存在着支持所信之事为真的考量,其中,相信的理由正是支持所信之物为真的考量。细节无疑会很凌乱,且难以详细说明,但基本思想应该足以说清问题了。

也许可以站在斯坎伦的立场上作出回应:即使不纠缠于细节,我们也可以知道,这种对理由规范性的还原性解释是不充分的,因而斯坎伦的理由基本主义是更为可取的。而且,唯一的、显而易见有助于获得真理的心理状态,就是那些或部分是那些像可真可假的信念那样的状态。因此,理由只能是这一范围极为有限的心理状态的理由,这一断言可能被认为是对理由关系的还原性解说的一种推论。然而,按照代表斯坎伦立场的回应所得出的结论是:显然存在着这样一类心理状态,其标准的规范意义上的理由并不是像这样的。意向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另外还有内在的欲望、恐惧、钦佩,等等。⑤

让我们集中考虑一下内在欲望。一个宁愿毁灭全世界而不肯伤害自己一个手指头的内在欲望是一个自身没有真假的心理状态,它也不是可以有真假的心理状态的一部分。但它依然是一个有标准规范意义上的决定性理由不应拥有的心理状态。斯坎伦的支持者可能会说,对此最好的解释是理由基本主义的解释。有一种考量——与一个人不想划伤自己的手指时所带来的轻微不便相比,全世界的毁灭所带来的痛苦和折磨——完全足以支持不应拥有这样一种内在的欲望。因此,单纯从外延性的根据来看,这个还原性的提议是可质疑的,或者说斯坎伦的支持者会提出反对意见。

反对意见误解了还原性的提议。使得支持信念为真的考量成为信念理由的因素不是信念可真可假,毋宁说,是一个更为一般的信念满足的条件,即一个还可以为意向、内在欲望、恐惧、钦佩和所有其他的敏于判断的态度所满足的条件。朱迪思·贾维斯·汤姆逊(Judith Jarvis Thomson)在她的《规范性》(2008)一书中详细解释了这一条件。信念、意向、内在欲望、恐惧、钦佩以及所有其他敏于判断的态度都是有着正确性条件的心理状态,此处,一个正确性条件可以非正式地被视为一种使得这些心理状态变得尤其恰当的条件——汤姆逊把它叫作“应得的”(deserved)——给定这些状态的性质。如果汤姆逊是对的,那么支持满足正确性条件的心灵状态的标准规范意义上的理由就是使得表达这些状态的正确性条件的命题为真的考量。

说得更为详细些,就像所信之命题为真是信念的正确性条件一样——即,给定信念的性质,使得相信该命题变得特别恰当的世界状态就是这一世界状态——所以,内在欲求所欲求的东西,其内在的可欲性就是内在欲望的正确性条件(即,使得内在欲求变得尤其恰当的世界状态就是具有可欲性的事物);恐惧对象的危险性是恐惧的正确性条件(即,使得恐惧成为尤其恰当的世界状态就是那些危险的事物);如此等等。一般来说,使得关于这些状态的正确性条件的命题为真的东西,不仅使得信念,而且使得内在欲望、恐惧,等等,变得尤其恰当。

按照汤姆逊的观点,通过对各种心理状态的正确性条件的这一表征,我们可以对支持满足了正确性条件的那些心灵状态的标准规范意义上的理由做出一个相当一般性的表征(2008:131):

一个支持某个满足了正确性条件的心灵状态的理由就是支持表达该心灵状态的正确性条件的命题为真的考量。

信念因此变成了一种在标准规范意义上据之有理的状态,这不是因为信念有真假,而毋宁说是因为信念的正确性条件是所信命题一定为真,是因为标准规范意义上相信的理由因而也是支持所信命题为真的考量。内在欲望是一种出于同样的理由而具有标准规范意义上理由而存在的状态。一个内在欲望的正确性条件就是该内在欲求的对象事实上必须具有可欲性,因而标准规范意义上内在欲求的理由就是支持该内在欲求的对象事实上必须具有可欲性的考量。对于每一个其他的敏于判断的态度也都同样如此。

尽管理由关系事实上不是基本的,但我们仍然可以根据理由来表征敏于判断的态度。敏于判断的态度包括斯坎伦提到的所有心理状态:信念、内在欲望、意向、恐惧、钦佩等等。反过来说,这也非常重要,因为它表明,那些反对21 世纪非自然主义者的人并不需要反对他们关于敏于判断的态度的理由的外延。也许,那些提倡21 世纪非自然主义的人所说的理由也许就是所有的理由。那些拒斥这一观点的人所争论的毋宁说是理由基本主义还是理由基础主义,我们目前所看到的是,他们有充分的理由反对理由基本主义。因此,代表斯坎伦对还原性提议所作出的回应并没有实现其目的。

汤姆逊认为理由与敏于判断的态度的正确性条件有着某种关联,给这一观点起一个名字也许方便有用,不妨称之为“理由—正确性之关联”(Reasons-Correctness Nexus)。理由—正确性之关联主张所有“标准规范意义上”的理由都是关于态度的理由,这些理由是有助于这些态度的正确性条件为真的考量。然而,正如可能已经清楚表明的那样,理由—正确性关联的观点表明,21 世纪的非自然主义也有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如果理由-正确性关联的观点是正确的,并假定我们又必须放弃理由基本主义,那么我们就有充分的理由拒绝理由基础主义。

按照理由基础主义,你们应当还记得,我们理应能够通过某些敏于判断的态度与理由的联系,解释所有的规范性特征。例如,何为“p 是内在可欲求的”,理应按照是否有理由内在地欲求p 而得到解释。但是,如果我们必须以支持“p 是内在可欲求的”这一命题为真的考量来解释有理由内在地欲求p,那么“p 是内在可欲求的”就不可能通过有理由内在地欲求p 而得到解释。试图根据支持“有理由内在地欲求p”这一断言为真的考量来解释何为内在地欲求p 的理由就是预设我们正想极力解释的东西。如果理由—正确性关联的观点为真,那么可以由此推论,内在的可欲性毋宁说是其性质可以独立于理由而加以解释的一种特性。这直接导致对理由基础主义的否定。

五、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的目标一直是探讨21 世纪的非自然主义,按照21 世纪的非自然主义,除了关于敏于判断的态度的事实之外,所有的规范性事实都可以通过关于敏于判断的态度的理由的事实得到解释,而这些关于理由的事实本身却不可能得到任何解释。因此,21 世纪的非自然主义包括两种主张:理由基本主义和理由基础主义。我们一开始就看到,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拒绝理由基本主义,而支持以有助于认识真理的标准来解释何为理由;然后我们看到,我们也有充分的理由拒绝理由基础主义。内在可欲性必须独立于支持内在可欲的理由来加以理解。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拒绝21 世纪的非自然主义。鉴于我们也有充分的理由拒绝20 世纪的非自然主义,因此我们必须尽其所能对内在的可欲性提出一种自然主义的解释。

[注 释]

①这是作者2018 年11 月在南京师范大学和山东大学的系列演讲稿之一。这些演讲稿最好的阅读次序是:《从我们存在的知识到规范性知识》《有何理由采取道德的行动?》和《21 世纪的非自然主义》。我由衷地感谢陈真教授和吴童立教授,他们使得我的中国之行成为可能且充满乐趣,还要感谢那些在讲座中提问的所有听众,他们的提问给我留下了相当多的东西需要思考。

②在一个理论体系中,一个概念或特征是“基本的”(primitive),意思是说它无法为该系统中任何其他的概念或特征加以解释——译者注。

③基本的理由关系不可能通过其他规范性概念加以进一步的解释——译者注。

④一种规范性特征,即值得欲求的特征——译者注。

⑤意向、欲望、恐惧、钦佩都不是信念状态。按照斯坎伦的意思,存在着支持非信念状态的标准的规范意义上的理由——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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