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劳动法治的现代特征及启示

2020-01-07 08:08刘光华
天津法学 2020年1期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者意大利

刘光华,曾 艳

(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730000)

随着意大利作为首个G7国家加入“一带一路”倡议,并与中国签署“一带一路”相关合作协议[1]。中国与意大利在经贸领域的合作将逐步超越传统的文化旅游体验,以及对服装、设计、食品和葡萄酒等意大利制造的消费,会进一步扩展到意大利机场铁路、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直接投资项目。意大利作为中国在欧洲的重要贸易伙伴,同时中国作为意大利在亚洲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中意两国之间围绕“一带一路”谅解备忘录的正式签署,在给中意两国企业提供历史发展机遇的同时,也要求我们对包括劳资、税收等与经贸合作有密切关联性的法律政策风险进行提前研判,为中意两国谅解备忘录的有效实施提供法治支撑。

一、意大利劳动法的沿革

作为罗马法的发源地及大陆法系的主要代表国之一,意大利有着悠久的成文法传统,完备而复杂的法律体系,以及尊崇法治的社会氛围。再辅之以其独特的意大利文化[2],就形成了独具“国家性格”或者“国家风格”的意大利劳动法治传统[3]。

(一)意大利王国时期的劳动法初创和法西斯时期的“职团制”

1861年3月17日现代意义上的意大利王国成立,撒丁王国的宪法变身为意大利王国的宪法,新的民法典、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和刑法典相继颁布实施,意大利的“六法”体系得以确立。

在劳动法方面,虽然1864年颁布的《罢工权规则》规定,无“正当理由”的罢工非法,但实际上,工人罢工斗争此起彼伏。1860-1878年发生工人罢工634次,1878-1884年发生罢工263次[4]。在此背景下,意大利工会组织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工会产生于19世纪最后10年间,是为了对抗1887-1897年间的经济大萧条带来的严重失业,改善工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作为工人和雇主间的调解人而出现。1893年,第一届全国工会代表大会在帕尔马举行会议,由13个地方工会参加。其后,该工会代表大会为1906年成立的意大利劳工联合会奠定了基础。

代表雇主利益的企业家协会,最早产生于1902年蒙扎的工业家联合会[5],1906年在都灵建立了意大利工业联盟。它作为1910年意大利工业总联合会的前身,目的是通过为企业家提供应对工会政策的共同指引,以及通过谈判解决劳资争端等来保护和捍卫成员企业与行业的利益。

1922年10月,墨索里尼出任意大利王国的首相,标志着法西斯统治的开始。根据1925年的维多尼宫协议,工人的代表权被统一移交给法西斯工会,工业总联合会和法西斯工会互相承认对方为雇主和工人的唯一代表。

1926年颁布的563号法律《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控制》规定,对企业家协会、工会、专业协会进行“法律承认”。在一个类别内只有一个企业家协会和工会能够得到“法律承认”。根据该法律,意大利成立法西斯工业总联合会,在全国范围内按照所属行业进行分类,包括采掘业、纺织业、木材业等工会,并按照省一级的区域划分设分会。法西斯工会和法西斯工业总联合会成为工人和雇主的唯一代表,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

通过上述劳动法律,法西斯职团组织正式建立。截止1934年2月,意大利全国共建立了22个法西斯职团;所有行业及其属员,都必须参加全国性的职团组织[6]。意大利法西斯时期“职团制”的建立,实际上取消了工会和企业家协会的自由集体谈判。再加上法律禁止罢工,工人的政治和经济地位恶化。

(二)“二战”后劳动法的重生和意大利劳动法治新进展

二战后,新的共和国面临的最紧迫任务之一,就是在后法西斯时代如何建立民主语境下的劳资关系新机制。1944年的《罗马条约》不仅使意大利劳工联合会获得了新生,并在1950年分立形成意大利现代三大工会组织——意大利劳工联合会、意大利工会联合会和意大利劳动工会[7]。企业家协会也在新民主共和国家的体制框架内,基于结社自由和自由集体谈判理念而重建。

1956年根据1589号法律,意大利成立了负责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的国家参与部[8],其核心职能是创造就业、振兴贫困地区和被私营经济忽视的领域。为此,它要求企业切断与工业总联合会的产业联系。这样,在工会和劳工部的共同努力下,工业总联合会的垄断地位被削弱,逐步让位于一个更分散的议价系统;并越来越多地成为一个只为其成员,特别是那些无法自担外部顾问的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协会。

在上个世纪60年代,在意大利社会党的推动下,意大利政府在劳动法领域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出台了事故和职业病规则①,引入了退休金和社会养老金制度,还规定了解雇事由,等等。

进入上个世纪70年代后,随着全球经济陷入停滞期,劳资关系不断恶化,工人斗争甚至暴力行动时有发生。此时,意大利三大工会组织——意大利劳工联合会、意大利工会联合会和意大利劳动工会建立了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形成了被称之为“三重联盟”的劳动法治格局。它们联合要求雇主尊重劳动合同,限制随意解雇工人。

很长时间以来,意大利劳动法的主要法源来自1942年颁布的意大利《民法典》。也即意大利劳动法治一直被私法主导[9]。这种状况直到1970年颁布了《劳工权利法案》后[10],才得到了改变。由于意大利著名政治家、律师和法律学者吉诺·朱尼在该法案的起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也因此被称之为是意大利“劳工权利法案之父”。意大利《劳工权利法案》改革了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加强了工会的作用。这部法案把《意大利宪法》赋予工人的权利落在了实处②,使“宪法进入了工厂”,并构成了意大利劳动法的支柱和基础。

意大利《劳工权利法案》在加强工会作用方面主要做出了如下贡献:保障工会会员每年有至少8小时带薪时间用于工会集会(第35条),工会有张贴宣传资料的权利(第25条);雇主有义务为工会活动提供电脑及会议场所(第27条),并保障雇员因为处理工会事务而请假(第23、24条),等等。

在现代法治阶段,意大利劳动法的主要阶段特征是:工会力量的壮大与工业总联合会权利被限制所形成的反差局面。面对强大而激进的工会,不能保护企业家利益的企业家协会被迫寻求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通过争取政治权利等,将意大利劳动法治引入了下一个历史新阶段。

1992到1993年之间,意大利进行了公共行政部门雇佣关系的改革,使其再度私法化。1992年针对政府卫生、公共就业、社会保障和地区财政领域的劳动关系规则的合理化所修订的法律第2条规定,公共行政部门的雇佣关系受民法管辖,应该建立过渡措施逐步取代现有规则。1993年针对公共行政组织合理化与公共就业领域修订的法律,作为施行上述法律而进行的授权立法,通过创新性地建立绩效评估机制,致力于提高行政效率并精简公共人力成本。此后,公共行政机构可以和私人雇主一样,与工人或工会组织展开集体谈判。2001年关于公共行政部门就业管理一般规则的法律,更是规定了雇佣关系中法律规定与合同规定的具体范围,并改革了集体谈判机制,明确《劳工权利法案》适用于公共行政部门。

2003年关于就业和劳动力市场的政府授权法律,因其主要的推动人是马可·边基,也被称为“Biagi法”[11]。为了施行Biagi法,意大利于同年颁布了关于就业和劳动力市场的政府授权执行情况法,主要以增强劳动市场活力,增加更灵活的劳动合同类型,同时减少劳动合同的法律纠纷为立法目的,引入了劳动合同认证制度,增加了对失业者的救济和对休产假妇女的保护等。但是,相较此前的《劳工权利法案》,减少了对工人权利的保护,尤其是因为它废除了《劳工权利法案》第18条,即雇员因无效解聘而恢复工作的规定,从而招致了工会的激烈批评。

发生于2014和2015年间的意大利伦齐政府的“工作法案”改革[12],引入了增加保障措施的单一合同,建立了国家职业介绍机构及普遍的失业救济金制度,简化和改革了现有工会制度。经过此次改革,根据意大利国家统计局的报告,2016年9月意大利就业人数为2283万人,比2014年3月的2227万人,增加563,000人。

至此,进入上世纪90年代的意大利劳动法治,企业家协会和工会的关系开始逐步走向协调,甚至二者与其他社会力量一起,开始共同负责实施政府的劳动决策。同时,为了应对经济的衰退,恢复市场的活力,现代意大利劳动法逐渐改革了过于僵化的劳动合同制度,减少了对工人权利的过度保护;同时也增加了新类型的劳动合同,并建立了普遍的失业救济金制度。

二、意大利劳动法治的现代特征:基于中、意的比较

(一)劳动立法方面

从劳动立法上看,意大利和中国都建立了相对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意大利劳动法具有浓厚的成文法系立法特征:立法技术和法律语言成熟,法律体系和法规条文完备庞大。其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欧盟法、民法典、专门劳动法律以及一般法律中涉及劳动的法律规定。近几年,为了应对欧债危机、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一些新的劳动立法也被不断充实到意大利劳动法体系中。新的劳动立法的诞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方政治力量的角力和博弈,而意大利工会则是其中不容小觑的政治力量。

1969年工会领导的米兰倍耐力工人和金属行业工人大罢工,就是催生《劳工权利法案》的主力之一。在意大利,罢工是劳动者受宪法保障的权利。从影响力来讲,各大工会所组织的层出不群的罢工,代表了意大利工会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当然,经常发生的公共交通系统的罢工,会打乱所有人的生活与工作节奏。不仅如此,罢工可以发生在任何领域,警察抗议工作时间长、工作条件差可以罢工,大学教授的罢工则会致使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而延期毕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过建国70年,尤其是改革开放40年的劳动法治实践和有计划的劳动立法,也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完备的劳动法治体系。它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劳动基本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力地保障了劳动者不受侵犯的合法权利。同时,中国还适应国内外社会经济形势的新变化,对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新类型的劳动合同也做出了回应,切实保障了主要劳动用工形式都有法可依。

相比较中国的劳动法治体系,意大利的劳动法律体系更加庞大,规定更为详细和具体,而且刚性规定居多。例如,意大利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进入工作场所之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必须提前强制在线通信(通过电子渠道发送相关部门)。意大利员工不仅具有罢工的权利和参加工会活动的权利,而且,雇主要为员工参加工会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在意大利现行劳动法治体系中,辞退员工是一件相当困难,并要付出巨额的时间与金钱成本的事情。它不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冗长的行政程序进行,而且还面临员工的巨额索赔,并要向政府支付解雇税。如果是集体裁员,还需要和工会协商,面临更高的成本和法律风险。这都是意欲在意大利开展并购业务的外国企业必须优先和重点考虑的情况。

(二)劳动法律的遵从和执法

就法律的遵从观念而言,意大利作为一个具有高度物质和精神文明的西方法治国家,遵守法律的意识不仅牢固地树立在各个社会机构和每个公民心中,而且自觉地反映在其日常行为上。具体表现在:公共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公务的每个环节和需要签署的每个法律文件,都要按照法定格式,并会明示所涉及的法律条文;而市民签订的各类民事合同、银行开户合同、供用电合同、租房合同等,也都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并明确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在劳动法领域,绝大多数的雇主都会自觉遵从法律的规定,并告知雇员其应当享有的法定劳动和社保权益。劳动者在其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救济的渠道较多,其中最为重要和有效的是工会。工会作为应保护工人利益之用而生的现代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但相较之包括中国工会在内的世界其他国家工会组织,意大利工会的力量更显强大,其对产业活动的参与更加广泛和深入,其行动理念和方式也更加贴近劳动者。

1.意大利工会通过参与制定国家集体劳动合同而展现对法律的遵从。具体而言,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与代表资方利益的行业协会,通过协商一致方式达成意大利独特的国家集体劳动合同,进而成为劳动者与雇主签订的个别劳动合同的基础范本。国家集体合同通过对职工福利、休假、最低工资水平等方面庞杂法律规定的系统化整理,形成了对劳动者的第一重法律保障;也使晦涩的法律术语和繁琐的法律条文,借助国家集体劳动合同变得更加透明化,成为更具现实可操作性的合同指南。雇主和雇员都很明确自己谈判达成的权利与义务,减少了劳资纠纷中的对抗性。

2.意大利工会通过参与劳动争议的解决而实现对法律的遵从。实践中,一旦劳动者和雇佣方产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多会向工会投诉其雇主,工会也会在第一时间介入,指定专人作为协助者帮助工人和资方进行交涉,直至问题的解决。如果交涉不顺利需要转入法律程序,工会也会负责提供法律援助和律师。并且,只有在争议问题得到最终解决、劳动者获得赔偿后,工会才会收取小部分服务费;如果法律上败诉,工会则不收取任何费用。这就大大减轻了劳动者通过诉讼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的后顾之忧。

3.意大利工会还通过服务会员而实现对法律的遵从。具体而言,意大利工会通常会提供一些针对会员的额外服务,且只收取低于市场价的服务收费,以此来促使工会会员更加方便地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例如对非欧盟公民免费填写工作居留申请表格,帮助非欧盟公民申请家庭团聚居留,帮助在意大利工作的非欧盟居民申请亲属移民到意大利,进行相关政策的咨询,以低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帮助工人报税,为受雇佣的工人填报730报表申请退税,为自雇和个体经营者开立增值税号,进行记账报税服务,等等。

相比而言,中国工会作为中国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团组织,其组织载体是具有半官方背景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来源于所辖企业根据职工工资总额提取的工会经费。它的职责在于帮助和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劳动合同法》第6条),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第51条),以及维护劳动者的如下合法权益,即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参与的权利,提高劳动者素质,行使提出建议和意见权,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保障,保护劳动关系成立并维系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劳动争议的解决,等等。也即,中国工会在保障和促进劳动法律的遵从上,虽然一家独大但角色偏弱。所以,大量的劳资纠纷还主要是劳动者个体聘请律师借助劳动仲裁和司法诉讼来解决。但是,由于诉讼成本高昂,使得一些问题久拖不决。而意大利的三大工会组织,不仅都有其独立的组织机构和制度网络,而且工会依靠捐款和劳动者加入工会的会费作为其资金来源,加之劳动者可以自愿选择加入其中任何一个工会,所以,各大工会为了争取更多的会员,也通过切实为劳动者发声,代表劳动者利益而展开角色竞争。

在劳动法的执法上,不同于涵盖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安、消防、安全卫生和工商行政等的中国劳动法的多部门执法体制,意大利的劳动执法权专属于意大利宪兵及劳工局。意大利宪兵受理劳动者提出的劳动纠纷;意大利劳工局则会随时进行现场检查,查看雇主是否遵守劳动法律,是否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并对不依法行事或者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雇主进行罚款等处罚。

总之,就劳动法律的遵从来说,意大利劳动法律制度不仅非常繁杂而且立法技术高超,很少有“灰色地带”的存在。再加之工会作为工人权益保障的强大后盾,有非常高的主动介入劳动纠纷的意愿,并且在实务处理中已经积累了非常丰富经验,更不用说,作为意大利重要的现实政治力量,工会的行动通常会得到政府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因此,意图进军意大利市场的外国企业,学会处理好与工会的关系,是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的。

(三)劳动司法诉讼和劳动仲裁

在意大利,劳动纠纷如果在工会层面或劳工局都没能得到解决,就需要劳动者聘请律师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当然,工会将全力协助劳动者的诉讼行为,包括帮助劳动者聘请熟悉劳动法律的律师,甚至垫付律师费用。如前所述,劳动者则只需在胜诉后才支付一部分费用,败诉不用支付任何费用。这种类似风险代理的法律服务,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劳动者的诉讼经济压力。

根据1997年的法律及1998年的授权法律,意大利从1999年6月起,取消了初审法院,创立了单一的一审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至此,在意大利就形成了由普通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的普通法院系统。在意大利现行司法系统中,目前尚无专门的劳动法院[13],但在其普通法院系统中,则设有一名劳动法官组成的劳动法庭。目前意大利的劳动诉讼制度,得益于1973年的改革,其更加灵活的审判方式,使劳动者免于忍受普通诉讼程序所带来的漫长诉讼周期。尤其是其所规定的口头审理程序、对关键程序步骤截止日期的强制规定,当事人亲自到庭的要求、对法官取证权力的扩大、赋予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求当事人支付无争议钱款的权力,以及赋予一审关于欠薪判决及时执行效力等制度创新内容,为劳工权利提供了更加公正和有效率的保护[14]。

在意大利劳动纠纷的解决也可以采取劳动仲裁,后者作为司法程序的一种替代程序,在意大利分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仲裁[15],以及特殊仲裁③。普通仲裁程序的仲裁裁决具有和司法判决相同的效力,而特殊仲裁的裁决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裁决不利一方不履行裁决,必须通过法院诉讼,通过法院的裁决来获得强制执行力。

劳动调解也是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④,当事人可以通过省级劳工局设立的调解委员会进行,也可以在工会进行。在工会进行的劳动调解,调解记录必须报送省劳工局。

不同于劳动争议首先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继而提起劳动诉讼的中国劳动司法体制,在意大利,劳动争议进入司法程序没有前置条件。劳动仲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法律限制关于劳动争议的特殊仲裁程序的使用,并且不能妨碍劳动争议另一方行使司法诉讼程序。劳动争议双方也可以提起劳动调解,但是,另一方不同意进行调解程序的可以随时提起司法诉讼。应该说,意大利的劳动司法体制以不妨碍劳动争议另一方的诉讼权利为原则,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多种可选方案。

(四)小结:意大利特色劳动法对中国投资的影响

由于意大利实行国家集体劳动合同且规定非常详细,劳资双方的所有行为都已事先明文规定,有章可循。它使得雇主和劳动者在雇佣阶段的谈判内容被限到很窄范围,进而日后可能的纠纷也会降到最低程度。这是意大利投资的一个有利劳动法治条件。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的规定,即可降低自身生产经营的法律风险,避免巨额赔偿;另一方面,意大利劳动法对劳动者的过度保护,对投资者来讲可能是一个不利市场因素。由于意大利劳动法治体系过于庞杂,为避免此类风险,熟悉意大利的劳动法与咨询本行业领域的劳动顾问,都很重要也非常有必要。

另外,在意大利劳动领域盛行的家族企业中,往往存在着人员冗余、效率不高等用工情况。这些劳动者为家族企业服务多年,虽然年龄偏大、知识技能老化,但是由于其和雇主的长期劳动关系,使得员工与家族企业之间存在着较强的依附性。加之意大利严苛的劳动法,如果想在企业并购后通过整合、裁撤人员来增效,往往会面临很大的困难和阻力,特别是会受到工会的非难。因此,中国投资者在投资决策阶段,就应该对已经在册员工的合同情况和实际工作能力等进行详细鉴别和分析,进而综合评估其裁员成本。

最后,若无法在短期内熟悉意大利劳动法治,建议中国投资者与意大利当地的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合作,由其代为招聘员工。这也不失为一种降低法律风险的有效方式。在意大利,劳务派遣公司不但可以充当猎头公司为投资者寻找合适的人才;而且,从员工招聘到合同执行、人员解雇等都可以代中国投资者办理。由此,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中资企业的劳动用工风险。

三、意大利劳动法治新进展对中国的启示

(一)劳动立法方面,应充分发挥各国法治特色

从劳动立法上看,中国和意大利两国都建立了各具特色、相对完备的劳动法治体系。如果说意大利现代劳动立法体现出了工团主义文化背景,自由主义制度基因以及浓厚的成文法系思维与技术特征;那么,新中国劳动立法的特色在于自上至下的政府主导,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情势的主动适应;另外,劳动者的法治利益诉求的满足,除了法律和工会渠道外,在中国还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等民主政治途径,实现实质民主意义上的民意通达。

也即,不同国家劳动法治之所以体现出不同的立法样态,实际上是与其背后的社会主流价值观、思维方式与立法体制等都有着紧密的联系。意大利现行劳动法治体系在赋予劳动者最大限度自由和法律刚性保障的同时,也给意大利劳动法治的运行造成了高昂的成本,以及某些难以破解的制度僵局。同样会妨碍意大利的整体营商环境以及意大利企业和员工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中国因为修订《劳动合同法》并脱离实际地强化劳动者议价权而引发的产业风波[16],就时刻提醒我们,只有立足本国产业发展与劳资关系实际,充分发挥各国法治特色开展劳动法治建设,才能实现劳资和谐和产业持续发展的立法目标。

(二)劳动执法与守法方面,可以进一步强化工会职能

意大利劳动法治在守法与执法两个方面,最大的制度亮点是劳资双方与社会各利益相关方所长期养成的甚至习惯成自然的自觉尊法守法的法治文明水准。当然另一方面,不可否认也值得大书特书的是,意大利各级各类工会在敦促劳资双方诚信守法方面所具有的先进理念,以及灵活务实且极具人性的工作方式。除了代表工人参与议定集体劳动合同的传统职能外,意大利工会劳工为本、服务第一、合作共赢、开放竞争的工作理念和机制,为中国工会的未来发展树立了很好的样板和参照系。

同时在劳动法的执法上,我们还可以借鉴意大利相对集中、专业和统一的劳动执法体制,改革和完善散布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安、消防、安全卫生和工商行政等部门的中国劳动法的“多头”执法体制及其制度弊端。特别是有必要借鉴意大利工会的职能角色,进一步挖掘各级工会在推动劳动执法效率和效果方面的潜能。

(三)劳动争议解决方面,整合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纵观意大利劳动纠纷的解决机制,除了其独具特色的工会或劳工局机制外,传统的司法诉讼、劳动仲裁、劳动调解,尤其是意大利在其普通法院系统中所专设的由一名劳动法官组成的、采行更加灵活审判方式的劳动法庭,都表明意大利对劳资纠纷解决的重视,以及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协调配合。

它一方面,让我们看到了中意两国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方面很大的共性;同时它也提醒我们,非常有必要立足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和机制,兼顾和谐劳动关系与弱势权益保护,疏通阻碍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制度性关节,进一步整合完善劳资纠纷领域的包括劳动仲裁、劳动调解、劳动行政裁决、劳动行政复议、劳动司法诉讼等在内的便捷高效、有机街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网络,公正及时解决劳资矛盾,妥善化解劳资纠纷⑤。

本文紧扣意大利现代劳动法治实践领域的前沿问题,以服务“一带一路”语境下中意经贸合作交流为着眼点,基于比较法的视角对意大利劳动法治最新动态及不同于中国劳动法治的国别和民族特征进行了总结和阐述。为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中国企业如何妥善处理劳资关系,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理论预判。接下来,我们认为,非常有必要在意大利从事经营的外资尤其是不同性质和类型的中资企业,经验实证概括总结其劳资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他们在处理与意大利工会和员工间劳资纠纷方面的成功经验。以期真正为推动中意两国在“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的经贸合作和劳资和谐,提供有益的法律指引。

注 释:

①在意大利法律体系中,总统令(Decreto del presidente della Repubblica,缩写D.P.R.)是意大利共和国总统颁布的法令。

②《意大利宪法》(1947)第一条独特而明确地规定:意大利是以劳动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Italy is a democratic republic based on labor.)。主权属于人民,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行使主权。

③例如法律legge 533/1970第5条规定,特殊仲裁只有在法律或集体合同有明确规定时才可以采取;并且,在后一种情况下,必须在不妨碍当事方司法诉讼权利时才能采用。

④Codice di Procedura Civile,413条。

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20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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