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区块链技术下智能合约的意思表示

2020-01-08 19:43河北经贸大学丁云亭
河北农机 2020年1期
关键词:救济合约当事人

河北经贸大学 丁云亭

1 问题的提出

央视《对话》栏目中,张首晟说:“互联网交换的是信息,而区块链交换的是价值。”众所周知,价值往往带来利益,而过度追逐利益会触碰灰色地带,逾越法律的底线。区块链技术对法律创新机遇的同时,也对物权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等发出挑战,而区块链技术下的智能合约可能会重新塑造出与以往合同法不同的规则。所以,区块链技术成为舆论的中心、焦虑源头的同时,应该关注区块链技术的相关立法。

在区块链的实际应用中智能合约是适用范围最广、需求最多的,其是通过数字代码,由计算机进行权利义务的执行,双方的合约一旦置于开放性的数据库中,便自动生效、自动履行,具有去中心化和不可更改的特性。智能合约特有的特征使得其的使用规则与现行的、传统的合同法规则存在着较大的出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如何判断何时形成?结合智能合约自身的特征,交易者双方如何在完全脱离其掌控下还遵循着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执行合约?当出现意思表示不真实存在错误或者法律规定的可撤销事由时,如何进行救济?当当事人双方发生法律纠纷时,人民法院采取何种手段审查智能合约,又如何判断合约形成的时间、地点、管辖法院和应当使用的准据法?探索出解决这些问题的规则,需要大量的实践作为支撑,还需要法律理念的不断创新。

2 智能合约意思表示显著特征

首先,智能合约的意思表示的存在方式即载体不同于传统合同中的口头、书面或者数据电文等存在形态,而是通过一串串密码形成的代码来实现意思表示的交换,具体表现形式就是编程语言。因此出现一个法律问题的疑问就是,这种只有程序员才懂得的以计算机语言作为载体的意思表示是否属于法律中规定的形式,基于此成立的合同能否纳入到法律保护的范围。

其次,一般的合同要经历要约人的要约,承诺人在合理期限内同意以和要约完全一致的条件达成合同,并接受此合同的约束。而智能合约的意思表示顾名思义的还是通过代码来传达,并且还有对代码进行识别的过程。在理论层面讲,智能合约一旦满足了合约中预先设定的条件,计算机就会自动的执行合约内容,不需要任何一方当事人人为的执行。例如,买卖双方在订立智能合约后,待买方确认无误后,由计算机自动的执行转账的事务,不在需要第三方的角色介入。这体现了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性对交易双方通过意思表示达成合约的影响。

最后,智能合约特有的特性直接适用现行的法律还是开辟新的规范来进行规制,以及被大规模应用后发生争议有关程序方面的问题随之涌现。

3 智能合约双方达成意思表示的过程

法律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智能合约是近几年随着互联网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应运而生的新形式,没有强有力的国家强制力进行约束。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还未出现有关智能合约在适用中的法律纠纷,事实上智能合约在适用过程中,最为难确定的是如何认定智能合约是否具有明确的合意表示,要像传统合约那样识别出其具体的要约与承诺略有困难。

智能合约意思表示一经形成一串串密码式的数字代码公开,即为做出。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而智能合约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性难以评估。美国部分州以通过法案的形式认可区块链数据法律地位,在司法实践中依据一般电子合同合意认定合约的意思表示,具有“点击生效”和“浏览生效”两种生效模式,但是对合同条款必须达到明确的地步。大致推测为三个要素确定达成合意:第一个要素,类似于交易双方订立格式条款时的提醒注意义务,要对合同的签约方明确通知合同条款内容;第二个要素,显著声明合约一旦成立,对合约双方当事人便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第三个要素,订立和约的双方当事人点击设定同意缔约的选择按钮。由于合约所独有的特性,致使智能合约的具体形式不能过于拘泥。

一方通过智能合约达成交易的行为既包含要约行为也包括承诺行为,通透点说即,将欲达成合约的意思表示以特定的代码置于账本上可视为要约行为,而点击设定同意缔约的选择按钮时可视为承诺行为。这样看来,与现有的合同订立模式并无实质上的差异,依旧需要双方进行事前磋商再制定、执行程序。智能合约的自动性能有助于避免传统合约中的信任危机和履约风险,其不可更改性又对权利的救济产障。

4 智能合约意思表示的撤销

意思自治原则是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先决条件,意思自治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双方当事人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进行合同民事法律行为,订立的合同便走向成立生效。在现行的合同法中,出现错误可经由温和的意思表示主义规则来进行解释,若双方当事人内心所想一致而与记载在书面的内容不一致,由“误载不害真意”解释合同以双方内心一致的意思表示为准,合同成立生效。如果合同一方或者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对合同条款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有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情形,可通过撤销合同来进行救济。如果双方当事人在除合同必备条款外的其他约定有遗漏或者瑕疵可以根据漏洞填补规则来促成交易继续进行。传统的合约可采取事前、事中、事后救济都是为了促成交易。

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可以说取代了当事人履行契约的行为,即使合同一方发现错误也不能更改。而不可更改性是智能合约的另一重要特性,由于智能合约是以代码的形式编入程序在网络上的节点运行,并没有借口进行修改,一经发出在区块链上就不能再进行补充修改。这一特性的好处在于避免了当事人恶意篡改合同内容进行虚假意思表示从而以欺诈、胁迫或者他种不公平的交易方式与合约另一方当事人进行交易。坏处在于双方意思表示均做出后,如若出现引起影响合同成立或继续履行的瑕疵事由,不能通过在法律适用中必不可少的法律解释进行“曲线救国”促使合同继续履行,事前救济和事中救济行不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因此,在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时只能采取事后救济,但是由于缺乏相关机制,智能合约的撤销存在着很多的障碍。现行合同法下的契约履行的相关规定或许不能适应智能合约的需求,合同法的规则可能需要进行改造,甚至重塑。

5 结论

智能合约的应用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会是大势所趋,当前世界各国的金融机构和科技领域都重点关注对区块链技术以及该技术的重要应用,但是就现在对智能合约的管理和运行规则来看,此类合约还没有在有法律规范监管的条件下运行过,其操作中可能出现的缺陷和风险都尚不明确。如果我们纯粹的用自动化的方式来对意思表示进行全部的格式化,将意思与表示隔离开来会出现滥用表示行为的情形。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成立的基础, 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探索出解决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仅需要大量的实践活动,而且需要法律理念的不断创新,从而降低意思表示方面的法律风险,确保合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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