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分析对专职班主任工作的启发

2020-02-17 10:39徐圆婧
教育周报·教育论坛 2020年4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高校学生

徐圆婧

摘要:

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学生规模随之扩大,各种学生伤害事故也逐渐增多。基于此,在“依法治校”背景下,更需要班主任站在法律视角,充分发挥法律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的作用。本文主要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进行法律分析,旨在为高校专职班主任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参考。

关键词: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分析、专职班主任

前言:

教育部发布的《2017 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显示,全国各类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达3779万人。高校学生的扩招一方面提升了国民整体的受教育水平,另一方面也使得高校学生管理的压力增大,学生伤害事故逐渐增多。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带来了伤害与负担,随之发生的“校闹”事件也屡见不鲜,学校往往因为舆论压力或者维护学校声誉而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赔偿与补偿责任,且学生及其家长与学校的关系往往因此而紧张对立。在处理学生事故过程中,班主任有着重要的作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 5 条指出,班主任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就是应对校园危机事件,因此,妥善应对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成为辅导员的重要工作职责之一。在法治社会大背景下,需要班主任站在法律角度协调各方矛盾,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的和谐稳定。

1、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1.1管理、教育、保护的法律关系

高校與学生在间是一种管理、教育、保护的法律关系。高校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目标对学生进行教育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其基本职能是对学生进行教育,并兼负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职责、高校的主要职责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学生通过国家统一入学考试,进入高校进行学习生活,他们可以合理地期望所接受的教育教学活动、学习生活的场所及设施等是安全的,基于这种逻辑推理,髙校的教育、管理责必然引申出其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

但是,髙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不是无限度的,在如此庞大和繁琐的高校运作体系中,我们没有理由期望高校工作人员保证学生在任何情形下不受伤害。关键是高校的行为是否履行了其应负的职责,是否给学生带来了“不合理的风险”,在风险可预计的情况下,高校才必须承担起更谨慎的注意义务。

1.2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义务

1.2.1条件适格的义务

高校应当尽量采取措施来保证学校办学的各方面条件可以满足确保学生安全的需要。包括按照法定要求配备校舍、场地及公共设施,为学生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学校聘用的教师和工作人员符合国家关于教师资格的要求和各类工作岗位的特定要求等。

1.2.2适当管理的义务

高校作为办学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维护办学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校内场地、设施、物品的安全管理,如教学区、图书馆、实验室、宿舍,校内文化、商业网点,驶入校内的车辆等,通过建立制度、安排人员、落实措施确保其安全运行。二是对学生的管理,应合理安排学生的教育教学活动,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对学生的活动进行适度的监督等。

1.2.3紧急处置的义务

在学生将要或已经遇到危险、发生事故时,高校应当承担起紧急处置的义务。如高校预先知晓学生将遭遇危险,则应提前采取措施进行干预,避免事故发生;如学生由于某种原因处于危险状态,高校知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解救学生或协调相关专业单位前来处理;又如学生受到伤害,高校虽然不是专业医疗单位,但仍应釆取适当的紧急救治措施。

2、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与承担

2.1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侵权责任法》釆用三元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种。过错责任原则,指高校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学生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只要高校实施了特定的加害行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过问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因此是一种加重责任,是法律基于现代社会发展所必须的经济、社会活动而创设的。公平责任原则,指对损害的发生,高校与受伤害学生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如果不适当补偿受伤害学生的损害将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

2.2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指高校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如高校为学生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床铺导致学生摔伤、高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存在安全隐患引发事故、高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中与学生发生冲突等都属于作为的违法行为。而高校未在河道边设置警示标志致使学生坠河、杠铃训练中未进行看护使学生受伤等则属于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损害行为,指高校的加害行为致使学生的法定权利或法益受到侵害,使受损害学生的权利或法益遭受不利益的客观事实。如学生受到可精神损伤。因果关系,指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所具有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如果高校的违法行为和学生所受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则认定高校的违法行为与学生所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指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有的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表明了行为人对行为后果所持的主观态度,体现了行为人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和不可原谅性,以及法律对行为人过错心理的否定性评价。高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必须以认定其行为出于故意或过失,作为主观构成要件。

2.3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的免责事由

2.3.1受害人过错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作为受害一方的学生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高校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如某高校学生深夜爬窗进入寝室摔伤的事故中,虽然事故发生的时间、空间等要件都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但该事故中学生违反规定时间入校又采取危险的入室动作,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具有重大过失,而高校并无过错,因此高校无须承担事故责任。

2.3.2第三人原因

即损害的发生是因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和受侵害学生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这种情况在高校中也较为常见,如校外人员进入高校对学生实施伤害行为等。此时,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或导致原有的因果关系中断,则由第三人独立承担责任;如果第三人的行为与高校的行为构成原因竞合,共同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则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分配责任。但是,高校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第三人不能确定、无力赔偿的前提下,如果高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高校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全额追偿。如果高校不具有过错,则无须承担补充责任。

2.3.3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种行为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实,一般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侵權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笔者认为高校作为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单位,其具有救助学生的先天义务和条件。

2.3.4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指非因高校和受侵害学生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具有不可预见性。由于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因此在一般侵权的案件中可以作为免责条件。如某高校学生在体育课打篮球时起跳投篮,落地是没有站稳导致摔伤,此事故即属于意外事件,高校无须承担责任。

3.专职班主任处理学学生伤害事故的启示

3.1明晰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对于辅导员来说,高校和学生法律关系的确立是辅导员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前提。综上所述,高校与学生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律关系的存在,是高校承担法律责任的法理基础,辅导员必须明晰在《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范中理清学生和学校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对于学生来讲,遵守法律及校纪校规是其应尽的义务,而辅导员代理学校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

管理也是应尽的法定义务。因此,明晰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能够帮助辅导员自觉履行好本职工作,避免由于工作过错导致学生受到伤害。

辅导员应当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及学校的相关制度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同时增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与运用。就学生伤害事故这类校园危机事件的应对来说,首先,辅导员要积极参与学校及院系校园危机事件工作预案的制定、修改与完善,尤其要对校园危机事件的处理程序积极建言献策;其次,按照学校规定,根据所带学生的特点,认真准备安全教育材料,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并在安全教育管理过程中,主动向学生灌输相关法律知识,让学生知晓其作为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明白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促使学生生加强自我安全管理,以减少“校闹”事件的发生,维护校园的和谐稳定;最后,发生校园危机事件时,辅导员要时刻紧绷制度规则之弦,严格按照学校规定,依照规定的程序执行与处理,并及时上报,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总结经验教训。

3.2重视处理过程和结果的合法合理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辅导员要明晰造成学生伤害的过错方,要重视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运用,依照法律规定有理有据地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首先要求辅导员要具备平等公正的法律思维,要能够平等公正地站在学校、学生、家长等各方立场上进行协调和处理,为达成各方满意的结果做出自己的努力。其次,学生伤害事故具有突发性、临时性特点,为尽快制止事态恶化等不良后果的发生,极易出现处理过程过于草率等现象,这就要求辅导员要具备程序思维,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严格按照法律及学校制度的规定进行,如是否听取涉事各方的陈述和申辩并做记录、是否按照规定上报等均会影响事件处理的结果。最后,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过程中,“以情动人”的情感牌固然重要,但“以理服人”的证据牌才是关键,所以,证据思维对于最终处理结果至关重要。这就要求辅导员要自觉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明晰证据的种类及证据的规则,才能更好地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收集证据,发挥证据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耿俣著.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与安全管理之法律责任[J].上海:2012.10

[2]    沈杨扬著.辅导员——为筑起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安全壁垒增砖添瓦[J].江西:2019.1

[3]    孟书广著.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思考[J].河南:法制博览.2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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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尹捷著.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与安全管理之法律分析[J].上海: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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