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恶势力犯罪防控实证研究
——以H省为例

2020-01-08 07:15欧阳爱辉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宗族暴力犯罪

欧阳爱辉

(南华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1)

宗族恶势力,即依托家族血缘关系形成的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2018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宗族恶势力犯罪作为基层主要黑恶势力犯罪表现形态,无疑是当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针对目标之一。

H省位于我国长江中下游地区,与沿海发达省份广东接壤,总面积21.18万平方千米,截至2017年末常住人口约7200万。目前H省设13个省辖市,1个自治州,17个县级市,63个县,7个自治县,35个市辖区,共有乡(镇)1500余个,建制村约2万多个。[1]近年该省经济发展很快,城市化进程也愈发迅速,但作为传统农业大省,乡土宗族势力庞大,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类相关矛盾日益突出。为有效遏制宗族恶势力犯罪,亟需制定一整套符合本地区需要的防控策略来给城乡发展、民众安居乐业保驾护航。有鉴于此,笔者特围绕当前H省宗族恶势力犯罪防控问题展开实证研究,以求促进H省更好地规制相关犯罪并对全国范围内宗族恶势力犯罪防控创新起到示范作用。

一、实证调研的主要对象、选择区域和方法

要展开实证调研全面科学有效地获取到H省有关宗族恶势力犯罪的数据信息,必须首先围绕调研的主要对象、选择区域和方法等主体要素进行清晰厘定。在主要对象上,为避免研究范围过大造成收集的资料过于庞杂,同时考虑到扫黑除恶、打击宗族恶势力犯罪在近年引起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笔者特截取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间在H省发生的宗族恶势力犯罪为主要研究对象,既包括本时间段已判决案件,也包括其他未判决已被立案的案件。

在实证调研选择区域上,由于H省面积较大且人口众多,难以对每一个具体区域都进行实地调研,故笔者根据H省地理区域特点、历史文化传统和经济社会发展,将其分为H省中心城市群地区(含经济最发达的省会CS市、周边城市ZZ市和XT市)、北部地区(含YY市、CD市和YI市)、南部地区(含HY市、CZ市和YZ市)、中部地区(含SY市和LD市)、西部地区(含HH市、ZJJ市和XX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别在这五个区域各市和其下辖的县(区)、乡(镇)、村、社区展开立体化全方位细致调研。

在实证调研主要方法上,笔者依靠前往H省各地区实地调研、发放调查问卷(含纸质问卷和网络问卷两种)、召开座谈会、电话咨询及中国裁判文书网、数字法院系统、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公安机关信息平台查询等方式,根据宗族恶势力犯罪这一研究主题,以对调查数据的描述性和解释性分析为核心,结合定性和定量分析,全面收集研究所需的数据信息。

二、实证调研获取的H省宗族恶势力犯罪主要数据信息

(一)H省宗族恶势力犯罪总体情况

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H省公安机关共侦破宗族恶势力刑事案件18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71人,迄今已被法院判决的案件共32起(具体见图1)。以侦破的宗族恶势力刑事案件具体数量为判断标准,其中,中心城市群和中部地区案件相对较少(分别为8起和22起),北部、西部和南部地区案件则相对较多(分别为66起、49起和37起)。对具体城市而言,列案件数量前三位的依次是北部地区YI市、西部地区XX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部地区SY市,相关犯罪分别为47起、22起和18起。至于经济最发达的省会城市CS市,则仅有2起,系全省相关犯罪最少的城市(具体见表1)。

图1H省宗族恶势力犯罪情况

表1 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H省各城市宗族恶势力犯罪统计详表

在H省各地区公安机关已侦破的宗族恶势力刑事案件主要犯罪形式上,案件发生频率从高到低依次表现为寻衅滋事(514人次)、强迫交易(325人次)、敲诈勒索(267人次)、非法拘禁(164人次)、破坏生产经营(136人次)、开设赌场(97人次)、聚众斗殴(83人次)、把持基层政权(82人次)、(1)这里的犯罪形式中,很多犯罪嫌疑人(含已判决案件的犯罪行为人)往往同时涉足多种犯罪,故采用人次统计。另一点需指出的是,严格意义上把持基层政权并非一类犯罪形式,这里的“把持基层政权”系指犯罪嫌疑人(含已判决案件的犯罪行为人)主要依靠控制基层政权为害一方的方式来实施的各类犯罪之总称。故意伤害(42人次)等(具体见图2)。

图2 H省宗族恶势力主要犯罪形式

(二)H省宗族恶势力犯罪嫌疑人总体情况

1.H省宗族恶势力犯罪嫌疑人性别和年龄情况分析

在H省公安机关已侦破的宗族恶势力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含已判决案件的犯罪行为人)男性710人,占92.1%,女性61人,占7.9%。20岁及以下者85人,占11%;20-30岁者250人,占32.4%;30-40岁者236人,占30.6%;40-50岁者100人,占13%;50周岁及以上者100人,占13%。总体而言,男性犯罪率占绝大多数,且20-30岁和30-40岁之间年龄阶段犯罪率最高(具体见图3)。

图3 犯罪嫌疑人性别年龄分布情况

2.H省宗族恶势力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职业和有无犯罪前科分析

在H省公安机关已侦破的宗族恶势力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含已判决案件的犯罪行为人)文化程度小学及以下385人,占49.9%;初中279人,占36.2%;高中84人,占10.9%;大学及以上23人,占3%。有固定职业者134人,占17.4%;务农430人,占55.8%;无固定职业者207人,占26.8%。有犯罪前科者177人,占23%;无犯罪前科者594人,占77%。总体言之,在文化程度上初中、小学及以下的犯罪率最高;在职业上,务农和无固定职业者犯罪率最高(具体见图4)。

图4 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职业与有无前科情况

三、当前H省宗族恶势力犯罪主要特点与形成原因

根据前述实证调研获取的H省宗族恶势力犯罪相关主要数据信息展开的一系列分析和收集到的其他材料,笔者归纳得出了当前H省宗族恶势力犯罪主要特点与形成原因。

(一)宗族恶势力犯罪的主要特点

第一,在犯罪形式和犯罪手段上,寻衅滋事等犯罪形式和“软暴力”犯罪手段占主体。从前述可知,近3年H省各地区公安机关已侦破的宗族恶势力刑事案件按发生频率从高到低依次分别表现为寻衅滋事(514人次)、强迫交易(325人次)、敲诈勒索(267人次)、非法拘禁(164人次)等。其中寻衅滋事犯罪更是远超其他各类犯罪,稳居首位(具体见图2)。而在具体犯罪手段上,近年随着扫黑除恶力度不断加大和民众法制意识增强,为尽量减少法律风险,H省宗族恶势力犯罪展现出了暴力与“软暴力”并存,“软暴力”犯罪手段使用更加频繁的特点。(2)需指出的是,受软件分析工具局限,对犯罪手段等一些实证调研材料分析很难都通过可视化图表形态展现出来,故笔者这里有一部分分析论证系直接来自实地调研原始材料。如泼脏水和粪便、过节送花圈、打骚扰电话、堵锁眼、在家里静坐等较“温和”手段动用比例大大提升。即便还使用一些较严重的暴力手段,也相对较谨慎。如2018年2月发生在H省南部地区HY市西湖饭店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虽一度动用管制刀具猛砍,但砍得非常小心,受害人伤势并不重。(3)因为事先该宗族恶势力团伙的“老大”有明确指示,“伤人不能太重,要讲规矩,把人打服了就好”。

第二,在犯罪的组织上体现出核心化色彩。虽然在调研过程中H省不少地区公安机关反映,目前在一些农村开始出现宗族恶势力犯罪组织结构松散化、内部成员不稳定的特点,但在绝大多数地区,宗族恶势力都有一个较稳定的权威“核心”(老大)。该核心往往在本宗族内地位较高、年龄较长,大凡犯罪成员组成、利益分配、重大活动策划等无不由其指挥完成。在H省公安机关已侦破的宗族恶势力刑事案件中,尽管犯罪嫌疑人(含已判决案件的犯罪行为人)20-30岁和30-40岁者占63%,50周岁及以上者仅占13%(具体见图3),但很多案件中,往往是这13%年龄较长者发挥了核心指挥作用。

第三,在犯罪分布上主要趋向欠发达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犯罪学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导致犯罪结构发生变化。[2]从上述各图表不难发现,在H省,经济最发达的中心城市群近3年只侦破了8起宗族恶势力犯罪(具体见图1),其中GDP和城市化比例最高的省会城市CS市更是只有2起宗族恶势力犯罪,系全省相关犯罪率最少的城市。(4)当然,公安机关侦破的宗族恶势力刑事案件数量并不意味着当地仅发生了这么多数量的相关犯罪,且即便是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最后法院也未必会认定为宗族恶势力犯罪,不过正常情况下它显然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地相关犯罪发生率。至于经济欠发达的北部、西部和南部地区宗族恶势力犯罪案件则相对较多,分别达到了66起、49起和37起(具体见图1)。其中,H省北部地区城市化比较低的YI市最多,共47起;西部地区的XX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紧随其后有22起(具体见表1)。

第四,在犯罪嫌疑人(含已决犯)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和有无前科方面,犯罪嫌疑人(含已决犯)以男性为主,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务农和无业者占大多数,但犯罪前科对宗族恶势力犯罪影响不大。在近3年H省所侦破的各类宗族恶势力犯罪中,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含已决犯案)为男性,占92.1%(具体见图3);大部分宗族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仅为初中以下学历,占86.1%;务农和无固定职业者占82.6%,尤其是农民占了55.8%;犯罪前科情况则对犯罪发生率影响不太明显,仅23%的犯罪嫌疑人(含已决犯)系有犯罪前科者(具体见图4)。

第五,在犯罪嫌疑人(含已判决犯)年龄构成上,普通成员年龄趋向年轻化。从前述可知,近3年H省宗族恶势力犯罪,大多有一个较为稳定的权威“核心”(老大),且该权威“核心”往往在本宗族内地位较高、年龄较长。不过在普通犯罪成员层面,依旧以身强力壮的年轻人占多数,尤以20-40岁的年龄阶段占比较高,达到63%;20岁以下的年轻成员,则相对较少,仅占11%(具体见图3)。

(二)宗族恶势力犯罪的成因

如边沁所言,“……人们会看见那里陈列着一种不易见到的、光彩夺目的、十分动人的作品。走进它一看,这种幻觉就会消失,人们便会发现它是这样组成的……”[3]世界上任何问题、弊端浮出水面都有其深刻缘由。H省宗族恶势力犯罪之所以呈现出上述特点,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在社会管理上,宗族自身具有的社会管理功能经常和国家法律冲突,且其社会管理功能体现了宗族长老等头领的核心地位。有学者指出,所谓宗族组织,即“农村中依据真实的血缘关系联结而成的宗族性团体,具有稳定的组织和对其成员有系统的约束力”[4]。宗族作为以血缘为纽带的基层社会群体,依托宗族成员彼此间基本利益的一致性,其上下协调、疏导作用在基层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它们对维护当地传统秩序更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凸显出了自身的相应社会管理功能。但这种社会管理功能有很多并非为国家所认可,加之长期以来受到根深蒂固的封建专制思想影响,它们常常用不成文、不合理的传统封建族规族约来自发调整民众行为,这些族规族约或许在某些情况下对调和民众彼此关系、维护农村等基层稳定方面发挥少许作用,但归根结底一味地根据这些传统族规族约来化解当地的矛盾纠纷,就很可能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而违法犯罪。在H省公安机关侦破的宗族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尽管50周岁及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含已决犯)仅占13%,但宗族长老却在很多案件中发挥实质的影响力。

第二,在经济发展上,H省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对宗族恶势力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好的社会经济运行下,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组织细胞收入提高,会直接降低犯罪率”[5]。从前述可知,H省是我国长江中下游地区的传统农业大省,尽管近年经济发展快,城市化进程也非常迅速,但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城市化进程也有较大差异。如经济最为发达的中心城市群地区近3年只侦破了8起宗族恶势力犯罪案件,其中GDP和城市化比例最高的省会城市CS市仅有2起宗族恶势力犯罪案件,系全省相关犯罪最少的城市。而H省北部地区的YI市、西部地区的XX自治州,经济相对落后,城市化程度较低,相关犯罪案件则分别达到了47起和22起(具体见表1)。这一切无不表明,在H省经济较发达、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宗族恶势力犯罪的概率相对较低;而在H省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城市化水平较低的偏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因利益多元化冲突和不合理分配现象所致,宗族恶势力犯罪几率因此较高。因为越是贫困地区,宗族势力的影响就越大,尤其是农民或无固定职业者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往往使用各类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取代正常市场公平竞争方式,插手工程建筑、资源开采、农产副食品流通、娱乐休闲等场所,试图攫取高额利润。

第三,在法律适用上,对“软暴力”的规制存在一定困难。“软暴力”是黑恶势力采用除直接针对身体物理侵害外能引发被害人恐慌继而控制被害人的一种心理强制行为方式,如聚众造势、揭发隐私、堵门阻工等。随着我国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包括偏远地区很多基层民众的法律意识都有较大提高。为尽量避免或减轻法律责任,同时减少给乡邻带来过大负面影响而动摇宗族根基,犯罪嫌疑人自然会有意无意借助“软暴力”手段来达成目的。这是H省宗族恶势力犯罪多采用“软暴力”手段进行寻衅滋事犯罪的重要原因。尽管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出台了《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软暴力”的概念、表现形态、认定标准、具体适用罪名等作了细化规定,但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惩治的重点乃滋扰性“软暴力”,刑事立法原意和既有司法规则却以惩治胁迫性“软暴力”为限,这便令滋扰性“软暴力”被评价为犯罪手段的司法判断普遍化遭遇阻碍。[6]因此,法律适用上对“软暴力”规制存在的这些缺陷也是当前H省宗族恶势力犯罪的原因之一。(5)当然,由于法律适用是一个全国性问题,故它不仅导致H省宗族恶势力犯罪在犯罪主要形式和犯罪手段上分别以寻衅滋事和“软暴力”为主体,对全国其他地区同样也会产生相应影响。

第四,在文化上,H省传统文化根深蒂固,犯罪亚文化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大有市场。H省是传统农业大省,近年来虽经济发展较快,但农业人口众多,具有较浓郁的农耕文化传统。H省的普通民众,淳朴敦厚,坚韧不拔,勇于任事,这是长期传统文化积淀而来的特质。他们能在国家危难时不屈不挠,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在日常生活中又常常表现出强悍刚烈、好胜斗狠、互不谦让的性格特征。尤其是在H省的北部、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好勇斗狠之风还相当盛行,持“宗族至上”、“拳头至上”思想者为数不少。这种犯罪亚文化对该地区宗族恶势力犯罪的多发、频发有着重要影响,呈现出犯罪分布上的鲜明特色。

四、完善宗族恶势力犯罪防控的构想

宗族恶势力犯罪是基层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表现形态,对其进行有效防控是保一方平安的重要举措。

(一)法律层面:出台有针对性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实现犯罪有效防控

目前,我国在应对黑恶势力犯罪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实际运用中,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还难以满足打击和防范黑恶势力犯罪的需要,为打造更加完善的犯罪防控体系,应根据现实需要对现行法律予以修改完善。

1.在实体法方面。笔者认为应根据宗族恶势力犯罪防控需要,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进行有针对性修改。(1)鉴于现行刑法典并未就恶势力犯罪、实施“软暴力”设置相关罪名,对滋扰性软暴力刑法评价较少,因而不妨参照刑法中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样式,设置“组织、领导、参加恶势力组织罪”,这样便可在打击恶势力犯罪的罪名之下更有效地实现对宗族恶势力犯罪的精准规制。至于对“软暴力”相关罪名、滋扰性软暴力的刑法评价,可适当将一些“软暴力”行为从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中分离出来设立单独罪名。比如,可根据《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宗族恶势力利用滋扰性“软暴力”实施的套路贷案件,更倾向于认定敲诈勒索而非诈骗罪,但不少宗族恶势力借助滋扰性“软暴力”实施的犯罪又很难符合现行刑法典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若能单独设立罪名,定罪量刑困难便能迎刃而解。同时对滋扰性“软暴力”的刑法评价,也宜在刑法典上作出明确限定,即除包括宗族恶势力在内的黑恶势力犯罪外,其他主体一般不作刑法否定评价。(2)对现行《村委会组织法》而言,鉴于宗族在我国基层尤其广大农村地区是一个根深蒂固的普遍存在,其自身具备一定社会管理功能甚至有权威性的宗族还能凭借自身优势通过制定策略和设置应急机制维护农村生活治安秩序,故不妨借助相关法律引导、规范宗族发展,兴利除弊。如现行《村委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有时会被宗族特别是大姓宗族利用操纵选举进而掌控,把持基层政权,未来立法不妨对这一“书面委托”制度予以明确限定,减少宗族势力对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不当介入。为切实保障村民自治权益,在该法中最好还要围绕村民自治权益受侵害的救济方式作出较详尽规定,而非像《村委会组织法》第36条那样简单指出,“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如具体规定“当事人受制于他人无法向村民会议提出合理建议的,由此项工作负责人或负责小组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可责令改正;受到不法侵害的村民也可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从而尽量防止宗族恶势力损害村民自治合法权益。

2.在程序法方面。为更有效实现对包含宗族恶势力犯罪在内的各类黑恶势力犯罪的有效规制,不妨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对相应证据规则作出修改,这主要包括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和合理实施法律推定。对于污点证人豁免制度,鉴于获取宗族恶势力犯罪等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供述较困难的实际情况,通过污点证人豁免方式积极促进其与司法机关合作,进而从其内部瓦解宗族恶势力在内的各类黑恶势力组织,最大限度地遏制该类犯罪。不过,其适用须强调犯罪性质恶劣、隐蔽性强和社会危害性较大,且仅限于被指证者有共同作案经历或虽无共同作案经历,但须是了解其犯罪行为具有刑罚可罚的人;对合理实施法律推定而言,为尽量减少证据收集困难,刑事诉讼法应允许司法机关运用法律推定,若被告方无法就推定事实提出反驳并进行反证,该推定事实就会被法官采信。不过,适用该规则须强调被告可以提出反驳和反证,否则将损害被告合法诉讼权益。

此外,为做到既缓解司法资源紧张、提高诉讼效率,又确保犯罪防控目标的实现,维护司法公平正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也必不可少。鉴于现行刑事诉讼法仅对一般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围绕宗族恶势力犯罪认罪认罚从宽相关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也并不明确具体。笔者认为,不妨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如《关于宗族恶势力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的方式,对宗族恶势力犯罪或含宗族恶势力犯罪在内的黑恶势力犯罪认罪认罚从宽作出具体规定。该司法解释可以从真实性、自愿性、协商合法性三环节围绕宗族恶势力犯罪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确定相应标准。在真实性上,要求须属于宗族恶势力犯罪行为,且被追诉人是该案作案人。在自愿性上,要求被追诉人确系发自内心自觉承认罪过恶行,且确保司法机关事先充分尽到了相应说明告知义务。毕竟宗族恶势力犯罪被追诉人大多是来自农村文化素质低、法制意识薄弱、帮会习气重的人员,不少场合下“自觉自愿”作出的“同意”或“允诺”未必真的是详尽了解法律后果的本意。在协商合法性上,要求须是被追诉人、律师与检察机关共同自愿实施的协商,协商内容从罪刑法定主义立场出发通常仅能是法定范围内量刑从宽而不包括定罪,协商结果除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74条和《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例外情况均须确保以书面具结书形式体现。

3.鉴于全国性统一立法无论实体法或程序法规定都更多是从全国范围就宗族恶势力犯罪展开防控,为充分体现H省自身特性,更好促成国家各项法律制度在H省顺利实施,H省还可通过颁布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就相关犯罪防控问题作出具体化规定。如在H省地方性法规中围绕宗族恶势力犯罪建立自动退出制度和长效追踪制度,依靠地方性立法根据本地情况对宗族恶势力犯罪进行分化瓦解和长期监控。毕竟不少犯罪行为人仅是缺乏法律意识在乡土社会家族亲情、血缘桎梏甚至宗族经济利益、“帮规”、“家法”威逼利诱下一时冲动参加犯罪活动的,设置自动退出和长效追踪制度,往往能起到更好的犯罪防控效果。

(二)社会管理层面:突出经济调节、行政管理、文化引导等多重手段的运用

1.在经济调节上,科学实施对较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扶持。H省当前相关犯罪主要分布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达的中心城市群宗族恶势力犯罪较少。一般来说,社会经济飞速发展,民众生活水平得以显著改善,犯罪数量和案发率往往会大幅度下降。而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因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城市化进程较慢,传统小农经济仍占主导地位,利益多元化冲突和不合理分配现象难免多发,为宗族恶势力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更为丰厚的土壤。有鉴于此,为有效展开相关犯罪防控,必须落实农村发展政策,对那些较为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大力扶持。例如,目前H省北部和西部很多较贫困地区,为加速经济发展都存在耗费资源的重复建设问题,产业多以农业初级产品为主,处于产业链和价值链低端,一些扶贫合作建设项目如乡村旅游景点建设、公路基础设施修建等都不透明,经济成果分享也没能做到最大化吸引当地民众参与形成最广泛之利益共同体。如此长期下去,自然给宗族恶势力以可乘之机。H省北部和西部地区宗族恶势力犯罪多发的现实,需要打破现行简单化的扶贫模式,通过改革资源利用方式、促使产业转型升级、打造完善的扶贫合作建设项目机制、推动经济发展成果分享等来逐一科学化解。

2.在行政管理上,突出各级政府在恶势力犯罪防控上的中枢作用,建立专门的相关犯罪预防常设部门。有学者指出,通往犯罪预防成功的道路必须建立在地方政府解决各类危险诱因的基础之上。[7]政府作为国家公权力代表,拥有较普通个体无与伦比的财力、物力和人力。若不能有效发挥各级政府的中枢主导作用,只靠公安机关、社会和普通民众等各自为战,显然难以实现犯罪防控资源全面整合。不过,各级政府要发挥中枢功能协调各种力量防控犯罪,最高效的做法即是设立专门的犯罪预防常设部门,由其专门整合各方力量,对犯罪进行综合整治。譬如,法国成立了国家预防犯罪委员会,英国设置了国家打击犯罪调查局。[8]针对我国各类黑恶势力犯罪的严峻现状,不妨效仿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在政府中设置专门的黑恶势力犯罪预防常设部门,而非仅依靠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这种临时机构来遏制相关犯罪。

3.在文化引导上,培育符合社会主流价值的社会组织,科学引导宗族等民间组织发挥积极文化正功能。考虑到国内刑法体系逐渐开始从政治刑法向市民刑法过渡,除国家公权力主体外的其他各类社会多元主体也都多少具备了一定刑法治理权能,一些有权威性的当地宗族往往能凭借自身优势维护社会治安,地方政府可因势利导,发挥其正功能。如针对H省部分地区的宗族恶势力在屠宰行业的“行业执法队”,当地政府可大力推进屠宰行业协会等符合主流价值观的正规社会组织发展,为其提供后盾,支持其依法实施科学行业自治管理,有效对抗遏制相关宗族恶势力犯罪。

另外,科学引导宗族等民间组织发挥文化正效应。宗族文化是中国传统农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诞生的集体性思维,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忠”、“孝”、“义”等文化观念一直发挥着积极作用。很多宗族都因传统宗族文化熏陶带来的责任担当感促使其成员工作兢兢业业,并脚踏实地地带领村民发家致富、建设和发展农村经济。所以我们须辩证看待宗族文化,剔除其中与国家法律、社会道德相背离的成分,吸收其精华,使其在新时代发扬光大,积极引导其在化解村民矛盾纠纷、维护地方社会安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有效遏制传统暴力文化、犯罪亚文化带来的社会危害。

(三)具体警务层面:展开有针对性的犯罪防控

1.推进数据驱动型警务改革,做到多元化数据防控。正如有些学者所言,伴随侦查理性化和技术化以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侦查走上了与科学日益紧密结合的轨道。[9]当各类技术化的数据信息成为当今时代主流表现趋势时,警务活动也无疑会受到数据信息驱使,积极应对实施改革,从而充分利用多元化数据信息展开有效犯罪防控。譬如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纷纷依托情报主导警务、预测警务等新技术数据驱动型警务措施,令不少大城市重大犯罪率下降了30%。[7]对此,H省在宗族恶势力犯罪防控上也可适当借鉴,积极展开数据驱动型警务改革,设置系统化、多层次、全方位、前瞻性的犯罪精准防控模式,搭建科学全面的宗族恶势力犯罪情报数据平台,着重利用大数据实施犯罪预测分析。如宗族恶势力犯罪热点分析、宗族恶势力犯罪案发风险地域和潜在高危人员分析等,继而借助各类多元化数据更好地遏制相关犯罪。

2.发挥社区、村镇宗族恶势力犯罪情境预防功能。所谓情境预防,多指借助恰当地改变与人们日常活动密切相关的自然或人文环境,防止其诱发犯罪动机或便利实施犯罪的各类措施、活动的总称。情境预防的实施无须改变现有社会结构和制度,主要关注直接影响犯罪实施的微观自然和人文因素,犯罪预防周期短、见效快。对宗族恶势力犯罪而言,社区和村镇是与其最密切的自然、人文环境,若能在此有效切断宗族恶势力的犯罪动机或便利他们实施犯罪的条件,防控目标无疑就能很快实现。具体来说,首先,对社区、村镇环境予以整治。围绕治安状况恶化、管理混乱的区域,展开集中治理,加强当地农贸市场、交通枢纽、物流基地、批发市场、旅游景点等的重点布控,取缔各类借助不法宗族势力把持基层政权人员的职务,维持本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其次,增加宗族恶势力犯罪实施的难度。如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打击宗族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强化农村基层经济财产的监管,减少宗族恶势力资金来源。再次,提高宗族恶势力犯罪被发现的风险。如建构完善的举报系统(含网络和传统举报),使其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最后,加强对违法犯罪前科人员的监管,尤其是相关部门应做好对他们的安置工作,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难题。

3.尽量避免相关犯罪防控过分机械数据化和侵害普通民众的合法权益。在信息社会和大数据时代,对获取的重要数据信息进行正确的技术分析研判至关重要。但信息技术并不是万能的,我们对它不能迷信,更不能毫无顾忌地使用。有学者认为,数据可能生涩且缺乏可理解性和适用性,很多重要问题根本不适合也无法借助大数据挖掘来展开定性定量分析。[10]因此,宗族恶势力犯罪防控决不能过分迷信数据信息,特别是要尽量避免造成一种过于机械的数据化防控。我们应当密切关注其带来的负面影响,重视传统警务人工经验性判断的巨大价值。此外,鉴于数据信息被滥用极可能侵犯到普通民众的隐私权、言论自由权、通讯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各项合法权益,在借助新技术数据信息实施宗族恶势力犯罪防控时还要对获取的各类数据信息严格保密,建立电子证据展示制度和证据链保管制度,建立和严格执行网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对受侵害的民众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给予充分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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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首同名民歌《放风筝》的宗族关系
环境犯罪的崛起
代际分化与“俱乐部式宗族”的形成
向暴力宣战
“犯罪”种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