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南宋总领所与中央及军区①(防御体系)的关系

2020-02-21 14:35王海芳
社科纵横 2020年1期
关键词:战区绍兴四川

王海芳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基础部 河南 开封 475000)

总领所全称为总领某路军马钱粮所,宋高宗绍兴十一年前是为了解决地方政府军需供馈疲软而设立的,绍兴十一年后随着外部战事的结束和政局的需要而制度化,且获得了规范化的名称“总领所”,且分别设置了淮东总领所、淮西总领所、湖广总领所和四川总领所。

一、总领所与中央的关系

(一)中央权力的边际化

总领所是南宋政府临事而设的,因此成为了政策的宠儿,故而在政策的运行过程中,它是利益的最大占有者。随着时间的延伸,一方面在南宋的财政范畴之中逐渐出现了“总领”之财,“两淮、湖广、四川之赋分隶于四总领所,不属于上供,而上供所入特不过闽浙数路。”[1](P579)另一方面则由于宋廷政治发展的需要,总领所逐渐由临事而设变成了固定置司。

总领所全名为“总领某路军马钱粮所”,其长官——总领,全名为“总领某路军马钱粮、专一报发御前军马文字”,笔者认为,从名称来看,总领所的长官由于“总领军马钱粮”而拥有了部分财计官的职能,但“专一报发御前军马文字”却赋予了他类似唐代监军使样的“军事察官”的职能性质。现代政治学认为:当两种职能出现于不同个体的时候,两种权力处于一种均衡的状态,但现在使其同时集中于一个个体,那么意味着其个体的权力迅速扩张,很容易形成自我托大的局面,以致严重干扰其他权力的行政管理。而总领所恰恰处于此过程的轨迹中。

其一,“(乾道元年)六月二十六日,户部侍郎王弗言:欲乞诫饬逐路总领官,今后非被旨,不得擅截纲运。如违,许从户部具名按劾闻奏。从之。”[2](P3192)从史料看,总领所是经常性地擅自截取上供纲运,中央听之任之,直至此令,才受到惩责:“如违,许从户部具名按劾闻奏”。换句话说,就是宋廷的中央官员到此刻才拥有了对总领所行为的点名批评及评论的权力,但这并没有对总领所形成多大的制度上的法律约束。

其二,“(乾道)四年九月,诏:诸路提举常平司覆所部州县常平义仓之储,以备赈济,仍饬制、总司今后毋移用。违者,坐之”,[3](P3034)“淳熙九年七月九日奉旨:应有朝廷米斛,总司不得干预。”[4](P615)

从以上两例看:在擅支、移用其他的中央财赋时,总领所是毫无顾忌的。而往深层看,可以说总领所已逐渐地对中央其他财赋的行政管理权跃跃欲试,踏入了离心权力的影子,很明显的一个征兆就是它对国家财政靠山的榷货务也进行了蚕食。“开禧末以总领所侵用储积钱,始令经隶提领官不属总领所”。[5](P727)概而言之,总领所随意地占有国家财赋,使其隶属于总领所。笔者认为,总领所的此种行为是对宋廷中央权威的严重忽视,使中央权威在总领所的具体行为上边际化;甚而将“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撕开了一条缝隙。

(淳熙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四川总领所言:新准枢密院札子,以制置司申请:威、茂州每年量立省计为钱引一万四千道,数内成都转运司管认五千道,余九千道合从总领所添贴支拨。勘本所岁计系专用应副四川屯驻御前大军支遣,即无科支诸州系省钱物名体例,其省计钱物自来隶属逐路转运司科拨。诏本路转运司照应今年三月十九日已降漕臣手诏,将有余去处通融应副。[2](P3195)

史料展现:宋廷在需要重新组合地方财赋的分配时,需要采取一种商量的态度与总领所和议,而非是一道敕旨。笔者认为,作为中央部分财赋管理而置司地方的总领所,以自我的职能为借口对中央的管理进行规避,并借机否认总领所管理的财赋隶属于中央的财政管理,从而使中央在此项上的行政管理权边际化,尽管它已消释了中央的部分管理权,但仍汲汲谋求对管理权的控制。

(淳熙)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淮东总领所言:镇江务、场岁额收茶盐等钱增羡,官吏推赏并不曾经由本所,径自供申朝廷,致有权行抵挡、拘催未到钱数至多,乞自淳熙四年,镇江务、场官吏推赏先从本所申实,方许施行。从之。[2](P3195)

总领所攫夺了基层官员部分的人事奖惩权,它可以通过此权力对基层政府的行政进行直接的影响、干涉。

(二)中央监控总领所

宋代大儒朱熹评论到:“……凡诸路财赋之入总领者,户部不得而预……”[6](P2719)尽管此时的南宋由于特殊的国情而形成了“四分五裂”的财赋管理模式,但对于具有强烈集权意识的宋廷中央政府而言,绝不会允许一个拥有大量财赋,却完全不能把其控制在手的权力存在。它必定会对总领所有所约束和限制,其措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由于总领所是一个物资管理机构,属于财经问题,所以对其监控的首选即为进行严密的“支破”管理。首先:

其一,宋廷诏令各总领所上报各所的账目。

御札,付淮西总领李若川,绍兴三十年淮西总领所收支钱粮数目,并隆兴元年收支钱料并添支数目并要子细具头项疾速奏来。[7](P1317)

(淳熙十三年)三月丙午,淮东总领所具到镇江户部大军库见钱会子等六十七万一千九百一十五贯有奇,扬州通判厅二万六千八百四十四贯有奇,楚州大军库九千三百二十一贯有奇,通计九十五万二千三百二十贯有奇。……淮西总领所具到池州大军库见钱会子五十万四千五十五贯有奇……湖广总领所具到襄阳大军库二十一万九千九百二十一贯有奇……非朝旨不得擅行支使。[8](P1918)

其二,对总领所帐目的管理形成制度上的规范化,要求总领所自实自我收支,且立下上报格式。

御笔批自今宫禁内人并百官、三司、将校、军兵诸人,每月五日,国用房开具前月支过上五项请给数目、人数。开具进呈,自此月为始。外路军马,降式下诸路总领所,逐月开具,并非泛泛支用之数,以闻。永为定式。[5](P388)

其三,宋廷在总领所自实财目的同时,还派遣官员、且定期地去查核总领所的财目。

(乾道二年)闰七月四日,中书门下省言:勘会已降指挥,差度支郎中唐琢前去湖广总领所去索应干收支科降及诸路已未起发钱物逐一究见实,所以淮东西总领所亦合一体委官前去,诏考功郎官沈复。[2](P3193)

(乾道二年闰七月)九日尚书度支郎中唐琢言:究实湖广总领所财赋缘积岁不曾检查,本所恣纵弊源甚多,特降睿旨,今后每三年一次,差官稽考,有畏忌兼岁月不久弊易见,从之。[2](P3193)

宋廷面对地方性、独立性逐渐加强的总领所,不断加强体制管理上的完善,形成制度上的优势,迫使其权力游离于中央权力掌控的范围内。

第二个方面:总领所在南宋是一个新出现的机构,这一机构不仅具有政治特性,而且还具有经济特点。因此这一机构易于团聚各种与其相关的权力,迅速进入权力扩张的过程中,在完善的、系统化的权力体系中,能平和地阻滞一个新兴权力扩张的有效方法就是剪断其臂膀,即控制这个新兴权力的构成要素。于是在总领所不断完善自我权力系统的过程中,宋廷试图通过控制其机构建制,从而达到对其欲形成的权力层进行遏制。

(乾道五年)八月五日,淮东总领吕擢言:契勘本所属官已经裁减有干办公事一员,淮西总领所已置干办公事二员,近又申明辟差准备差遣一员。本司委是阙官,乞依淮西例,置准备差遣一员,从之。[2](P3194)

可见,在面对日益膨胀的总领所权力的扩张过程中,宋廷并不是无意识地、被动地承认,而是有意识地在体制上阻止其完善系统,强力地迫使其权力在中央权力圈内徘徊。

综上所述,总领所以其职责为踏板,一步一步地经营自己的权力圈,而政治中枢则是通过固有的制度“间接”钳制,强力牵引其归属于中枢的政治运作之中。总领所既然通过其职责与中央进行权力的博弈,那么作为它的职责所在——防御体系,总领所又会怎么作为呢?下面的论述将针对这一个问题进行叙述。

二、总领所与军区(防御体系)的关系

(一)总领所②与军区(防御体系)的隶属纠葛

高宗绍兴三年正月,诏差户部侍郎姚舜明前往建康府专一总领应干都督府钱物粮斛,[2](P3189)

(绍兴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诏都督府已有户部侍郎姚舜明总领应副钱粮,其随军运判省罢。[2](P3189)

(绍兴)六年二月二十一日,都督诸路军马张浚言:三宣抚司军屯驻江淮,所用钱粮虽各有立定取拨窠名及专委漕臣应办,多是互相占吝,不肯公共移那,因致缺乏。既无专一总领官司,诸处财赋出纳难以稽考。乞於户部长贰内轮那一员前来镇江置司,专一总领措置移运应办。[2](P3189)

(绍兴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诏令户部郎官霍蠡前去鄂州置司,专一总领岳飞军钱粮。[2](P3189)

绍兴十一年,“收诸帅之兵改为御前军,分屯诸处,乃置三总领,以朝臣为之,仍带专一报发御前军马文字。葢又使之预闻军政,不独职馈饷而已。[2](P3188)

1.绍兴十一年前后隶属关系的对比。

在绍兴十一年以前,总领所均是附属于军职体系,就如北宋的随军转运使,仅负责军队的军需供应。

绍兴十一年后,随着战事的稳定,新的政治地理格局——军事战区的形成,总领官们就又具有了“专一报发御前军马文字”的职责。余蔚先生认为:“在北宋朝廷的记忆之中,前代最大的败笔是中晚唐及五代的藩镇割据、尾大不掉,因此政策的重心在于集中中央之权而分地方之势。而对于南宋政府来说,最为痛心疾首的是北宋末年地方权轻,一经外患即土崩瓦解,因此希望能在部分保留祖宗之制的前提下,改造出一个有快速反应能力的行政体制。”[9](P130)既有祖宗家法的遗留,又为了适应新的战争形势,南宋不得不革新旧制,采取了不同于北宋时期的防御体制——战区防御体制。战区防御体制自然地提高了作为战区最高长官——军事长官的权力,但是权力的制衡始终存在。这体现在:防范猜忌军事长官是宋代中央政府所谓的“祖宗家法”,是政府恪守不渝的条律。历史上,宋太祖通过“以执其财用亡权为最急。既而伪次第平一,诸节度伸缩惟命,遂强主威以去尾大不掉之患者,财在上也”,[10](P772)利用财政上的控制顺利解决了唐末五季的混乱,开创出“百年无兵患”的北宋王朝。所以为了避免战区最高军事长官权力过度扩张,中央政府又设置了总领官一职来制衡,名曰为屯驻大军调配军粮,实际却是对战区最高军事长官权力的制衡,这是宋廷一贯设官立职的重要考虑,使其相互维制。并且由于南宋高宗皇帝在风雨飘泊、国脉如缕的社会历史状况下,同时又经历了“明受之变”、“淮西之变”的冲击下,建立了稳固的南宋政权,稳定了自己的皇权,所以本就对唐末五代割据局面记忆犹新的宋廷政府来说,兵权的所属更加敏感,可是现在却迫于客观的社会历史现实需要恢复一定的藩镇权力,赋予战区最高长官之军事权,那相对就必须进行权力的牵制,使设置总领所的作用发挥到最佳。

2.四川地区总领所设置的特殊性。在绍兴十一年,淮西总领所置司镇江,淮东总领所置司建康府,湖广总领所置司鄂州,而对于四川这个地理上远离中央政权的区域,也在大臣们的一再争论下脱离军事体系,自我独立出来。

(绍兴十七年八月丙子)四川有都转运司,盖总四路财计,以赡军需也。俾乘间上书,并归宣司,则是制军给食通而为一,虽密院户部不得如此,……总领司建置之意盖与诸路一体……。[11](P191.(3))

(绍兴十七年八月)辛未……川蜀向来用兵,都转运司领财赋而隶於宣抚司。……宣抚司有便宜,都漕司依倚而行,以为一切之政,故粗能应办。是时,兵统于诸帅,财领于都运,而宣抚使兼总之。后来朝廷改置总领,实兵、版曹之务、仓库皆以户部为名,而以朝臣奉使。赵不弃初除四川总领,日申画一项云:昨来张成宪应副韩世忠钱粮,申明与宣司别无统摄,止用公牒行移。乞依张成宪已得指挥,朝廷降旨从之。自是兵与财赋各有攸司,势若提衡,轻重相济……。[11](P719(3))

“(绍兴)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诏以汪召嗣为太府少卿、总领四川财赋军马钱粮、专一报发御前军马文字,先以总领四川宣抚司钱粮为名,至是罢宣抚司,始改为四川总领”。[2](P3190)

不过,在此我们要注意一点:东南三大总领所(淮东、西总领所,湖广总领所)与战区防御体系的政治关系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而四川地区却多了一份纷扰。下面就四川总领所与战区防御体系的关系作一简述:

(绍兴三十年六月)川蜀向来用兵,都转运司领财赋而隶於宣抚司。如此赵开辈,皆宣抚置其所厚,宣抚司有便宜都漕司依倚而行,以为一切之政。[11](P719(3))

(乾道七年)四川计司旧属宣抚司节制。郑刚中在蜀久,秦桧恶其专,始命赵德夫以少卿为之,自是二司抗衡。开禧用兵,程松、吴曦并为宣抚,韩侂胄急於成功,遂有节制财赋指挥,且许按劾,於是计司拱手。及安丙为宣抚,荐陈咸为总赋,陈咸事之甚谨。时蜀计空虚,而军费日夥,宣司为之移屯、减戊、运栗、括财,计司实赖其力。后以兑引事稍有违言,咸不敢校也。少监王釜代咸总计,先请于朝。尚书省勘会,军政、财赋各专任责,权臣前降节制财赋指挥合行釐正。於是二司始悟。[12](P160)

嘉定三年冬十月乙丑,诏四川总领所毋受宣抚司节制。[13](P1021)

由于四川地区在地理上远离南宋中央政府的政权中心,战略上又处于重中之重的边防大门的地位,所以南宋政府历来以重臣前往四川宣抚,所以该地区汇聚了高于其他战区的、独立性比较强的权力运作系统,似乎可以在此运用“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来概括南宋政权对四川长官的担忧,这容易造成一方割据的忧患。南宋政府深刻意识到了这一点,宋廷通过其固有的“文臣掌兵”的社会意识对军队的领导进行替换,并打破原有的军需供馈体制,使其独立出军队的附庸,从而扩大宋廷对军队的控制。从四川总领所的隶属问题可以清晰地看到南宋中央政权与地方政府在四川地区不断磨合的过程,也可以看到四川的地理特殊性及战略性地位而引起的四川地区内部各种权力的磨合。笔者认为,四川地区内部各种权力的磨合正是总领所发展的一个小缩影,说明设置总领所仅是应时而生、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

(二)总领所与军区(防御体系)的矛盾与合作

1.总领所在政治身份上对军区(防御体系)的制衡

建炎元年,形势甚危,朝廷众臣议论“控御之策”时一致认为:“各路郡置帅府,带武职,习方镇之法,但要避其害。”[14](P1666)一句话“但要避其害”,在国脉如缕的情况下,宋廷仍是对军队的所属权不肯完全放手。南宋的国防主力为四屯驻大军,且在实际的战争中而逐渐形成了四个军事防御战区。绍兴十一年后代替宣抚司(大将领军体制)的战区长官为制置使,因此众臣自然而然将制置使的权力运行系统类比于唐末藩镇危害中央行政系统的权力中心的事件。

在南宋初年,大臣程俱就提到:“唐节度使带管内观察处置等使,盖节度主兵,观察主财赋。今制置使若带制置度支等使,则兼管财用,而本路转运为度支副。”[15](P353)淳熙年间,孝宗对四川制置使胡元质说:“天文参井之度,地志梁雍之城,祖宗盛时,方镇莫重焉。今复合四路之权总于一帅,凡兵民之厉害,官吏之否臧,大者驿闻,余得裁制,选抡加重抑又可知。非有文翁之文,武侯之武,忠勤笃实,为朕倚信者,不轻畀也。差拨近列,谓卿为宜。已趣造朝,是将临遣,勉思叱毋驭或循墙,所辞不允。”[16](P168)在统治者的心目中,他们把战区防御长官与“方镇”相提并论,这就足以说明他们对战区军事长官的防范、猜忌,且时刻警惕着这个防御权力机构的设置是否危害到中央的权力系统。宋廷从最初设置时就确定了这个立足点:总领所为一个权力制衡的支点。

(绍兴四年)淮东……初,朝廷命成宪应副世忠军钱粮。成宪言:职事别无相干,乞用公牒往来奏可。自是总领钱粮官率用此例。[11](P141(2))

不弃字德夫,太宗之裔……秦桧忌四川宣抚使郑刚中,以不弃能制之,除太府少卿、四川宣抚司总领官。初,赵开总蜀赋,宣抚司文移率用申状,不弃至官,用张宪成故事,以平牒见刚中。刚中愕然,久之始悟其不隶己,遂有隙。不弃欲尽取宣抚司所储,刚中不与,不弃怒。刚中辟利州转运使王兼本司参议,不弃劾罢之。[17](P8756)

从史料看,总领所从建立的萌芽时期就努力撇清与军事体系的关系,保持独立的政治地位。这是官职由临事性转向固定化的发展过程及权力独霸性的表现。而宋廷恰恰是利用总领官的这一意识,借其经济职能的表现而合理地设置出一个权力平衡系统。

2.总领所在经济运作上对军区(防御体系)的制衡

总领所作为中央用来分割战区防御这个权力中心的制衡机构,它是以财赋占有为基础的权力中心,首要的就是对这个战区防御体系的财政进行支配。绍兴十八年,宋廷罢免了四川宣抚司这个地区军事机构,但是对于宣抚司存留的、作为宣抚司运作经费的中央降赐库钱,宋廷并未把这批财物顺延地赐予战区防御系统,而是下诏令:“除制置司取拨二十万缗,余令总领所贮之。”[17](4226)即制置司仅拥有了其中一小部分,而绝大部分却由总领所储备掌控,也就是在四川制置司建立伊始,宋廷就没有赋予制置司常规行政运作的经济基础。进而对于战区防御系统内官僚运作的经费,宋廷也未肯拨付,而是转令总领所支付,从而对战区防御系统的内部运作进行了有效的监管。如:

(绍兴十九年)夏四月,诏四川制置司官属将吏请给令总领所岁拨钱万缗,如军中非泛激犒,并取旨本司,旧有抵当、熟药息钱仍充经抚蛮夷之用,从户部裁定也。[11](P223(3)。

隆兴二年,湖北京西制置使韩通上任时请求:“臣将来到司有合支用钱物乞下湖北总领所于桩管钱内支破。[2](P3164)

从上面的例子可看出:在战区防御系统中,小至人员的俸禄支破,大至防御系统的维护,总领所总是通过控制物资的支破来获知战区内部的行动,而宋廷又不时的诏令:凡涉及到军需的支破均归总领所管理。宋高宗绍兴三十一年诏:“四川财赋,自当专任总领所。”[17](P601)孝宗淳熙十二年正月规定,四川制置司等机构的钱物并为总领所管理。[2](P6295)可见宋廷是时刻警惕地实施军、财分离的政策,从而达到对军职有效的控制。而对于四川这个中央政府鞭长莫及的战区,宋廷更是不余遗力的进行牵制。

咸淳五年,复以会板发下成都运司掌之,从制司抄纸发往运司印造毕功,发回制司,用总领所印行使,岁以五百万为额。[17](P4411)

(淳熙五年)三月辛酉,四川制置胡元质言:蜀折科之额视东南为最重……然独成都自淳熙五年为额减放,乞其他州县尚有应昨来指挥去处,乞行下约束。诏四川总领所、同诸路转运司取见诸州军未尽数减放,因依更相度与裁减,若以岁计却有妨阙,仰公共措置,将诸州财赋通融相补,开具以闻。[18](P2106、2107)

从史料可看出,对于有自主经济权力的四川,如进行重要的财政活动,总领所是必须参与其中的,实质上宋廷只是让军事系统作为一个中间的“过渡”权力,真正行使经济权力的是总领所。从另一侧面说,总领所具备了使战区防御系统运作顺畅及地区社会和谐的权力,它利用对战区防御系统权力制衡的活动,从而具有了影响该地区政治、经济系统稳定、巩固的能力,使其很有成效地分割、抑制了战区防御系统权力中心的扩大。

3.总领所与军区(防御体系)的合作

矛盾的两方总是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的,作为一个“独立”区域的两个权力平行点在权力伸缩过程中所延伸到的民生问题时,是处于合作、共商的状态的。

(绍兴二十四年)癸卯,手诏曰:息兵专以为民,四川州县虽屡降指挥,减免钱物,以宽民力,尚虑措置未尽,委制置司、总领所同共方便措置,务在不妨军食,可以裕民事,逐一条具申尚书省取旨。[11](P332(3))

绍熙四年六月诏:“四川制置司、总领所各行下逐路旱伤州军,多方赈恤,毋令失所。[2](P6300)

通过制司与总司的合作,可以使本区域的权力网络、物质资源达到最高程度的优化配置,从而平稳地促进本区域政治、经济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总领所与军区战略防御体系的关系既有矛盾又有合作。绍兴十一年后,总领所与防御体系的隶属关系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中央利用总领所来对军区政治身份、经济运作进行制衡,以防其权力不受中央控制,也符合总领所谋求进入正式中央政治机构的意图。但是,在现实战争形势下,总领所与防御体系又不得不合作来实现地方稳定,权力的牵制暗合了宋太祖创下的宗法遗训。

三、结语

通过上述两部分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总领所利用其是国防军的后勤机构,加之“不独职馈饷”的职责,一方面既保障了军需的充足,也抑制军队不良行为出现的频率;但另一方面总领所却给宋廷的权臣提供了掌控地方财政和军政的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南宋国防力量持续建设。而正是由于总领所步步为营地获得中央赋予的行政权,因此宋廷中央通过不断地完善审计制度和严格控制总领所内部的建制来达到对其的控制,即总领所在与宋廷博弈的过程中不断地使自己制度化。

注释:

①军区(防御体系):南宋以纵深的方式将国防区划分为四部分,总领所的设置与这四个区域是相一致的。笔者用现代的含义的“军区”二字类比此四个区域。

②此处的“总领所”含义不仅包含有绍兴十一年以后制度化的总领所含义,且包含有绍兴十一年前非制度化的、临事而设的相同职责机构的含义。《文献通考》,总领财赋,古无其官。宋靖康末,高宗以大元帅驻军济州,命随军转运使梁扬祖总领措置财用,然未以官名也。南渡初,尝命朝臣总领都督府宣抚司财赋,建炎末,张浚用赵开总领四川财赋,始置所系衔,总领官自此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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