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阜区抗日根据地高等法院的设立及意义

2020-02-24 04:09王红梅
关键词:盐阜根据地抗日

王红梅

(盐城工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盐城 224051)

1942年10月1日的《盐阜报》刊登了一条篇幅不长的新闻:“盐阜区高等法院正式成立。由行署原民政处副处长汤镛任盐阜高等法院院长。”[1]这篇32字的新闻,宣告华中抗日根据地盐阜区高等法院正式成立,也开启了盐阜大地人民司法的新篇章。盐阜区高等法院,是1941年1月新四军在盐城重建军部后,巩固盐阜区抗日根据地政权建设的司法举措,也是盐阜区抗日根据地面临日军、伪军、国民党反动派三股势力包围的险恶环境下,独立开展自主司法、完善政权建设的法制斗争机制,在根据地建设中具有特别的意义。

一、盐阜区抗日根据地的生存环境及司法需求

盐阜地区是北联淮海、华北,南接苏中、长江以南地区的战略要冲。1941年1月新四军在盐城重建军部以后,盐阜区作为华中抗日根据地的中心,战略地位更加重要,也因此成为日军、伪军、国民党顽固势力争夺的战略要地。“新四军活动的华中地区,是汪伪盘踞的基本地区,是伪军最多最集中的地区。新四军既要反对日本侵略者,又要反投降,还要反摩擦”。[2]盐阜区抗日根据地要在与日军、伪军、国民党顽固派三股势力的残酷斗争中生存。1941年7月20日, 日伪军1.7万人,从东台、兴化、射阳、陈家港四路出击对盐阜地区进行闪电式的大规模进攻,盐阜区抗日根据地军民,既要抗击日军侵略,又要粉碎顽敌徐继泰部妄图控制盐河、割断淮海与盐阜根据地之联系的企图,还要阻止汤恩伯东进,歼灭妄图乘新四军反“扫荡”之际抢占根据地的国民党保安第三纵队王光夏部。[3]

不仅如此,盐阜区抗日根据地还经常受到武装土匪和不法分子的侵扰。1941年7月,阜宁县境内土匪在陈集抢劫新四军军部运输船上的白细布、火油等军需 物资。[4]7土匪还和日伪军勾结、联合当地的“小刀会”等会道门组织,发动武装暴动,1940 年12月初,恶霸地主、匪首顾豹岑,策动叛乱,绑架杀害11名根据地干部。阜东县大三截一带的反动地主,煽动二十多个村庄的“小刀会”, 勾结通洋港、陈家港的日伪分子伺机策应,准备搞更大规模的暴乱。[5]

盐阜抗日根据地的这种生存环境,决定了根据地的巩固和发展,不仅需要军事斗争,还必须建立比较完善的司法体制,通过司法手段锄奸除暴,粉碎日伪及国民党顽固派策动土匪与反动势力发动叛乱搞垮根据地的企图。另一方面,根据 地内时有发生的民、刑事案件,必须通过司法裁断保障人权,维护根据地的安定环境。当时,由于司法组织不健全,抗日根据地出现“行政机关甚至民众团 体,代替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并有任意逮捕,或不遵守法律判处之事情”,[6]“在 锄奸政策上逮捕及杀人过多,特别是对小地主及知识分子、小学校教职员之参加暴动阴谋及从前参加过 C·C·复兴与其外围组织者,往往轻易加以逮捕,致多树敌人,妨碍对知识分子及中间分子之争取。司法制度迄今未有系统的建立,滥捉、滥打、滥押、滥罚(甚至滥杀),还是不断发生。”[7]所有这一切,都迫切需要建立与人民民主政权相适用的司法体系,巩固根据地的政权建设。

二、盐阜区高等法院的创建及组织构成

1941年9月1日,盐阜区行政公署在阜宁陈集成立,辖盐城、盐东、建阳、 阜宁、阜东、涟东、淮安7个县及涟灌阜边区办事处。各县先后建立抗日民主政权,由县长兼理司法。但是,县长兼理司法未能形成专门的司法体制,同时也没有解决当事人不服县长裁决后的上诉问题。 1942年1月10日,盐阜区行政公署召开第二届行政会议,将改良司法制度作为1942年十大施政任务之一。[8]1942年3月1日,盐阜区行政公署正式成立司法科,管理七县一区的司法工作,由行政公署民政处副处长汤镛兼任科长(汤镛,1903—1985,湖北省竹溪县人,1927年入党),科内另设审判官1人,书记官2人,法警数人。[4]9司法科的设立, 使盐阜区抗日根据地的司法体系建设向前迈进了一小步,审级制度也从一级一审制改为二级二审制,各县为第一审级,行署司法科为第二审级,但是各县仍然由县长监理司法,二级二审的专门体制尚未形成。

1942年8月20日,盐阜区召开第一届司法会议,通过了盐阜区确立和统一司法工作的议案,明确“迅速成立法院,统一司法行政,明确宣告正规司法工作之建立。各司法机关,并依法行使职务,凡司法案件,有单独审理之权限”。[9]会上通过了《盐阜区司法大纲》《盐阜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盐阜区人民代表陪审条例》《盐阜区巡回审判条例》《盐阜区司法人员任免奖惩待遇条例》《盐阜区高等法院院长权限暂行条例》《各县司法科长权限暂行条例》《盐阜区高等法院检察官权限暂行条例》《盐阜区司法人员服务纪律条例》《盐阜区司法费用收支条例》《盐阜区律师登记办法》《盐阜区各县属区乡(镇)调解委员会关于民刑诉讼调解权限条例》《盐阜区刑事案件复判暂行条例》及《盐阜区巡回审判实施办法》共15个法令,[4]9并在1942年11月1 日公布实施。

1942年10月1日,盐阜区高等法院正式成立,盐阜区行政公署民政处副处长汤镛任高等法院院长。另设推事4人,书记员8人,法警4人。[4]60同时,各县民主政府设立司法科,处理司法事务。至此,盐阜区形成了专门的司法体系,以各县司法科为第一审级,高等法院为第二审级,盐阜区人民审判体系日趋完善。

1943年3月,由于日军向盐阜区发动大规模扫荡,盐阜区高等法院及各县司法科审判工作中断了三个月,1943年6月,盐阜区召开第二届司法工作会议,决定恢复盐阜区高等法院和各县司法科的审判工作。因汤镛去延安学习,盐阜区 行政公署副主任贺希明兼任盐阜区高等法院院长。

三、盐阜高等法院司法审判工作及其成就

盐阜区高等法院成立以后,全区的司法审判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据1945年3月《盐阜报》记载,“最近几年来,经司法替人民解决的案件,据不完全的统计,将近一万五千至二万件,这种惊人的数字,是从来所罕见的”。[10]这些惊人数字的案件,分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两大类。

刑事案件主要依据抗战建国纲领和民主政权颁行的法令,并参考适用国民政府公布的与抗战建国纲领和民主政权法令不相抵触的刑事法律、法规。审理的案件类型主要有审判汉奸、不法地主、盗匪案件,审判制造、贩卖、吸食毒品案件, 审判贪污受贿案件,审判破坏金融案件,审判盗窃、强奸、杀人案件,审判妨害婚姻家庭案件,审判违法贩卖与屠杀耕牛案件。例如1943年春,日军发动对盐阜区的大扫荡,阜宁县潘荡区队指导员郑辉、副指导员祁明山投靠日军,并策动区队部分干部和队员,阴谋带领区队、挟持区委书记和其他区干部叛变投敌,郑、 祁二人被判死刑,其他胁从者全部教育释放。1943年阜宁县不法地主陶正帮抵制减租,利用敌对势力威吓佃户,被判处死刑。盐阜地区制造、贩卖、运输、吸食毒品的案件较多,1944 年3月至1945年3月,盐阜区各县审判烟毒案件69件,其中判处死刑17件,案犯19人。盐阜区各县刚成立民主政权时,区、乡干部有不少是当地的进步人士或国民党政权留用人员,其中有些人贪污腐化现象突 出。1944年,盐阜各县处决贪污分子63人。1942年为了稳定根据地的金融和物价,盐阜区行署通过盐阜银行开始有计划地发行盐阜地方货币(当时称为“抗币”), 但是发现有伪造的货币在市场流通,1944年经盐阜区高等法院审理,判处伪造抗币、破坏金融的何白中等3人死刑。[4]106-122

民事案件主要是土地、债务、婚姻、继承、劳资纠纷,仅1944年3月至1945年11月,“盐阜地区各县受理的民事案件6644件”。[4]170在众多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债务纠纷比重较高,主要原因是因为抗日民主政权建立初期,针对本地区普遍存在的高利贷,制定了《减息条例》,债务人纷纷要求按照民主政府的规定减息。另外,根据地的币值经历银元、铜钱、法币和储备券等,货币贬值,还款时在选择什么币种的问题上常常发生纠纷。1944年3月至1945年2月,“盐阜区各县民主政府受理债务纠纷1320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31.8%。其中:阜东县受理215件,占盐阜区债务纠纷的16.3%;滨海县受理195件,占14.8%;阜 宁县受理172件,占13.2%。这是盐阜区债务纠纷案最多的3个县。在同一时期, 盐阜区高等法院受理各县债务纠纷上诉案件88件,占全区民事纠纷上诉案件的26.7%。[4]173

四、高等法院设置对盐阜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特别意义

盐阜区高等法院及其领导下的县级司法科的司法审判活动,从一般意义上看,为抗日根据地的政权巩固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刑事审判方面,积 极运用刑罚手段,重点打击投靠日军、为敌人通风报信、推行伪化和其他破坏抗 日的汉奸,打击土匪,惩办不法地主,惩治贪污,同时对杀人、盗窃等普通刑事 案件也积极审理,以刑罚手段保卫抗日民主政权、维护根据地的社会秩序。通过民事案件的审理,贯彻根据地民主政策的落实,调整根据地各阶层人民之间的 关系,扩大民主政府的影响,巩固和加强根据地的建设。

但是,从抗日民主政权完善自主体制、完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合作和斗争机制、完善与日伪军事斗争配套的法制斗争机制方面来理解,盐阜区高等法院的设置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盐阜区高等法院的设置,与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初设时名义上为国民政府治下的省级司法机关不同,是抗日民主政权完全自主设立的司法机关。盐阜区高等法院与各县司法科自成二级二审体系,与国民政府辖下的法院没有任何名义和实质上的隶属关系,与日伪政权的司法机构更是毫无瓜葛。盐阜区抗日民主政权一直在日伪军、国民党顽固派包围的夹缝中生存,在与国民党顽固派、日伪军拉锯式的战略对峙中,建立了自己的司法体系。抗战时期,盐阜地区始终有三种司 法体系并存,除了盐阜区高等法院和各县司法科外,日伪政权和国民党政府也有各自的司法体系。日伪方面,1938年3月,日伪中华民国维新政府在南京成立, 并在12月份组建了日伪江苏高等法院,1939年在徐州设立苏北高等法院,掌管苏北各县司法事务,东台、阜宁、盐城设有伪县政府,县长兼理司法。国民政府方面,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苏州设立江苏省高等法院,在淮阴设立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管辖盐淮地区的司法事务。1938年4月,日军第一次占领盐城、阜宁、东台各县县城后,各县国民政府一直辗转于各县边远乡镇,县长兼理司法。因此,盐阜区高等法院的设立,是根据地建设和发展中自己设立大司法体系,并确立了自成一体的司法终审制,在名义上和实质上都与国民政府和日伪政权的司法机构无隶属关系。

盐阜区抗日根据地二级二审的司法终审制体系的建立,是根据地司法自主的实践,是根据地政权自主建设和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力地配合了根据地政权自主建设以及对日伪的政治军事斗争。中国共产党历史上,从苏维埃政权建设开始,就重视司法体系的建设,形成了司法隶属于民主政府的“政法”传统,抗日战争时期设立的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为中心的三级三审的审判体制,又成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司法体制上既合作又斗争的载体。盐阜抗日根据地形成的以盐阜高等法院为中心的司法体系,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以法治思路完善根据地政权建设的又一实践,是中国共产党与日伪势力、国民党顽固派政治斗争、军事斗争以外,开辟的新的司法斗争体制,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分析,盐阜区高等法院的设置,对根据地政权建设具有特别的意义。

五、结语

此后,盐阜区红色司法一直延续。1945年6月,随着抗战节节胜利,盐阜、 淮海两个抗日根据地连成一片,两区合并成立苏北临时行政委员会,盐阜高等法院改组为苏北高等法院,各县为第一审级,苏北高等法院为第二审级。1945年11月25日,为了加强根据地政权建设,根据苏北临时行政委员会的决定,成立苏北高等法院盐阜分院,仍然实行二级二审制。同年12月4日,由于苏中、苏 北、淮南、淮北四个革命根据地连城一片,合并成立苏皖边区政府,设立苏皖边区高等法院,原苏北高等法院撤销,盐阜分院改称为苏皖边区高等法院第五行政区法院。此后一直到1950年5月成立盐城区人民法院,虽然盐阜地区高等法院的名称和管辖范围有些变动,但二级二审制的审级体制一直没有变化,盐阜区红色司法历经战争洗礼仍然延绵不断,为新中国司法审判建立二级二审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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