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霍布斯与洛克的自然法观念及其演进
——从自然状态到社会契约

2020-01-19 10:11杨萍利
黑河学院学报 2020年10期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契约

杨萍利

(南京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一、契约订立的源起:自然状态

1.自然法的认识

讨论自然法学说与西方近代社会之间的关系,很容易会想起很多大家耳熟能详的一些经典人物,如霍布斯、洛克、休谟等,这些人已经构成了西方经典的一个伟大传统。自然法涉及了三个问题,一是自然状态,二是自然权利,三是社会契约,这三个概念都是理解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和社会思想的经典概念。

自然法,实际上是一个思想实验。因为大家说的自然法讲到自然状态的时候,一定会问一个问题,其到底是一个历史事实呢,还是只是一个逻辑推理?那自然法实际上是一个思想实验,这个思想实验的实质就是现在把人身上的一切社会关系全部解除后,人性是如此,人的生存状态是如此。正如洛克在《政府论》中阐述:“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1]由此,再来建立一个合理的社会,合理的政治。自然法实际上是回答了人为什么要放弃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的问题,人处在自然状态中是不完备的,所以,政治对于社会和个人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那么最后自然法回答了,怎样的社会是基于自然人性,从而是合理的和正当的。所有这些在17世纪所完成的这些工作,直到今天仍然是西方政治社会的一个理念基础。

2.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

《利维坦》中描述了战争状态下文明所必需的那些要求稳定和长期积累的东西都不会存在。人最强烈的情感是对死亡的恐惧,或是对暴死于他人之手的恐惧,是因为人是平等的,所以没有人会觉得自己是安全的[2]。因此,可以用一切手段保全自身,即使对方对自己并没有构成威胁。每个人都活在暴死他人的恐惧之中,这是自然法最重要的基础情感,因此,可以推演自然法正是在这种自我保全中产生,同时,成为一切道德和正义追求的唯一途径。自然法理论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描述为:“人的天性的首要法则是保护好他自己的生存。”[3]社会、政治社会和国家建立唯一的正当性和道德性就在于其能不能保证人们自我保全的权利。最后由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引出对近代国家学说的思考,所以,国家的职能不是创造或者促进一种有德性的生活,这正是希腊人或者是中世纪的思想家所倡导的。近代新兴的社会认为,国家最重要的是保护所有人的自然权利,而且这也成为政治权力和一切实定法正当性的根源[4]。霍布斯开创的自然法学,即自然权利学说,与近代社会的兴起、近代自由主义的兴起联系起来,所以,人们普遍认为霍布斯是近代自由主义的奠基思想家。

在霍布斯看来,自然状态下,“自然赋予了每个人在所有东西和事务上的权利。”[5]在自然状态中没有协议或约定,这种占有或使用不具有任何道德意义。霍布斯自然状态理论是在人性恶的基础下思考的,自然状态下是野蛮且充满暴力的,表现为混乱无序的战争状态。霍布斯认为,最初的人类具有基本对等的能力,这就决定了人们在达成自身目的方面的期望也是大体对等的。因为缺乏一个稳定秩序的权威,这就导致因为争夺而彼此争斗,人与人之间相互攻击的战争状态就无法避免。

3.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

提到霍布斯,也一定要讲洛克,这两个人是连在一起的。人们把自然状态看成是个思想实验,而不是是历史上曾经有过一个阶段。这个思想实验本身里面包含一个非常重要的逻辑的介入,这个介入就说什么样的社会是合理的,什么样的社会是正当的。洛克也是西方自由主义的一个奠基人,也是今天西方宪政国家、西方的宪政学说和自由主义学说的最重要的思想家。从自然状态到社会契约,这是非常重要的论证过程。跟霍布斯一样,首先强调的是自然状态,然后由自然状态到国家,为什么需要从自然状态进到国家?其整个政治学或社会学说的切入点就是人人自由,人可以自由地处置自己的身体和财产,而这就是自然状态中的基本情况。后来卢梭批评洛克时就强调,如果说自然状态的话,那么自然的人都是野蛮人,怎么会有财产的概念。卢俊认为,洛克讲的自然状态还不够彻底,还不够自然。卢梭看来自然状态更加彻底,自然状态中没有财产概念,人没有所有权的概念,也没有所有的概念。那时的卢梭看到了从霍布斯到洛克所讲自然状态的在学理上的缺点,卢梭所说的“人生而平等”,这观点霍布斯和洛克都一样,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同样同等的人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与受制关系。这些观念的阐述都是有针对性的,针对这个不平等的社会。

自古以来,认为人有高低贵贱的区别,那是天然的。从霍布斯到洛克都可以看到近代自然法的一个革命性的观点:人生而平等。那么任何基于不平等的制度安排的社会都是不合理的,都是不合自然的,所以就应该改变。从霍布斯和洛克的观点中革命性就出来了,因为自然状态下生命的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就面临着被侵犯的危险。因为身心能力大体相同,但仍有强弱之分,所以,当人感觉到自己比别人强时,想从别人手里面抢来一份财产。这样的冲动或者情况是绝对难免的,出现侵权,就要惩罚你,可是谁来惩罚,没有国家,没有法院,没有公共权力,容易产生报复犯罪的行为,但事实上,造成人人都是法官的混乱,产生报复行为,洛克假设当人人都做自己案件法官时会出现的情况。为了结束这种惩罚或报复,这种混乱和没有秩序,需要告别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状态,建立公民政府和政治社会。在这点上洛克跟霍布斯殊途同归,霍布斯也认为在自然当中人人都是法官,没有公共权力,所以最后人们出于保全自己的目标而采取一切手段,最后只是让自己暴露在更加危险的他人侵犯状态中。

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的状态,这是一种自然的自由和一种社会的自由,以自然法作为准绳,不受上级权力的约束,更没有制度和国家的束缚。但在自然的自由下,人人都是法官,到最后每个人难免会受到别人的侵犯,出现报复行为,不符合理性规则。那这样的话人们进入政治社会和社会契约,这种自由建立在民众意志的国家内所建立立法权之外。而在社会自由中,必须是服从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权。除此之外,任何官吏的个人的任性意志都不能够来妨碍人的社会自由,也就是说任何官吏的任性意志在社会的自由里面是被排斥的,未经同意认可,不能对任何人做强制,这就是洛克的自由观点。

二、从自然状态到社会契约

1.人与人怎会有全面战争

思考“人与人怎么会有全面战争”,这个概念在西方是非常有名,这是因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会发生全面的战争。霍布斯基于对人性的讨论,进而提出政治生活必要性问题。罗素有一个非常有名的观点:人生而平等。关于平等的概念,霍布斯认为,平等是表现在人的体力和智力都要十分接近。即使有差别,并不妨碍整个问题的分析,基本上是平等的,同时带来了安全问题。因为人们在智力上和体力上都大体相等,由平等进到了一个人人自危的地步。在霍布斯看来人不光是在能力上平等,追求幸福也是人性共有的。这里的“幸福”在于追求超越他人的优越性,在他之上,这是人获得幸福的最基本的来源。霍布斯强调的两个观点,一是人性平等,在智力上体质上都平等;另外一个是人都想要超越别人。这两者之间就会产生矛盾,就是如果世人都是平等的话,那么人就很难超越别人,这就产生了霍布斯所认为的从人性分析所带来的非常内在的矛盾,所以,人都想用一切手段来超越别人。那这样的话,人和人之间就有互相伤害的意思,但平等又让最强的人都没办法避免被最弱的人杀死。因此,霍布斯提出了“人跟人的全面战争是怎么发生的呢?”。进而霍布斯提出:人与人之间为了自我保全,人就有利用一切手段的自由,不管什么样的手段或者是欺诈或者是暴力,或是跟别人联合,那么在自然状态中,就没有超越任何个人之上的一个公共的权力或公共的裁断者。而此刻需要自保,所以在自然状态中,通过用一切手段自保,每个人都是你的法官,确保自己的安全,就在一个没有共同权利,在大家都臣服的情况下,人对人就处在战争状态下。

这就是霍布斯众多著作中所总结的一种非常彻底的关于人性平等观,本来人们认为人性平等的话,应该是进入到人人互相尊重的状态,人们互相之间有同情心。后来的法国思想家卢梭所说的人在自然状态下“人的最重要的情感就是一种怜悯心、同情心”。但霍布斯强调在自然状态下因为人人平等,没有人能够防备他不被别人所伤害,而又没有公共权力,任何人都可以用自己的手段得以自保,他不能从任何别人那里得到安全的保障,所以,就产生了一个人和人的全面战争。这些就是霍布斯的整个分析的最基础的部分,那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怎么办。霍布斯提出关于自然法的两条规律,既然人人都感到安全是一个大问题,所以自然法的第一条自然律:寻求和平、信守和平。如何追求和平?如果每个人仍然利用一切手段来保护自己,到最后所有人都不能自保,这就是自然法的一个非常深刻的矛盾。霍布斯提出第二条自然律,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必须具有一切手段,但是没有人能自保,所以必须退出自然状态,每个人放弃对一切事物的权利,服从一个自愿结合的公共权力或主权者,以此来获得和平和秩序。

2.从自然状态到社会契约

从自然状态进入到政治社会,在洛克看来政治社会中人们放弃自然权利,通过社会来保护安全,进入到政治社会,确保人们的财产和自身不受侵犯,当受到侵犯时,社会会根据公正的规则,来对侵犯者进行处罚,这就是西方社会的宪法或者叫宪政。宪政的基础就是国家成立的唯一正当的理由,是为了保护每个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的安全及其行动的自由。除此之外,任何强制都不是政治社会正当性的根据。在洛克的理论中,不是人为国家,而建立国家是为了每个人。宪政是以个人主义作为基础,以宪法作为他的一整个社会秩序为根据的。国家不是起源于他的权力来自于神的授予,国家起源于每一个个人,为了其自身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所做的谈判,或者是制订一个契约,即人们常说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这个概念不是一般的契约,不是两个人之间的契约,是一群人的契约,对国家的所有人所制订的契约。社会契约也可以说是契约的第一个契约即原始契约,制订了这个契约后,还会有其他的契约,如人们思考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形式?采用什么样的政体?正如英国采用君主立宪,这也叫契约,但这种契约在重要性上没办法跟现在所说的社会契约相比。社会契约就是权力的根据是谁?人们放弃自身的自由是为了什么?这是原始契约。在洛克看来国家的基础是公民,是每一个公民他们所达成的政治安排,而不是相反。人们参加社会,放弃自然状态在于保护其财产,也就是说在自然状态也是有财产的,否则谈不上说人们现在要放弃自然状态,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和准则,保障社会成员的财产,进入到社会。

霍布斯很少讨论财产问题,更多关注每个人的安全问题。而在洛克看来,人生的安全和财产的安全都变得非常重要,特别是财产。西方国家主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认为整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政治制度都是为保护人们的私有财产。建立这个国家和建立这个社会本来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但这个国家可能有自己的利益,所以,人民还是分散的,但建立一个国家是有组织的,国家机关是有组织的。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实际上给人民一个革命的权利,人们可以不服从损害其利益的政府,这是给人民一个革命的权利。在洛克看来,当立法者损害人民财产和地位时,这样的政府可以由人民建立,也可以由人民革命推翻,即是人民的革命权利,建立新的立法机构来确保其安全。西方政治制度中的主权的概念、宪政的概念、人民至上的概念和定期选举的概念在洛克的理论中都出现了,所以洛克是西方宪政、西方自由主义西方的现代政治学说的一个起源人物。

三、马克思对自然法的典范评价

霍布斯、洛克的自然法理论都是从人性论出发的,创建了自然权利和天赋人权学说,论证了个体权利的正当性,这无疑是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的。然而,其人性假设又是历史虚无主义的,未能看到人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由现实的人的活动构成的历史过程。马克思指出,作为资本的货币才是统治这个世界的真实力量。现实的个人,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以及一定的物质生产能力中形成的社会关系所规定的。个人是处于一定的现实的经济关系中的关系性存在,具有社会属性。洛克和霍布斯式的抽象的独立的个人是一种假象,应该考虑人作为社会关系存在物在历史中的价值和意义。

马克思对自然法学说的看法可以帮助人们澄清很多问题,马克思强调自然状态学说实际上是一种鲁滨逊式的虚构,这在构想一个孤立的人,能不能够活下去,设想通过契约来建立独立主体之间的联系。在马克思看来,按照卢梭的说法,其是奠定在自然主义的基础上,就是说这些人都是天生孤立的个人独立的个体。如洛克、霍布斯,或者是卢梭,这些人认为好像是自然人放弃了其自由,然后建立一个社会,在马克思看来这是错觉。实际上这些是由历史所造成的产物,这种错觉归因于16世纪以来至18世纪走向成熟的“市民社会”的预感。

处于资本主义社会的个体可以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在之前是不可以的,因为其是没有自由的个体,没有自由的人格和权利,个人实际上都是依附于一定的他人。所以,资本主义把人们解放出来,圈地运动把那些农民变得自由,自由得除了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没有任何其他的东西,摆脱了之前社会附加给那些农民种种束缚,所以这一情况被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看到了。马克思强调虽然霍布斯等人以为这些个体是直接在自然的状态下,然后开始建立一个其所说的近代的社会,但是实际上是错觉。这些反倒表明了霍布斯等人是有预感的,对历史有洞见的。随着马克思在批评这个观点是错觉的时候,同时又指出霍布斯等人比一般人更敏锐地看到一个新的历史和新的社会正在诞生。人们看到了这些个人是组成新社会的起点,但认为这些个人不是历史造成的,而是自然。马克思当时有两个观点:一个观点就是封建社会解体;还有一个新的社会生产力的产物,生产关系变得非常简单,表现自由的个体、自由的人格和可以订立自由的契约。所有这些都是历史造成的,不是历史的起点,反倒是历史的结果,所以人们应该从历史的条件来分析这些人怎么产生的[6]。在马克思看来既认为他们的历史观有错误,认为是虚构是错觉,同时,又肯定了这些思想家。由于思想家的历史敏感性,所以其就成为时代的代言人,比一般人更加清楚的看到这个个体,这正是一个新社会的起点。

四、霍布斯和洛克自然状态理论的历史意义

1.经济价值:自然状态理论中的财产观论证了私有财产的正当性

人们参加社会,放弃自然状态在于保护其财产。正如今天我们所看到,西方国家主张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强调神圣不可侵犯。认为整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政治制度都是为了保护人们的私有财产,但这一概念的前提是人类社会已经进入到私人财产很充分的阶段。没有私有财产时可能是一个前政治社会,所以,政治社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历史上人类曾经有过一个没有私有制的社会阶段,即原始公社,后来原始公社慢慢的瓦解,财产开始归私人所有,私有制带来了社会的不平等和贫富的分化。在这特殊的历史环节,社会发展到一个私有财产很充分的阶段,保护私有财产变成人们建立政治国家的一个最重要的理由。

2.政治影响:自由主义对现代政治法律社会影响深远

自由主义作为反对专制王权的利器,从以人为本到以权利为本是近代自然法区别古代自然法的关键,也是近代自由主义所强调的。霍布斯开创的自然法学即自然权利学说,和近代社会的兴起、近代自由主义的兴起联系起来,人们普遍认为,霍布斯近代自由主义的奠基思想家。自由主义在近代西方世界政治演进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也是现代政治法律的基础概念,广泛为人所接受。霍布斯和洛克对自由理念的兴起和传播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这些思想对后世的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是其思想久传不衰的原因。

3.革命意义:自然状态理论为个体的人的解放和独立提供了有力武器

美国《独立宣言》是一个关于自然法权利、天赋人权和自由平等的宣言,对民主政治社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作用。人们通过建立政府,保障自己权利,授予政府正当权利,同时,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人生来平等就是人们所说的天赋人权,自由的判断和处置自己的财产和幸福,追求幸福的权利,而最重要的是生存。政府不能保障权利时,我们可以更换或废除,如几年一次的选举美国宪法规定,美国人拥有持枪的权力,按照宪法当初制定的原则,是为了让美国人最后拿上武器来反抗暴政。当人们讨论今天美国社会的问题,会想到17世纪洛克的理论,经过法国人的传播,最后被美国人接受,产生了《独立宣言》,成为思想与革命或历史事件结合起来的一个范例。尽管“自然状态”也存在缺点,但人们看待这一问题时应放在其所处在的特定历史时空条件下考虑。强调的是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这在当时是一个极大的进步,其自由主义思想的绽放给西欧乃至整个世界政治文明的现代化带来非同凡响的意义,成为现代社会与国家的基础,也使权利这一现代政治法律的基本范畴围绕个体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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