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派出所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2019-12-30 06:30陈嘉鑫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派出所纠纷民警

郑 海 陈嘉鑫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重庆 401120)

1 引言

当前,由于我国农村人口结构类型两极化、农业产业集约化、农村经济资源多元化,农村矛盾纠纷呈现出新趋向、新特征与新变化,特别是我国农村公共资源分布不均衡、较之城市相对落后和分散,农村矛盾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疏解,导致出现矛盾纠纷升级演化的“民转刑”、个人极端暴力行为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出现,迫切要求农村矛盾纠纷化解实践的升级转型。另外,由于“无讼”思想观念来源于中华传统的儒家思想,无讼存在的基础是熟人社会,无讼的前提是不争[1],故无讼的思想与行为在我国农村拥有广泛的市场,致使农村民众普遍乐于运用调解而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农村基层派出所作为与人民群众接触最为密切的基层组织,在调解农村矛盾纠纷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与多重便利条件。而化解矛盾纠纷属于农村基层派出所民警面临的一种常态警务警情,是农村基层民警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与综合素质,也是践行民生警务和枫桥经验的生动体现。虽然农村派出所民警不能大包大揽农村矛盾纠纷的所有阻断、化解工作,但其却存在积极消解农村矛盾纠纷的巨大潜力空间。针对农村矛盾纠纷的新变化,在警务策略上,农村派出所可以通过调整警务模式并强化矛盾纠纷的化解机制,探索农村基层派出所化解矛盾纠纷的新型方式,进一步开拓调解农村矛盾纠纷的全新局面,提升农村矛盾纠纷化解的质量与效果。

2 农村矛盾纠纷解决的新视角

当前我国城镇化的发展趋势迅猛,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我国农村人口达97065.63万人、26802.32万户;2016年城镇人口79298万人、乡村人口为58973万人;2017年末,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8.52%,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42.35%。但农村矛盾纠纷问题依然突出,而且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如图所示,2007~2016年,我国每年农村调解纠纷的合计数量呈现出上升的趋势,而作为农村特有的房屋、宅基地纠纷数量在2007~2015年也同样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只是在2016年略有回落;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数、调解邻里纠纷数、调解损害赔偿纠纷数呈现为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

图 我国农村调解矛盾纠纷类型与数量①参见:国家统计局.调解民间纠纷分类年度统计[EB/OL].(2018-03-05)[2018-07-01].http://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C01。

农村纠纷具有点多、面宽、随机发生的基本特征,虽然引发农村纠纷的因素繁多,但绝大多数农村矛盾均与认知因素、情感因素密切关联。正是基于这个原因,造成了农村纠纷在形成早期并不严重。但因认知因素、情感因素的作用,在没有得到及时疏解的情况下容易将纠纷结果放大,形成群体性事件或严重危害结果,甚至引发次生矛盾而加大社会影响面。同时,也正因农村矛盾纠纷形成的认知因素、情感因素所具有的可介入影响的特性,决定着相当多的农村矛盾具有非常强的韧性和具有可阻断的契机。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农村矛盾纠纷形成的认知因素、情感因素往往不具有自我主动修复功能,而是需要外部干预因素及时介入。因此,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亟需开拓视野、聚集化解纠纷的多元要素。

2.1 农村矛盾纠纷化解的国家治理视野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农村矛盾纠纷的化解是“乡村治理”的基本内涵,也是实现“美好生活的向往”的核心内容。因此,农村矛盾纠纷化解的目标视角并不单纯是具体“矛盾纠纷化解”,还应当以“乡村治理”的水平提升为长远目标。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将农村矛盾纠纷化解与其他工作有机融合。如果将农村矛盾纠纷化解与其他工作剥离开,就可能失去依托和方向而陷入“就事论事”的泥潭。从农村矛盾纠纷的致成因素来看,农村矛盾纠纷不仅仅是农村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所致,也可能是农村管理过程中某些消极因素所引发的。此类农村矛盾纠纷的化解,就需要积极地从纠纷的外部因素入手寻求化解动力,进而阻断农村矛盾纠纷的外部根源并遏制其蔓延趋势。总之,农村矛盾纠纷的化解应当与国家的社会治理进程相契合,充分动员社会各种力量参与矛盾治理,发挥其积极性与优势,实现社会面稳定,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为经济发展创造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2.2 提升农村矛盾纠纷的自我化解张力

纠纷是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对抗的状态,它是人际关系不协调的外在反映[2]。在社会学上,利益则是指人类用来满足自身欲望的一系列物质、精神的产品。人们对于利益本能地追求现实平衡,甚至企图实现比较人际关系中的溢出利益。因此,社会生活中的矛盾纠纷无可避免,但这种利益冲突与对抗只是纠纷的外在表现,冲突的形成与发生却有其内在的心理机制——即心理对抗、情感对抗和行为对抗常常有着密切的联系甚至是共生的[3]。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纠纷的解决手段是多元的。如以纠纷的解决是否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自由“合意”为根据,将纠纷解决分为“合意性”解决和“决定性”解决;以纠纷解决的内容是否事先为规范所规制为依据,将纠纷解决分为“规范性”解决和“状况性”解决;根据纠纷解决的路径不同,解决纠纷的方式有:自我帮助、逃避、协商、通过第三方解决、忍让;根据纠纷解决的动力来源不同,将纠纷的解决分为“外部解纷方式”和“内部解纷方式”。在上述纠纷解决手段中,学者都充分注意到的现象是纠纷具有内在的化解功效。也正因为如此,许多社会矛盾具有张力强劲的社会包容性。

在我国古代,受封建官僚集团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范围的限制,作为国家司法途径的补充,利用社会包容性思维解决民间矛盾纠纷也是当时纠纷解决的核心方式。同时,利用社会张力处理矛盾纠纷更有利于避免民间矛盾纠纷恶化为暴力行为,进而形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有学者通过研究暴力行为背后的情感因素来阐释暴力行为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在考察村落社会中发生在亲属、邻里、同村村民等熟人之间,涉及身体伤害的暴力事件的基础上,指出此类暴力事件通常不具有计划性,对风险和收益的理性衡量较少,更多的是一种情感性的表达行为,即“表达性暴力”。表达性暴力常常包含人们的委屈、屈辱、愤恨及对报复性正义的追求,具有明显的怨恨特质[5]。针对此类矛盾纠纷,外部干预往往难以及时介入,此时发挥阻却作用的只能是与该暴力行为相关的社会文化、道德、情感的场景式功效。面对我国农村纠纷矛盾的形成节点分布广泛的特征,充分激发矛盾纠纷化解张力,是农村矛盾纠纷化解的首选渠道[4]。

2.3 农村矛盾纠纷化解的早期介入干预

第一,农村矛盾纠纷根植于村民的日常生活,矛盾纠纷的激发与村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从过程上来看,矛盾纠纷的“燃点”低,但并不是迅速严重至需要司法介入的程度,而这个发展过程在时间层面为纠纷的外部介入干预提供了可能条件。

第二,农村矛盾纠纷与纠纷双方的认知、情感密切相关,并且不是所有纠纷都一定要实现最终的“你输我赢”的二值判断。根植于认知与情感的矛盾纠纷,通过认知、情感的控制,可以实现双方利益的让渡。有学者以本土概念“气”来统摄和分析纠纷事件,认为“气”的感发和操纵在纠纷事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气”囊括了村落社会中人们生活的意义。在纠纷事件中,当事人的“记忆账本”被打开,从“怄气”到“解气”的整个“调气”过程中,寻求或被寻求各种行动资源,以求得自身利益和面子的最大化实现。这里的“气”可以理解为纠纷事件起因中的认知与情感体验[6]。上述分析也进一步说明了农村矛盾纠纷采取柔性解决方案具有的可行性。事实上,我国古代社会治理中更多地就选择了这种纠纷解决的社会实践。

3 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种类与特征

3.1 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种类

伴随我国农村矛盾纠纷类型化特征的愈发突出,为农村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了化解阻断的新契机[7]。通过对C市多地实地调研和相关数据的整合,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种类主要集中在权属纠纷、邻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家庭情感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厂矿纠纷等。

3.1.1 权属纠纷

2018年上半年,C市T区的农村派出所共接到权属纠纷类报警200起,占矛盾纠纷类报警的27.80%[8]。土地使用权纠纷是报警中常见的权属纠纷。这类纠纷一般是经年累月形成的问题,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核心诉求,通常来说,矛盾纠纷较为激烈,双方当事人在派出所调解过程中寸步不让,调解障碍较多,调解成功概率较小。

3.1.2 邻里纠纷

邻里纠纷是农村中最常见的一种纠纷。2018年上半年,C市T区的农村派出所共接到邻里纠纷类报警300起,占矛盾纠纷类报警的41.70%[8]。邻里纠纷主要是由村民打牌娱乐、人员交往、道路通行等小事引起,这些纠纷会影响到村民的团结和睦,极容易诱发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案件,破坏社会的安定秩序。

3.1.3 损害赔偿纠纷

2018年上半年,C市T区的农村派出所共接到损害赔偿纠纷类报警60起,占矛盾纠纷类报警的8.30%[8]。这类矛盾纠纷具有因果关系简单、事实清楚的特点,但在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一般不愿意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但却要求对方当场支付赔偿金,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对赔偿金额问题产生矛盾分歧。在派出所调解此类纠纷实践中,很难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加之基层派出所民警调解此类民间纠纷没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也没有法定强制执行权,在具体的调解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难度。

3.1.4 家庭情感纠纷

2018年上半年,C市T区的农村派出所共接到家庭情感纠纷类报警130起,占矛盾纠纷类报警的18.00%[8]。家庭情感类纠纷主要是指父母的赡养问题、兄弟姊妹分家的财产纠纷、夫妻之间矛盾等。“清官难断家务事”,尽管基层派出所民警不适宜参与此类家庭情感纠纷类的调解,但人民群众相信人民警察,遇到此类矛盾纠纷会下意识地找基层派出所民警进行调解。另外,此类矛盾纠纷容易转化为一些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所以,基层派出所也经常会参与此类矛盾纠纷的调解。

3.1.5 交通事故纠纷

2018年上半年,C市T区的农村派出所共接到交通事故纠纷报警26起,占矛盾纠纷类报警的3.60%[8]。随着村村通公路工程的推进,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也呈逐年攀升趋势。这类纠纷要求民警具有一定的道路交通专业知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业务熟练,认真勘查现场,严格依法依规划分责任,调解要及时公开公正,方法要灵活多样。但在基层派出所民警具体调解交通事故纠纷时,有部分群众只根据其主观臆测,不遵守法律的程序要求,甚至采取一些非理智的极端暴力行为强行向政府机关、基层派出所和当事人施加压力,漫天要价赔偿,不遵守法律规定,严重背离政策框架。达不到自己的利益诉求就反复无理取闹,热衷于搞持久战、拉锯战,严重扰乱了基层派出所的办公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3.1.6 厂矿纠纷

2018年上半年,C市T区的农村派出所共接到厂矿纠纷报警4起,占矛盾纠纷类报警的0.60%[8]。此种矛盾纠纷主要指的是辖区的原煤矿山、煤电化园区、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乡村旅游建设用地,在土地流转、项目施工、生产、运输、建设、经营、征地赔偿等过程中与当地群众之间发生的,诸如占地、农地赔偿、土地流转补偿、农房安全、环境污染、噪声污染等矛盾纠纷,此类矛盾持续时间长、影响面广,法律政策界限比较模糊,在派出所调解此类矛盾纠纷时,往往出现堵车、堵厂、堵路、堵工等现象。纠纷中甚至出现干扰企业正常办公秩序、威胁侮辱殴打企业工作人员、限制部分人员人身自由情况,更有甚者会引发群众大规模聚集甚至演化为群体性事件。在处置此类矛盾纠纷过程中,基层派出所民警需要有战略意识、大局意识、宏观意识,慎用武力、慎用警械,避免事态升级,谨防此类矛盾纠纷被一些别有用心之人恶意炒作。

3.2 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特征

当前,矛盾是影响农村地区稳定的重要因素,征地拆迁是焦点,治安纠纷是常态,利益之争是核心,群体性上访是其主要形式。农村矛盾纠纷发生的频率持续攀高,并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涉及的部门范围不断拓展,仅仅使用传统简单的调解或是治安手段难以化解。另外,部分民众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片面化,这也给基层民警调解工作增加了难度。在具体的实践中,当前农村矛盾纠纷主要表现出如下特征点。

3.2.1 矛盾纠纷的领域宽广

农村矛盾纠纷的类型呈现出多样化,涉及的地域、单位、人员愈发广泛,已由过去简单的民事纠纷发展为土地征收、行政不作为、司法不公正等复杂综合性的矛盾[9]。

3.2.2 矛盾纠纷的种类繁多

20世纪末,农村矛盾纠纷主要表现为家庭纠纷与邻里纠纷。但随着农村经济增长形势的变化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治安纠纷、企业劳动纠纷、土地赔偿纠纷等一些纠纷逐渐演变为当前农村主要的矛盾[10]。

3.2.3 矛盾纠纷对立性问题突出

部分群众欠缺法律常识,受农村生活习惯与社会风俗的影响,抱着“以闹争利”的思想,有了问题绝不逐级向上级提意见,而是直接采用越级上访甚至是组织亲朋好友进行群体性上访,层层给政府施加压力,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3.2.4 民警调解纠纷时间长、重新调解率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于基层民警在调解治安纠纷时没有强制性,通常需要耐心细致地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才能使他们心甘情愿地听取民警的调解建议,使最终结果达到他们都满意的状态。因此,调解治安纠纷的过程相当漫长,一般性的治安纠纷调解可能会花费半天的时间,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纠纷调解可能会花费更长的时间。

除此之外,由于公安机关对治安调解没有强制力,调解处理结果的约束力不是太强,双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中,以及达成协议以后容易出现反复、反悔,使调解处理工作陷入困境,有的矛盾纠纷需要调解多次才能妥善解决[11]。

3.2.5 纠纷解决的公信力不足

相关部门规范机制的欠缺,部分民众存在“信访不信法”观念。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与司法效率不高,工作作风不实不深入、职能缺位、工作滞后导致了部分矛盾纠纷的产生。一些轻微的矛盾纠纷本可以在其萌芽状态得到化解,但部门之间存在的信息壁垒、联动匮乏、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久拖不决等问题导致了矛盾纠纷的深化,甚至引发聚众骚乱,扰乱了平稳运行的社会秩序。相关职能部门在部分群众心中丧失了公信力,使得群众不愿意依照法律程序解决矛盾纠纷,而是采用“闹”的方式引起上级部门的重视,热衷于以“越级上访”的方式推进矛盾纠纷的调处及化解进程。

3.2.6 纠纷化解的人为阻力多而杂

调解案件在农村容易被别有用心的家族势力或关系人干预插手,致使事态扩大。农村家族内各家庭通常居住得较近,虽然在矛盾起初阶段只涉及当事人,但随着矛盾的扩大,当事人的亲友和恶意破坏秩序者会前来肆意夸大纠纷。在部分地区,村民在自身不能解决矛盾纠纷的情况下,乐于有偿借助农村黑恶势力与村霸的力量来解决纠纷,但结果往往适得其反[12]。此外,部分不知情群众因围观心理对矛盾纠纷进行主观评价及部分媒体的不当传播也使矛盾化解的难度增加。

4 农村派出所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策略

新形势下农村基层派出所民警需要成为提升社会治理体系与社会治理能力的排头兵,顺应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向往,借助网络技术手段,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努力实现矛盾纠纷最大化调解的目标,有利于推进“平安中国”建设[13]。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基层派出所民警可以采用以下方式方法调解农村的矛盾纠纷。

4.1 重塑矛盾纠纷化解的观念

农村派出所民警处置矛盾纠纷时,应立足于通过劝服、说理等调解的方式,站在各个矛盾纠纷当事人的角度全盘思考问题,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矛盾纠纷,争取促使矛盾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形成共识,在最短时间内执行调解协议,实现矛盾纠纷当事人关系修复的目标。因此,农村派出所民警在处置矛盾纠纷时尽量不要轻易做出谁对谁错的决定,因为矛盾纠纷的当事各方在纠纷中一般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农村派出所民警也需牢记矛盾纠纷的当事各方仍然是人民群众,而非专政对象,理性平和而又有礼貌地面对群众,以自愿原则为基础,提高调解的成功率,最大程度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

各类矛盾纠纷在起初形成阶段是最容易化解的时期[14]。基层派出所民警要培养主动意识,强化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努力抓好基层治安防范工作,充分发挥热心群众,以及在农村当地德高望重并且有一定话语权的村民、乡贤及时掌握各种矛盾纠纷。针对在农村矛盾纠纷中出现的各种情形,要正确引导,疏通关系,及时化解。此外,农村基层民警还要迅速调处矛盾纠纷,从而掌握定纷止争的主动权。例如,2018年C市T区的村民杨某在农家乐的建设过程中,因土地的流转问题与当地施工队发生激烈冲突,经初步分析,杨某属于无理取闹,但通过民警主动沟通交流,才得知其本意不是土地流转问题,而是想在农家乐建成以后,在自己土地流转的红线外搞一点乡村特色旅游,担心政府不允许,所以才以土地流转为由制造矛盾。随后,当地派出所民警立即联系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承诺在规划范围内会全力支持其创业,杨某得到回复后打消了顾虑,当即表示不再与施工队继续纠缠。这次矛盾如果当地派出所民警不主动深入了解,而简单靠强行打压,矛盾也许会继续激化升级。因此,基层派出所民警在化解矛盾纠纷时树立超前意识在当前工作中具有必要意义。

此外,农村基层派出所民警应培育信息意识,突出信息来源,广辟信息渠道。一是在公安分局成立信息研判中心。农村派出所民警针对辖区内维稳形势的新特点新变化,具体负责信息收集、研判预警。二是明确信息采集主体。农村派出所民警通过深入单位、走访社区等方式,广辟信息来源,将信息的触角延伸到辖区的各个角落。三是构建信息员网络。农村派出所民警要发挥与群众密切接触的优势,将环卫工人、出租车司机、社区网格员、新闻媒体人员、物流配送人员等物建为信息员,及时获取内幕性、预警性、行动性信息,有效服务现实需要。另外,农村派出所民警需要汇总、流转、研判各类信息,并可在农村派出所设立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专业化研究课题组,针对不同种类、不同性质、不同来源的矛盾纠纷进行分类加工,形成具有较强针对性的研判产品。

4.2 重视矛盾纠纷的柔性化解

农村基层派出所调处的,大多数是双方当事人因矛盾纠纷而发生冲突的情况,有的构成了治安案件,有的甚至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基层派出所调处此类矛盾纠纷时,首先要对当事人进行情感感化,能够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警察此时不再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者,而是要成为调解当事人的倾听者。在全面知悉矛盾纠纷的症结后,在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尝试用社会的普世情感去感化当事人,力求使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当情感感化难以产生实效时,再进行法律宣传教育,使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违反了相关治安法律规定,可以给予治安处罚;随后进行政策感召,使当事人能够明白调解处理是为了挽救他,是对其从轻处理,是为了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减轻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但如果当事人仍然不接受调解,应当依法处置[15]。例如,2018年C市T区的几名村民因机电厂噪声的影响多次到建设工地阻碍施工,在多次宣传教育、政策感召、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基层派出所民警坚决依法处置,将参与人员依法带离现场并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予以拘留,坚决维护了法律权威,提升了执法公信力。

农村矛盾纠纷涉及面广且复杂,包括邻里纠纷、权属纠纷、家庭情感纠纷、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方方面面的内容。要妥善处理好这些矛盾纠纷,首先要求农村派出所民警提升法律素养与生活经验,要了解、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行业知识,同时还要了解当地群众的社会风俗、生活习惯,具备分析预测纠纷的能力。例如,2018年C市T区的一家医院发生了医疗纠纷,死者家属在医院大厅设置灵堂,向医院提出了巨额赔偿要求。当地派出所民警严格按照“三到位,一依法”的原则进行现场处置,基层民警在调解此纠纷的过程中充当调解员的角色,充分尊重了当地的风俗(如果在调解过程中言语稍有不慎就会使矛盾扩大,即使最后依法处置也会增加很多难度)。另外,基层派出所民警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尊重家属与院方的意见,并重点阐述了双方当事人如果不理智会带来的严重后果,后来经双方当事人座谈协商,当事人获得满意答复,事态得以平息。

农村基层民警在调解矛盾纠纷过程中,接到报警的时间往往是双方当事人正在发生冲突的时间,此时当事人的情绪一般会濒于甚至失控。假如民警让他们继续存在于同一个空间,并且强行进行调解,在这种情况下,调解成功率不高甚至会产生副作用。基层派出所民警针对此种情况,应该坚持“宜缓不宜急”的原则,首先需要将双方当事人分开。双方当事人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一般听不进劝说,此时将双方当事人聚集在一起开展调解工作,不但不能化解矛盾纠纷,反而还可能会火上浇油使矛盾纠纷激化。基层派出所民警要将双方当事人分开调解,安抚他们的情绪,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开展教育与劝解工作,缩小双方当事人在利益诉求上的差距,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基层派出所民警要审时度势,在合适的时候将双方当事人安排在一起,再进一步缩小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差距,最终达到消除争执、化解分歧、定纷止争的目的。

农村矛盾纠纷大都处于法与理的边缘。从涉法矛盾纠纷来看,主要为房屋、宅基地等纠纷,受社会政策变化及人员变动的影响,有些事实真相已经无法查明,必须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来妥善处理。从社会伦理矛盾纠纷来看,主要是在婚丧嫁娶中发生的问题,如赡养、彩礼等,必须结合具体的感情纽带及人际关系,做到综合施策、法理兼备,最终使矛盾纠纷迎刃而解。因此,农村基层派出所民警不能轻易地对矛盾纠纷中当事人的对错妄加评判,不仅要依照法律,还要兼顾“情”与“理”,方能实现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从而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的目标,不断继承、发扬、创新“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矛盾纠纷处置经验。

4.3 重视纠纷化解中的利益引导

利益是引发矛盾纠纷产生、形成、发展的核心因素,人类都是趋利避害的理性动物,利益的供给是有限的,但有限的利益却催生了人类无限的欲求,此时就会产生利益争端,如若不能妥善解决,便会诱发矛盾纠纷。因此,我们要以利益为着眼点善于分析诱因,准确把握矛盾纠纷的“初现”与“未现”两个关键节点。任何矛盾纠纷都有一个焦点,如果没有焦点,矛盾纠纷就不复存在,那就是一方当事人无理取闹、寻衅滋事。

把握好“初现”,就是在矛盾纠纷初始阶段及时介入,积极采取化解措施,将问题消除在萌发状态,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叠加;把握好“未现”,就是要密切关注重要政策、重大案事件对农村社会稳定的影响,事先预测反映,探知利益群体动向,对可能发生的规模性群体性事件、非法聚集等,要遵守“三早”原则,及时对舆情进行引导与控制,防止事态扩大、局面失控。例如,C市T区的叶某与其二弟因建新房而引起纠纷,大哥坚决不同意二弟建房占用其家的老宅,二弟认为老宅他也占一定的份额,要坚决占用,兄弟俩争执不下,拳打脚踢,幸好群众及时相劝,才未导致严重的后果。农村基层派出所民警对兄弟俩的纠纷进行了分开调解,经苦口婆心的劝说,双方当事人仍然没有达成协议。后来民警在调解时发现兄弟俩纠纷的关键原因是对父母的尽孝问题,每逢清明节,大哥提议为逝去的父母祭祀立碑献花时,二弟拒绝出钱参与,而且父母在世时二弟未尽孝道,导致兄弟俩不和,所以大哥对二弟建房存在抵触心理。当地派出所民警在找准此纠纷的焦点后,进行了个案化的调解,最终矛盾被顺利化解。

4.4 重视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

农村派出所应通过构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助力“平安中国”建设。一是建立日常走访排查机制。常态化的走访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促使警力下沉,农村基层派出所民警通过与群众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密切关注辖区内矛盾纠纷情况,做到早预防、早处置。二是建立重点部位排查机制。基层派出所民警应遵守“哪里矛盾纠纷多,化解工作就跟进到哪里”的原则,依托于矛盾纠纷调处办公室,提前发现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三是建立案件回访排查机制。对案件是否引发信访、群体性事件等隐患情况进行全面摸排,扎实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在调解矛盾纠纷与处置案件过程中,需要明确牵头与协同部门,落实属地属事责任与主体责任,参与调解的主体必须要熟悉案情,懂政策懂法律,有一定的群众工作经验,任何一个部门单独行动都不利于事件的处置,必须摈弃狭隘的“山头主义”思想,站在稳定大局的高度,尽职尽责,齐心协力,紧密配合。对人民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一定要公平公正对待,在调解不能解决矛盾纠纷的情况下,要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农村基层派出所民警在调解矛盾纠纷及案件处置过程中,要善于分析诱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严格执行终身追责与倒查问责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稳定的风险成本。

另外,鉴于农村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农村矛盾纠纷的调解可以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即当矛盾纠纷发生后,矛盾纠纷的当事方难以协调时,可以直接找农村当地的“调解委员会”进行协调,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来源涉及面广,可以吸纳村干部、公务员、老师、医生、乡贤等各个群体。当调解委员会难以协调或者涉及治安调解等问题时,农村派出所需要发挥自身的调解作用。当调解仍然难以发挥实际效果时,矛盾纠纷的当事方可将相关争议提交至法院进行公正裁判,以达到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纠纷的效果。

5 结语

本文总结梳理了农村派出所矛盾纠纷调解的种类及特征,探索构建了农村派出所化解矛盾纠纷的基本策略与新型方式。对于矛盾纠纷当事人而言,除矛盾化解的“过程”之外,更加关注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基于“自身利益的理解”所寻求的诉求表达路径,以及他人对其“利益”的“理解”与“认同”。当事人的诉求能否得到满足是解纷程序运行的结果,但纠纷中的利益维护在法律上“非此即彼”的最终判定仅是纠纷解决的最后选择,纠纷中利益的“得”与“失”所承载的情感与认知决定了矛盾纠纷的化解深度。因此,对农村派出所矛盾纠纷调解的研究视角可以从“解决事”延伸至“避免事”上来,这是农村派出所矛盾纠纷解决的核心要义与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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