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生产与“一村一警”的基层社会治理作用机制
——基于河南四地的经验考察

2020-02-22 11:31郭云超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一村治安警务

郭云超

(河南警察学院治安系,河南 郑州 450046)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与此同时,我国农村治安治理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具体表现为,严重的人身财产犯罪数居高不下、非法宗教活动猖獗、宗族黑恶势力抬头、暴恐活动复杂尖锐、群体性事件频发、赌博色情等消极现象绵延等农村治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秩序稳定。[1]为应对农村社会治安多重风险和问题,中央分别实施了打击和预防犯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及社区警务等社会治理政策,以实现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的需要。2014年3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兰考县张庄村警务室,希望公安民警能恪尽职守、热情服务,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护农民群众利益多作贡献。同年,河南提出了“一村一警”警务战略(1)河南“一村(格)一警”警务战略发端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2014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兰考县临坝头派出所张庄警务室进行调研,对公安机关做好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在此背景下,河南提出了“一村(格)一警”警务战略。“一村(格)一警”包括城市社区的“格”和农村社区的“村”。近6年来,河南省公安厅先后就“一村(格)一警”先后在郑州、新密等地召开5次现场会议,全省公安机关不断掀起推进“一村(格)一警”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热潮,各地公安机关进行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实践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2019年3月21日,公安部在郑州召开部分地方公安机关社区农村警务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暨公安机关派出所工作座谈会,将河南“一村(格)一警”同福建漳州公安110、浙江诸暨“枫桥经验”、北京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并列为全国公安机关的四大品牌。本文主要探讨农村社区“一村一警”的作用机制。,旨在补齐基础工作短板,巩固社会稳定根基,全面提升全省城乡社区警务工作水平。近年来,河南“一村一警”工作内涵不断充实、丰富,机制不断完善、提升,已成为新时代河南公安工作的一大亮点。

“一村一警”不仅是社区警务的升级版,也是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以及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载体。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围绕如何重构社会资本,如何开展“一村一警”进行了一系列实践探索。同时,学界围绕“一村一警”进行了广泛的学术研究,多数研究以乡村治安治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2]、“枫桥经验”[3]及社区警务[4]为背景进行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一村一警”的概念、背景和作用。为破解农村治安治理难题,学界围绕“一村一警”的概念[5]、内涵[6]、现状、背景、意义[7]及作用[8]等进行深入研究。二是“一村一警”警务模式、机制思考。“一村一警”警务机制是公安机关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不少学者对“一村一警”警务模式及机制进行了深入思考[9],梳理了“一村一警(辅)”[10]“一村一警务助理”[11]“一村一警包村联系制度”等工作模式及机制,对“一村一警”模式及机制的渊源、运行和发展进行了详细解读[12],三是“一村一警”警务政策的实践探索。“一村一警”是警力下沉,推进乡村治安治理的有力警务政策。全国各地公安机关进行了积极实践探索,总结了符合当地治安治理的“一村一警”警务模式。例如,河南的“一村一(辅)警”、山东的“一村一警务助理”等工作模式,对于基层治安治理和乡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已有研究仍存在拓展的空间:一是已有研究多集中于一些实践做法、案例介绍和经验总结,缺乏较为系统而有深度的理论探讨;二是不少研究对“一村一警”本身研究多,对“一村一警”与基层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探讨少,特别是对“一村一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机制等问题缺乏较深入的研究。实际上,农村社会治理问题反映的是一种空间治理的问题,即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农村社区空间的变迁所导致的——传统村落不仅在空间上不断被扩张的城市所侵蚀,而且在社会结构和组织方式上也面临着失序和解体[13]——形成了大量的“空心村”和留守群体,最终导致农村社区治安秩序、基层政权、矛盾纠纷等方面的脆弱性风险。某种意义上,农村社会的治理风险是一种空间变革的结果。因此,本文尝试以空间社会学理论为视角,通过对河南Y、Q、F、Z四地(2)本文所选取的Y、Q、F、Z等四个考察对象分别位于豫北、豫东、豫南等不同区域,在全省“一村一警”工作中有排名靠前的,也有排名一般的,既有地市公安机关,又有县级公安机关,尽管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意义,但也足以为本研究提供较详实的案例支撑。的考察,将“一村一警”工作放置于一种农村社区变迁背景之下且对公安机关与农村社区施加对象之间的复杂关联进行深入探讨。拟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河南“一村一警”对农村社区治安治理的作用机制及其局限性,试图对新时代坚持发展“枫桥经验”以及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发展作出适切性的理论回应。

二、“一村一警”的空间分析基础及其理论来源

空间社会学是一门新兴的社会学分支理论,起源于马克思、涂尔干和齐美尔等古典社会学理论,美国芝加哥学派通过对城市社会的经验研究发展了空间社会学理论。20世纪70年代以后,当代社会学理论发生了社会空间理论的转向,即实现了从“空间中的生产”(production in space)转向“空间的生产”(production of space),这种转向实际上表达了对传统社会学知识范式的修正——分析社会结构时不能脱离时空结构。法国哲学家列斐伏尔是其杰出代表,列斐伏尔在其1974年出版的《空间的生产》中首创了空间生产理论,并架构了历史性、社会性和空间性等“三元一体”的空间理论分析框架。列斐伏尔提出了空间实践、空间的表征、表征的空间等重要理论概念,成功地将空间社会学推上历史舞台。[14]他以“空间生产”作为都市研究的起点,通过对位置、地位、立场、地域、领域、边界、边缘、核心等一系列空间隐喻概念的阐释,检讨城市阶层的形成。[15]列斐伏尔认为,空间生产不过是以空间为对象的生产实践,是在特定地理范围中发生的具有明显物质性的感性实践。[16]福柯、布迪厄、吉登斯等人也分别通过“场所”“场域”“结构化理论”等维度探索实践结构、实践关系或实践过程,进入或展开了广阔的空间社会学视野。

人生活在“空间”之中,人不仅把“空间”当作背景,也积极参与对“空间”的生产,“空间生产”具有三个属性:一是空间生产的物理性。空间问题首先表现为空间的自然特征,即主要目标指向是其功能性价值,体现为空间产品的使用价值。二是空间生产的权力性。权力透过空间来实施,空间具有政治性或意识形态性,充斥着意识形态的表现,它是转化实际权力关系的关键。三是空间生产的社会性。空间作为社会建构的产物是一种现实的社会存在,跟社会活动或社会关系密切相关,只有通过对社会空间的社会关系的意识形态解码,才能够真正地了解一种空间实践。[17]按照空间社会学理论的观点,空间是生产实践的过程及结果[18],即空间生产包括空间中事物的生产和空间本身的生产两层含义。一方面,空间中事物的生产造就和重塑新的社会空间;另一方面,社会空间的生产及其变化又深刻影响空间中事物的生产,具有动态性、开放性、能动性和互动性的社会秩序实践性的建构特征。

近年来,虽说国内学者运用空间社会学已对空间变迁、空间矛盾、空间权利、空间治理和空间秩序等领域进行了广泛的研究[19],并且将空间理论运用于社会治理之中[20]。有学者还对人口流动、居住模式对犯罪分布的影响进行了研究[21]。但对于“一村一警”尚缺乏较深入的空间社会学理论探讨。河南实施的“一村一警”警务战略主要通过国家权力下沉,使“警”嵌入“村”以实现对“村”治理的目标。空间是被生产出来的,“一村一警”反映了“警”本身的生产过程和“警”在农村社区的空间生产过程。一方面,通过警务室和警务工作站建设,实现农村物理空间的生产;另一方面,通过警务室和警务工作站建设,实现农村权力空间和社会空间的生产。二者是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关系,通过前者的生产重塑后者;反之,通过后者的生产影响前者,最终形成一种理想的实践性村庄秩序的构建。因此,本文以空间生产的思维审视河南实施的“一村一警”警务战略,试图提供一个富有创见性的新视角,对拓展当代中国警务工作的社会学理论研究提供理论启示。

三、“一村一警”对农村社会治理作用机制的空间社会学理论分析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不断取得新进展和新作为[22],而“一村一警”警务战略的提出正是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体现。那么,“一村一警”对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发挥了哪些作用,具体的作用机制又是什么?从空间理论的维度看,“一村一警”警务战略的提出,不仅是一种国家警务政策的推行过程,更是国家权力、市场、社会等力量在农村社区的空间生产和互动过程。空间是社会实践的产物,在“一村一警”警务战略的影响下,农村社区成为被生产或被治理的对象,具体表现在“一村一警”能够为农村社区治安治理起到推进基层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动农村社区治理结构优化和促进基层社会关系重塑等作用。

(一)物理空间生产,推进农村社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农村社区是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社会单位,也是乡村社会构成的物质基础和空间载体。然而,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工业化模式的推进,农村社区空间特征发生了剧烈变化,出现了大量的“空心村”现象(3)本文所指的“空心村”,主要是由于村民大量外出造成的“空心村”,属于“无村民—有村落型”的一种,与被城市建成区逐步包围且村民大多非农就业的“城中村”和依靠工业强村、旅游富村等途径实现就地市民化和城市化的“新市村”具有明显区别。参见文军,吴越菲.流失“村民”的村落:传统村落的转型及其乡村性反思[J].社会学研究,2017,(4).。同时,伴随着村庄大量劳动力外迁,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成了村中的主力军,使得农村社区治安防控开始变得异常脆弱,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频繁发生,特别是诈骗留守老人、拐卖留守儿童等违法犯罪日趋增多,农村治安治理面临巨大的挑战。农村社区秩序的不稳定,主要在于传统的治安防控措施对农村空间的变化及人员流动的逐渐不适应。因此,如何对农村社区治安防控进行合理的空间设计和安排显得十分必要。“一村一警”最大的优势在于其能够有效整合多种资源筑牢安全防线,进而实现对农村社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功能性构建。

首先,治安防控体系中“物”的生产。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离不开人对空间的改造,即将“物”嵌入空间以实现治安防控之目的。“一村一警”的治安防控之“物”主要体现在对“警务室”和“警务工作站”的建设上。针对农村治安防控的特点,公安机关直接将“警务室”和“警务工作站”建在了村民的家门口,对建设经费、标准、数量、规模、外观标识、内部设施、作用功能等进行统一规划;同时,按照“一室一民警、一站一辅警”的要求,为每个警务室和警务工作站配备专职社区民警或辅警。(4)Y、F、Q、Z四地基本上完成了“一室一民警、一站一辅警”的配置要求。截至2019年12月,Y市29个农村派出所,共建警务室127个,警务工作站815个,配备社区民警127人、社区辅警727名。F县全县12个农村派出所,共建成警务室27个,警务工作站477个,配备社区民警27名,社区辅警203名。Q县全县16个农村派出所,共建成警务室53个,警务工作站503个,配备社区民警53人,社区辅警362人。Q县还创新性地设立跨省警务室,打通跨区域防控的“最后一公里”。Z市共建成警务室637个,警务工作站3920个,配备“一村(格)一警”社区民警715人,社区辅警4102人。“警务室”和“警务工作站”表面上是两个空间实体,实际上是基层警察权力在农村社区的渗透和延伸,反映了基层警察权力在农村社区的物理性存在。一个个空间实体遍布乡村大地,将农村村落区分和整合,将农民发起和动员,极大地改变了农村治安防控的空间格局。不仅为公安机关提供了有效的社会治理工具,还为基层社会提供了零距离的安全服务,极大地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其次,治安防控体系中“人”的生产。“警务室”和“警务工作站”是固定的,缺乏对流动风险的动态性防控。因此,需要通过“人”的生产予以应对。“一村一警”主要通过“两抓”方式来实现。一是抓常态化走访。通过下派警力走访,了解社情民意,密切警民关系。主要以社区民警和辅警为主体,加强警力对农村社区常态化走访,主要完成安全宣传、信息收集、案件排查、治安巡逻、实有人口管理、治安管理、重点人口管控和服务群众等基础性工作;二是抓群防群治。十九大报告提出,社会治理需要创新完善组织群众、发动群众的机制,开创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新局面。“一村一警”通过以群防群治为抓手,着力加强了治保会、治安信息员和巡逻队等建设,要求每个行政村建立不少于3人的治保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兼职治安巡逻队,每10至20户物建1名治安信息员。(5)例如,F县公安局配备治保会552个,治保人员1656人;组建治安巡逻队528个,发动巡逻防控人员3159人;物建治安信息员6441名。要求组织起来的社会力量开展巡逻守护、邻里守望、排查隐患、矛盾纠纷化解等安全防范工作。Y市成立了“红心义警”警民联动组织,由公安机关牵头,动员整合全市治安积极分子、志愿者协会、保安力量等民间社会治安积极力量,组织开展治安巡逻、法制宣传、安防教育、纠纷调解、文明劝导、社会关怀等公益活动。当谈到“红心义警”的成效时,Y市“一村一警”工作联控中心主任告诉笔者:“红心义警”是从浙江枫桥学过来,取名“红心义警”,顾名思义:一是红心向党,突出红色元素,传承红色基因,坚决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二是红心意味着奉献精神;三是红心寓意着“警民心连心”。“红心义警”“义工协防”组织自成立以来,共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100余次,出动义警800人次,文明劝导调解平息纠纷20余起,还为学校、机关开展法制宣传教育7次,帮扶10多名失学儿童重返校园,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6)根据笔者2020年7月19 日访谈记录整理。

发动群众是对传统制度资源的再利用,通过身体在场的方式来维持农村秩序,弥补了农村治安防控“物”作用的不足。“一村一警”将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引入农村治安防控的警务实践,是坚持专群结合工作方针,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实践探索,反映了地方社会治理的专职化、社会化,实现了农村社区治安防控的网格化管理。

最后,治安防控体系中“技”的生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强调科技支撑对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公安部门一直是现代技术应用的积极响应者,特别是21世纪以来,在“平安建设”的推动下,各种视频监控、人脸识别、智能卡口等新技术在警务领域开始广泛使用。[23]“一村一警”提出“脚板+科技”,就是利用现代科技创新公安工作的重要手段。一是依托省市一体化警综平台,安装“一村一警”智能工作平台,为警务室、警务工作站接入公安信息网、互联网,配齐硬件设施,配备警务通,并制定专门智能化工作规范和考核办法,全面实现了“信息精细推送、要素智能采集、任务精准派单、隐患动态清零、档案自动生成、考核实时完成”的精准防控目标,大大提升了服务群众的质量和效率;二是借助“平安建设”等政策影响,大力推进视频监控、大数据、智慧警务等现代技术的应用。例如,F县公安局通过“雪亮工程”,实现全县辖区视频监控全覆盖,形成了“圈块格线点”的防控布局。(7)截至2019年12月,F县辖区共建设高清视频探头2659个,其中标准卡口13处、微卡口22处、安装人脸识别摄像机61台、高空瞭望17处。2019年以来,利用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系统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00余人,累计接受群众求助和主动提供服务100余次,全县农村刑事、治安案件发案率持续下降,大大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Y市通过组建无人机侦查监控专班,投资400余万元配置高标准的多旋翼无人机和长航程的复合翼无人机,不间断对全市重点道路进行空中巡查、重点区域开展夜间红外观测,与原有视频监控网互为补充、天地呼应,切实打造了社会面治安管控的利器,Y市还通过打造“三级微信群”平台,加强警民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如果说“物防”和“人防”是一种地面上的防控动员,那么现代科技支撑就是一种空间上的立体化防御。其明显的特点在于能够对农村频繁的人口流动进行可视化和数字化的治安监控,不仅提高了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而且增强了治安防控的智能化和精细化水平,彰显了技术治理在治安防控应用中的功能性价值。

(二)权力空间生产,推动农村社区治理结构优化

农村社区是基层社会治理的主要场域,也是国家权力与社会接触的一线,在所有环节处于基础性位置。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和变迁,农村社区的权力运行格局也随之发生变化。主要表现为:一是取消农业税后,基层政府动员能力相对弱化;二是大量农村精英流入城市,导致村干部素质能力参差不齐;三是利益多元化,农民政治参与度不高;四是非法宗教活动、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抬头,侵蚀基层政权。显然,这些治理问题与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治理有效”等总要求不相符合,同时也给公安机关的基层社会治理带来了较大的挑战。

2019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深化同机构改革配套的相关政策制度改革,优化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力量资源配置,加强机构人员职能整合、业务工作融合、机制流程衔接。”[24]因此,实现对农村社区的“治理结构优化”已成为摆在各级公安机关面前的大事。

当前,农村社区治理最大的短板在于基层公安机关治理结构不完善,具体表现为基层警察组织力薄弱、警察权力与农村社区的结合不紧密等问题,进而导致警察权力对农村社会治理效能受限。“一村一警”旨在强化警察的基础性权力根基,能够从政治动员、政治教育、法制宣传等方面对基层社会进行治理。福柯认为现代权力具有“自我放大”的功能,现代权力总能在应用过程中持续不断地增强和扩充自己的力量。[25]“一村一警”警务实践表明,公安机关主要通过“警力嵌入”“党建引领”“打防结合”等模式不断实现农村社区治理结构的优化和完善。

1.通过“警力嵌入”模式,夯实农村社区结构基础。“警力嵌入”是社区警务参与社区治理的重要路径[26],通过“警力嵌入”向农村社区输入治理资源,完善治理结构,不断夯实农村社区治理结构基础。一是“警力嵌入”村委会。通过党员民警(辅警)兼任村党支部副书记、非党员民警(辅警)兼任村委会副主任的“两任”模式,推进社区民警进村“两委”班子(8)目前,“两任”工作模式已在F、Q、Y、Z四地全面铺开。F县已选派28名民警和203名辅警兼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或村委会副主任;Q县已选派51名民警和266名辅警兼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或村委会副主任;Y市已选派127名民警和855名辅警兼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或村委会副主任;Z市已选派412名社区民警、辅警兼任村(居)党支部副书记,358名社区民警、辅警兼任村(居)委会副主任。,并要求进驻民警(辅警)协助“两委”做好党组织建设、法治教育、安全防范,以及扶贫帮困、群众维权等基础性工作。二是“警力嵌入”职能部门。通过“警法联调”,实现对乡镇综治、司法等职能部门协作共治。建立健全组织、民政、公安、司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指导、协作配合,进一步优化了职能、机构、力量资源配置,加强了业务工作融合、机制流程衔接。三是“警力嵌入”社区群众。通过“警调对接”“常态化走访”“群防群治”等措施,实现警力对农村社区力量的发起和动员。例如,Z市开展了“百警驻百村”活动,筛选100个重点村,优选100名派出所民警、辅警开展为期半年的“驻村”活动,强组织、化矛盾、严打击、真扶贫,打造Z市“一村一警”工作新名片。此外,河南还通过完善考核激励等工作机制提升“警力嵌入”效果,不断实现农村社区治理结构制度化。一方面提升了警察权力的权威和动员能力;另一方面又重组了农村社区权力空间,维护了地方政权稳定。

2.通过“党建引领”模式,增强农村社区治理结构活力。党建引领是当代中国社会治理创新的制度优势,为行政力量与社会力量在党的组织网络下有效互动提供了重要支持。[27]“一村一警”实施以来,各地在实践探索中普遍突出了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以整合本地治理资源为突破,不断满足村民需求,助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发展。例如,Y、Q、F、Z四地立足实际,推行“一村一警+红色教育”活动,将辖区的国家级抗战纪念馆红色资源与法治教育等有机结合;同时,还积极开展了“四个一”“一村一警+党建+扶贫”“一村一警+党建活动日”“党员胡同长”等活动。公安机关通过“党建引领”模式,对农村社区治理资源进行整合,实现国家权力的跨地域联合、跨部门协同,不仅能够重塑基层警察的权力格局,还能够获取农村社区群众的信任,极大提升了基层社会治理能力。

3.通过“打防结合”模式,提升农村社区治理结构效能。当前,农村各类违法犯罪发生频繁,特别是一些非法宗教、邪教、黑恶势力等违法犯罪较为突出,对基层社会政权的合法性构成挑战。2019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围绕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履行好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责。[28]面对不稳定,“一村一警”坚持“打防结合”,将打击犯罪与维持稳定联系起来。一方面加强治安宣传,开展常态化排查工作,重点掌控辖区各类利益群体人员、刑嫌人员、参与邪教人员,以及对社会不满人员的思想和动向;另一方面加大打击力度,保持高压震慑态势。特别是对一些涉黑涉恶、涉枪涉爆、暴力恐怖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有力地维护了农村社会秩序和政权稳定。“一村一警”通过集中动用体制内治安治理资源,依法控制违法犯罪,稳定或恢复了社会治安秩序,重建了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的支配,提升了农村社区治理效能。

总体来说,“一村一警”是警察权力在农村社区重建局部支配性权力关系的一种尝试。作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政权安全的重要力量,公安机关始终把农村社会治理与维护基层政权相结合。通过警力下沉,不断将科层制组织向基层社会延伸,既实现了与基层党组织的重组,又加强了与基层民众的联系。其不仅仅维持了简单的人员下移,更实现了基层警察权力关系的再生产。基层警察权力与农村社区空间不断塑造,表达了公安机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政权安全的意愿和使命,实现了对农村社区治理的再组织化,有效维护了基层农村社会秩序和政权稳定。

(三)权益空间生产,促进农村社区社会关系重塑

空间作为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富含社会性,体现了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脉络。[29]或者说,空间是社会关系和意义的组合,其中充斥着各种利益、权力和矛盾。农村的矛盾纠纷是资本运作和利益分配的结果,也是社会关系的投射,实际上反映了农村空间权益的变化。所谓空间权益是指个体对于空间的占有和使用,使他们获得一种按自己期望改变或改造空间的权益。[30]例如,村民的土地使用权、村民的债权等。农村空间权益的实现需要对农民的各种利益进行确认和维护,并积极争取空间外资源对其空间权益正当性予以支持,需要对农村社区的各种利益冲突进行有效化解。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工返乡,城市资本返流,农村土地被征用,农村生活与空间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资源在不同主体之间重新配置,相关各方的权益主张迥异,各种因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债务劳资、环境污染等利益冲突频繁,导致一些村民空间权益被侵害或陷入对空间权益实现途径不畅等困境,严重破坏了农村社会秩序稳定。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然而,当前基层社会利益协调的困难日益凸显,社会治理的难度不断增大,基层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难以回应基层社会的需求,因而需要政府和公安机关积极干预。“一村一警”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探索,一直秉持着“矛盾不上交、服务不缺位、平安不出事”的治理理念,对于农村社区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矛盾纠纷化解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河南开展“一村一警”工作,主要通过拓展矛盾化解领域和空间,有效保护村民合法权益。具体以“两调”(警法联调、警调对接)为载体,加强治安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健全完善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例如,Y市按照“下去一把抓,上来再分家”的工作方式,注重发现群众集体上访苗头、重点上访人员动态、敏感涉事群体动态、“四失”人员(9)“四失”人员是指失独、失业、失意和失常人员。动态等不稳定因素,建立“警法联调”“警调对接”“两调”机制,对于一些小矛盾由社区民警及包村辅警就地解决,对于不能解决的大矛盾或者超出公安机关权力范围外的工作形成专题报告移交上级机关,形成梯次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Y、F、Q、Z四地还总结出了“四老”调解、“1+N矛盾纠纷调解”、“五个一”、“一三五工”、“四级调处”等工作模式,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打造开放多元、联动融合的矛盾化解新格局。总之,空间权益是社会权利的缩影,“一村一警”通过“警力下沉”带动“法律下乡”,通过整合国家和社会资源对村民权利进行重新界定和配置,为村民的空间权益正当性诉求提供了政策和法律支持,重构了农村社区人际关系,维护了农村社区的稳定。

四、结论与讨论

随着社会变迁,基层农村的治理风险日渐凸显,基层治理难度越来越大。因此,实施有效的警务政策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基层政权的合法性至关重要。“一村一警”是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高质量公安建设的实践探索,对于基层农村社会治理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深入把握“一村一警”政策走向和行为逻辑需要对其实践经验进行深入的分析观察,需要对其作用机制进行深刻的理论检视。

本文从空间社会学视角出发,以河南Y、F、Q、Z四地警务实践为考察对象,探讨基层公安机关通过“一村一警”警务实践对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作用过程和机制。“一村一警”最明显的优势是对农村社区空间的变革现状进行精准把握,并成功将权力、市场、社会等资源向基层农村社区投放,通过改造农村治理空间格局以实现对农村社区因空间变革带来的各种治安风险的治理。“一村一警”主要通过三种途径实现对农村社会治理发挥作用,即通过物理空间生产,推进基层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通过权力空间生产,推动提升农村社区治理结构优化;通过权益空间生产,促进农村社区社会关系重塑等治理作用。每一种治理途径都表达了一种空间生产的理论维度,与传统的政策关注和法律解释不同,空间生产的视角倾向于对空间差异性的强调,注重空间的社会性和历史性分析,而不仅仅把空间当成僵死的、刻板的和静止不变的背景。从空间生产理论审视来看,农村社区空间是社会的、政治的,时刻充斥着利益、权力和纠葛,农村社会不断地被空间变迁所重塑;反之,这种不断被重塑的空间本身又构成了农村社会生活再生产的根本机制。因此,正是由于农村社会这种“空间生产”表征,为“一村一警”警务政策的深入推行提供了分析的理论基础和范式。

虽然“一村一警”形塑了基层社会治理的成功范例,但是“一村一警”警务政策也面临着挑战,主要表现为对农村社区的空间治理及再生产机制的不完善。一方面是经费等“落地”有困难。“一村一警”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保障,但从Y、F、Q、Z四地保障情况来看,存在经费、技术保障不均衡等问题,特别是警力保障不到位,实现社区民警(辅警)专职化仍有一定困难。例如,Q县17个派出所共有社区民警53人,辅警269人,全县有504个村,距一村一警(辅警)的目标要求仍有较大差距。民警一边要待在警务室,一边还要处理派出所的事务,导致两项工作都受影响。另一方面是权力等“生根”有难度。各种资源向农村下沉,目的是将警察权力更有效地嵌入农村社区。然而,各种资源下沉并不顺利。警力下沉过程中,存在社区民警职责边界不清,对地方资本整合利用不够[31],乡土社会力量互动不畅[32],对农村社区的嵌入存在“脆弱性”等问题[33]。警务室和警务工作站存在重建设、轻使用问题,“盆景”变“风景”仍有距离。此外,还存在考核奖励机制、技术风险等问题。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加快发展,农村社区受到的影响越来越大,农村不仅出现了“空心村”,也出现了“城中村”“新市村”等更多的村庄类型变化,由此带来的治理问题也更加突出。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大抓基层、大抓基础,进一步推动重心下移、警力下沉、保障下倾,增强基层实力和战斗力的总体要求,在具体警务实践中,需要对“一村一警”警务战略进行更深入的完善和发展,需要对农村社会治理进行更广泛的经验探索和理论解释。一是不断完善顶层制度设计,加强政府体制结构改革,明确“一村一警”治理目标和功能定位,理清“一村一警”的权责清单,为基层社会治理创造更大的制度、政策空间;二是不断创新党建引领“一村一警”工作机制,打破组织边界限制,实现有效的跨部门协同,形成基层社会治理合力,为基层社会治理创造更优的治理结构空间;三是不断完善加强技术支撑力度,深入推进“脚板+科技”工作机制,为基层社会治理创造更新的技术应用空间;四是不断完善社区民警考核激励机制,增加基层派出所警力,完善农村辅警招录管理、监督考核、资金保障等工作机制,增强农村辅警队伍工作积极性,为基层社会治理创造更多的人员保障空间;五是不断推进资本下乡,分类组织发动,提高乡村力量组织力,增强乡村社会活力,动员新乡贤等多主体参与农村社区治理,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为基层社会治理创造更广的公众参与空间。

总之,通过“一村一警”工作机制的不断完善发展,不断拓展“一村一警”空间作用范围,加强农村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社会治理新格局,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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