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成因及社会帮助路径选择
——以安徽省和云南省为例

2020-01-18 23:41杨立群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施暴施暴者暴力事件

杨立群

(安徽生物工程学校 安徽 合肥 230031)

一、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1](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已出台多年,但是社会上家暴事件仍层出不穷。根据2017年9月14日中安在线网安徽时政新闻栏目报道:2013-2016年,安徽省法院系统受理家庭离婚案件数量共计27万多件,其中家暴案件占3成以上;安徽长安网报道,2018年马鞍山市有关家暴的信访204起,占总信访量的26.8%;据2016年12月19日云南妇女网报道:2014-2016年,云南省妇联接收信访共35310件次,其中家庭暴力7833件次,占22.2%;云南省本级信访1431件次,其中家庭暴力190件次,占13.3%;云南省本级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20件,其中家庭暴力案件72件,占60%。家暴产生的主要原因归纳如下:

(一)个人方面

多年来,虽然家暴现象在各类家庭中都有发生,但集中表现在女性受教育程度不高、工作能力差或无工作能力、收入低下或无稳定收入、身体有残疾或智障、无生育能力或重男轻女等家庭。因上述情况,导致受暴者在家庭中没有地位,属于家庭的弱势成员,在客观上加剧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社会方面

传统社会普遍认为夫妻间吵架、动手是家庭内部事情,外人不宜过问,单位更不能插手,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施暴者的恶习,致使家庭矛盾变得愈加不可调和,演变成经常性的暴力事件。此外,当代人由于社会、生活、工作压力大造成心理压力,进而导致家庭矛盾激化,时常引发暴力事件。

(三)法律方面

在全球范围内,家暴事件也是各国普遍发生的问题。家暴问题早在20世纪70年代已开始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2]。在我国,学者们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研究,家暴问题逐渐引起社会各方关注。我国《婚姻法》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提倡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刑法》第二百三十条明确提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2016年,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并实施。

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农村地区家庭暴力发生非常普遍,超过50%的妇女都遭受过家庭暴力伤害,其中约2/5的妇女在调查前的12个月中还受到过暴力侵害[3][4];但在被调查的妇女中对家庭暴力方面的知识了解不多,即便是在遭受过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中,仍然有很多人甚至没有听说过“家庭暴力”一词,“法盲”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四)相关法律宣传力度不够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颁布。为进一步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安徽省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意见》[5],提出社区可为受害者提供应急庇护;云南省出台了《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制度实施办法》《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6][7],并将家庭暴力案件列入云南法律援助制度,提高了执法的可行性和操作性;2018年2月,全国妇联下发《关于印发〈妇联组织受理家庭暴力投诉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规范了受理家庭暴力投诉工作的程序,规定了妇联组织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法定职责。

《反家庭暴力法》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这是有效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的制度之一,这项制度从立法和实践上确保了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利。“人身安全保护令”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是依法、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一种做法,可以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还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而使其中一些当事人的婚姻得以维持。

但是由于上述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有相当部分的家暴受害者尚不知晓。因此,重视和加强对《反家庭暴力法》及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十分必要,让更多的家暴受害者了解《反家庭暴力法》,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

二、路径选择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稳定会影响社会的稳定。要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根据家暴的成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通过社会力量及时救助和化解家庭内部矛盾,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护受害者,制裁施暴者,达到稳定家庭,建设文明和谐社会的目的。

(一)建立相关的社会福利制度

家庭矛盾多因贫困引发,极易发生家庭暴力。对于农村、流动人口以及城市的贫困家庭来说,经济困难是发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要完善相关的社会福利政策,建立健全社会弱势群体的帮扶制度,对这部分人群设立生活专项救助基金、子女专项教育基金、医疗专项补贴基金等,切实帮助智障、身体残疾群体及贫困家庭获得生活保障,减轻其经济及精神负担,减少家庭矛盾的发生。

(二)发挥有关机构的职能

家庭暴力的产生还有其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原因。要转化矛盾并促成家庭和谐,应重视基层组织的功能。可以采取城市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为主,妇联、派出所协同的办法,对辖区范围内提出暴力求助的家庭,建立救助档案,及时和定期进行家访,帮助家庭化解矛盾,将不和谐因素控制在萌芽状态中。社区和村居是家庭的生活场所,是家庭暴力事件的第一知情人。一旦发生家庭暴力事件,社区和村民组要及时介入,保护受害者不再受害,必要时为受害者提供临时居住场所,确保受害者的生命安全。

(三)提高受害者的自我维权和保护意识

很多家庭暴力事件都是受害者长期忍让造成的。只有摒弃“家丑不可外扬”旧的传统观念,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家庭纠纷,才能防止家暴的反复发生。一旦出现家暴问题,要寻求各级妇联的帮助,必要时寻求公安局的帮助。

在遭受家暴后,要做好暴力证据收集,为依法处理提供依据。如:民警上门调查记录、医院就诊、拍片、治疗记录、公安机关伤情鉴定记录、发生家暴时目睹人员(保安、邻居、调解员等)提供的证人记录、及施暴者在家暴后写过的保证书、承诺书、忏悔书等书面材料都为有效证据。

(四)调动社会力量抑制暴力行为

对长期施暴者建立黑名单制度,从多方面制约家庭暴力行为。一是通过辖区派出所组织列入黑名单家庭的施暴者定期参加普法学习,依法改正暴力行为;对屡教不改者下达训诫书,督促其整改;对施暴行为造成犯罪者依法进行处置;二是施暴者所在单位要对列入黑名单家庭的施暴者进行教育和引导,规劝其改正错误,并将家庭施暴行为纳入入党、晋升、晋级、提薪的考核项目之一,加大施暴给个人发展付出的代价,从而促使施暴者自觉抑制施暴行为;三是利用报纸、杂志和网络媒体等手段,报道发生在身边的家庭施暴案件,通过造成的家庭伤害、子女伤害、父母伤害以及对社会伤害的惨痛事例,让施暴者认识到家暴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吸取反面教训,改邪归正。

(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法律对家暴的判定主要依据造成伤害后的证据。对于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精神暴力,往往没有证据可言,使部分施暴者钻了法律的空子,造成另一种形式的暴力事件的蔓延。因此,还应针对暴力的不同形式,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现行的《反家庭暴力法》。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球妇女峰会上指出:“在中国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过程中,每一位妇女都有人生出彩和梦想成真的机会。中国将更加积极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支持妇女建功立业、实现人生理想和梦想......努力构建和谐包容的社会文化,男女共有一个世界,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将使社会更加包容和更有活力。我们要努力消除一切形式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家暴不是“家务事”,它严重地阻碍了社会的进步,是人民安居乐业的腐蚀剂。不仅是受害者自己的事情,更是整个社会的事情、国家的事情。要遏制家庭暴力就必须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家暴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行为。面对发生的家暴行为,有关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亮出法律利剑,阻止施暴者正在举起和已经挥下的拳头,合力严惩施暴者,尽最大努力保护受害者;同时,受害者遭遇家暴时应立即拿起法律武器,及时制止暴力,维护自己的尊严和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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