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德行为的正当性研究
——基于“纯粹关系”的公德思想论纲

2020-01-07 23:49李成军
关键词:公德正当性合理化

李成军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高职研究所, 杭州 311231)

毋庸置疑,公德秩序建设仍然是当今中国道德建设的薄弱环节,它甚至已成为对坚持文化自信的重要考验。当今学界对公德秩序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见仁见智。笔者认为,公德行为被论证为具有正当性,是它被个体内化并予以遵从的逻辑前提。目前,公德行为之正当性论证不足是公德秩序建设的理论难点之一,而这实际上被公民公德素质差、公德制度建设不完善等问题所遮蔽。笔者尝试提出“纯粹关系”这一公德理念,对公德行为概念、公德行为之正当性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辨析,为深化公德研究作出初步探索。

一、公德行为概念辨析

什么是公德?一般学者倾向于直接下定义,笔者则试图从辨析公德行为入手展开相关论述。一般认为,公共场合下保持安静、保持个人卫生等为公德行为。这些行为背后蕴藏着相应的公德规范,即“公共场合不得大声喧哗”“保持公共卫生”等。但“面对持刀抢劫的歹徒挺身而出”是否属于公德行为,答案却有争议。如何确定哪些是公德行为?当前一般观点认为,相对于私人生活之私德而言,公德是社会公共生活中维护公共利益之道德规范,公德行为即社会公共生活中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道德行为。据此分析,上述两类行为都发生在社会公共生活中,而非私人生活中,且都是维护公共利益之行为,因此都应属于公德行为。

但该结论显然值得商榷。一般认为,公德行为是对每一个人的要求,而“面对持刀抢劫的歹徒挺身而出”之行为,以牺牲自己利益为旨归,虽然有助于维护公共安全,尽管也具备道德的正当性,但对行为主体的道德觉悟要求较高,现实中无法以此苛求每个人遵行,故很难将之视为公德行为。那么,究竟哪些是公德行为呢?我们认为,公德行为虽然客观上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但从根本上说属于“消极行为”,即主要为避免对公共利益产生干扰和侵犯的不作为,是对彼此相互干扰甚至侵犯的自我抑制,如“保持安静”意味着不出声,或压低声音,或者离开公共场合再发声等;尽管少数行为需付诸外在行动,但也意在控制或减少对他人的干扰或侵犯,如保持个人卫生之洗手行为等。

人与人之间产生的相互干扰和侵犯一般发生在人流交汇之公共空间,即通常所谓社会公共生活空间。根据吉登斯(Anthony Giddens)的观点,现代社会随着时空分离的形成,时间和空间日趋脱离具体场景,空间联通日益紧密[1]。也就是说,时空分离机制极大拓展了公共空间之范围。在现代社会中,一切职业、家庭生活之外的空间往往皆属于公共空间,无论从时间还是活动比重来看它都占据显要位置。人与人在公共空间交汇越频繁,则相互干扰和侵犯之可能性愈大。甚至公交车上乘客与司机不经意之小矛盾也会导致所有乘客付出生命代价。2018年10月重庆发生的公交车坠江事故就是由乘客与司机发生肢体冲突所致[2]。为避免公共空间之相互干扰和侵犯,一切发生在公共空间之行为都应接受公德管辖。值得强调的是,属于政治活动的游行活动和集市中商品交易之经济活动,一般也都发生于公共空间,两者在符合政治伦理和经济伦理的同时,必须接受公德管辖,即不得干扰和侵犯他人正常生活。

概言之,我们就上述公德行为进行总结,概况出一个普遍公式,即“公共场合下,不得(发生)A行为,以免干扰他人”或“公共场合下,应做B行为,以避免D后果”。

但是否所有公德行为都与公共空间有关?也未必。如某人于自家房间活动以至吵闹隔壁邻居。该类行为尽管发生于私人空间,但已严重干扰他者。如何判定私人空间活动违背公德行为?通常认为公德仅仅发生在社会公共生活中,这种理解尚不够全面。我们认为判断是否公德管辖范围,不仅仅在于行为发生之场所,关键在于个体行为及其影响是否超越个体私密空间以达到侵犯他人之程度。

如上所述,公德行为关注的是如何抑制个体行为在物理空间对他人之影响和干扰。进言之,非物理空间是否涉及公德问题?网络空间即非物理空间之代表,人以信息形式存在于其中。信息传播使人与人难免受干扰,甚至一些人利用网络空间发布恶意信息攻击他人,甚至出现网络欺凌乃至霸凌现象。民众普遍希望通过网络舆论对某些不正确行为或观念施加压力,形成良好舆论氛围,但仅从表象上难以区分网络欺凌与正常舆论压力。网络世界中,个体无疑有发表信息之自由,但恰恰此类自由发表之信息易于对无辜他者产生干扰甚至侵犯。要想避免就必须对其自由进行一定程度之约束。由此出发,网络世界之公德行为即要求网络信息发布不得干扰和侵犯他人正当权益,其具体内容无非不得发布不实和不正确信息,不得对他人进行名誉和人格攻击等等。从性质来看,网络公德行为也基本属于消极行为。

通过对上述三种情况之辨析可以得出结论,公德行为是对超越于私密空间外他人的干扰和侵犯进行约束和控制之道德行为或不作为。目前,我们所看到之公德行为可以通过这一界定予以表达。

二、公德行为合理化缺陷

上述内容主要从客观现实出发对什么是公德行为进行了辨析,如何促进社会普遍履行公德行为则是另一个需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一种思路认为,对违反公德之行为给予重罚,加大违反公德之成本即可,诸如公共场合吐痰罚款50元之类。由于公德行为为“消极行为”,违反公德之行为主要为行为放松甚至放纵,即对干扰甚至侵犯他人之行为未加约束和控制,重罚确实能起到威慑和约束作用,但并没有促使个体形成对公德行为之内在认同,即并没有对“遵守公德行为有什么意义”这个问题给予有效回答,行为主体无法将公德行为内化为行动自觉。另外,重罚需制定详尽的保障制度,其实施亦需社会成本,如公共场合需安排专人监督等。重罚固然有助于局部一时形成公德秩序,从根本上说,仅仅是权宜性措施,并不构成公德秩序之必要条件。任何道德行为,只有被行动者视为有依据、合理,才易于被普遍履行。相应地,公德行为唯能获社会普遍认同,方可被普遍履行。而所谓普遍履行,即涉及公德行为之合理化问题。

有人以为通过道德规训,将道德观念不断宣贯,受教者即会在不自觉中将之内化,其普遍履行由此被“制造”出来。我们认为,道德规训之所以能被内化,在于其道德理念已被合理化。所谓合理化主要指一定观念对相应行为或现象赋予意义的过程。合理化之前提在于观念在其解释体系内之意义具有统一性。道德观念合理化包括两方面:其一为向上合理化,即与其上位道德理念所蕴含意义之统一性,也即其上位理念能为其正当性进行论证;其二为向下合理化,即能为所涉及之道德准则、道德行为提供正当性论证。说到底合理化是道德观念所具有之解释能力,以赋予相应观念及其行为正当性,可以说,道德理念之合理化为所有群体成员广泛认同、遵从某种道德观念提供必要基础。

公德行为的合理化需要一定公德理念为该行为及其正当性提供论证。不同公德理念有不同合理化能力。前文所述公德理念以维护公共利益作为公德行为之合理化依据,笔者将之称为“公共利益说”。根据“公共利益说”,利他是个体遵从公德行为的道德观念基础,利他精神是个体履行公德行为的内在德性要求。这种公德理念无疑具有道德上之正当性,“公共利益说”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为“将公德行为视为维护公共利益之行为”的观念提供正当性论证,即具备向上合理化解释的能力。但由于下面几点原因,“公共利益说”作为合理化依据存在一些不足。

其一,判定何者为公共利益存在一定困扰。实际情境中对何为公共利益进行衡量和判定存在困扰。如A某看到封闭的马路中间一人摔倒,旁边汽车疾驰。正常情况下,该段马路不允许行人进入。此时A某应该进入马路救人还是放任不管?该事件涉及两项公共利益,一是该段马路之行车安全。如果A某进入该马路,无疑危害公共安全。二是制止对摔倒的路人生命之危害,属见义勇为。从危害马路安全角度看,该行为无疑为违反公德之行为,但从该行为之目的及后果来看,该行为可防止对陌生路人生命安全之危害,维护见义勇为之道德风尚。从维护公共利益来看,该行为又属于公德行为。同一事件,两个不同结论,可以说,仅仅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看,无法衡量何者为公德行为。

其二,“公共利益说”关注抽象利益,难以考虑具体利益。公共利益作为公德之利益核心,属于抽象利益,其利益主体为国家、民族、集体等抽象主体,而非具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公共利益说”对于公德行为固然可以提供合理化解释,但难以辨识违背公德行为对公共利益之损害程度。从性质上看违背公德之行为后果非常严重,但其与可衡量之损害并不相称。很多情况下,违反公德之行为对所谓公共利益之损害很难被觉察。比如乱穿马路对道路安全秩序之危害为抽象损害,而实际能见者恰恰是乱穿马路者之生命安全以及行驶汽车之安全往往被遮蔽。如违反公德之行为主体不予计较,则真正受损者仅为个别行车之安全。

其三,关注利他,忽视利己。“公共利益说”以利他为公德行为的内在基础,无法为基于利己之公德秩序的构建提供合理化依据。对于社会大众而言,其个体道德修养一般难以达至利他境界。公德行为无疑需每个人予以履行,给每一个体以合理化依据,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理论问题。由此形成一个尴尬局面,“公共利益说”难以将社会大众基于利己动机之公德行为予以合理化。

由于存在合理化缺陷,公德行为之正当性没有被真正树立起来。履行公德行为不见得理所当然,甚至会被视为“傻”;违反者不见得见不得人,更有理直气壮者。这正是当前公德秩序困境之所在。

三、公德行为合理化原理

从上述分析可知,“公共利益说”难以满足公德行为合理化的需求。如何才能满足这种需求呢?一种思路是从现实生活中寻找合理化依据。现实生活中,人有相应的身份、地位、性别、兴趣、缺陷等,相互之间或是上下级、情人关系,或是同事、伙伴关系等,也可能是陌生人关系,相处起来有可能和谐,也可能相反等。其社会关系处理往往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甚至遮蔽。一般认为,作为普遍的道德规范,要么本身具有先验属性,要么从更具普遍性的道德观念演绎而来。我们认为,公德行为合理化既非来自先验的公德观念,也非来自某项自然权利,而是建基于纯粹关系状态下“人—人”关系之必然伦理要求。作为社会伦理底线,公德之所虑即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人—人”伦理关系,即两个纯粹社会人之纯粹伦理关系。只有对社会关系进行高度抽象和剥离,进入纯粹关系状态方能确立“人—人”关系的基本原则。纯粹关系并非存在于现实,而是为理性思维高度抽象和剥离后对社会关系之概括。所谓抽象和剥离,即将人从一切现实关系中剥离,仅仅保留作为社会人之基本属性,作为抽象形式存在,即仅仅作为纯粹符号存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含义。

其一,人之物理存在是人作为纯粹符号存在的空间载体。毋庸置疑,一切社会制度或权力对人所施加的影响最终需以人之物理存在作为中介。福柯(Michel Foucault)告诉我们,对人所施加之各种惩罚方式其实质为对身体及其存在空间的控制技术,且不同方式映射西方社会秩序之不同形态,即由对肉体之“野蛮”处置转为对人存在之物理空间的“文明”处置[3]。再如中国儒家所谓“礼”:“修身践言,谓之善行;行修言道,礼之质也。”[4]其实质即通过对身体进行调节而实施社会秩序控制等等。当然,本文所讨论之重点在于人作为纯粹物理形式其存在空间与他者之关系。“纯粹”概念来自康德。康德认为,所谓“纯粹”,指的是哲学思想基于先天原则而非经验的特性[5]。本文所谓纯粹物理形式,指的是人所占有之空间形式。所谓人之纯粹物理存在即人仅仅作为空间占有而存在。而所谓“人—人”关系,首先即两主体之空间占有关系。在此状态下,“人—人”伦理关系之核心就是协调彼此空间关系,突出领域就是公共空间。公共空间中,相遇者皆陌生人,或者说彼此被视为陌生人,相应地其伦理主体也为陌生人[6]。陌生人关系即将一切社会角色剥离后之社会关系。这是现实社会中最接近纯粹关系状态之情境。可以说,将人之存在理解为纯粹物理存在将有助于解释公共空间公德行为。

其二,人作为纯粹社会人存在。将一切附属的社会属性尽数剥离,留下作为人而存在之基本属性,即人身自由、生命安全、人格尊严等。这些属性超脱于年龄、性别、身体状况等自然特征,也超脱于社会、政治、经济地位和身份等各种社会特征,是人作为纯粹符号存在之具体内容,这些内容属于人之基本权利。纯粹社会人的存在形式就是基本权利占有,而所谓“人—人”关系,其基础即两主体之权利占有关系。在此状态下,“人—人”伦理关系之核心就是协调彼此权利关系。

其三,人与人发生关系之中介在于不同个体之相遇。相遇所指非实际所发生之具体活动,它超越具体目的和内容,是“人—人”一切交往活动的高度抽象,是形式化纯粹活动。由于被剥离了一切内容,遇见条件下所要处理之人际关系就是避免彼此空间、权利的相互干扰和侵犯。所谓避免干扰和侵犯也被剥离具体情境和目的,其内容仅仅为避免对人身自由、生命安全、人格尊严的干扰和侵犯,这是社会人之间相遇条件下的基本规律,是相遇得以有序进行的逻辑前提。作为基本规律,它为遇见条件下如此行动奠定了其必然性。

其四,公德责任即公德行动的必然性。如此行动之必然性对公德行动主体而言就是责任。进言之,所谓公德责任就是由遵循道德规律所引发的公德行动必然性。公德责任对于行动主体而言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之客观存在,对公德责任之履行,也即公德行为,就是对道德规律之遵循。公德责任的具体内容就是道德规律的基本内容,即任何人须避免干扰和侵犯他人之空间和基本权利。公德责任一旦被公德行为主体意识到后,它就由纯粹关系状态进入到现实社会,与相应公德情境结合,在现实生活中形成必然行动之动力。这种动力指向两方面内容:一则,就消极方面而言,为了不干扰和侵犯他人空间和基本权利,行动主体压制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二则,就积极方面而言,对干扰和侵犯他人可能发生之行为主动进行约束和制止。这两方面构成公德责任的基本内容,成为判断一切公德行为合理与否的最终依据。根据具体情境,公德责任与具体的行为要求相结合,形成相应公德行为。如在公交车上,公德责任提醒行为主体不要干扰和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生命安全,因此要遵循“不得大声说话”“不得干扰司机的驾驶行为”“不得随地吐痰”等等。

上述所阐述之纯粹关系公德理念(以下简称为“纯粹关系说”),能够满足公德行为合理化之需求。对个体而言,履行公德行为之目的并不在于牺牲自己利益,恰恰相反,在于维护自己人身安全与自由、人格尊严与自由、行动自由等基本权利。在彼此交往中,任何个体之权利主张对他者而言都是义务,如马路上行车自由的权利主张即要求行人不得乱穿马路;骑共享单车之卫生安全权利主张即要求他者不得污损共享单车等等。任何一项基本权利的实现,都以他者遵守相应义务为基本前提。任何一项公德行为既包括权利主张,也包括相对应义务要求。如马路上行人有穿越人行道之自由,对车辆而言,则有礼让行人之义务;汽车有行车自由,则行人有不得穿行于机动车道之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德价值就在于协调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让不同权利主张和义务要求之间取得平衡。这种平衡点就在于任何一项权利主张都应该固守权利自由之疆域,而一旦越界,则对他人之正当权利主张造成干扰甚至侵犯。如行人将其通行自由涵盖整个马路,则汽车避让行人之义务大大增加,而其行车自由大大减少,势必引起马路交通秩序混乱。所以,一切公德问题从表象上看就在于个体滥用权利导致对他人权利之干扰和侵犯。公德研究的使命就在于厘定“人—人”之间彼此的界限,以制止滥用从而建立正常社会交往秩序。这种界限就在于他者的正当自由权利主张是任何个体自由权利的边界,也就是任何人不得干扰和侵犯他人之自由权利。可见,“纯粹关系说”公德行为之正当性通过两方面建立起来:一则以利己而非以利他之内在德性为出发点建构公德秩序,二则以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建立起彼此间相互约束之关系。

概言之,“纯粹关系说”其合理化路径如下:其一,公德行为之正当性来自纯粹关系状态下“人—人”关系之基本规律,即人人具基本权利。这是公德秩序构建之基本依据。其二,公德行为之必须履行,在于它既是对基本权利的满足也是对相应义务的界定。其三,任何违反公德之行为主体其基本权利主张如果超越正常权利边界,必然要求相关联之他人承担非正当之义务,从而对他人基本权利造成干扰甚至侵犯,整个公德秩序由此遭到破坏,所以只有我为人人,才能人人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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