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视角下网络套路贷的预防与治理

2020-01-07 08:08刘晓梅刘佳琪
天津法学 2020年1期
关键词:犯罪人借款套路

刘晓梅,刘佳琪

(天津工业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87)

“套路贷”是2017年以来上海集中办理的一系列以“借款”名义侵夺被害人财产的案件的俗称[1]。网络套路贷具有明显的行为模式:以违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为起点做进一步分析,根据分析结果锁定被害人群,再根据潜在被害人的行为习惯通过互联网投放“低息、快速放款”等诱饵。放款后又制定一系列严苛的违约条件,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待被害人无力偿还高额借款时,网络套路贷犯罪团伙便会通过外包的催收公司对被害人及其亲友进行滋扰催收。对社会稳定影响巨大,对被害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在“扫黑除恶”的背景下,各部门纷纷出台相关政策打击套路贷,各地治理套路贷的行动已初见成效。套路贷起源于民间高利贷,两者的外部表征高度相似却又有着本质上的差别。民间高利贷是以收取债务人高额利息为主要目的民事借款行为。套路贷是以非法侵吞债务人财物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此外,套路贷与民间高利贷之间还存在如下区别:1.对待违约的态度不同。套路贷中出借人常常设置苛刻的违约条款,借口网络故障等刻意制造违约以达到非法获取借款人财产之目的。民间高利贷不会用刻意制造违约的行为收取本息。2.收取除本金外费用性质不同。套路贷中除本金外往往以手续费、审核费、管理费、担保抵押等名义收取额外费用。民间高利贷中则以利息名义收取本金之外的费用。3.法律性质不同。套路贷的本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违法行为。民间高利贷本质是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达成借款合意,本金以及一定范围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①。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传统套路贷借助网络迅速传播。网络套路贷因其极具诱骗性的电子合同、精心设计的网上放款流程、防不胜防的网络催收手段和近乎“完美“的账户流水证据链条,导致防范与治理网络“套路贷”犯罪困难重重[2]。传统的刑事政策思想更多的站在犯罪人以及潜在犯罪人的角度上关注犯罪预防,却很少在被害人以及潜在被害人角度关注被害预防。随着犯罪类型的不断更新,犯罪手段的不断升级,传统的犯罪预防逐渐暴露出预防效果不佳的局限性与滞后性。此外,套路贷所带来的社会危害,诸如导致被害人自杀或自残、司法公信力的损害等均具有不可逆性,对犯罪的惩罚并不能恢复原有的法律关系及社会秩序。因此被害人角度的被害预防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当前网络套路贷犯罪状况

近年来,套路贷在我国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随着P2P网络借贷平台越来越多的暴雷事件,网络庞氏融资、网上非法集资、网络集资诈骗等互联网金融骗局不断被曝光,网络金融违法犯罪更加猖獗。尤其是搭乘网络大肆传播的网络套路贷,更是借助网络金融疯狂生长,已经成为藏污纳垢的资本游戏,游走在法律的边缘,违法犯罪行为琳琅满目、比比皆是[4]。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纷纷出台办理套路贷相关案件指导意见,作为套路贷犯罪案件高发地区的江苏、上海等地高院也发布相关文件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在文书网以“套路贷”、“刑事一审”、“互联网”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结果显示2018年共14起,2019年共38起。其中浙江、安徽为案件高发地区,分别为19起和8起,且有向周边地区蔓延的趋势。从实践中看,网络套路贷犯罪呈现专业化、团伙化趋势,大多数犯罪团伙以互联网企业为掩饰,内部分工明确,密切配合。2018年4月26日,浙江温岭市公安局成功破获一系列套路贷案件,其中以吴某杰为首的犯罪团伙涉嫌刑事案件631起,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高达268人,涉案金额669万元。据警方统计,自2017年8月以来,以犯罪嫌疑人吴某杰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设立多个从事非法放贷活动的公司。其中,下设招收普通业务员的人事部门,负责收集信息、分析数据、开发APP的技术部门、以诉讼手段催收的法务部门、以外包为主要形式的催收部门、管理资金的财务部门等多个职能部门;具有16个业务团队的龙腾肆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不到一年时间里,从事非法放贷业务多次,涉及受害人9万人次,涉案金额达到数亿元[5]。

(一)套路贷犯罪主要涉及罪名及罪名认定现存问题

在套路贷刑事案件中,根据犯罪人行为方式不同,涉及多种罪名。例如,诈骗罪、盗窃罪、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罪等。实践中,套路贷案件多为共同犯罪,犯罪团伙以合法网络金融公司为外衣进行犯罪活动,其内部分工明确,涉案金额、受害人数十分巨大。

一些套路贷类案件表面上看是普通的民事纠纷,但其本质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实践中,一些起诉到法院的民事借款纠纷,从形式上看,证据链条近乎”完美“。被告人,也就是套路贷犯罪中的被害人拿不出对其有利的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不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决被害人败诉以承担高额的债务。套路贷犯罪团伙事先通过假流水,欺骗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销毁对被害人有利的证据,又加之被害人法律意识淡薄,不重视证据的留存,给案件的处理带来极大的难度。甚至还有律师参与其中,借助其合法民间借贷的外衣,给实务中正确识别案件性质,准确打击违法犯罪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具体表现为:1.以“不能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为借口阻挠公安机关调查。2.民事诉讼中,帮助犯罪集团制造形式上完整合法并对被害人不利的证据,使司法人员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其借助诉讼谋取被害人财产的目的。

为了高效准确打击套路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全国扫黑办的协调下,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但通过对现有套路贷案件刑事判决书检索发现,大多数被告人以诈骗罪被定罪处罚,在审判实务中个别存在“见套路贷就是诈骗罪”的错误思想,诈骗罪大有演变成套路贷的“口袋罪”之嫌。事实上有些被害人明知套路贷团伙的手段以及自己所承担的后果,并未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此时,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不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此,张明楷教授指出:“只要是套路贷就构成诈骗罪”的观点,是缺乏罪刑法定主义观念的典型表现,司法工作人员不能以套路贷概念取代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6]。

(二)互联网大数据助长网络套路贷犯罪

近几年,传统套路贷犯罪以网络为载体,违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广泛传播。首先,套路贷以网络为载体,使其渗透能力更强,增加了被害人与之接触的可能性。在某手机应用市场输入“小额借款”、“网贷”等关键词,数十个搜索结果中有大部分APP 带有“无息无抵押”、“放款快”、“急速放款”等字样。更有甚者,一些手机软件以天气、阅读、厨艺等作为掩护通过审核,用户下载后根据个人信息切换“AB面”,变成贷款软件。其次,违规收集手机通讯录等个人信息是网络套路贷的危害之源。通过收集个人信息,套路贷团伙有针对性地对有借款需求的被害人投放广告,借款逾期后又通过收集到的联系人进行软暴力催收。

网络套路贷的背后已经形成了以大数据为基础,以公民个人信息为客体的巨大的黑色产业链条。链条的起点是游走于法律边缘的信息提供商,他们通过有权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手中低价收购,再打包卖给服务推广、大数据公司以及各种广告中介商。在整个链条的末端连接着网络套路贷、电信诈骗、网络诈骗以及网络传销等违法犯罪集团。这些新型的互联网犯罪均离不开以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为样本的互联网大数据分析。链接黑色产业链条首尾的中间环节便是大数据服务行业。因此,为成功治理网络套路贷,必须重视互联网数据安全。2019年下半年,杭州、深圳多地警方带走多家互联网大数据风控平台高管进行调查。“最近,警方调查大数据风控平台的起源,并非是保护个人信息,更可能是为了打击‘套路贷’。”维信金科副总裁李宁对《中国新闻周刊》透露,当数据行业缺乏自律时,尤其是套路贷案件出现人命官司后,反过来警方就会追究,谁为套路贷平台提供了系统、数据和催收,这才会涉及数据安全[7]。

二、我国网络套路贷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特征

“被害人”一词,源于拉丁文“Victima”,其基本含义有二:其一,作为宗教仪式的献祭品;其二:因受到他人行为影响而直接或间接导致受到伤害的自然人、法人以及社会秩序[8]。当前在国内有多种被害人的定义,本文中的被害人是从犯罪学角度定义的犯罪被害人。即:在犯罪过程中因犯罪行为的侵害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人。犯罪被害人具有可责性、被害性以及互动性三大特性。

(一)网络套路贷中被害人的被害性

被害人的被害性这一概念由以色列学者门德尔松提出,他认为,“被害性是指某些社会因素所造成的某些损害的所有被害人的共同特征”[9]。对于被害性的定义应基于被害人角度,考虑其被害或容易被害的主客观特征,从而达到预防被害的目的。即:自然人或社会组织自身存在的主客观因素具有诱发或刺激犯罪行为发生的作用,从而使自己容易成为或者已经成为犯罪被害人的特性[10]。

在上述案件中被害人自身往往具有一定的责任:首先,被一时利益所迷惑,容易相信网络套路贷犯罪团伙的谎言。在网络套路贷案件中,套路贷欺骗性很强,诱惑力很大,被害人法律意识淡薄,落入陷阱而不自知,容易轻信犯罪人。其次,被害人往往出于急需用钱等个人动机,积极配合犯罪人,签订空白合同、垒高借款金额等。许多借钱软件在下载注册时会要求用户对其开放隐私权限,包括获取定位信息、通讯录联系人、通话记录等权限,使得用户个人信息完全暴露在借款公司面前。此外,在犯罪统计学中,犯罪黑数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概念,犯罪黑数的大量存在,将影响对当前犯罪形势的判断。套路贷案件中被害人深陷“套路”后很少报案,使得犯罪黑数很大,助长了犯罪人的继续犯罪的“信心”,给打击套路贷犯罪带来了难度。

(二)网络套路贷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互动关系

被害人与犯罪人在犯罪现象中是一对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的矛盾体,犯罪的发生是双方互动的结果[11]。实际上,“无论犯罪人和被害人处于什么样的状态,双方同处于一对矛盾的运动过程中。他们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推动着矛盾运动的发展变化”[12]。在网络套路贷案件中主要有可利用模式、推动模式、易位模式三种互动模式。

(1)可利用模式

可利用模式是指被害人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实施令犯罪人感到诱惑的行为,或者具有某些特质让犯罪人产生犯罪欲望。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利用被害人的弱点和无防范意识而实施犯罪。在一些网络套路贷案件中,一些社会经验不足的年轻人没有认识到网络套路贷背后所涉及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从而成为犯罪团伙的主要侵害对象。

一些犯罪团伙收集大量个人信息后,通过大数据分析锁定被害人群。例如:消费需求强烈的大学生、急需资金的创业者等具有高频次搜索“小额借款”等关键词等行为。犯罪团伙通过网络途径散布“放款快、低息无抵押”等消息,被害人急于用钱又疏于防范,容易深陷套路贷。另外,在犯罪团伙眼中,在校大学生的亲友同学等人脉关系就是具有很高变现价值的资源,是绝佳的侵害对象。

个案一:大学女生深陷网络套路贷陷阱

就读于山东高校的李某某,出生于1997年。在一次意外中弄坏了同学的手机,她没有选择告知父母,而是决定独自解决问题。为了尽早赔偿,李某某便联系到通过手机广告推送了解到的某网络贷款公司。正如广告所宣传的“急速放款”,李某某很快就拿到了3000元借款。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除生活费外没有其他收入的李某某被告知违约,在业务员的指引下,李某某从另一家借款公司借钱还给第一家公司。这种操作在套路贷中被称为“平账”。实际上,这两家公司背后是同一个犯罪团伙,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此后,这样的“转单”次数高达55次,原本3000元的借款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15个月里,增长到69万元。2019年6月20日,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该网络套路贷团伙主犯杨磊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6000元。

(2)推动模式

推动模式指的是被害人在犯罪整个过程中,其自身行为对犯罪具有一定的推进效果,类似于化学反应中催化剂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非但不对套路贷犯罪人加以戒备,反而出于个人动机,故意协同犯罪人,积极创造实施犯罪的条件。被害人往往相信自己具有按期还款的能力,相信犯罪人提出的“行业规矩”积极主动地配合犯罪人办理抵押、公证,自愿签下虚高借条。

而犯罪人的最终目的是被害人的财产。就算被害人按期筹足应还本金和利息,但是犯罪人通过设定严苛的还款条件、故意失联等方式故意制造违约。因付不起高额的违约金,被害人只好跟随犯罪人的指引,“转单平账”,“拆东补西”,再一次陷入更深的“套路”中。

个案二:小餐馆老板为维持经营陷入套路漩涡

浙江台州林某某是一家小餐馆的老板,2018年因需要进购原材料,便通过网络广告推送找到一家网络贷款公司借款20000元,面对贷款公司以行业规矩的名义提出的签订40000元虚高借条并要求办理汽车抵押的要求,林某某为早日拿到借款便积极配合网贷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还款日,收款人员电话却打不通,次日贷款公司人员以违约为由要求林某某偿还40000元,并扬言给林某某通讯录亲友打骚扰电话相要挟。2019年10月17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本案被告人吴永杰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3)易位(转化)模式

在这种情况下,当被害人本身已无可榨取的价值后,套路贷犯罪团伙便以免除或减轻被害人债务为价码,迫使被害人将套路贷推广给身边的亲友。这种模式使得网络套路贷犯罪呈现成片化蔓延的状态,并且原本是犯罪中的被害人逐渐转变为加害人。

个案三:王某为抵消借款休学加入网贷公司

就读于江苏某高校的王某家庭贫困,便从网贷平台贷出3000元用来缴纳学费,起初王某打算通过勤工俭学来偿还债务,但是几次违约后又“平账”,这笔钱很快变成了9万余元。偿还了不到一半的借款后,王某家里实在拿不出多余的钱来还款。此时催收员提出王某加入他们公司,从事推广工作,拉一个算一个挣提成,慢慢抵消自己所欠的贷款。为了抵消借款,王某于2018年5月办理休学,加入了网贷公司为网络套路贷吸引其他被害人。2018年11月,王某在警方打击网络套路贷的行动中被刑事拘留。“原本是来报仇,现在反而被抓进来。”“反电诈”侦查大队刑警焦志恒转述了王某的供词。

三、加强网络套路贷被害预防的对策建议

犯罪被害预防亦称被害预防,主要指潜在被害人及已然被害人从被害现象发生的危险性、倾向性趋势状况出发,为避免被害原因出现,防止和减少初次被害或继续被害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及形成的有效保护机制的过程[13]。被害的发生与避免、被害的性质与样式、被害程度的扩大与减小,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该被害人能否及时发现,主动消除自身存在的各种致害因素[14]。被害预防是从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教训出发,研究防止受犯罪侵害的有效手段[15]。因此,从被害人学角度谈加强网络套路贷被害预防,要立足于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消除被害人群及潜在被害人群的致害因素,阻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动。

(一)加强大数据行业合规监管,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

治理网络套路贷需要正本清源。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大数据行业变得炙手可热。信息的快速传播是大数据时代的明显特征,培养互联网大数据企业刑事合规意识具有深远意义。但是大多数大数据风控企业缺乏合规意识尤其是刑事合规意识,对于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缺乏重视。当警方办理网络套路贷所引发的恶性案件时,大数据风控企业所面临的刑事风险也随之增大,从业者人人自危。从之前沸沸扬扬的电信诈骗案件到如今的网络套路贷,犯罪团伙背后的个人信息来源逐渐浮出水面,正是如今风声鹤唳的互联网大数据行业。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使得网络套路贷团伙更加目标明确地选择侵害对象,同时也为暴力、软暴力催收埋下祸根。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飞速发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也变得十分迅捷高效,然而在国家司法资源有限的前提下,激增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也逐渐暴露出以事后惩罚为主导的刑事思想的局限性。如果抑制制裁的发动能有效地引导人们遵守法律,就没必要科处制裁;如果科处较轻的制裁就不必要施加重的制裁;因为发动制裁会花费各种各样的成本,尽量引导经营者自主守法才是最有效率的[16]。将刑事合规理念引入互联网大数据行业自律体系中将有助于网络套路贷的防治。因此,为加强网络套路贷被害预防,需要加强大数据行业合规监管,提高互联网大数据行业自律,建立企业刑事合规体系,规范行业发展。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有效手段阻断网络套路贷信息的传播

当前互联网上充斥大量的套路贷广告,手机应用市场上鱼目混珠,大量违法网络贷款软件混杂在合法的软件中。一些资金紧张又缺乏分辨能力的被害人很容易“饥不择食”,一不小心就掉入“套路”中。《刑法》第287条第2款所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明知他人利用用互联网进行犯罪而提供帮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2019年11月1日正式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规定了从事搜索引擎、广告推广等业务的个人或单位是刑法第286条第1款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解释的出台意味着进一步明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监督审查义务,如违反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我国需设立互联网大数据信息服务行业的准入门槛。将容易获取公民信息、侵犯公民权力的技术应用于市场,需要将其置于合理的监管体系中,从事大数据信息服务的企业应由有关部门审核其从业资质并加以备案,以便在发生严重泄漏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时,有关部门能够迅速作出应急反应,及时采取措施降低信息泄露对公民造成的不良影响,并协助公安机关破获相关刑事案件。

为防止套路贷广告等信息借助大肆传播,建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加大网络贷款类信息的监督审核力度,采取有效手段阻断网络套路贷信息传播,切断被害人与网络套路贷之间的联系纽带。

(三)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随着网络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种类也变得更加繁多,由家庭住址、姓名、联系电话等变为各类社交帐号和密码、银行卡信息和支付密码、联系人及通话记录等。稍不注意就会泄露,牵一发而动全身。种类繁多的个人信息泄露也使得一些利用个人信息犯罪手法更加隐秘复杂,其所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大。在我国,公民对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并不成熟,在下载陌生APP的时候往往不注意APP获取权限的请求,许多软件因此轻而易举地获取与其正常运行无关的通讯录、位置信息、通话记录等隐私权限。在网络套路贷案件中,犯罪团伙往往利用非法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对被害人施加威胁,例如:利用非法获取的通讯录信息通过“呼死你”(短时间内对某一号码进行恶意集中呼叫的软件,导致被呼叫人无法正常是使用)等软件对被害人亲友进行骚扰;利用非法获取的位置信息对被害人进行上门催讨:泼油漆、人身威胁等,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生活,影响社会稳定。

为预防网络套路贷以及其他借助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方面应建立全方位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另一方面应加强宣传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以及防护措施,做到信息保护制度化、风险提示常态化、常识普及日常化。此外,公安机关也应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将犯罪手段剔除有害因素,作为预防网络套路贷的“疫苗”,针对有个人信息泄露迹象的高被害风险的潜在网络套路贷被害人有针对性的发送预警短信等,以提高警惕,防止掉入网络套路贷陷阱。

(四)互联网金融科技知识教育应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日新月异,各类新型网络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公众普遍对金融科技以及相关风险防范缺乏正确认识。尤其是超前消费意识强烈、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的在校大学生,是数量极大的潜在网络套路贷被害人。尤其是刚脱离高考巨大压力之下的大学新生,在脱离了父母和学校的监管后,尚未形成正确的消费理财观念。又加之身心各方面对于高中到大学环境的突然转变的不适应,容易形成盲目超前消费、盲目攀比等习惯。分辨能力弱,防范意识不强等也是在校大学生成为网络套路贷被害人的关键因素。在已有的诸多案例中,被害人大多是刚刚进入大学的大一新生。

因此,为防止网络套路贷危害校园,应将互联网科技金融知识及风险防范纳入教育体系。各高校应重视对学生形成正确消费观念进行引导教育,培养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财知识以及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建议各高校在新生入学时开展互联网金融科技知识通识教育,普及金融风险知识。开展预防网络套路贷专题讲座,使学生正确认识网络套路贷的危害,强化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正确识别合法与非法的借款渠道。畅通学生与家庭、学校的沟通渠道,使学生树立起有困难向学校、家庭求援的意识,而不是盲目向不明社会力量求助,以免掉入网络套路贷的陷阱。

(五)丰富合法民间信贷种类,降低个人借款门槛

当前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升。随着消费理念的更新换代,消费水平的大幅跃升,人民群众的信贷需求对我国的信贷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以各大银行为主的的传统信贷业务部门设置了严格的放款条件、繁琐的审核程序以及申请手续,令有借款需求的普通群众望而却步。我国民间信贷种类严重不能满足广大群众的借款需求,因而催生了诸多灰色信贷产业,有些民间借款公司甚至发展成为以骗取债务人财产为目的的犯罪团伙,其中的典型代表便是网络套路贷。通过归纳诸多典型网络套路贷犯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大多数被害人选择网络套路贷的原因是走投无路,抱着侥幸的心理选择了网络套路贷,最终掉入了高额的债务陷阱。

因此,丰富民间合法信贷种类,降低个人借款门槛,为有借款需求却无法通过传统渠道取得贷款或无法快速取得贷款以解燃眉之急的人群提供安全合法的借款渠道,将成为预防网络套路贷犯罪被害的有效手段。从操作成本的角度考虑,金融监管部门、网络监管部门可以将现有处于灰色地带网贷公司加以整合,对其进行备案审查,审核经营资质,规定统一的利率上限,制定合理的手续费用收取标准,并加以监管。设立民间借款企业黑名单,将具有从事“套路”放贷行为、签订虚高合同、采用非正常手段催收但未触及刑事法律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取消其从业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及时做出风险预警。将以侵占债务人财产为主要目的,采用暴力、软暴力手段催收等违法犯罪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并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从网络传销、电信诈骗到非法倒卖个人信息、网络套路贷,网络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新型网络犯罪也层出不穷,给涉及互联网的刑事案件侦破带来极大困难。因此,从被害人学立场出发,以被害人的可责性、被害性、互动性为出发点,针对被害人特征研究被害预防显得尤为重要。从上述互联网犯罪的典型案例样本中我们可以看出,贪利性、投机性、缺乏犯罪识别能力、缺乏风险防范意识是网络犯罪被害人的共同特征。从被害人学角度分析网络套路贷的被害人群特征以及被害预防,对预防新型网络犯罪具有深刻的借鉴意义。被害预防配合公安机关的正面打击,有助于减少网络犯罪的危害性,对治理网络犯罪大有裨益。

注 释:

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超出36%部分的利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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