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涉税政策对建筑业的影响*

2020-01-18 07:00蒋菊香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工期建筑业发票

蒋菊香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湖南 长沙 410116)

一、疫情防控对建筑业工程计价的影响

(一)工期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筑行业因为疫情防控对工程工期产生的影响,可以对工程的工期进行调整,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合同双方磋商;关于工程工期的延期,原则上应以项目工程所在地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起至解除之日止为考虑的最基本要素。

(二)工程付款及发票

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工程工期延期,还要考虑工程付款及发票开具的时间是否调整。(1)关于合同中规定具体付款时间问题,要根据工期调整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调整付款的时间。尤其要规避有可能出现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而因工期调整没有收到款项,最后导致需要缴纳增值税的税收风险。(2)关于合同中规定具体发票开具时间问题,要根据工期调整情况考虑是否需要调整发票开具时间。具体实操调整应主要依据财税〔2016〕36号和财税〔2017〕58号文件中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考虑是否调整发票的开具时间。

(三)工程计价调整

因疫情导致的工程计价调整主要由于价格和工期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价格因素即因防控疫情影响导致的工程人工成本、材料采购、机械使用等成本如果发生了超出正常风险值,若工程合同对其价格因素双方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可考虑根据当地工程计价文件中的有关价格风险分担原则通过双方协商调整解决。另一方面,工期因素即因防控疫情影响导致的工程停工及工期延误的损失,若合同双方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考虑结合损失情况、风险承受等诸多因素,根据公平原则由合同双方通过协商合理分担。双方协商时合同的约定可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而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成本费用及损失的增加,适用不可抗力相关条款的合同规定,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进行协商约定。(1)停工损失。因疫情影响造成在工程停工或延期复工期间,项目发生的周转材料摊销的增加、施工设备的损坏等停工损失当由承包人承担。(2)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因疫情影响造成在工程停工或延期复工期间,项目发生的工程清理费用和工程修复费用的增加等工程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赶工费用。因疫情影响导致工期延期,工程复工后如确因发包人特殊原因需赶工的,必须先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再明确赶工费用的计取方法和标准,并签订双方的补充协议。

二、疫情防控涉税政策对建筑业的影响

(一)小规模纳税人新政对建筑业的影响

1.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对建筑业的影响

(1)建筑劳务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即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或者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不变或者不免增值税。例如,湖北省外某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适用征收率3%缴纳增值税,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应以取得工程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其计税销售额,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果建筑服务项目需要预缴增值税,则减按1%预征率预缴税款。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或者免征增值税的调整政策所指的是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在提供建筑服务时的税收待遇,如果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在提供非建筑服务时则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例如湖北省外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取得了出租房屋收入,应适用征收率5%开具增值税发票,因为出租房屋不属于提供适用3%征收率的建筑服务。

(2)建筑劳务预缴停征或减征。关于适用3%预征率的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项目税收调整,对湖北省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停预缴增值税;而在湖北省外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预征率的多少取决于建筑业纳税人的注册地,而不是项目所在地。例如,武汉市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在上海市承揽项目,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需预缴的建筑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又比如,长沙市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武汉市承揽项目,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需预缴的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建筑劳务发票变化。小规模纳税人建筑劳务发票因新政变化要注意两点,一是发票实操是以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依据。例如,湖北省某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该项目在2019年4月完工,假如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质保金,且未开具发票,2020年5月20日收到质保金60万元,那么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即为2020年5月20日,免征增值税,按规定应开具“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调整后的发票问题。湖北省建筑小规模纳税人可按照税收政策享受免税优惠,也可放弃免税待遇,按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专用发票;湖北省外建筑小规模纳税人可按照税收政策享受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也可放弃按照1%征收率申报纳税,而采用按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票。

(二)发放个人防疫物资、补贴优惠政策对建筑业影响

1.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的规定,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策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此项政策规定享受的主体是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疫情防控人员,其中疫情防控人员就包括了建筑工地在停工期间现场管理及保卫人员、隔离观察区工作人员。关于企业备查资料的问题,此次对符合要求的相关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时,支付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的单位无需申报,仅将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2.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实物免征个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的规定,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享受主体是指企业单位员工,建筑企业没有要求必须是工地上的员工;享受条件是企业单位用于预防新冠肺炎而发放的实物,即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文件明确规定“不包括现金”,所以建筑企业给每位上班员工发放的疫情补贴,不符合免税规定,需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免税、简易计税的工程项目用于预防新冠肺炎发放的实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具体实务操作时,建筑企业购买包括预防新冠肺炎防护物资等取得增值税专票的应先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再按照免税、简易计税项目的实际投入使用的数量和金额,计算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当期做进项税转出。

(三)防疫捐赠优惠政策对建筑业的影响

1.防疫捐赠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的规定,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即间接捐赠),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即直接捐赠),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防疫支出的所得税新政主要发生了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方面取消了税前扣除比例的限制,另一方面取消了捐赠程序的税收限制。另外,建筑企业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防疫捐赠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建筑业的影响

(1)纳税申报。建筑企业在享受防疫捐赠支出全额享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下转P24)(上接P16)扣除待遇时,按照相关政策建筑企业应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将防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中,即采取以表代备方式申报。

(2)计税价格。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建筑企业将单位的资产用于对外防疫捐赠,因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了改变,则应按对外防疫捐赠的资产公允价值确定其销售收入计税,其成本按正常销售确定,捐赠扣除金额则按公允价值确定。

(3)捐赠凭证。建筑企业通过公益组织或政府相关部门的间接捐赠,应要求接收方按规定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在票据中注明相关防控捐赠事项;建筑企业直接捐赠给抗击疫情定点防治医院的医疗物资,医院需开具接收函,接收函还需注明捐赠物资的价值;若医院接收函未写明金额,可留存购买医疗防护物资时的发票等购买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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