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南旧事”背后的骗局

2020-02-18 06:29何言
检察风云 2020年1期
关键词:城南旧事城南集资

何言

49岁的张力明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花心思找来的城南动迁那个项目,竟然成了烂尾项目,还倒贴了几千万元下去。

2014年年初,国内的金融市场渐渐回暖,许多新兴金融产品开始涌现,诸如众筹、私募基金等。曾经在房地产金融机构从业多年的张力明嗅到了一丝商机,浙江人在做生意上似乎总是快人一步。同年3月,张力明注册成立了一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他作为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主要从事发行基金产品募集资金生意。

不出两个月,张力明就从上海的一个朋友那里拿到城南旧房改造项目。张力明和其他几个公司高管一同商量,以这个项目为名,公司对外发行一款基金产品,募集的资金就投到这个项目上去,回报率预计超过10%。与此同时,张力明注册成立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专做城南项目施工。

这款专门针对城南旧区改造的基金产品在张力明的力推之下提前上市,基金合同签订一年期限,承诺到期后返本并支付年化12%的收益。远超银行利率几倍的收益率在当时来看是十分诱人的,产品一推出便吸引了众多关注。不出两个月,城南项目便募集了1500万元。有了资金的支持,城南旧区改造就等待破土动工了。

可谁料,由于旧区改造涉及多个环节,原来小区的业委会一直要求张力明提供资金进行工程资质审批,而这项环节需要大量的资金,张力明和业委会一直存在分歧。就这样,城南旧区改造项目一拖再拖,业委会没有按时完成项目审批,而基金产品的期限马上就要到期了,这可把张力明急坏了。因为城南项目募集到的资金已经全部用于公司运营,项目因搁浅并没有产生足够的利润,张力明已经没有钱兑付债权人的资金了。前面窟窿后面补,张力明立马又发行了二号私募基金项目,并以此来兑付之前项目的到付款。

光补窟窿还不行,得把钱生钱。2015年年初,张力明借着股票市场的牛市机遇,邀请粉丝百万的民间炒股达人一同吆喝,发行了二号私募基金,并将募集资金投向证券市场炒股赚钱。2015年3月到5月间,二号私募基金一共筹集到资金4700万余元。看着形势大好,张力明的公司打算发行三号私募基金。

2015年8月,张力明又联系到老家的大酒店装修和别墅配套工程项目,工程方希望张力明能帮他们募集资金。张力明实际看了项目后觉得可行,便当即和工程方签订了一份融资协议,约定为他们募集8000万元到1.2亿元资金,为期一年,年利率30%。同时,发行三号私募基金,承诺一年到期后会归还本金,并按照客户的投资金额不同,支付10%到13%不等的年息。不到3个月,三号产品募集到3400万余元。

从公司成立以来,张力明一共募集到1.1亿元左右。可是,募集到的钱没有用到项目投资上去,而是全部用在公司日常支出、兑付之前到期项目以及用来偿还张力明个人的债务上了。后来,由于窟窿实在太大,张力明感到了危机,于是把高档写字楼也退租了。但是,投资人的钱怎么也回不来了。

这时,张力明非常后悔,心想如果不是因为城南项目资质审批没下来,施工应该早就上马了,投资人的钱也能产生利润,也不至于一个窟窿连着另外一个窟窿串下去。

可是,世上哪有后悔药。张力明在投资人的报案下被公安机关捉拿归案。经过警方查证,张力明连同公司共参与吸收公众存款计人民币1820万元,尚未兑付的本金1706余万,其他款项已经兑付不算在内。

法庭上,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就张力明到底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力明并没有欺骗的行为,确有真实的项目背景,也进行了相关项目尝试,难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募集资金确实投入到相关公司进行运作,因而难以全案认定其具有集资诈骗的欺骗行为,其行为应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反的是,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力明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是因为其公司没有进行过具体的经营活动,隐瞒项目搁置的事实,具有欺骗的行为,集资后相当部分资金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公司虽然具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能够开展私募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基金业务,但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为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合法机构,具有非法性。本案中,张的公司通过随机拨打电话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还通过民间股票达人路演的方式对外公开宣传,具有公开性。并且,张力明公司前后发行多个基金项目,这些项目有的书面承诺保本付息,有的虽然没有明确给予高额回报,但利用名人效应多方暗示投资人能够获得高额回报,具有利诱性,并对投资人来者不拒,具有社会性。另外,被告人张力明具有欺骗的行为。虽然被告人张力明确有真实的项目背景,如旧房改造和别墅项目,但是公司自始至终没有做成过任何一个项目,只是前期进行了项目的考察和投资意向,在项目未成形的情况下,被告人张力明对外大肆宣传,募集资金。前期募集的部分资金根本没有用到所谓项目上,而是因为资金迟迟不到位导致项目终止。故被告人张力明隐瞒项目搁置的事实,将资金挪作他用,资不抵债时,没有及时止损,而是在没有实际经营项目的情况下,伙同他人设计多份合同,诱骗投资人不断投资,欺骗投资人,故其具有欺骗的行为。另外,张力明在第一个项目负债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还大量骗取资金,且相当部分资金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被告人张力明资金使用成本过高,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歸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故被告人张力明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据此,2019年9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力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案外说法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是最常见的非法集资行为,二者区分的关键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非法占有故意的认定可以从客观行为来判断。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占有故意应当从其客观行为来判断,《解释》第四条第二款(一)规定,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的故意。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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