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评奖场域中的评委会及其运行机制

2020-01-18 18:15任美衡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评奖文学奖文学

任美衡

(衡阳师范学院 文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2)

在文学价值评估体系中,文学评奖历来是复杂、动态而不断趋向平衡的,不仅涉及的因素、范围与对象极为广泛,而且程序繁多、矛盾突出并缺乏确定的参照标杆。因此,要理清文学评奖的运行机制,始终是个难题。不过,评委会作为文学评奖系统的关键构成,不但是其“神经中枢”,而且还影响着文学评奖的方方面面。因此,通过对评委会的结构、功能及效果等方面进行考察,我们将可廓清文学评奖是如何运行以及如何呈现的。

一、评委会是怎么“形成”的

对于任何文学奖而言,作为评奖的具体承办者,评委会是不可或缺的。何为评委会?概括地说,是指在各项文学奖中由具有终审资格的人员构成并主持评奖业务的临时性组织。不同的评委会功能既有差别,又具有共性。评委会普遍下设秘书处或评审团或评奖办公室,承担日常的具体工作。有些文学奖由于参评对象过多,或许还会采取权宜之策,将评委会设定为两个层次,即初审委员会与终审委员会,如华语传媒文学大奖就设置了提名委员会,茅盾文学奖在初期评选中也曾设立过读书组等。为了更好地开展评奖工作,初审委员会与终审委员会在成员遴选方面,会力图避免发生全面交集。相对而言,初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所关注的对象会更为广泛一些,尽可能将符合评奖标准的对象都予以推荐;但对于哪部作品更有资格获奖,他们是不作裁决的。所以,初审委员会与终审委员会的使命是不同的。不过,也有例外的时候,如首届茅盾文学奖评选,初读组的谢永旺等5 人并未进入终审委员会,但在事实上却担当着终审委员的角色。茅盾文学奖第2-3 届部分初读组的成员与终审委员会的成员也有交集,当时就引起过广泛的争议与讨论。

那么,评委会是如何形成的呢?因为,这不仅关系到文学奖的形象与权威性,还潜在地考验着中国文学发展的未来,甚至还决定着文学在当代社会中的影响力。因此,考查评委会的内在构成,是我们理解文学评奖及其担当的重大使命的关键所在。不同的文学奖自有不同的遴选方式,然而,拨开喧闹的表象,拂去行业、单位及社会位置的尘埃,将其资格、身份与功能进行归类,我们会发现,各项文学奖评委会在深处都呈现出了“超稳定”的结构。如从方式而言,无论是国家文学奖还是民间文学奖等,在提及评委会的时候,都会有意识地强调与交代,如主办方将聘请有关领导、专家与学者组成X 届X 次文学奖之评委会,力图树立“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群众性”等形象。各个层级的文学奖为了充分展示其正义、公平与民主,普遍会通过不同方式慎重遴选评委会成员;不过,指定、抽调和参与是其中评委会成员的主要来源途径。

(一) 指定关键岗位的部分人员介入评委会

文学奖主办方为了引导文学奖的走向、程度与可持续性,全方位实现其办奖意图,会有意识地指定若干处在关键岗位的人作为成员。这些人员代表着主办方,以专业参与的方式,行使着若干不可替代的管理职能。例如作协系统的文学奖,基本上会指派系统内某些专家深度、全程参与整个评奖过程。若干网络文学奖也会指定部分网站的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代表着网站并表达主办方核心诉求的重要人士参与,如华语传媒文学大奖主办方会指定某些专家以不同方式尤其是以评审专家的方式介入。被指定者或者位高权重,或者声誉卓著,或者成果丰硕,理所当然地成了文学奖主办方的代理人。因为岗位的重要性,在评委会中,他们普遍地具有不可替代的话语权。

(二) 从评委库中抽调相关专家组成评委会

每种文学奖都有自己的评委圈子,不管这个圈子是大是小,往往都有着非常紧密的关联性。相关人员都是社会上或德高望重、或成就斐然的某个领域或行业的代表性专家学者,在文坛上有着巨大的话语权。在长期的文学实践中,他们不但熟悉文学规律并以之为指导,而且还掌握着相当的文学资源,在学术造诣上确有真知灼见,广泛地建立起了卓越的学术声誉,甚至形成了独特的学术品牌。他们对文学的判断、裁决与推崇普遍具有引领潮流、应者云集的效果。主办方喜欢将这些文坛“大人物”纳入队伍中,组成权威化的评委会,藉此撑起文学评奖的影响力。当然,由于新兴的文学奖尤其是网络文学奖的风起云涌,以及基层文学奖的联翩而出,仅仅依靠这些“大人物”肯定是不够的;尤其是某些文学奖由于等级、档次与其他缘由,也很难与许多大牌的专家们建立起密切的学术联系。与此同时,老牌的文学评奖也需要更多的新生力量来补充、输血,从而实现与时俱变,所以,文学奖项之“多”与高素质文学批评人才之“少”的矛盾极为突出。因此,许多评委库都出现了供不应求的情况,也导致了诸多有影响力的评论家交叉出现在不同层级的文学奖评委库中;相应地,文学评奖也会因自我等级、档次及其认同度而容纳相应层级、档次与认同度的评委,从而最大值地建构起与自我相适应的评委库。

(三)国家宣传文化部门管理人员参与评委会

这主要是针对那些有国家力量参与的文学奖而言的。这些管理人员身份是复杂的,既是国家文学的推动者,又是术业有专攻的专家,还是具有特殊身份的评委。多重身份、背景及其分量,使他们自然有着高于普通人的话语裁量权。

除了指定、抽调和参与等三种主要途径,一些其他方式的文学评奖还在不断地开创评委选拔的新方式,如腾讯书院文学奖的评委就是以特别邀请的方式参与评委会的。总之,通过世袭制(连续担任多届文学奖评委)、遴选制(公开择优选拔文学评论人才并竞争上岗)、特邀制(主要针对那些专业成就突出、地位显赫与话语权较大的对象)等方式,评委会风云际会,聚集了各方文学人士,并成为文学评奖当之无愧的担当者。

二、评委会是如何“实践”的

从理论上与实践上而言,文学评奖的成立与延续,主要依赖于评委会。如果缺乏这个“枢纽”,文学评奖就将陷入程序的非正义性,那么效果也就可想而知。然而,评委会并非只要参与,就可以绝对保证文学奖的正当性及可持续性。事实上,在文学评奖过程中,评委会既不可替代,又需要通过许多规定“动作”来予以实践并达到目的;还需要借助诸多办事机构、评选模式、监督与纪律,以及合理的程序仪式等,才能推动文学评奖活动的顺利进行。

(一) 评奖机构

作为评委会的下设机构,评奖办公室主要处理文学评奖的日常事务,大力推进文学评奖工作的开展。

1.建立。大多数文学奖都会设置评奖办公室(或曰秘书处) 以及其他履行相关功能之组织。作为日常的办事机构,不管是高层次的奖项还是小规模的奖项,评奖办公室都是不可或缺的,它由主办方根据评奖需要而设立。在业务上,评奖办公室隶属于评委会并接受评委会的指导,成员普遍由奖项主办者从各个部门抽调若干具有美学功底、艺术修养或者其他学科素质之人组成。尽管评奖办公室主要是做若干行政性事务,但是“专家”与“行外之人”所起作用肯定是不同的。评奖办公室主任或者副主任,作为文学评奖的具体操办者,只有具备了评委资格才会得到任命,他们普遍会成为评委会的当然成员。他们身负重任,不但要具体负责文学评奖的日常管理工作,而且还要以高超的专业知识理顺文学评奖的规则。由于处在十分关键的位置,他们既要具有专业素养,又要具备行政能力,能娴熟地协调好文学评奖的具体事务,竭力保障文学评奖活动的顺利进行。如雷达曾担任过第3-5 届的茅盾文学奖评奖办公室主任,谢有顺曾担任过数届华语传媒文学大奖之秘书处负责人。对于网络文学奖或其他不等规模、层次与级别的奖项而言,这个角色也是极为关键的。那么,在文学奖的程序序列中,评奖办公室到底要做哪些具体工作呢?奖项不同,评奖办公室的工作内容肯定会有差异;但既然是担任评奖任务,若干工作性质又具有共通性。因此,主办者通常仅聘用评委会主任、副主任等少数几个人,然后再授权评委会主任聘请在文学部门、文化领域及相关行业中有影响的专家担任评委会成员等,组建评奖办公室并办理其他事务。

2.任务。评奖办公室在授权成立之后,工作事无巨细,繁重琐碎,但核心任务则具有高度的普遍性。(1)接受评委会主任委托,在全国聘请有影响力的作家、编辑、批评家、宣传文化出版部门负责人、网站管理者,以及提供赞助的文化人等组建评委库,并在其中随机抽取若干成员组成评奖委员会,予以聘任并颁发证书。(2)发表文学评奖通告,确定文学评奖的范围、对象及注意事项等。(3)通过各种渠道,征集、筛选、审查参评作品并授予“候选”资格。(4)安排文学评奖的具体时间、地点及程序仪式等。(5)在严格的纪律监督下,以合适的方式进行公正、公开、公平的文学评奖活动。(6)上传下达并协调、理顺文学评奖攸关方的关系,保证安全的文学评奖环境、秩序与空间。(7)与各类媒体保持紧密联系,及时公布文学评奖的方案、进程与节奏,接受各方的批评并作释疑与改正。(8)当文学评奖结果出来之后,筹备、安排并周全地组织颁奖典礼等,既要做好规定“动作”,还要虑及意外情况,事无巨细,都需要评奖办公室考虑周到并竭力办好。虽然各个文学奖奖项难以整齐划一,各个评奖环节也会详略有别,但关键步骤却是不可省去的;否则,将会使文学评奖发生重大失误,甚至带来生态性灾难。评奖办公室虽然任务繁重且费力不讨好,但又丝毫马虎不得,稍有差错就会引来无数误读、批判与根本性质疑。在此之外,评委办公室还需要保证评委们的安全、健康,如照顾年纪大的评委的身体、精力与情绪,为评委们的高强度脑力劳动减压,促进评奖的客观、公正与科学等。

3.权限。从理论上而言,评奖办公室只是一个行政办事机构,是为文学评奖服务的,不能直接参与到文学评奖的决策中去。在主任和副主任之外,评奖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普遍不是评委会成员,对于文学评奖没有实际的发言权,也难以左右文学评奖的走向。而对于评奖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等评委会当然成员,从理论上而言,也仅有一票的权力。他们作为评委会中的一分子,虽然可以自由地表达自我愿望与审美诉求,但却无法左右其他人的意志。由于所有的评奖程序都是预先设计的,评奖办公室主任虽在若干方面具有相当的操作权力,但一般情况下,对其他评委是很难产生根本性影响的。

不过,情况也并非是绝对的。实事求是地说,在很多文学评奖中,评奖办公室又有着极大的干预能力。首先,基于评奖办公室主任个人的能力,或者制度之外的人情因素等作用力,如聘请哪些评委等,就具有相对灵活的操作空间,甚至可以影响文学评奖的结果。其次,如果评奖办公室主任的个人意志对评委有倾向性的暗示,也会对文学评奖造成极大的困扰;尤其是评奖办公室主任处在参评对象与评委会成员之间,如果出现“非文学性影响”等情况,或者来自更高权力的干预等,将会对文学评奖产生关键影响力。改革开放以来,各种评奖运作方式及其舆论影响屡见不鲜。所以,在制度设计的客观性与实践操作的主观性之间,评奖办公室的权限是有着巨大弹性的。如何抵制消极方面、发扬积极方面,各种文学评奖都在不懈地探索,以维护各自的声誉与权威。

毋庸置疑,评奖办公室是不可或缺的,但其积极作用与消极影响也是并存的,确实难以断然取舍。面对各种“疑难杂症”,对于评奖办公室,我们既不能偏激地取消之,又不能武断地怀疑之;我们应该以实践为基础,在评奖过程中不断地寻求解决之道,使评奖办公室真正地发挥文学评奖的“按钮”作用。

(二) 评奖模式

评奖委员会虽然总体地“统帅”着文学评奖的方向,但其评选模式却是多种多样且有着个性差异的,具体可概括为两种模式。

1.议决模式。评委们以圆桌会议形式,共同决议出获奖作品。(1)合议制。评委们在评委会内部,以公开讨论的方式,商议哪些作品可以获奖,为什么获奖;哪些作品需要被淘汰,为什么被淘汰。合议制优点在于,可以有效地集中大家的智慧、统一各人的意见,从而得出让绝大多数评委都认为合理的结果。(2)量化积分制。预先设置文学评奖的若干标准,然后根据指标体系,对参评对象进行量化打分,得分最高者自然就成了“胜利者”。评价指标既包括主题概括、形象塑造、结构艺术、书写技巧、语言运用等内部因素,也包括市场销售、政府奖励、专业影响、权威评论、顶格研讨会等外部因素。不过,评价指标体系看似客观,但可能也会与文学评奖本体价值产生偏离,如当下许多畅销书显然占据着更多优势,但某些“好卖”的获奖作品未必就有力地佐证了文学评奖的经典性。(3)推荐制。在评委会内部,普遍由三个及以上评委联合提名,其他评委复议,或者由评委会共同推荐若干作品直接进入终审程序,这类作品获奖的概率极大。推荐制虽然目标明确,针对性强,在评审过程中还省却了诸多矛盾与冲突,显得高效、迅速而有力,但也被指存在着专制、特权与独裁等缺陷,且容易与读者产生审美的隔膜与距离。

2.票决模式。从理想角度而言,评委会成员都是平等的,每人都有投票的权力,且最大可能地祛除了权势、地位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干扰。评委们从不同角度介入评奖对象,各自发表独立见解,并根据主体的审美判断,实施神圣的投票。每个评委都无法独自决定获奖作品究竟归属何方,而是基于各自代表的审美趣味、知识水平及其他非文学因素“合力”推出;各种意志相互碰撞、对抗、协调,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决出最终的“胜利者”,藉此推动文学评奖质量不断提升。在具体的评奖过程中,票决制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1/N 轮投票及其获奖作品就充满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如某些作品在“1-N”轮初选中得到了全票,但最终又未必获奖;某些作品在初期投票中勉强过线,但结果却赢得了大奖。

(1)优势。对票决制而言,如果真正地按程序办事、按规矩办事、按美学原则办事,文学评奖结果就会充满不确定性,从而真实地贯彻了评委会的主体精神,并且极大地满足了整个社会的阅读期待;因此,票决方式赢得了绝大多数文学奖的青睐,如茅盾文学奖为了显示其典型性,评委会由18 人(第一届)扩充到了62 人(第十届)。尽管质疑不断,效果也并非尽如人意,但却难以找到其他更好、更有效的办法来替代它,评委会藉此逐步掌控了文学评奖的过程。其他如鲁迅文学奖、华语传媒文学大奖、银河奖、星云奖和诸多地方文学奖等,虽然非文学性因素干扰过多,但票决制也越来越占据着主导地位。在目前的环境、条件与场域中,最大可能地杜绝了诸多意想不到的漏洞,真正地实现了评委们的评审权力自主化。票决制的优势在于,将自由、民主、平等作为文学评奖的核心思想,充分尊重评委们的个体意志,广泛地汇聚了社会不同的审美主张。作为审美意志的“最大公约数”,票决制更有利于促进获奖作品获得大众的认可、经受时间的检验和担当历史的审判。在残酷的优胜劣汰中,文学评奖藉此建构起了典型、权威而又颇具代表性的品牌形象。

(2)劣势。票决制的短板也是非常明显的。在若干文学评奖中,难以避免部分评委的“从众”心理。①从心理学角度而言,当某些作品赢得部分具有话语权的评委赞同时,也不排除其他评委出于各种原因予以附和,他们难以或者“不敢”理直气壮地表达自我的审美意志。②票决制很难满足所有评委的期待。评委会是由各个方面的代表组成的,票决制容易“遮蔽”个性化的反对声音,复杂的文学事实常被简单的方法所阉割。③少数服从多数让某些探索性很强的作品难以脱颖而出,“遗珠之憾”就不可避免,如茅盾文学奖就错过了《活动变人形》《古船》等优秀作品,诺贝尔文学奖就错过了卡夫卡、托尔斯泰、鲁迅等伟大作家。④票决制选出来的获奖作品难以避免大众化,容易发生“有高度”但“缺高原”的情形。正如雷达所说的,以妥协获得的结果容易导致“最优秀”的文学作品就此被埋没;而妥协往往会挫伤文学探索与创新的锐气。⑤在当前的文学制度下,评委不仅聚焦着某个方面的文学思潮、流派及现象,而且还代表着某个区域、阶层及群体的文学力量,甚至还担负着其他光荣使命。因此,评委遴选就显得极为错综复杂。⑥评委们的知识、素质、水平、兴趣,以及胸怀、眼光及方向都是各不相同的,尤其是各人对何为“好作品”的领悟也是参差不齐的。生搬硬套票决制,可能导致文学评奖出现意外情形,也达不到“合力”的最大化。⑦每个评委都是有血有肉的“社会人”,尽管文学评奖有纪律监督、道德约束及文学良知支撑,但在现实生活中,他们也面临着人际关系、价值偏至及力量平衡等多种考验;所以,文学评奖中出现“背离”自我意志的投票现象也是可能的。⑧文学评奖处在批判与争议中,不管若干说法是否空穴来风,但票决的权力空间还需要更为有效的净化与规范,却是不容置疑的。

实事求是地说,票决模式开启了文学评奖的“新时代”,但其中伴随着种种困扰也亟需果断解决;尤其是当评委会成员多重身份纠结在一起且立场模糊时,掀起的波澜将更为不确定,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评奖的风险性。

(三) 评奖职责

在文学评奖中,评委会既起着关键的枢纽作用,又多方面决定着其成败。因此,对评委会的选拔,正常的运作和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评委会毕竟生存于现实社会中,评委们也是活生生的有七情六欲的人,处在中国的人情社会中,怎么可能完全切断其与外界的联系呢?!尤其是作为资深的文学工作者,他们还有着极为个性与独特化的审美趋向。因此,评委们在文学评奖中如何能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1.道德标准。基于评奖实践而言,无论何种文学奖在设置之时,都有着良好的初衷,希望能建构起自身的文学品牌。因此,在对评委的遴选方面,尽管限于条件,各种文学奖对评委的水平、影响及专业诉求是不一样的;但在“准入”方面,对那些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作家、批评家,或者文学期刊负责人、编辑以及其他专家,都会有着潜在的职业道德标准。那些在专业领域声誉良好、处事公正、政治正确、业务权威、可以作为榜样的对象,肯定是作为首要人选的。然而,在参差不齐的文学评奖中,并非所有评委会成员都可以达到如此高度,因为道德水准缺乏可操作的、量化的指标体系。所以,如何界定评委会成员的职业道德、专业素质及人文修养是具有弹性的,仅靠底线要求,评委会成员难免参差不齐。因此,对评委会成员的慎重择选,在“门槛”方面就代表了文学评奖的可靠性。

2.文学良知。评委遴选关系着文学评奖的生死存亡。尽管限于条件,难免会产生鱼龙混杂的情况,但在总体上,被纳入评委会的成员,都是经过了多方考量与权衡的,对文学有着坚定追求并奉为圭皋的人。设置者为了文学奖的生存与未来,以严格标准遴选出来的评委会成员,普遍怀着高贵的文学良知,既充分地呵护着这份荣誉,不遗余力地为文学发展而奋斗;又坚决地杜绝种种利益、诱惑及其他有害文学评奖的事情。他们会根据自身的独立判断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票决出自我、群体与大众认可的、真正代表了场域内最高水平而又符合要求的优秀作品;拒绝指鹿为马、混淆好坏,去力捧那些完全不靠谱的参评对象。虽然不排除极少数人的私心、违规及其他不良企图,但在总体的好制度中,评委个人的力量是极为有限的。文如其人,评委们普遍将文格与人格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所以,以“逆推”的逻辑方式,可以肯定,绝大多数评委们对文学良知的坚守是忠贞不二的。

3.纪律约束。其实,在每种文学评奖中,不管评委会主动与否,总会有刚性的纪律、规则与条例约束着,以显示文学评奖的公正性。它们既可能是主办者强行设置的,也可能是评委会主动要求并硬性加持的,普遍表现为:不接受人情请托,严格按照程序制度办事,实行回避制度;不涉及金钱与财务,不屈服于利益与权力,不走捷径与老路,而是甘心作铺路石,戮力地推动着文学向前发展。纪律是刚性的,如果触犯,就会受到严厉的处置与惩罚,代价是巨大的。在评委们面前,纪律与约束有形地竖起了道道墙垣,使有害的行为止于此处,从而保证了评奖活动的规范性。

4.舆论监督。虽然纪律是有形的,但毕竟也是有限的,如果缺乏参照系,规范性也就更难以体现了。而社会舆论却犹如空气一般无处不在。文学评奖的程序、过程、构成部分及相关的所有事宜,尤其是评委会所涉及的事情,都是非常“透明”的,且置于有力的监管之下。社会舆论也是最不讲情面的,或许还会存在着过度批判的倾向。苛刻的、立体的舆论监督“照亮”了四面八方、里里外外,甚至将每个角落都“裸露”在阳光之下,任何微小的瑕疵都会被凸显、放大并清晰地呈示出来。对于“误判”的地方,社会舆论既会力尽所能地作出合理的阐释与说明,又会力争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纠正,从而保证文学评奖的合理性、合法性、合情性。

5.法律权威。实事求是地说,文学评奖真正触及法律风险的概率并不大,但法律的权威性却又是绝对不可缺席的。法律对于评委会的约束,并不在于具体的操作,而是在于守法者的敬畏之心。对于神圣的法律边界,每个评委都自觉地遵守与维护着。在文学评价场域中,法律又被具体地内化为种种规则、精神与尺度,推进文学评奖的科学发展。当遵纪守法成为评委会成员的自觉要求时,那么,他们也就将大公无私、按照规定办事等视为理所当然的事情。评委会藉此通过内外各种措施,力尽所能地打造自我,从而最大限度地优化文学评奖的“阈值”。但法律不是万能的,意外情况也偶有发生,即使有了各项法律的坚强保障,仍有不少文学奖因为评委会的低效运转、风险系数增加以及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而每况愈下,乃至不得不退出文学舞台。不过,从实践及走势来看,文学评奖都在殚精竭虑地生存着,力求在文学评价场域中赢得最大概率的生存机会,并进一步发展壮大。

通过评奖办公室的功能发挥、评委会的健康运转及其种种监督、管理与净化措施,文学评奖不断地树立起了各自的品牌、优势与声誉,初步地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与典型化。文学评奖藉此实现了螺旋式的上升,在发展中不断进步。

三、评委会的功能表现在哪些方面

在文学价值评估体系中,文学奖是极具实践性的环节;而在文学奖的运行机制中,评委会起着枢纽作用。那么,从文学评价体系角度而言,评委会又有着怎样的功能?其体系功能又表现在哪些方面呢?客观地说,评委会是个“大熔炉”,既将不同的文学评价方法、主体、价值取向及标准等汇聚起来,又通过矛盾、对话、协调,充分地理解并形成“合力”与功能矢量,从而真正地将其与文学价值评估体系全方位地融合、对接并深刻地显示出来。

(一) 评作品

评委会聚集了众多优秀的文学工作者,他们的根本任务就是为文学奖遴选出“最优秀”的文学作品。然而,评奖又并非等于批评家、作家、编辑/出版家及其他文学工作者的个体活动,在具体的文学评价实践中,他们可以根据各自的爱憎,对参评对象进行个性化选择。文学评价需要科学、理性与实事求是的态度,为此,他们有资格、有权力作出独立的判断。评委会成员由于各自身份复杂,且担当了无数的责任、义务与期待,因此,他们需要以集体“合力”来决定获奖作品之归属。在评委会中,由于每个评委不但有主体差异,而且还存在着趣味、学识及能力的不同,因此,获奖作品的出台,不但聚集了各个评委的意愿,倾听了来自各方的批评,根除了各种评奖的障碍与阻力,并最大限度地凝聚了共识及其支持。所以,获奖作品“显影”了中国文学价值指标体系的基本元素、复杂反应及其不同观念冲突,并通过“显微镜”予以了精确的呈现。优胜劣汰是常理,但例外情形也时有出现。不管胜负与否,对作品进行审美判断的过程,其实就是评委会将文学价值指标体系运用于评价实践,并藉此建构文学评价学的过程。这种“根本任务论”,核心地概括了评委会的职责、功能与使命。

(二) 树形象

评委会有着根深蒂固的内在诉求,不仅希望通过票决制遴选出“最优秀”的文学作品,而且希望建构起文学评奖的形象诗学。

1.遴选“最优秀”的文学作品。毋庸置疑,文学评奖总会出现倾向性,通过遴选符合标准的获奖作品来推动某些类型的文学思潮、流派的发展,并藉此表达主体的审美精神。对于文学批评,鲁迅曾这样说过:“我们曾经在文艺批评史上见过没有一定圈子的批评家吗?都有的,或者是美的圈,或者是真实的圈,或者是前进的圈。没有一定的圈子的批评家,那才是怪汉子呢。”[1]文学评奖又何尝没有“圈子”呢?尽管各自评出了“最优秀”的文学作品,但认同度既有限、又是参差不齐的。在共时层面,虽然会有普遍的标准,但每个“圈子”是不等同的;在历时性上,获奖作品及其文学奖项在文学语境的变迁中会不断地遭遇“重评”。所以,评委会遴选的“最优秀”作品,实际上是有范围、时段与方向的限制的。

2.树立特色的文学奖形象。文学评奖必须要靠优秀的获奖作品才能立得起来。获奖作品如果经不起历史的检阅,经不起读者的苛评,经不起时代、民族与文化的考验,那么,无论文学评奖设计得多么完美,都会被毫不留情地淘汰掉。因此,评委会全力以赴地拔擢好作品,打造文学经典,殚精竭虑地建构起文学奖的“品牌”,依靠品牌又不断地汇聚、选拔和提炼更优秀的文学作品。通过不断地循环往复,形成“卡里斯玛”效应,促进文学在方向、场域与节点方面的大发展与大繁荣,如银河奖与星云奖(科幻文学)、金盾文学奖(公安法制题材文学)以及华语文学传媒大奖等,都以某种明确的价值标杆与艺术特色,引领着相关文学类型不断地走向兴盛繁荣。

3.创化文学价值评估体系及其诗学。评委会不断地将文学评价的理念、实践及指标体系进行最佳耦合。文学评奖既呈示了文学价值评估体系建设的现实性、过程性及可能性,又提供了无数的经验、案例、目标及其动力;同时,还从价值观念与价值立场、价值尺度与价值取向、历史价值与当代价值、一元与多元、个体与群体、本土与世界、民族性与世界性、普适价值与核心价值、时代性与永恒性、文学性与非文学性、文学价值与审美价值、人民性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建设等方面予以多重创化[2]。立足于文学现场,瞄准文学价值取向的虚无与混乱,评委会以坚定的步伐,切切实实地从精神、内涵、情感、趣味、艺术、审美等方面重建新时代的公平、正义、崇高、奉献、理想等固有的、正确的、先进的文学价值评估体系及其诗学[3]。

(三) 建队伍

评委会成员来自各行各业,来自于沸腾的文学现场,他们自由地、天才地、创造性地发挥着各自的智慧与汗水,开辟着文学的新时代与新世界。1.力量整合。他们是率性的、有魄力的、奔放的,既敢于大胆突破已有的成规,又能科学地发现、遵循与优化文学批评的内在规律,最大限度地开发了文学批评的“潜能”;通过评委会的整合,他们实现了批评力量的最大化 “取值”,不仅消除了各种无形的“浪费”与“损耗”,而且也使文学批评在“1+1>2”中得到了超常的实践,充分证明了集体力量大于个体力量的简单相加。2.方向聚焦。评委会还担当着如何推动成员们改善文学批评方向选择之责任,将他们的知识储备、实践能力以及创新冲动都引导到与主流文学发展相同的道路上来,杜绝倒行逆施,千方百计减少文学前进的阻力,争取事半功倍的最大效果。3.人员优化。通过评委会的交流与平台展示,各位成员都得到了典型的熏陶与锻炼。他们的批评品质、个性与风格突出地呈现了出来,在文学评价场域中占据着不可替代的位置。评委会犹如个性、风格与审美的“大熔炉”,各个成员身处其中,既达到了提“质”增“量”的效果,又总体地呈现了评委会的形象、理念与意义,从而起到了全方位培养文学价值评估体系核心骨干的良好效果。

在文学评奖中,评委会的功能及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它为文学评奖的顺利开展与实现、为当代中国文学的繁荣昌盛及其经典化,为立足本土、走出中国、面向世界的文学梦之形成等,不但立下了汗马功劳,而且是不可取代的。

四、评委会的效率表现及其他

高效肯定是文学评奖脱颖而出的核心因素。然而,由于受制于文学环境、评委会自身的构架、参评作品的广泛性、文学评奖本身的经验、设置者的力量、以及程序的稳定性等多种因素,评委会的作用呈现为大小不均,无疑也影响了评委会在评奖实践中的重要性。不过,即使广受赞誉的文学奖,如诺贝尔文学奖、布克小说奖、龚古尔文学奖等,虽然积累了无数的经验,但在变动的现实面前,也无法达到百分之百的完美,总有许多意料之外的缘由冲击着评委会的基础任务,损耗着评委会功能的根本发挥,甚至危及到评委会自身的正当性。因此,评估评委会的功效,只能以“最大值”进行测量,通过资源的有效协调与优化配置,由此实现文学奖利益的最大化。

(一) 客观性态度

客观性是文学评奖的底线所在。如果缺乏了客观性,仅仅根据评委们的主观意图来遴选获奖作品,肯定会带来难以估测的后果,甚至将导致文学评奖陷入“信用破产”的境地。但是,评委们毕竟又是由个体组成的,完全杜绝主观性肯定也是不现实、不可能的。事实上,每个评委都有自己的独立判断及主观意志,因此,客观性态度“压倒”主观性态度主要表现为:首先,评委们努力淡化主体的情绪、偏见与私心,实事求是地根据自我的审美水平予以科学的判断。其次,评委会以集体的意志决定获奖作品。最后,评委会成员的审美趣味真正地代表了时代、民族与读者的审美趣味。客观性态度之“和”力所能及地“削减”了文学评奖的偏至化,呈现了审美“众筹”的精神。

(二) 公正性程度

在文学评奖时,评委会成员可以有自己的观念、趣味与价值取向,但评委会的集体身份决定了在面对具体的文学作品并予以评奖实践时,必须坚持三大原则:1.不预设立场,不偏袒作品,领会文学评奖的基本精神,平等地对待所有的文学作品,在同样的水平线上全面地概括、总结与审读参评对象的艺术价值。2.即使存在着瑕疵、非正义倾向与其他各种批评,也应该按照文学评奖的程序、规则与章法办事,不允许例外情形的发生,千方百计地提升外界对文学评奖的基本信任。3.如何坚守与砥砺价值取向正义性?评委会汇聚全体成员的智慧,以对文学创作、社会诉求与文学史负责的态度,努力超越现实、文学与审美的种种局限性,从中遴选出已经、即将与可能得到最大认同的“文学经典”[4]。

(三) 自主性限度

文学评奖是在场的,不可能超越“此时、此地与此作”,因此,自主性是有限度的。1.评委会的局限性。如诺贝尔文学奖也有“遗珠之憾”,部分获奖者也消失在文学史的“长河”中,从而留下诸多争议。各种文学奖囿于多重困扰,尤其是质量的参差不齐,导致“局限性”无形地凸显,甚至被予以放大,如意识形态权力对文学评奖的过度参与,评委会的小众化与读者的广泛性、多元化之矛盾。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由于文学评奖不断边缘化,难以对当代社会的精神文明、核心价值体系与文化自信重构发生预期的影响等,这都是评委会所欠缺并需要加以改进的。2.合法性之缺陷。合法性是评委会的“命门”所在,如果缺乏合法性,评委会将会深刻地危及到文学奖之正当性。然而,评委会之合法性,又并非全由设置者授权遴选这般简单。首先,只有设置者授权,才有文学奖建构,这是最简单、最基础的逻辑。但改革开放以来的文学评奖,评委会被授权并非是终身制的,而是采取次次评奖、次次授权的方式,从而具有了“临时”的性质。如此权宜与策略,虽然有效地保证了评委们的流动性,充分地覆盖了不同流派、区域与类型的文学工作者之参与,但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如在文学奖之“魂”的建构过程中,就充满了碎片性、断续性及拼贴性。3.底线则是不可突破的。虽然评委会以集体的名义票决出获奖作品才是正当的,评委会成员以个体名义操作的文学奖则是无效的;但是,当获奖作品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基本原则,或者触犯了法律、规章与制度的底线,其合法性也就将不复存在。

(四) 可能性向度

无疑,做好、做大、做强始终是评委会坚定不移的使命与目标所在。文学评奖只要存在下去,评委会也就将逐渐地制度化并变得越来越成熟,经验也越来越丰富,并能更有效地防范风险。

评委会将会有怎样的未来?普遍认为,首先,部分评委会可能会走向如诺贝尔文学奖的常态化,成员基本是固定的。如此,不仅可以保持文学奖的连续性,而且更有利于铸造文学奖之“魂”、之“德”、之“形”。其次,评委会将越来越走向规范化,会强化自我约束的内功,并最大限度地发挥潜能,从而助推差异个体变成类型个体。最后,评委会始终保持流动的状态,将变得更为精细、专业与协作,各类评委广泛地参与文学评奖。不过,在扩大影响时,也会发生着愈来愈多的风险,同时带来各种机遇与挑战。

作为文学奖的运行机制,评委会发挥着关键的“枢纽”作用,既给许多文学评奖带来了荣耀,但也难免会陷进琐屑、争议与风波中,并不断接受着各种考验。期待所有文学奖项的评委会及其成员始终以最好的状态,不断地推动文学评奖及其价值评估体系建设走向更科学、更光明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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