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食品犯罪治理对策

2020-02-22 11:31王晓东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犯罪

王晓东

(山东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系,山东 济南 250200)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外部条件。食品安全既是重大民生问题,也是考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否的重要指标。由于经济、社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存在,如不严加控制,有愈演愈烈的态势。为了适应食品领域安全治理的需要,国家改革加强了食品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体制,在公安机关成立了专门的食品药品犯罪侦查部门(1)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犯罪侦查部门管辖涉及食品、药品、环境、森林以及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专门履行打击食品领域犯罪的职能。

一、食品犯罪案件的现状

食品犯罪不是法律上的分类,而是司法实践中对涉及人类食材的相关民生刑事犯罪(2)危害民生刑事犯罪包括食品药品产品安全、涉农惠农、卫生教育、环境资源、劳动保障、社会管理等领域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犯罪。的概称。食品犯罪在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中数量多、危害大。自古以来,无论是国家还是老百姓都把“食”作为头等大事来抓,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之说。但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领域问题频发,危害严重,餐桌上的安全成为国家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食品领域的犯罪案件数量飙升,犯罪危害触目惊心。通过几年来的综合治理,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好转,食品犯罪得到有效遏制,但受多方因素影响,滋生食品犯罪的因素在短时间内还难以消除,一些顽症痼疾尚未得到根治,食品违法犯罪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一)食品犯罪手法不断翻新

食品违法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呈现出新老问题交织、网上网下交织、境内境外交织、多种犯罪交织等新情况、新特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如不能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当,必然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可以说,对食品犯罪的治理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

司法实践中发现,一些犯罪分子利欲熏心、胆大妄为,为牟取不法利益不择手段,有的利用健康讲座、电视购物等形式,打着亲情牌、专家牌、高科技牌,通过虚假宣传大肆兜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的保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等,甚至闹出人命还不收手。一些地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仍大量存在,瘦肉精、地沟油、病死肉等传统食品违法犯罪极易反弹,学校及其周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和假冒伪劣方便食品、休闲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大行其道。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禁用、限用农药、兽药及向食品中非法添加西药成分等新问题日益突出。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购物受到广大网民的青睐。食品作为人们生活中的日常必需品,成为网络购物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但网络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问题也日渐严重。据了解,保健类食品成为网络销售的假冒伪劣食品的主要组成部分,占据网售食品违法犯罪总量的60%以上;而采用低廉原料加工、以次充好冒充正规食品的占50%左右。[1]

(二)食品犯罪日趋复杂隐蔽

由于食品对于民生的重要性和国家对食品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强,食品犯罪具有特殊的隐蔽性。

一是表现在作案时间地点的选择上。如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生产窝点往往选择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之类的治安盲区,这些地方交通便利,人员复杂,不易引起注意,而销售则选择较为偏远的农村集市、小商店、小药店、小诊所等群众识假辨假水平较低的地方。二是表现在作案过程和作案手段的隐蔽方面。作案人为避人耳目,逃避打击,往往采用“订单”生产方式,需求方要多少生产多少;如果必须仓储,则使仓储窝点远离生产和销售窝点,甚至采取从生产到运输、仓储、销售的各个环节分在不同地域进行以逃避打击;不少作案人还采取线上假名谈妥、第三方转账,线下化名或不记名方式通过物流、快递“背对背”交易,很难通过顺藤摸瓜的方式予以发现;造假的手段也由直接的“制假制毒”向在真品中“掺假勾兑型”过渡,以逃避严厉的打击。而售假的隐蔽性则更多地表现在线上销售。如果说传统的互联网销售模式为“1.0 版本”的话,那么依托微信群、QQ群这种相对私密空间,通过扩展朋友群体来实现销售的“微商”模式则可以称作为网络销售的“2.0 版本”。由于它依存于个人通信账号,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很难进入群内进行监督,其隐蔽性更强,监管难度更大。三是表现在制假“技术”的提升上。伪劣食品生产经营者为获取更高的利润,隐藏食品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也在努力“学习”“研发”各种技术,以期在提高食品外在美感和口感的同时降低成本并潜藏犯罪踪迹以逃避打击。[2]当“毒豆芽”被检出6-苄基腺嘌呤超标时,犯罪分子研究出豆芽上市前经清水长时间浸泡稀释的方法;当传统“瘦肉精”被列为禁止添加物时,就开发出新的“瘦肉精”物质;当生产过程过于集中容易被查获时,就将生产过程分解为多个相对独立的程序,实现跨区域的生产销售。

(三)食品监管存在严重漏洞

一是生产链条长,跨省、跨地区作案的新状况割裂了行政监管体系,而各个地区、各监管部门以及行政、刑事执法部门之间也没有建立有效的信息互通机制,致使某一地区的食品安全犯罪信息不能及时被其他地区获知,行政执法部门发现的涉食品类违法犯罪线索不能及时传递给公安机关,导致一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食品不能及时被查扣,行为人得不到从严处置,让犯罪分子钻了空子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纵容了犯罪分子。二是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体系存在较大的缺陷。虽然我国早在2010年就出台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2011年设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形成了一套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措施,但由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内容过于原则,风险评估程序不科学,评估指标设计不具体,甚至评估责任主体也不清晰,再加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缺乏独立性导致风险评估的科学性不足,结果的准确与否很难判断。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有关部门对食品的科学、有效监管。三是行政处罚力度弱,难以起到阻遏食品犯罪的屏障作用。行政执法部门对一些轻微的、危害不大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早介入,可以有效起到防微杜渐的效果,但是实践中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往往比较滞后,其警戒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另外,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往往以行政罚款为主,但是罚款的数额远低于其所获取的巨额利润;并且出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和各种人情世故,只要没有发生人员死伤这样的重大后果,行政部门很少主动向公安机关移交这类案件。这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食品犯罪的发生。

二、食品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作案主体的多元性和团伙性

食品犯罪案件的作案人呈多元性特点:既有个人,又有单位;既有“散兵游勇”,又有组织严密的团伙;既有设施简陋、粗制滥造的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也有设施齐全、有一定技术资源的公司、企业,甚至是正规大公司。作案主体的多元性反映了此类案件的普遍存在,也反映了社会道德滑坡到了一个比较严重的程度。在食品犯罪案件中,作案主体的团伙性表现得非常突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仓储、营销、运输等各环节,多人互相配合,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共同犯罪团伙。其犯罪形式,一方面是“横向”分工明确,生产、仓储、营销、运输等各环节互相配合;另一方面是“纵向”等级分明,表现为利益关系的严密有序。不少食品犯罪的作案主体的团伙性还表现在亲缘性上,家族成员共同作案,或以亲戚关系为纽带的团伙成员共同作案。团伙的亲缘性使得案件从内部暴露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二)案件证据难以获取、固定,证据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难以确定

食品犯罪案件追溯难、取证难、查处难已经成为摆在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面前的三大难题。食品犯罪多属小作坊式作业,犯罪分子生产、销售记录没有准确记载,导致案件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时无法确定具体的犯罪数额。特别是已销售的食品数量和金额,一般除犯罪嫌疑人供述外,无其他客观证据予以证明,大部分食品犯罪案件只能根据现场查获的未销售的食品的情况认定,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量刑及对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追缴。

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而实践中,“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与相关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在程度上予以对应。如有的所谓保健药品、减肥食品以及地沟油食品等,短期服用不会有明显的毒副作用,但是经过日积月累,其对人体的危害会慢慢显现,引起身体不适,甚至严重疾病。但如何证明是这些问题食品导致人体健康出现严重情况却非常困难。

(三)涉案法律关系的牵连性

牵连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牵连;二是食品犯罪与相关职务犯罪的牵连;三是食品违法犯罪案件与黑恶违法犯罪的牵连。

由于食品在民生领域的特殊重要性,食品行业是行政监管最为密集的行业和领域。从执法权配置来看,食品违法行为的监管主体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等。他们能否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能否将涉嫌食品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仅决定了法网的严密性,而且影响追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司法实践中,有很多食品犯罪行为没有进入刑事诉讼过程之中,其中既存在行政机关未能及时发现线索和有案不移的情况,也存在公安机关有案不立的情况,其背后潜伏着大量的职务犯罪线索。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每起食品安全事故的背后,都站着一排失职的“监管部门”。[3]因此,严厉打击食品犯罪必须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有效衔接;在打击食品违法犯罪的同时,注意发现其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

在牲畜屠宰、冻品加工运输、食品销售等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较为突出。在食品犯罪案件侦办过程中,侦查部门要注意发现收集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犯罪线索,及时通报、移交给刑侦、治安等部门,必要时实施“一案双侦”,配合“扫黑除恶”工作同时开展。对“扫黑除恶”涉及食品犯罪案件线索的,要全力组织侦办,及时办结、反馈。

三、公安机关食品犯罪案件治理对策

作为打击食品犯罪的主力军,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专业带动、全警行动、部门联动、群众发动”(3)“专业带动、全警行动、部门联动、群众发动”是公安部推广的北京市公安机关创造的“北京经验”的主要内容。的工作思路,深入研究新形势下食品犯罪案件规律特点,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健全两法衔接、区域协同、警企协作、信息共享、宣传发动等工作机制模式,有效提升线索发现和精准打击能力,不断强化防控能力,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在立法和司法上保持严打态势,常态化打击食品犯罪案件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近年来我国法律体系趋向“从严”。在修改刑法相关规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修订食品安全法、推动食品造假直接入刑之外,2015年底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食安办等部门联合出台了操作层面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目的是建立一个“又严又厉”[4]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近些年来,公安机关部署了一系列打击食品犯罪专项行动:2012年部署了开展为期一年的以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为重点的“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整治了制售伪劣食品药品的“黑作坊”;2013年启动了为期一年的“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行动,持续开展以肉制品、食用油、乳制品以及农药、兽药、饲料非法添加的食品源头犯罪等为重点的多轮次集中打击行动;2014年部署了打击食品药品环境犯罪深化年活动;2015年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打击食药违法犯罪的“利剑”行动;2016年以来,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又陆续组织了一系列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可以说,打击食品违法犯罪案件已经成为公安机关常态化的重点工作。一系列专项行动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食品犯罪的嚣张气焰,净化了老百姓的“餐桌”,维护了相关食品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二)建立健全有效打击食品犯罪案件的体制机制

公安执法实践中,要综合利用公开与秘密、网上与网下、传统与现代的各种手段,开展并强化食品安全领域的阵地控制和重点人员管控工作,靠前一步,有所作为,全面摸排,有效监控,切实提高对食品犯罪线索的主动发现能力,切实担负起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守护使者的责任。要继续紧盯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食品展销会、生产经营大宗食品的重点企业以及学校周边、老年人活动站等六类重点部位;紧盯物流寄递、餐饮服务、餐厨废弃物等三类重点食品流通消费环节;紧盯电商平台可疑店铺、可疑微信公众号、营销微博等销售平台以及网络社群等互联网虚拟空间等四类销售食品网络空间;紧盯因涉嫌食品违法犯罪被行政处罚、打击处理的人员,把这些人作为重点人员纳入调控范围,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手段,适时开展旧案“回头看”。要充分发挥派出所等基层所队和农村、社区治安保卫力量的作用,通过日常走访巡查或布建秘密力量主动进攻发现线索。要坚持对食品犯罪“零容忍”,以大要案件为牵引,牢牢把握“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的打击目标和“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的侦办要求,广泛排查线索,加强协作联动,适时发起集群战役、合成作战。要积极运用数据导侦机制,综合分析基础数据资源,充分利用食品犯罪研判模型精准打击,切实提升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的能力水平,保卫餐桌安全。

为有效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自2008年起,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开始探索食品犯罪案件侦办专业队伍的建设,辽宁省公安厅最早在省一级公安机关成立了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2019年3月,公安部成立了食品药品环境资源犯罪侦查的专门机构——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公安部七局)。截至2020年11月,全国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食品犯罪侦查的专门部门和专职队伍,但部门设置和名称并不统一,如山东、内蒙古是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总队,北京是环境食品药品和旅游安全保卫总队,重庆则是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侦查总队等。

打击网络食品犯罪是公安机关的一个新任务。2019年1月起,《电子商务法》正式施行,依托《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公安机关以信息化和大数据应用为支撑,优化与互联网公司和电商平台的合作,通过推动大数据分析,可以实现对食品网络犯罪的预测、预警、预判,提升食品网络犯罪线索发现、侦查取证、深挖扩线、落地查控能力,实现线上线下同步打击,破解涉网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全链条打击难等瓶颈,构建食品网络销售安全新生态,拓展打击食品网络犯罪新机制。

(三)顺畅“两法”衔接工作,形成打击食品犯罪的合力

“两法”即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我国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在于食品生产和流通链条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5],需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行政监管力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打击食品犯罪是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共同责任,双方需要加强协作,构建无缝对接的行刑协作机制。“两法”有效衔接是高效打击食品犯罪的关键。(4)一些地区的食药部门和公安机关专门成立了食药案件“联打办”。目前,食药“联打办”已成为大多数地区食药安全行刑衔接机制的重要内容。但总体上,受体制硬件、机制软件的种种束缚,各地效果参差不齐,总体上并不尽如人意。食品药品、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既掌握行业动态,又具备专业知识,从事前审批、事中管理到事后处罚,其监管是全方位的。但实践中,行政监管部门主动移送的案件少,以罚代刑问题依旧突出。公安机关侦办的食品犯罪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群众举报和公安机关摸排发现等。2015年12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出台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明确了有关案件移送过程中的程序性衔接内容,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遇到的鉴定检测难、处置难、证据转化难、证据标准认识不一以及法律适用等实质性问题。下一步应当加强“两法”衔接的配套机制建设,特别是对行政监管部门和人员的问责机制,避免“马后炮”式监管、“养鱼执法”式监管以及监管的不作为或乱作为。[6]

“两法”衔接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是案件移送,规范案件移送工作是摆在行政监管部门与刑事司法机关面前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案件移送应当坚持双向移送、协调配合、接受监督原则。所谓双向移送是指食品监管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线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发现的相关行政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行政机关。(5)总体上,近年的数据分析和实地调研都同步显示,食药行政执法机关不愿移送、不易移送涉罪食药案件的“行—刑”不畅问题,要远比“刑—行”不畅问题更为严重。参见李春雷.食药安全“两法衔接”若干重点问题探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1).所谓协调配合原则是指在案件移送过程中,公安机关与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调配合。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依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补正并提供。公安机关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案件的移送。公安机关对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受理并及时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后及时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案卷材料退回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行政机关。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行政机关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协助。所谓接受监督原则是指案件移送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都应当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同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应当提出依法移送的检察意见。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情况通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作出的立案、不立案以及移送案件、撤销案件的决定等,均应同时抄送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可以建议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应当提供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案件移送书应当载明移送机关名称、涉嫌犯罪罪名及主要依据、案件主办人及联系方式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案件调查报告应当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和法律依据等。涉案物品清单应当载明已查封、扣押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包括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图、采样记录单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供。

(四)建立高效的检测检验鉴定制度,适应食品犯罪案件的特殊办案需要

由于现行标准不健全、检测手段不完善、检测机构能力水平不高、检测鉴定费用高等原因,检测周期相对较长,而这严重阻碍了案件侦办的顺利进行。目前,从送检到出具检测报告短则10天,长则60余天,对于蔬菜、肉类、调味品等流通周期较短的产品,往往在检测报告出具前,问题产品就已全部销售完毕或者糜烂,无法固定证据。而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时间是3—37天,很多案件中,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还未做出,刑事拘留时间已经到期,严重影响了办案进程。另外,实践中,在检验机构的选择、检验标准的明确、检验范围的划定等方面缺少具体的操作规范,并非所有的检验报告都能达到预期的证明效果。以地沟油为例,目前国内尚无检测地沟油的统一标准,即使是地沟油也可能完全符合九项基本的食用油检测指标,无法对地沟油进行辨别性检测。还有很多食品因缺乏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甚至企业标准,相关专业的检验检测部门无法开展检测工作。

为了适应食品犯罪案件的办案需要,应当结合实际,通过与刑事科学部门联合或者与社会有关机构合作的方式,尽快建立常见检验项目的快检机制,在较短的时间内作出检测检验或鉴定。要加强与专业机构的合作,开展公安机关食品安全检验技术体系建设,在了解掌握食品检验程序、标准、项目基础上,制定快检标准、要求,建设食品检验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配备快检试验箱。(6)2014年4月,无锡市公安局建成并启动食品药品检验平台,效果良好。要规范快检实验室的管理应用,制定新标准并适时进行升级换代,强化快检技术服务侦查实战效能,实现辅助侦破案件数量的大幅提升。适时开展食品司法鉴定,公安机关应当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快检实验室申报司法鉴定资质。与此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食品犯罪案件侦查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了解掌握当地多发常见涉案物品检验和鉴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五)强化食品犯罪案件侦查的基层基础工作

食品犯罪案件侦查的基础工作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加强情报体系建设。情报体系建设包括情报的信息化建设和人力情报体系建设。在信息化社会,各种犯罪行为留下的痕迹物证都可以数字化。信息化建设是各个警种提升工作效率的必由之路。食品药品犯罪侦查部门作为一个全新的警务部门,更要在信息化建设上下功夫,高标准建设实战应用平台。要强化对社交媒体、食品交易会展、物流寄递等渠道,以及源头群体、销售渠道、活跃地区等要素的情报研判;加强对具有明显区域性、输出性、源头性特征的犯罪行为与规律的分析研判;加强对新的相关苗头性、倾向性违法犯罪问题的风险排查;要加强基础数据库的引进、黑名单库的建设,准确把握食品违法犯罪规律特点,主动发现、精准打击。在加强情报信息化建设的同时,不能忽视传统情报手段的应用和人力情报体系建设。要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群体中分级、分类物建培养秘密力量,及时获取内幕性情报线索。强化人力情报管理工作,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实施专人负责,规范秘密力量物建、管理、使用、培训、考核、奖励等。实践证明,优质的人力情报是很多食品犯罪案件得以侦破的关键因素。(7)实践中,人力情报在环境领域发挥的作用非常突出。山东某地公安机关总结提炼出“眼观鼻嗅耳闻纸测”特情工作法。眼观即观察周围环境,看是否白天大门紧闭夜间车辆出入频繁,是否冒有烟雾,是否有动力电源设备设施;鼻嗅即能否闻到刺鼻或异样味道;耳闻即能否听到机器的运转声音和人员干活的动静及周边群众的反应;纸测即用PH试纸对周边沟渠的水进行酸碱性检测。

二是要加强食品犯罪侦查工作向派出所、街区、农村等的延伸。派出所是最基础的公安实战部门,派出所民警在所辖区域具有人头熟、情况熟的优势。食品犯罪侦查部门应当不断深化与派出所工作的融合,实行“所队联动,队所联侦”,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在情报信息收集、阵地管控等方面的优势,提升打击食品犯罪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对有关食品以及食品原材料的生产、加工、仓储、运输、销售的重点环节和领域,健全基础信息采集机制,将触角延伸到社区、街道、农村,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推广向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小作坊等重点场所开展法律法规告知的经验做法,为法律上主观故意的认定提供法律依据。三是要加强宣传力度,公安机关要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食品安全宣传周和法治宣传日等为契机,充分依托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自媒体等各种新旧媒体平台,对典型案例、打击成果等组织开展积极稳妥的宣传活动,形成震慑食品违法犯罪的强大声势,营造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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