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战“疫”》专题报道之三瘟疫当头,个人隐私权重要还是公众知情权重要?

2020-02-19 02:05
民主与法制 2020年5期
关键词:知情权隐私权公共利益

>>《一个武汉女孩的真实日记》的作者删除了日记 资料图

新冠肺炎疫情已是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党中央强调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政府有增强疫情防控信息透明度、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的职责,也有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法定义务。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知情权是指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其中包括知悉、获取自然人的个人信息。隐私权在于保护个人信息,而知情权在于公开个人信息,因此二者极易发生冲突。

最近,网络上不时爆出一些有湖北旅居史的返乡配合登记人员的个人信息,在微博、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中,遭到严重泄露。有的人因此遭人肉搜索,甚至接连不断地收到骚扰电话、侮辱谩骂信息,身心受到很大伤害。这一现象必须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如何做到既保护公众知情权,又不伤害公民个人隐私权,稳妥平衡两者之间的冲突,是考验政府如何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大课题。

从2003年暴发的非典疫情和2009年暴发的H1N1流感疫情以及最近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来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社会公众生命和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存在着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往往有时表现得更为突出和明显。因为每当病毒来袭、疫情暴发时,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都面临着严重威胁。在这种危机时刻,公众对信息知晓的需求变得更为迫切。人们渴望了解与疫情相关的一切信息,诸如疫情发生的原因、进展情况、控制程度等。很多人认为对这些信息知晓的越多,就越能给其提供一种参考,从而带来个体的安全感。而与之相对的,则是受到病毒侵扰的患者。很多患者因为患病,其心灵和身体受到了伤害,他们害怕一旦将个人信息公开,自己及家人可能受到他人指指点点甚至歧视。因而,传染病患者都希望自己的隐私能得到有效保护。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暴发后,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冲突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如果完全保护传染病患者的隐私权,那其他未患病的公民基于对自身安全的考虑,在面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易存在一定的恐慌和焦虑。如果此时政府不及时将有关疫情信息公开,人们会基于其社会交往圈与自己的生活经验,听信或传播各种谣言。二是如果完全保护公众知情权,将患者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家庭住址、家庭成员、联系方式等全部公之于众,则传染病患者及家人的合法权益易受到侵害。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就有一些地方将患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制成表单,在各类微信群之间广泛传播。

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具有天然的对抗性。笔者认为,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冲突时,应采用以下方法:

一是满足公众合理知情权。恩格斯曾说:“个人隐私一般应受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即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私事就已不再是一般意义的隐私,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应当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避免的内容。”由此可见,满足公众合理知情权的前提是,个人隐私与社会公共利益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在特定情形下,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让位于社会公共利益。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要求政府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来满足公众知情权。

二是充分保护个人隐私权。隐私权首先是受到宪法保护,在宪法中有关于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其次,在民法总则中有保护个人隐私权的专门条款。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充分保护个人隐私权,但是权利从来都不是绝对的,隐私权同时还受到也应受到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的适当的、合理的限制。比如,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由于其本身具有突发性、不确定性且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满足公众知情权尤为重要。在这种情况下,被报道对象的隐私权应受到公众知情权的限制,但是个人隐私权也不能随意侵犯。在前段时间,一些被登记人员的个人信息在微博、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中遭到严重泄露,这些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由此可见,公众如果想第一时间了解疫情信息,应关注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官网或官微,关注《人民日报》、新华社等权威媒体对疫情的报道和解读。如果在有关部门未发布相关信息之前,有人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等信息,泄露个人信息严重者,可能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是谨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许多国家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政府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出于防控疫情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比例原则的功能在于限制公权力的自由裁量空间,防止由于公权力的过度行使而侵犯个人隐私权,要求政府谨守必要性。

总而言之,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解决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冲突的关键在于厘清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分界,二者的分界线在于个人信息是否与公共利益有关。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公开。政府应秉持信息公开为前提,满足公众的知悉权,让公众及时了解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进展情况。但是信息公开也应有个限度,应公开一些与公共安全息息相关的个人信息,比如所居住的小区、可能去过的场所等等。其他信息诸如公民的身份证信息、电话号码、照片等不应公之于众。对于社会上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行为,要依法严惩。

这样,才能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情况下,同时也保护好相关人员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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