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治理的现实困境及处置策略探析*

2020-01-18 03:45婷,宋
关键词:重整僵尸企业

张 婷,宋 琼

(兰州文理学院 a.马克思主义学院;b.外语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近年来出现了一大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全年靠政府财政补贴扶持或银行续贷的“僵尸企业”,如何处置这些“僵尸企业”,成为我国政府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早在2015年,国务院就要求对过剩行业企业进行处置,特别是难以再产出价值的“僵尸企业”。由此,全国开启了清理“僵尸企业”的进程,推动供给侧一端具备优势的企业取代僵尸企业,规避其占有社会资源的掣肘顽疾,促进国有资本向关键领域集中。2019年,以陕西为代表的诸多省市相继初步完成了“僵尸企业”的处置工作。然而,由于“僵尸企业”的特殊性,如何防止后续“僵尸企业”滋生,以及如何及时监控,避免“僵尸企业”堆积,高效配置社会资源,都是当下关于“僵尸企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僵尸企业”综述及现状

“僵尸企业”一词最早是爱德华·凯恩用来解释20世纪80年代破产倒闭的美国储蓄贷款协会[1],在20世纪90年代的日本,“僵尸企业”是指接受信贷补贴或没有利润的借贷企业。

(一)“僵尸企业”的概念界定

2013年在浙江温州中小企业出现的“倒闭浪潮”引起了人们对“僵尸企业”的关注。温州地区聚集着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最后依靠银行贷款艰难支撑,联保互保的贷款模式加剧了该地区中小企业的倒闭范围。依据浙江省处理“温州中小企业困境”中的僵尸企业时的实践经验,重点梳理出三类“僵尸企业”认定标准,一是企业盈利水平远低于企业债务,连年亏损且资产负债率高于85%;二是企业已停止经营半年以上,表现为连续半年以上税收零申报;三是企业基本已停产,表现为申请暂停用电容量[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中指出,“僵尸企业”主要是指连续1年以上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且未缴增值税,或者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连续3年以上亏损且主要靠政府补贴维持生产经营,或者连续3年以上欠薪、欠税、欠息、欠费,或者陷入“两链”风险导致资不抵债且解套无望、长期停产且复产无望、已有投资但投产无望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经济学家彭建国认为,“僵尸企业”是那些低效、无效,或者经营中持续亏损,已经失去盈利希望的企业,而他们却还在不断消耗资源,看似经营,实际已无太大价值产出[4]。空壳企业同样属于僵尸企业,这些企业虽然并未注销,但是已经不存在实际的生产经营,只是名义上存在的企业,无论是否有生产活动,基本上都不再产出价值,已经名存实亡,失去了继续存在的意义,只是在浪费社会资源。

综上所述,“僵尸企业”是指不具有自生能力,已丧失自我修复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主要靠政府补贴、银行贷款、资本市场融资或借贷等非市场因素而勉强维持运营的负债企业。

(二)企业僵尸化演变过程及其分类

企业僵尸化的演化进程可分为三个阶段,在各个阶段会呈现出不同的信号,这些信号有助于企业主、政府、银行等部门进行判断并采取针对性应对措施[5]19。第一阶段是正常经营时期,在该时期经济运行上行,行业前景光明,企业利润较高。但随着生产技术逐渐落后、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不明晰等矛盾的显现,如果此时不及时转型升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市场环境一旦变化,企业就会出现利润下降、流动资金紧张、负债率提高等特征信号;第二阶段是困难时期,市场配置资源效率下降,产能过剩行业的资源不能向高效率产业转移,实体经济中新增长点萎缩导致行业整体利润率大幅下降;第三阶段是僵尸化时期,行业环境趋于紧张,企业决策失误或其他突发事件等,造成企业流动资金枯竭,难以维持简单再生产。如果没有外部资金支持,企业将面临停工待产的情况,欠薪、欠税、欠息、欠费,资产负债率高,企业内外部矛盾激化企业生产设备报废,对外寻找兼并重组无果,基本运转完全依靠借款输血,直至完全僵尸化。

从“僵尸企业”爆发的产业分布来看,在我国主要集中在钢铁、风电等九大产业[6]。从“僵尸企业”所属范围观察,共有三大类,一是产能过剩行业,效率低下并长期亏损的产能过剩型“僵尸企业”;二是粗放型发展的产业,很难升级转型的“僵尸企业”;三是“大而不能倒”的国有大型企业。2016年,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符合“僵尸企业”标准的有266家,占上市公司的10%~15%,具体体现为197家传统制造业、18家批发零售业、10家房地产企业、5家建筑企业、36家其他产业。

二、“僵尸企业”的现实困境

“僵尸企业”的危害和影响是长远的、多方面的,如果对此置之不理,放手不管,会在生产、再生产、就业等诸多层面造成连锁反应,破坏市场秩序,对诸多领域产生较大影响。

“僵尸企业”长期负债累累,入不敷出,占用大量社会资源,由于企业自身无力自救,缺乏内生动力,无力进行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更新换代,阻碍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例如在300家僵尸上市企业中就有276家获得政府补助,合计高达362亿[7]。2019年1月,陕西省提前完成了处置“僵尸企业”的既定目标,然而“僵尸企业”仍然在不断出现,它们绝大多数已经停产或再无价值输出,危害了陕西市场环境。

“僵尸企业”在资源方面拥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必定导致非市场性的不公平竞争,引发权力寻租,滋生贪污腐败,其落后产能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还阻碍其他创新性企业发展。据统计,浙江省僵尸企业多达1 542家,占用土地1 713.33hm2[8]。

“僵尸企业”无力偿贷,债务殃及众多金融机构,增加了银行的不良资产,银行不良资产率上升,诱发系统性风险发生机率增高。据银监会统计,2014年全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较2013年上升0.25个百分点,达到1.25%,2015年较2014年上升0.51个百分点,达到1.76%[9]。据浙江省统计:浙江省内的“僵尸企业”形成银行不良资产近千亿元[10]。根据工信部在2019年2月发布的数据,在钢铁行业之中,重点大中型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虽然下降了2.6%,但是仍然保持在65.02%的较高水平[11]。而“僵尸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还要比这高出很多。由此可见“僵尸企业”的财务风险极高,而这会波及诸多金融机构,危害呈现出巨大性、大面积和持续性的特征。

“僵尸企业”由于其自身功能性的缺陷,最终会在巨大债务的拖累下破产倒闭,会引起不良资产处置以及大量员工再就业培训等问题。

“僵尸企业”退出难。企业既然不再产出价值,则失去了存在的意义,需要及时退出。然而,因为相关规定并未详尽退出机制,造成了“僵尸企业”继续以企业之名浪费社会资源的问题。而银行作为债权方希望收回贷款,一旦“僵尸企业”退出,几乎意味着它们要损失贷款,因此,它们不仅不会协助“僵尸企业”退出,还会尽可能阻止其退出,以保留收回贷款的希望。与银行有同样性质的金融机构,同样不希望“僵尸企业”退出。从这一点来看,“僵尸企业”的退出通常会牵扯到诸多利益方,加大了“僵尸企业”的退出难度。

三、“僵尸企业”困境成因分析

大部分僵尸企业的处置面临诸多难题。地方政府协调难度大,处置进程缓慢。部分僵尸企业不愿意依靠破产制度进行自我保护,极少真正进入市场化破产程序,加之现行金融税收等立法、执法体制与企业破产法存在不协调乃至冲突,导致金融债权、普通债权、职工债权依法合理处置难度较大。

(一)外部因素

当前,经济增长动能不足已严重拖累全球经济发展,我国经济也在逐渐承受下行的压力。企业的外部环境悄然发生变化,严峻形势冲击着诸多行业的企业,很多企业会因为调整和适应力不足而陷入困境。

1.产能过剩、行业自身改革滞后、机制僵化、市场配置资源效率不高等因素

欧美等国一般用产能利用率或设备利用率作为产能是否过剩的评价指标。设备利用率的正常值在79%~83%之间,超过90%则认为产能不足,有超设备能力发挥现象。若设备开工低于79%,则说明可能存在产能过剩的现象[12]。基于此,产能过剩具有以下三种特征:一是产品价格走低;二是盈利能力难以维持在理想水平,进而导致亏损;三是供大于求。依据上述认定标准,我国在九大产业(钢铁、煤炭、平板玻璃、水泥、电解铝、船舶、石化、光伏、风电)里存在不同程度的产能过剩问题。同时,存在市场不能匹配企业升级转型的需求,市场配置资源的效应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市场在运行中还有行政干预的烙印等因素。另外,目前我国一些行业产业中还存在内部管理体制、治理结构不科学,产能服务滞后,企业内部产权不清,缺乏动力,经营机制和组织制度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等问题,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2.地方政府保护是“僵尸企业”的制度性成因

地方政府处于增加GDP和税收的考虑,采取批地、税收、环保、能耗、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的优惠进行招商引资,不但造成过度投资从而催生大量过剩产能,也使得一些低效益的企业能够依靠补贴或减少成本支出而生存下去。

3.资本市场发育滞后为上市“僵尸企业”维持生存提供了条件

我国股票市场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退出机制不健全,“壳资源”稀缺,上市身份本身具有巨大价值,凭借上市身份,许多僵尸企业采取增发募集资金,出售名下资产和股权、将政府补贴直接转化为利润等方式避免退市,甚至能够通过资产重组、并购将“壳资源”卖出好价钱,一些体制机制障碍制约僵尸企业按照市场规律退出[13]。

(二)内部原因

1.产品技术含量低,企业科技创新力不强

我国经济增长长期依靠技术模仿,缺乏自主创新能力,没有知识产权意识。从产品层面来看,这些企业的产出产品同质化严重,进而诱发恶性竞争,最终群体性无利可图。因为产品质量的同质化与消费者个性化、差异化的质量需求存在矛盾,而很多企业却未及时从这种集中投资的漩涡中脱身,质量创新难上加难,产品技术含量低下,无法匹配竞争需求。即便临时获益,也随时有被日益苛刻的市场淘汰的危险。持续经营下,必然会滑向持续亏损的道路,这些企业就会沦为“僵尸企业”[14]8。特别是那些负债率较高,又缺乏转向意识或者能力的企业,很容易在竞争浪潮和市场选择中彻底沦为再无帮扶希望的“僵尸企业”。

2.企业缺乏技术创新能力,产品没有及时更新换代

我国经济增长方式仍在转变过程中,有形资本和劳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比例偏高,人力资本、科学技术等供给侧元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比例仍然偏低,经济增长是以大量的物质消耗和劳动力投入为代价的。在经济增长初期,企业可以通过国外技术外溢和学习获得迅速增长,然而,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与国外技术差距不断缩小,企业再通过模仿和学习获得的边际收益将不断递减,并最终产生“瓶颈效应”,要想突破发展的瓶颈,必须进行技术创新。而我国中小企业自产生就具有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的内敛型,技术创新固化与产品质量低下形成恶性循环,使企业无法满足不断变化的消费者需求,进而导致企业经营绩效下降[14]12。

3.股东、公司高管缺乏创业精神

长期以来,我国绝大部分企业对行政资源的依赖性太强,对如何提升产品质量、增强技术创新等重视不足,企业有问题首先想到的是动用行政手段,不仅滋生了寻租腐败行为,还抑制了企业的创新精神。经济新常态下,产品和技术作为供给侧一端深刻影响着企业绩效,企业不能及时转变意识,是导致部分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14]14。

四、“僵尸企业”治理实践经验

(一)国外治理“僵尸企业”的实践经验

1.美国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政府迅速对“僵尸企业”进行分类甄别,救助的主要判断标准是看该企业能否重启自身的“造血”功能:一是企业管理是否恰当,二是企业是否有解决问题的合理计划。对于“僵尸企业”,政府任其通过破产机制市场化退出;对仍具有核心竞争力只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实施积极救助,直接提供财政注资。美国政府救助资金的贷后管理非常严格,一旦企业重组失败破产清算,必须偿还政府贷款本息[5]20。

2.日本

日本处置“僵尸企业”并不成功,主要原因一是采取措施不当,二是错过了最佳救助时机,即便设有产业再生机构,制定实施了《产业再生机构法》,但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和法律效果。

3.欧洲

欧洲各国对“僵尸企业”的处置存在分歧,法国、比利时、卢森堡主张国家对有造血功能的僵尸企业进行财政救助,德国则认为可能引发舆论风险,应该谨慎实施救助,并反对欧洲央行成为僵尸企业的最终贷款人[5]21。

综上,从各国处置僵尸企业的实践来看,处置僵尸企业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准确识别僵尸企业;二是采取措施要及时;三是处理好行政干预与市场机制的冲突;四是平衡好社会稳定与企业改革之间的关系。

(二)国内治理“僵尸企业”的成功做法

由于“僵尸企业”的成因各不相同,不能简单粗暴、思维僵化地采取一刀切的处置办法,应该抓住重点,按类分析,精准施策,具体问题具体解决。本着“升级一批、重组一批、破产一批、淘汰一批”的精神,高效、全面、彻底处置“僵尸企业”。以浙江永康为例,持续坚持“破、稳、转”措施,分类高效处置“僵尸企业”,摆脱“僵尸企业”桎梏,轻装发展。自2014年实施至2019年,五年间已硕果累累。“多重手段结合+精准发力”,大大降低了永康积累已久的“僵尸企业”群体数量,走上了高附加值产出的企业发展之路。对于施加帮扶手段就有可能扭亏为盈的“僵尸企业”,特别是潜力无限的企业,永康推动干部进村入企的进程,搭建资金对话桥梁,避免一大批企业沦为“僵尸企业”。对于那些已失去任何脱困希望的“僵尸企业”,永康贯彻“三个不惧”思想,包括经济短期下行等问题,“壮士断腕”般对这一类“僵尸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对无法继续经营,应破产又没有破产的企业,依法关停破产,对其资产进行拍卖,使其以市场化方式退出。当企业难以维继常态运营时,依据程序执行企业下一步的兼并重组,并进行股权转让。而那些不愿意抑或丧失了再生产能力的企业,则应及时执行整体收回,进而实现盘活存量土地的目的。

五、治理“僵尸企业”的策略

根据国内外成功经验,被识别出的“僵尸企业”并不能简单地破产清算了事。政府部门应该及时介入,采取适当救助手段,对不同状况的“僵尸企业”依照不同的法律程序,采取相应处置策略,最大化实现企业现有资产价值,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一)准确评估“僵尸企业”类别、认清企业现状

1.全面评估

由当地政府牵头,各级各类金融机构、法律专家、评估机构等组成专门处置“僵尸企业”的协调机构,对资产负债率高、无法按期偿还银行到期贷款、纳税额明显减少、用电量明显降低、拖欠职工工资等情况的企业重点排查,对其资产负债状况、发展潜力、所处行业、产业方向等进行评估,根据经营状况、困难成因、发展潜力进行分类,对无法继续生存的企业,提出退出市场方案;对仍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全面分析研判僵尸企业的现状,编制有助于企业成长的发展规划,加强政府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制定精准的治理方案[13]38。

2.精准处置

根据僵尸企业的不同状况,清理退出一批、兼并重组一批、改造升级一批。对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标准的落后产能企业,绝对产能过剩产业和衰退产业、中长期亏损和停产的企业要加快清理推出,腾退土地,给优势产业和企业的发展腾出空间。对因管理水平落后、暂时产能过剩而出现亏损,但企业技术装备水平较高、产业发展前景看好的企业,一方面帮助企业降低负债,提升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加快兼并重组,盘活存量资产,避免优势企业在扩张时造成重复建设,帮助企业主动加强技术、产品、商业模式等方面的创新,开发出市场有需求、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提高有效供给[13]39。

3.协调推进

处置僵尸企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必须全面协调。一是在组织上要有专门机构负责总体协调工作;二是金融机构体系改革与处置僵尸企业相结合,加强金融体系和管理体制、金融服务产品改革,充分发挥金融手段在处置僵尸企业中的服务作用;三是社会政策与僵尸企业破产政策相协调,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建立企业退出基金,对下岗职工进行补偿、安置、培训转岗、创业支持,完善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障[13]39。

(二)依据僵尸企业的类别,选择相应的法律程序

对仍具有发展空间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进行产业优化升级,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确实要破产的企业减少信贷支持,依法破产退出市场;力促僵尸企业优化重组,重组整合是处置僵尸企业的重要方式,僵尸企业优良资产剥离,鼓励行业大企业对僵尸企业进行兼并重组。

1.“僵尸企业”破产重组

(1)破产重整适用对象。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当利害关系人提出诉请时,法院与其共同对目标企业进行整顿,并清理目标企业的债务,逐步帮助目标企业摆脱困境,进而促成目标企业继续经营[15]。当然,目标企业需要具备重整条件,同时兼具再建的希望。从目的来看,破产重整并非是基于企业角度的考量,而是基于利益相关者的考量,股份公司一旦陷入债务的桎梏,会波及大数量的利益相关者。如果任其破产,利益相关者首当其冲,危害面广,影响深远,极端的情况会影响社会安定。从目标企业来看,股份公司相比于非股份公司有着相对透明的财务信息,经营中的财务制度相对也很健全,这有利于破产重整的进程,并且在案件进程中维护债权人利益。

(2)提出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法院在受理破产重整申请之后,应启动提交重整计划的进程,这也是管理人需要在重整程序中担任的关键工作。当管理人实际接管破产公司之后,应同时制定重整计划提交法院。在此过程中,管理人要考虑各方利害关系人,既要追求利益平衡,又要确保重整计划切实可行。既要审查和确认债权,同时又要承担审计资产等工作,进而确保重整计划的完备。

(3)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当前,重整计划执行人只有单一的债务人,其他人无权执行,即便是管理人也无法享有该权利。该规定的理念是建立在债务人充分熟悉重整公司情况的基础之上。从积极的方面来看,将重整计划执行的权利交予债务人,也能够推进重整进程,提高重整效率,便于过程工作的展开[16]。而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只赋予债务人这项执行权利,易造成债务人权利的垄断性和绝对化,有悖于债权人利益的完全实现,甚至直接关系到重整的成败。当重整计划中出现特殊情况需对执行人的对象进行变更时,这一规定会迟滞重整的进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当实际的重整计划不能按照预定程序完全执行时,只能宣告债务人破产。

(4)重要债务的处理。有抵押的银行债务处理,以破产企业的原有抵押房产土地抵债;信用贷款的债务处理,可让接手企业担保,原破产企业股东也担保,双方协商一个还款计划,由破产企业重组后用产生的利润还贷;以资产包的形式拍卖资产与负债,使得效益最大化,维护多方利益;单一拍卖财产并非是可行策略中的最好选择,可设定条件,将资产与负债的捆绑包出售给买受人,该方式同样走低价拍卖过程,最终的拍卖款将被用于清偿债务,这样既能最大程度实现企业自救,又能维护债权人利益,这也是破产重整的最大价值。

2.“僵尸企业”的产权转让

产权转让是指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有偿转让,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决定权在于所有制实现形式。该过程在法律保护下实现,它折射出的是不同利益主体在特定财产对象中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包括资产的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和股权、债权。“僵尸企业”在申请破产前,由第三方出资购买“僵尸企业”的产权,双方可协议转让或竞价拍卖或招投标方式转让,转让前“僵尸企业”原股东不可对“僵尸企业”进行价格评估,企业知识产权、客户资源、销售渠道、技术员工可以一并作为资产包向收购者谈判价格,可以保持员工顺利就业,维护企业员工利益。

3.“僵尸企业”的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一般要遵循几个程序。经过申请人的破产申请、法院受理和裁定、选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接手破产企业,审查债权、追偿债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确认债权人和债权数额及债权性质,评估破产企业土地、房产、知识产权、流动资产等价格,清偿债权后,管理人依据法院裁定申请注销破产公司。

4.“僵尸企业”的并购重组

并购重组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资产重组、股份收购、合并、分立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以及资产、负债、权益和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从交易结构看,并购重组可分为三种类型,即产业并购、整体上市与借壳上市。产业并购是借助上市公司以股票、现金等手段,去收购独立第三方所持有的产业资产的过程,进而完成上下游或是跨行业的并购,这种方式常见而又简单;整体上市是以上市公司母公司为基础,通过一系列的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等行为,实现集团或者主体资产的上市过程。这个过程也较简易,只是进行了内部资源整合。与前面几种相比,借壳上市相对复杂,过程也较繁琐。但是归根结底是以资产交易股权实现自身的上市,这一过程涉及利益方较多,在交换过程易受关注。政府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上游企业、跨行业企业收购上市的“僵尸企业”,实现资源的市场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整体行业的供给侧改革,加快行业结构性调整。

(三)建立与“僵尸企业”治理相配套的组织体系

1.发挥政策导向协调作用,成立第三方联席机构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不良资产消化系统,突出政府协调作用。要及时转变思想,提高站位,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处理“僵尸企业”问题。在“僵尸企业”标准制定方面要参考实际的行业和地区情况,进而明确范围。政府出面搭建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的沟通桥梁,妥善解决债权、债务顽疾,要畅通渠道,信息共享,加快处置流程。在此过程中,妥善处理人员安置问题。

2.完善企业破产法,构建专项配套制度政策

当前企业破产法远远不能匹配企业破产重整的需求,一些内容与《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存在脱节,相关司法解释虽能够详尽规范债务人的清偿能力等问题,有效补充了破产法的不足,但多数只有理论解释,并未有实体问题的处理。对此,应进一步修改完善企业破产法,完善破产重整、兼并收购、产权转让、兼并收购等破产企业退市法律程序。同时协调相关配套法律规定,使其内部之间有效衔接。

3.培养一批具有破产专业素质的法官

从案件处理角度来看,法官的业务水平居于核心地位,直接影响其审理效果。目前,法官素质难以匹配日益增多的破产案件,亟需对专职法官进行培养去适应新时期破产案件的需求。开展专业培训、邀请专家学者座谈、与具有丰富经验的破产管理人进行实务交流等都是提高法官专业素养较好的方式。

4.构建专业、高效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1)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从主体性质来看,破产管理人充当的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主体角色,这点与法官的主导性质不同[16]。破产管理人由最初的破产清算小组发展成今天的中介机构,行政色彩淡化,更具有中立性质。然而遗憾的是,当前管理人并未被赋予太多职权,仍需依赖政府协调。基于此,亟需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进一步推动破产管理人的绝对中立地位。

(2)建立面向债权人的一套意见征询制度。针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问题,不同国家做法不一。在日本等国家,法院裁定其人选;而在美国,则是授予债权人会议权利选定人选;在德国,既有债权人会议圈定人选,又有法院等作为辅助。基于这些国家的经验,我国较适宜以摇号的形式去决定最初的破产管理人选,同时赋予债权人否决权。

(3)提升破产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强化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破产管理人是直接处理破产事宜的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与职业操守,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同时,监督不可或缺,而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需覆盖到多方利益主体。因此,在立法层面应当设立破产法庭,由债权人会议主席、政府协调机构、债务人等多方面共同推举一名或几名具备基本法律知识的监督者作为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人。

(4)设立破产专项基金,给予破产管理人一定保障。一些有资质和能力的破产管理人积极性不高,很多管理人的酬劳低微,甚至有部分管理人主动申请取消资格。应健全激励保障机制,提高破产管理人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综上所述,“僵尸企业”治理对维持市场竞争秩序,降低企业杠杆率起着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导向,借鉴国外和国内处置僵尸企业的成功经验,建立与“僵尸企业”治理相配套的组织体系,按不同类型企业情况选择不同的治理策略,实施分层治理,从而使其更好地转化成正常企业,或最大程度地降低“僵尸企业”带来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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