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深化全面从严治党

2020-02-14 05:48王璐芸
科技风 2020年2期
关键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全面从严治党

摘 要:写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总则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纪律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创新。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需要在深刻理解和把握其科学内涵的基础上,处理好党纪处理与法律处理的关系、强化“严紧硬”与建立“容错机制”的关系、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扭住“常态”,推进标本兼治,聚焦“落实”,强化执纪问责,深化“三转”,提高履职担当,持续提升监督执纪工作效能。

关键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全面从严治党

党的十九大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总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的纪律建设的智慧结晶和重大创新,为新时代新形势下进一步强化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地深化提供了现实路径和科学遵循。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公报提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正确理解“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是准确把握和有效运用的前提条件。

(一)第一种形态——“常态化”

第一种形态强调“常态化”,工作方式以批评教育为主,以党内关系正常化作为工作目标,以党的三大优良作风之一—“批评与自我批评”为抓手,要求党内政治生活“抓在经常、严在日常”,党员干部与党组织、党员干部之间相互监督、相互提醒,防患于未然。党员干部既从自身查摆问题、反省不足、剖析原因,也关注党组织和党内同志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进行及时提醒和纠正,经常进行“打预防针”式的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将小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

(二)第二种形态——“大多数”

第二种形态的落脚点在“大多数”——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要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相关党内法规、制度,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第二种形态中党纪轻处分的类型主要包括警告和严重警告,以及轻微的职务调整。对于确实发生了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进行纪律处分的,则通过组织处理的方式进行相应惩戒,与纪律轻处分形成互补关系。以纪律轻处分和组织处理为主导的第二种形态旨在将已经形成的问题进行坚决扼杀,防止其发展成为更大更严重的问题,拯救即将陷入严重违纪违法深渊的党员干部。让党纪轻处分和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也凸显现了党对党员干部成长的“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的人文关怀。

(三)第三和第四种形态——“少数”和“极少数”

第三种形态着重突出“少数”——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应是少数,第四种形态则进一步上升为突出“极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二者之间,包括与前两种形态一道,都呈现出明显的渐次递进的逻辑关系。这些“少数”和“极少数”的对象,便是整片“森林”中的“病树”和“烂树”,需要及时进行“治病”、“手术”乃至“清除”。

二、把握“四种形态”要处理好的几种关系

(一)党纪处理与法律处理的关系

“四种形态”对于党员所有可能的不当行为实现了“全覆盖”,并且两两之间达到了“无缝衔接”的状态。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四种形态”的运用,先后分别涉及党纪处理与法律处理,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明确不当行为性质及其界限,依规依纪依法进行精准处理的前提和基础。依据《党章》《条例》《准则》,以及《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四种形态”对应的不当行为分别可界定为:(1)不构成违纪的轻微不当行为;(2)轻微违纪行为;(3)严重违纪行为;(4)严重违纪涉嫌违法行为。其中前三种形态对应的行为均涉及违纪,但不构成违法。

明确党纪处理与法律处理的关系,既要区分二者作用范围、作用对象及效力层次方面的差异,又要把握党纪责任与法律责任的衔接协调机制,将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坚持纪法协同,确保监督执纪问责“无死角”,坚决惩治严重违纪及违法行为的同时,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注重教育转化,达到“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效果,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强化“严紧硬”与建立“容错机制”的关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的要求不断强化,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向纵深发展。但同时,监督执纪过程中,部分党员干部也存在为官不为、廉而不勤的“懒政”行为,认为严格执行“四种形态”会“得罪人”、“影响团结”、“影响大局”,也“怕出问题”、“怕出错”,故而因噎废食不作为,相应地,容错机制就成了解决该类问题的切入点和重要抓手。

监督执纪中要切实运用好“四种形态”,既要坚定不移推进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严字当头、实字托底,步步深入、善作善战,抓好“权力监督”,保证公权力正确行使,杜绝滥用权力的渎职行为,又要兼顾容错机制的建设和实践,鼓励广大党员干部敢于作为、敢于负责、敢于担当,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亮剑、敢于斗争,整治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

(三)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新格局下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实践,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委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是纪委落实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的职能定位,是“两个责任”在党的纪律建设中的具体体现,要求党委将履行主体责任贯穿于维护党的六项纪律的始末,切实发挥“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利器的作用,要求纪委将监督执纪问责由粗放型转向精细化,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内控机制,细化监督职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正确处理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抓好“两个责任”的落实落地,是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在要求。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辩证统一、相辅相成,“两个责任”侧重点不同,但落脚点一致,既不能相互替代,又不可彼此分割,二者互为依存、相互协调,共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主体责任的落实是监督责任有效发挥的前提,监督责任的落地则是主体责任有效落实的保障,党委要将“四种形态”的运用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旗帜鲜明地支持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的开展,纪委要把“四种形态”的践行效果作为检验工作的重要标准,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聚焦主责主业,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供坚强保障。

三、切实用好“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地深化

(一)扭住“常态”,推进标本兼治

总结以往查处的案件不难发现,违法往往从违纪开始,且遵循由出现倾向性苗头到轻微违纪,再发展至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犯罪的一般规律,“四种形态”正是从党的建设和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出的、针对党员干部违纪发生规律的因应之策。全面从严治党,绝不仅仅是在反腐败斗争中查处大案要案、严肃惩治“极少数”,更是要面向“大多数”,实现“全覆盖”,将监督关口前移,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切实筑起思想防线、远离违纪底线,增进广大党员“不想腐”的自觉,以达“治本”实效,不断推进标本兼治。

扭住“常态”,就是要在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一是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使党员干部时刻感受到组织和纪律的严格约束,旗帜鲜明、态度坚决正风肃纪,防止批评与自我批评成为搞形式、走过场,言要及物、言要及行,真正起到红脸出汗的效果。二是要敢于“点穴”、动辄则咎,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发现错误苗头要及时约谈提醒、诫勉函询,切实把好第一道关口,避免第一种形态就能处理的问题发展演变成第二、第三甚至第四种形态,坚决杜绝“好人主义”和“鸵鸟政策”。三是要做到经常化长效化,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党内监督要体现在平时,从日常抓起、从小处抓起,杜绝喊口号、突击式和运动化,让广大党员在红脸出汗常态化中持续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二)聚焦“落实”,强化执纪问责

全面从严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是党的建设新形势下的必然要求,“四种形态”旨在建立更为科学严密的监督执纪问责体系,既要注重“全面”,扭住“常态”,实现对9000多万名党员和460多万个党组织的全覆盖,又要强调“从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实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无禁区、零容忍。运用“四种形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化,重点在精准把握,关键在落实落地。

聚焦“落实”,就是要在精准把握“四种形态”的基础上,明确和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力度不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变。一是要落实好“两个责任”,“四种形态”的落实落地既有紀委的监督责任,也有党委的主体责任,要在厘清“党委主责、纪委专责”的基础上,列明二者责任清单,明确党委统筹负责、建章立制、日常监管等责任及纪委监督检查、执纪审查、廉政教育等责任,保障“四种形态”顺畅践行。二是要确保执纪效果,在线索处置、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及审理等环节,要严格对照“四种形态”,依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纪法分开”原则,明确要求、突出重点,规范执纪、精准执纪,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和“漏网之鱼”。三是要严肃责任追究,对落实“四种形态”中“两个责任”缺失,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以及以案谋利、以权谋私等现象,要严肃问责追责,实现问责常态化制度化,有效确保“四种形态”落实落地落细。

(三)深化“三转”,提高履职担当

“四种形态”的提出,对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提供了更为科学的工作遵循,但也有人因此产生了“反腐节奏放缓、开始抓小放大,监督执纪力度变小”的思想误区。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面对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的艰巨任务,我们必须明确,践行“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没有变轻,而是更重了,监督执纪的力度没有变小,而是更大了,根据中央要求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提高履职能力和担当势在必行。

深化“三转”的实质在于,要求纪律检查机关找准职责定位,明确主责主业。一是要转职能,深化对党章赋予的权利和职责的认识,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心任务,紧扣“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强化监督、严格执纪、严肃问责,避免职责不清、大包大揽、工作发散,杜绝错位、越位、缺位,压实责任、挺纪在前、突出特色,确保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要求落地落细。二是要转方式,根据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改进和创新践行“四种形态”的方式方法,将粗放式的上下一把抓转向“分级负责制”,层层压实责任、传导压力、问责倒逼;将集中力量抓“大案要案”转向高度重视日常监督执纪问责,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促使广大党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三是要转作风,打铁还需自身硬,优良的作风是转职能、转方式的基础,是履职尽责的前提和保障,转作风的关键在于敢作敢为敢担当:践行“四种形态”,必须革除纪检干部“怕得罪人”、不敢监督、遇到问题绕道走的现象,坚决杜绝居高临下、狂妄自大的衙门习气,严厉打击工作不实、空泛表态、好大喜功的行为,切实做到严字当头、令行禁止,夯实基础、真抓实干,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推动监督执纪工作扎实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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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初炳玉.用“四种形态”体现“全面从严”要求[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03-08(008).

基金项目:西北工业大学2019年度党建研究基金(编号:DJY201907);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2019年党建研究课题

作者简介:王璐芸(1992-),女,汉族,陕西宝鸡人,经济学硕士,助理政工师,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党风廉政办公室纪检干部,主要从事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和纪检监察工作及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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