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翻译方法与语篇类型

2020-02-23 00:02王小格安菲菲
延边教育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赖斯马克语篇

王小格 肖 艳 安菲菲

法律翻译方法与语篇类型

王小格肖艳安菲菲

(青岛黄海学院 通识教育学院,山东 青岛 266427)

以语言功能为标准划分语篇类型,然后确定翻译方法,对翻译研究与实践具有重大意义,但学者们对法律语篇的功能定位并不一致。本文从法理学出发,在功能语言学语篇理论的指导下,得出了法律语篇以劝诱/规范为整体功能,语篇局部层级具有信息功能和规范功能,并且局部功能为整体功能服务的结论,进而对法律翻译方法进行了讨论。

语篇类型;法律翻译;方法

传统上的翻译研究主要以文学语篇为对象,但在以全球化和大数据为特征的新时代,各种各样的应用翻译逐渐走向舞台中央。因此,需要从语篇类型切入,研究应用翻译面临的具体问题。本文以赖斯的语篇类型学为逻辑起点,尝试探讨法律语篇的类型定位、探索法律翻译的方法,以期为法律翻译实践提供参考。

一、现有语篇类型理论

1.以话题为标准的分类

以话题为标准,是传统的分类方法,法律语篇即按此划分。西方译论经历了圣经类-非圣经类、文学类-非文学类、艺术作品-世俗作品、文学语篇-科学语篇、一般用途语篇-特殊用途语篇、特殊目的类-美学诗意类-宗教类-民族类等阶段的变迁。

2.以功能为标准的分类

以语篇功能为标准进行分类,是后来居上的方式。所谓功能,就是目的,或者语言在语境中的行为。在此领域进行探索的学者包括赖斯与纽马克等。

(1)赖斯的学说。赖斯以布勒的理论观点为标准,提出了信息型、表达型、劝诱型三种语篇,以及各自应该采取的翻译方法,由此将对等概念改写为“特定层次的对等”。信息型语篇体现了语言的客观描述功能,语言重逻辑,翻译的重点在于信息的完整再现,译文语言要归化直白而无需保留原文与语义无关的特点。表达型语篇体现了语言的主观表达功能,语言具有审美性,翻译重点在于审美形式与艺术特征,语义精确则退居次要地位。劝诱型语篇体现语言的说服诱导功能,语言具有对话性,翻译重点在于实现劝诱效果,唤起所需要的反映,因而要采取效果对等标准,可以以交际目的为标准大胆取舍原文的形式与内容特征。另外,赖斯还认为,译文的功能可能不同于原文功能,因而翻译方法会做相应调整。

(2)纽马克的学说。纽马克提出了六种语言功能,其中表情功能、信息功能、劝诱功能为主要功能,审美功能、寒暄功能、元语言功能为次要功能。所有语篇都具有前三种功能的一些特点。表达型语篇以“我”为视角,功能核心是作者,重在情感的自我表达而不考虑反应,因而作者身份是神圣的,译者要注意作者的个人风格,表述与思路要尽量接近原文。信息型语篇以第三者“它”为视角,以言外事实为核心,作者匿名,因而原文形式特征居于次要地位,重点是信息传达的准确、真实,注重读者的理解和反应。劝诱型的语篇以“你”为视角,以读者对核心,作者身份不重要,译者要注意信息传递的效果和读者的反应,译者要顺从读者的心理与欣赏习惯、语言习惯;多用阐释,可以改进逻辑、改变结构、提高语言质量与可读性。

(3)评析。虽然纽马克对语篇功能的区分比赖斯更细致,但是两人对主要语篇的分类是一致的,以此为基础提出的翻译重点也具有很大程度的相似性,也都强调了语篇功能的层次性,即在同一种语篇中可能有不同功能,一种为主,其它为辅,两人对语篇的分类都是泾渭分明,霍恩比就对此进行了修正,她利用认知语言学的原型理论为指导,用渐变式的“光谱体系”样式排列,打破了语篇类型的边界,因而更加科学。

纽马克提出审美功能作为一种次要功能,似乎不太必要,因为与表情功能有很大重叠之处,也“你、我、他”视角无法兼容。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各种语篇都有审美功能,以审美功能为主的,应该是文学语篇,因而该功能似可归入表情功能。

二、法律语篇的类型归属

以主题划分的法律语篇,如果要探寻其翻译规律与方法,还需要研究其主要功能。但目前为止,学者们似乎尚未取得定论。总结起来,主要有几种观点(1)信息型。霍恩比的“语篇类型及相关翻译标准”示意图显示,法律翻译对应的是信息功能。另外,Jumpelt, Reib等人也持此观点。(2)表达型。纽马克认为,法律语篇的作者具有极强的权威,译者应该注意作者的语言形式特征。(3)呼唤、规范型,李克兴与张新红认为,“法律语篇具有规定、约束性功能”,而“提供信息只是法律语篇的次要功能之一”。另外,Sarcevic也认为,语言学界的语言功能三分法已被法学界的规范功能与信息功能两分法取代。

要想了解法律语篇的功能归属,我们要先了解法律语篇所承载的法律的属性。所谓法律,是指“在一个社区或者国家得到广泛承认,对该社区或国家的人具有拘束力,可以通过惩罚措施来保证实施的,源于习惯的,或者正式制定的成文与不成文规则”。法的特征包括: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和权力,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由于法(成文法)的载体即为法律语篇,所以法律语篇的作者是国家,因而是匿名的,因而不体现个人风格,该特征归属于纽马克的信息语篇和劝诱语篇。同时,法律又要通过国家强制力(惩罚措施)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规定他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强调语篇的规范效果,表明了语篇发送者与接收者之间的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律语篇应该属于劝诱型(规范型)。但从翻译实践来看,译者很少使用归化性的直白流畅的语言(如信息性语篇那样),也没有译者敢于大胆取舍改变原文的语言与信息内容(如劝诱型语篇那样)。相反,相当数量,或者说绝大数译者,都是跟着原文的语言形式亦步亦趋,即使出现可读性很差的译文也在所不惜,这倒很像纽马克说的表达型语篇的翻译方法了。

如果无法从分类特征去找寻法律语篇的归属,我们可以尝试从功能的定义去进行判断。韩礼德认为,语言的功能就是人们使用语言的目的。,他认为语言可以表述人们的经验,具有经验功能,可以用来表述人们的互动和行事方式,具有人际功能。根据法的特征,立法语篇显然是用来行事的,表达了立法者和社会公众的互动,也就是赖斯与纽马克说的劝诱功能,或者张新红、李克兴所说的规范功能。

当然,立法语篇作为一类,是由一个个具体的语篇或者语篇构成的,作为具体法律语篇的一部法律就是一个语篇,同时能够表达独立意义的句段又构成较低层次的语篇,依次类推,法律语篇具有不同的语篇层次。语篇的层次性,必然体现了功能的层次性,具体语篇层次可能有不同的功能或者目的,例如一部法律的定义条款可能是以精确传达信息为目的,但是从语篇整体而言,立法者仍然是用来与社会公众互动,用来做事,即规范社会公众的行为的,而且法律语言一般逻辑严谨,也是有铿锵上口的节奏,因而也具有一定的附属的美学功能。语篇低层次的功能虽然可能与语篇整体的功能不同,但仍然是为整体功能服务的,如上文所引纽马克之说,译者要确定语篇的主要功能(笔者修订为“整体功能”)和语篇某些部分的功能,但是这并不能影响语篇整体的功能定位。

因此,我们可以说,法律语篇的功能是劝诱性的,使用法学界的术语,就是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合同等法律文件,都具有规范性功能,不同的语篇层级,还包括信息功能和规范功能,低层级的局部功能为整体功能服务。

三、法律翻译方法

如果我们将法律语篇定位于劝诱型或规范性功能,是否意味着我们要遵循赖斯或纽马克设定的翻译方法呢?其实不然。首先,他们和其他学者的努力,是针对所有语篇的一种求同存异的宏观分类和研究,具体到特定主题,还需要进行微调。由于法律语篇的整体功能是劝诱型的,译者的选词造句与行文风格必须符合立法者与守法者之间的人际关系,要庄重、威严、冷峻,而且信息要准确,表达要严谨,能实现立法者规范社会行为的目的和效果。

同时,由于各个组成部分也具有信息功能,译者也必须要准确完整译出原文的信息:一切与信息内容有关的语义特征、语法特征和风格特征必须要完整传译,这是因为社会的复杂性产生了语言表述的繁复与冗长,原文信息的严谨表述,很多情况下要依赖语言的形式特征,若有改动,有可能导致信息的畸变。当然,由于英汉两种语言的差异,不是所有的形式特征都能复制的,如果不能保留原语形式特征,则可以改变之,以传达准确信息,实现交际的规范或劝诱效果为重中之重。

至于法律语言的审美功能,是附属的而不是局部层级单独具有的,因而重要性次于规范功能与信息功能,原文体现美学功能的形式特征,能译则译,不能译则舍,同时也可以按照法律汉语的习惯选词组句。

综上,将语篇按照功能标准分类指出了翻译的方向与重点,但宏观上的分类难免会有不足。一方面,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宏观分类的价值,另一方面也不能教条式对待既有研究成果。将法律语篇定位于劝诱/规范功能,即是在前人成果的指导下,结合法律文体进行的微调。

[1]Curzon & Richards, The Longman Dictionary of Law [Z]. Beijing: Law Press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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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

2019—10—31

王小格(1982—),女,汉族,江苏涟水人,青岛黄海学院通识教育学院大学外语教学部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大学英语教学,法律翻译。

G642.0

A

1673-4564(2020)01-00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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