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必须经登记才能设立吗?”等二则

2020-01-11 01:09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20年12期
关键词:居住权经营权农村土地

居住权必须经登记

才能设立吗?

法条: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释义:

登记是居住权设立的必经程序。现实中,为了切实保障居住权人生活和居住的需要,应当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同时,如果他人恶意通过哄骗、胁迫等方式获得居住权,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也可以通过主张该居住权没有经过登记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如何保护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法条: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释义:

允许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是对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的进一步落实,有利于合理规划、高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允许对土地经营权合同進行登记,使其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则有利于防止承包方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同时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不同的人,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利益。

(摘自《生活中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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