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电子烟消费税的可行性研究*

2020-01-18 07:00黄健李丽荣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消费税卷烟烟草

黄健,李丽荣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税务局, 河北 石家庄 050019)

电子烟是一种模仿卷烟的电子产品,有着与卷烟一样的外观、烟雾、味道和感觉。根据我国目前的消费税税目,并未将电子烟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对电子烟到底该不该征消费税,如果征税又该征多少才算合理?这项议题从电子烟诞生以来一直备受税务界及传统烟草行业关注。

一、电子烟行业的产生和发展现状

目前全球90%以上的电子烟来自中国,中国是世界上电子烟产量最大的生产国和出口国。2018年国内电子烟从业人数超过200万人,年销售总额超337亿元,出口总额接近300亿元。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显示,国家标准计划《电子烟》于2017年10月11日下达,属强制性国家标准,但时至今日,该标准未正式颁布执行。在标准未正式通过并实施之前,国内电子烟生产混乱,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大量产品存在不安全成分添加、烟油泄漏、劣质电池等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整个行业处于无序竞争和“无产品标准、无质量监管、无安全评估”的“三无”状态。特别是一些电子烟企业为了提高产品的吸引力,随意添加各类添加剂以改变电子烟口味和烟油颜色,对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产生严重危害。2019年11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直至今日,在电商平台搜索电子烟,依然不予显示。多地区在线下对电子烟销售进行阻击,成都、重庆等多个地区禁止销售电子烟;湖北十堰烟草专卖局将电子烟管控范围延伸到非学校周边的商场和店铺。受以上因素影响,虽然我国是全球最大的传统烟草市场,2018年卷烟销量约占全球的55.3%,但电子烟市场规模只有3.22%,渗透率仅0.6%,欧洲国家电子烟渗透率达42%,美国为31%,日本为21.7%,中国电子烟市场的增长潜力巨大。

二、全球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税目确定原则,我国对因过度消费会导致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负面影响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征收消费税。目前我国尚未将电子烟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但从世界范围来看,已有多个国家开始或正准备对电子烟开征消费税。

欧盟各国包括意大利、葡萄牙、匈牙利、希腊、拉脱维亚、罗马尼亚和斯洛文尼亚在内的7个国家已修改消费税法,把加热烟草作为一个新的产品类别列入征税范围。2014年意大利比照可燃香烟税率,对每毫升电子烟液征收0.3743欧元的消费税;其他欧洲国家采取了类似的基于电子烟液体积的低税率从量税;拉脱维亚采用混合税制结构,对电子烟液征收每毫升1欧分加每毫克尼古丁0.5欧分的从量税;塞尔维亚从2016年7月开始对每毫升电子烟液征收4.06塞尔维亚第纳尔的从量税(约合0.033欧元)。

美国有7个州的政府把电子烟视为传统烟草产品进行征税,阿拉斯加州、马里兰州、芝加哥市和哥伦比亚特区都推出了电子烟消费税;印度尼西亚政府于2018年7月1日起对电子烟烟油征收57%的消费税,对蒸汽烟烟油征收消费税是对目前烟草产品消费税规定的一种扩展;沙特阿拉伯于2019年5月15日通过修改法案,对电子烟产品征收100%的消费税;阿塞拜疆从2019年1月1日起对用于电子香烟的液体征收每升20马纳特的消费税,相当于1000支传统卷烟的消费税;俄罗斯从2020年起对每根电子烟征收40卢布,对每毫升烟液征收15卢布的消费税。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认识到了电子烟是传统卷烟的替代产品,其根本商品属性还是烟类制品。所以无论是基于我国消费税税目确定原则还是世界各国对电子烟消费属性的确认,我国都应对电子烟开征消费税。

三、我国开征电子烟消费税的影响

电子烟作为传统烟草的替代产品,在国内市场存在一定需求。从传统烟草产品的角度出发,征收卷烟消费税是为了解决“由吸烟所造成的医疗、环境成本问题”及弥补“相关财政缺口”。从目前发展趋势来看,未来我国电子烟行业将会在更规范的秩序下逐步发展壮大,对拉动内需及促进我国烟类市场消费转型具有一定意义。

(一)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虽然有部分地区出现了禁售电子烟政策,但应该看到电子烟对人体的危害较传统卷烟较小,对电子烟不能一禁了之,而是应该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电子烟行业发展。通过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要求生产企业在生产制造、成本核算、销售渠道等方面符合消费税征收的相关条件,进而规范整个行业的财务核算、产品标准、质量控制及相关监督机制的建立,推动电子烟行业规范和健康发展。

(二)有利于收入再分配合理化和补充财政收入

消费税的征收所产生的收入效应是通过对某些特定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从而把高收入阶层的一部分收入转化为用于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实现消费税的收入再分配。作为非生活必需品的电子烟,已在世界范围内多个国家开征消费税,我国也应加快对电子烟征税的进程,对国内收入进行再分配。与电子烟相比,我国传统的卷烟销量年年攀升。根据有关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烟草行业实现工商税收12056亿元,同比增长4.3%,上缴财政总额11770亿元,同比增长17.7%,利税总额和上缴财政创历史新高。从长远来看,传统卷烟销量的下降是历史必然,国家财政收入也可能受此影响而减少,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能有效弥补卷烟销量下降带来的财政缺口,补充财政收入。

四、开征电子烟消费税的可行性

目前我国对卷烟消费税征收的环节有两个:一是在生产环节按从价税和从量税分等级对成品烟征收消费税;二是在批发环节对甲类和乙类卷烟再加征一道11%从价税和每标准大箱250元的从量税。这种征收方式主要取决于我国烟草专卖制度,更便于税收征管,只要管控烟草生产企业和各地负责批发卷烟的烟草公司就能及时足额地征收烟草消费税。根据目前国内法规,电子烟既不属于药品,也非保健品、医疗器械,更不是传统烟草。如果对其开征消费税,如何确定税目、税率及进行税收征管都需要开展大量调查研究。

(一)征收电子烟消费税的税目及征收环节

作为电子烟核心原料的电子烟液,其来源是从植物中提取的精华液并加入食用香料,主要成份是丙二醇、丙三醇和食用天然香料。电子烟液中含有尼古丁等有害物质,通过检测可测定出其具体成份及含量,可对相关物质的数量按一定税率计算消费税。因此对电子烟液征收消费税是目前比较可行的方案。

对电子烟的征收环节有两个途径:一是参照传统烟草行业的管理模式,以电子烟液生产企业为缴税人征收消费税。一方面可从源头管控电子烟产量,使电子烟消费税完全加入到产品价格中;另一方面便于税务部门进行征管和风险管理。电子烟批发企业在购进电子烟液时,向供货方索要消费税完税凭证备查,如电子烟液的生产厂家不能提供消费税完税凭证,则由电子烟的批发企业补交消费税。二是在电子烟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根据不同税目的电子烟明确消费税金额,并由零售商代扣消费税,按月统一进行申报。这种方式会加大税务部门的征管成本和风险管理难度。但是我国从消费税改革趋势来看,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能更直接地对消费税纳税人进行征税,收入分配时可考虑给地方进行留成,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地方征收消费税的积极性。

(二)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可行性建议

电子烟作为传统烟草制品的补充,其自身存在较大的健康和安全风险。我国在制定电子烟消费税政策时应充分考虑使用电子烟对医疗及环境的影响,评估电子烟产生的危害,再拟定出最适合国内长期发展的电子烟消费税法规。此外,我国可按电子烟液中的尼古丁含量进行征税,对不含尼古丁的烟液不征收消费税,促进电子烟液生产企业不断进行技术革新,开发出更健康的产品,使我国烟类制品的消费结构更趋健康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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