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背景下村落公共空间的衰落与重构

2020-02-25 00:17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村落村庄精准

王 玲

(西华师范大学 管理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9)

在精准扶贫背景下,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扶贫治理与开发不仅承接了此前的惠农政策体系并使之规范化,而且具有了基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治意涵,承载着实现乡村“有效治理”的现代化任务。其立足点不再是单一的贫困户个体,而更多立足于村庄或乡村社会的整体层面;扶贫方式也不再是以资源输入为主的粗放式扶贫,而更注重扶贫与开发、扶贫与扶志相结合。至此,主要以农户为主要单位进行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和精准管理,“谁贫困就扶谁”的精准扶贫实践从政策层面得到提升和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要求我们必须认识到乡村的贫困不仅涉及农民的个体性贫困,还包括村落社会的整体性贫困;不仅体现为农民家户的物质性贫困,还涉及乡村社会的治理性贫困。在应对机制上,除了诉诸外在的扶贫工作实践外,还必须依赖于乡村社会内部潜力的开发、资源的整合与空间的再造。

目前,在乡村治理研究中,“国家与社会”成为分析中国社会秩序和社会结构的重要范式,其中与国家权力、精英政治紧密关联的公共领域和公共空间等概念和理论影响深远,无论是城市社会还是乡村治理研究都从中深受启发。本文借鉴公共空间理论,以“国家(基层政府)—村庄公共空间—农民家户”为分析框架,探讨村落社会的整体性贫困与多元公共空间的衰落之间的嵌结机制,进而剖析扶贫开发实践与村落公共空间相疏离的治理困境,提出重构村落公共空间以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有效路径。

一、村落社会的贫困:多元公共空间的衰落及其后果

当前,公共领域或公共空间已经成为国内外学术界重要的理论基础。受此影响,在针对我国乡村社会的实证研究中,不少学者聚焦于村落公共空间的变迁这一主题。特别是在西部地区,不同类型的公共空间在整体上呈现出日渐衰微甚至消解的态势,无论是何种因素的影响,其衰败都会对新时期乡村社会治理特别是当前基层扶贫治理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产生重大影响。通过对乡村社会的长期实地调查,我们发现公共空间的衰落与村落贫困的形成之间有着紧密的嵌结关系。因此,从村落公共空间的角度考察村落贫困形成的深层机理,能够站在村庄社会的本位视角,避免单纯地从自上而下、自外而内的视角去审视贫困及贫困治理问题。

不同类型的公共空间对村落社会而言具有不同的功能,公共空间的衰败则意味其结构的蜕化与功能的丧失。村落公共空间不仅满足了个体村民的社交、休闲和表意等诉求,更从整体上塑造了村落社会秩序,促进了村庄社会的整合。[1]在日常生活中,村民可以自由出入的公共场所以及生产、生活中自由形成的非正式的互助组织共同型构了村落日常性的公共空间。然而,农业技术的进步、打工经济的兴起、市场理性的嵌入以及村庄社会内部的分化共同弱化甚至消解了日常性公共空间。以生产互助为例,不少乡村地区经历了从换工到“请工”的转变,导致村社内部低成本的自发性的劳动合作形式的瓦解,建立在换工之上的人际情感也随之剥落,只剩下货币化了的“工钱”,打破了“守望相助”的和谐邻里关系,提高了交易成本,直接引发了农民(农户)的个体性贫困。因此,许多乡村地区无论是农民家户修房立屋,还是村落范围内公共工程都需要农民私人或国家超高的经济投入才能完成,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农民的家庭负担,耗费了更多的国家扶贫资源。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电视机、洗衣机等在乡村社会普及,同时传统的石磨、碾子以及柴油机和电动机等加工工具被淘汰,昔日的碾坊、磨坊和加工房等公共空间也日渐被冷落,先前村民在其间自由交流,而现在这种公共的欢快和谐的场面也日渐消失,逐步被手机等电子产品所代替。与电视、手机等现代产品导致娱乐的家庭化、私人化一样,加工方式的变迁也使得原料加工这一劳动过程更加私人化、隐秘化,附着在加工这一劳动过程中的公共空间也逐渐消失。这些技术变迁及生活方式的改变,越来越多地消解着村民的公共生活,加之很多乡村地区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村庄社会的空壳化、村民的原子化状态越来越明显,流动的农民逐渐沦为个体化的劳动力,进一步加剧了农村社会的冷清感和农民的孤独感,进而加深了个体村民的精神贫困。

在传统熟人社会基础上,村落中以祠堂、寺庙等场所为核心的从事祭祀祖先和赶庙会等仪式化的活动,以及基于血缘、地缘的人情交换而形成的婚丧嫁娶等生命仪式的事项,共同型构着村落社会中的伦理性公共空间。在这一类型的公共空间中,村民有共同的信仰,采取共同的行动,遵循共同的交往规则和伦理道德,维系着村庄社会秩序。平时分离的家户和村社(家族)内的不同成员经由伦理性公共空间而联合起来,强化了群体内部的团结和认同,形成了一种社区的现实和意识,整合了村落社区。随着整个政治社会环境的变革,这种伦理性公共空间整体上呈现出衰解的趋势,其主要原因在于:首先,民间信仰作为封建迷信被科学和理性所取代,消蚀和溶解了各种传统村落神俗文化;其次,国家大文化对村庄公共领域的介入,传统村落的地方性知识退回到在村落社会的私域——家庭的层面,它或者蛰伏着,或者在新的仪式庆典中迂回曲折地显示出自己的存在;[2]150-151最后,市场力量的冲击带来了宗族的瓦解以及家庭结构的分化,许多仪式性的活动不再具有公共性,而是一种各家各户自行安排的私人行为。一些存续下来的仪式活动,例如婚丧嫁娶等生命仪式的事项逐渐被“礼金”绑架,失去了原有的意涵。这种伦理性公共空间的衰解导致村庄关联弱化、公共规则消解、道德伦理衰竭和共同体意识淡化,造成了村落社会的整体性贫困。

此外,政治型公共空间的衰落导致了村落的治理性贫困。任何社会都有一套维系自身稳定和发展的整合机制。村庄公共空间和公共生活是社会控制的微观体现,同时这种微观控制和整合机制又是国家控制和管理乡村的社会基础。村庄中的政治性公共空间与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统治有关,同时也与村庄社会的公共事务有关。政治性公共空间中表现出的政治与我们通常所讲的宏观的政治不同,它是一种蕴含于日常生活中的具有自身逻辑特征的政治,其中可以形成公共舆论以约束村民的行为,产生村社内部公共规则以便与正式规则有效承接。无论在什么时期,国家都面临着如何与村民接触的问题;作为一个组织,村庄自身也需要一定的组织行为方式。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使高度政治化和集体化的村社共同体成为过去式,家庭重新成为农民生产和生活的主要单位。在以市场为主导的结构转型、利益分化等因素的形塑下,农村社会从一个“熟人社会”转变为“无主体熟人社会”[3],村民对村落的归属感日益降低,村落社会内部的道义关系逐步瓦解,附着在村落共同体上的内生性保护功能逐步丧失,由此导致以村落精英异化和权威丧失等为表征的政治性公共空间的衰落。这进一步使村民的村落认同弱化、村庄的整合度降低以及面对外部的规划变迁缺乏强有力的回应能力等治理性贫困问题更加凸显。为此,在村落场域,需要重塑村落的公共空间与公共性,有效承接因传统政治结构的转型与变革而造成的治理真空。

总之,在城市化、市场化以及现代化等因素的影响和推动下,伴随着集体、家族以及社会自组织等的衰落以及个体化社会的兴起,村落社会中曾经发挥生产、生活和互助功能的日常型公共空间,具有秩序维系和建构功能的伦理型公共空间以及蕴含整合和治理功能政治型公共空间等都存在衰解趋势。同时,随着多元公共空间结构样态的改变以及基本功能的丧失,村落社会农民(农户)的个体性贫困、村落社会的整体性贫困以及乡村社会的治理性贫困等问题逐渐凸显。

二、治理困境:个体化取向的扶贫实践对村落公共空间的疏离

在长期的贫困治理实践中,扶贫开发的对象包括区域、村庄、家庭及贫困个体,特别在扶贫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对“贫困县”“贫困乡”“贫困村”这些“贫困帽”的争夺成为基层贫困治理的重点。政府主导的以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扶持为主的区域开发、整乡推进、整村开发,特别是很多地区的扶贫资源在整体上用于修路架桥、村庄重建、基层政权建设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乡村社会的“硬件”设施。但扶贫开发中却很少以村庄社会整合为着眼点,缺乏对村庄社会秩序、村庄公共价值以及村落社会团结等“软性”目标的关注,同时普遍忽视了村落社会的“组织衰败”的短板,缺乏与村落公共平台的承接与运作以及村民的社会性参与,从而导致扶贫治理“内卷化”[4]与“碎片化”,进而加剧了农民原子化、村落离散化、村庄共同体瓦解甚至“村落终结”的趋势。

目前,在一些地区,扶贫治理主要由政府主导,扶贫政策的制定与解释、扶贫资源的分配与控制主要在政府。特别是在扶贫政策落实的过程中,精准扶贫逐渐成为基层政府的中心工作,农民(农户)以及村落社会成为“被救助者”,主要是被动地接受来自政府的政策安排。特别是西部一些公共空间急剧衰解的村庄,村落社会在贫困治理中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均严重缺失。基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围绕扶贫工作的繁忙与村落社会的整体性沉默形成强烈反差。从对贫困户的识别、施策到扶贫绩效的验收,扶贫的整个过程主要来自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安排。特别是在一些乡村,扶贫工作人员不得不“包办”所有事项,比如在上级验收扶贫成效时,专门安排并培训农民,教他们如何应答,不断组织临时演练,从而使扶贫工作呈现出高度象征性和仪式化特征。有些地区的扶贫联系干部还要特意提醒其帮扶的村民要洗脸、刷牙、换衣服等这些生活的“常识”,导致扶贫工作深陷日常性的琐碎事务而无法自拔。也就是说,在扶贫治理中,原本“国家—村落社会—农民(农户)”的关系在实践中逐步被置换为“国家—农民(农户)”二者之间的关系,村庄社会自身的功能日益被忽略。公共权力与私域空间直接对接,二者之间非常重要的公共空间不仅未被纳入贫困“问题”的识别范畴,也未将其作为重要的治理要素整合进扶贫开发中。不仅如此,在一些贫困地区,为了避免村民因过度开销而陷入贫困状态,政府简单地采取行政惩罚的方式以限制甚至禁止村民办宴席,抹杀了村落社会的乡土性与多样性,加剧了政府扶贫治理与乡村内生性规则的张力。

在实践中,以农民个体和家户为主要扶持对象的精准扶贫政策和以技术治理为主的政策落实方式,使精准扶贫政策屡遭执行困境和落实偏差。农民贫困的原因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类型:缺少劳力、缺少资金和技术、身有残疾、身患疾病、孩子上学等。尽管国家针对不同贫困户分类施策,专门针对农户层面的贫困进行识别和帮扶,但大都建立在基于扶贫资源配置基础上的物质性的量化指标上,而对于村庄社会的整体性贫困及其根源缺乏深入考量。在扶贫政策制定与落实过程中,这种分类主要建立在对贫困者个体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主要是家庭收入)的研判基础上,建卡立档,一户一册,一村一台账,民主评议等扶贫工作主要也立基于此。这种经济上的考量主要是为了精准识别出谁是贫困者,以便进行救助,而将村社之中不符合标准的个体和农户家庭排除在扶贫范围之外。在到村到户的精准识别过程中,政府主要根据扶贫资金的整合情况,采取自上而下逐级分配指标的行政压力来推动,而不是自下而上地产生贫困数据,进而将数据传送到决策层以便进行精准施策,这必然与村庄社会的实际状况产生较大偏差。贫困户识别的主要标准是农民家庭的人均年收入,贫困村的识别标准除了村庄基础设施的状况之外,也与贫困户的识别标准有紧密关联。因此,看似复杂的识别指标,实际上与村民及村庄复杂的贫困现实之间难以有效衔接。识别过程中建档立卡、指标化、标准化和清晰化的测量与村庄社会的贫困现实之间也有很大差距。

在扶贫治理中,谁能成为贫困者(主要包括户和人)意味着谁就可以获得相应的救助资源,因而贫困对象的识别过程实际上也是村庄社会再分化和区隔过程,在此过程中,村民与村民、村民与村干部之间很容易产生矛盾和冲突,进而影响村庄社会的团结。[5]在贫困名额和扶贫资源均较稀缺的情况下,被识别为贫困对象的村民与未被定为贫困的村民之间由于得到的利益差别较大,相互之间会产生嫌隙甚至怨恨。尤其是村庄社会中对谁贫谁富一般有较为明确的认识,而承担扶贫工作的村组干部为了完成任务,大多将最困难的农户(如残疾户、五保户、低保户等)纳入贫困户范畴,而将较为富裕的农户排除在外,处于中间位置的农户则主要根据村干部的偏好进行模糊化处置。一些未被纳入帮扶范畴的农户不断找村干部“诉苦”,希望能得到名额,这在村民之间形成了一种竞争机制。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有的村组甚至不公布贫困户的名单,这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村民不满,降低了村民对村干部的认同度,进而加剧了贫困治理的难度。

“贫困村”对村民而言则是一种整体性资源,但其分配与争取也逐步消解了村庄的公共理念和整体意识。“贫困村”的评定则主要根据可配置的扶贫资源以及村庄的申请。有些地区贫困村的争夺非常激烈,村干部一方面要根据上级的贫困村标准和村庄实际“做作业”,另一方面还要与其他村进行激烈争夺,有的甚至请村里的大学生帮忙做申报材料和答辩用的PPT。这样,申请与评定的结果与村庄社会的贫困现实必然存在偏离。加之许多扶贫项目在运作过程中需要相应的基础和条件,真正的贫困村在项目资源的分配过程中往往处于劣势。在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落实过程中,村庄精英尤其是治理精英较之一般村民具有更多的获取利益的优势。一些村干部将“贫困户”作为与村民进行利益交换的筹码:我给你一个贫困名额,你在其他方面给我好处,例如村干部推销净水器,被评为“贫困户”的村民不好拒绝,只好购买。在项目下村时,有些村干部也将工程承包给自己的亲戚或者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人。对此,村民虽有怨言,但由于缺乏组织力量与渠道,无法形成明确的公共规则和有力的公共舆论,亦无法有效约束治理精英在扶贫过程中的趋利行为。

三、困境突破:重构村落公共空间以推进乡村有效治理

在扶贫治理过程中,政府主导下的外部资源输入、村民个体的脱贫以及村庄硬件设施的改善固然重要,但是“治本”的关键还是应该站在乡村社会的本位立场,深入分析乡村社会贫困的内在根源,尽可能为传统公共空间的存续和新型公共空间的建构提供基础性条件。在精准扶贫背景下,应借助国家政策供给与资源输入之机,构筑西部新型乡村社会秩序,重构村落多元公共空间,培育村民的公共精神与集体意识,实现政府扶贫与公共空间重构的协同一致。

首先,在前期以农户为着力点,在满足温饱、住房以及教育等基本诉求的基础上逐步转变工作思路,着重关注村庄社会整体层面的治理性贫困,变“国家(基层政府)—农户”二元模式为“国家(基层政府)—村落公共空间—农户”三元模式。在精准扶贫政策纵深推进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既要避免重新下沉的国家权力对乡村公共空间造成过度挤压,又要避免市场化、现代化过程中的农民过度个体化造成对乡村社会公共性的侵蚀,从而让公共空间重新回归并衔接好公共权力与私人领域之间的关系。同时,通过村庄社会中的公共规则、公共价值以及公共舆论规约村庄精英的行为,防止扶贫治理中的“精英俘获”现象。

其次,必须认识到除了农民个体的贫困,许多贫困地区还存在村庄社会的整体性贫困,这种整体性贫困不仅体现在“硬件”方面,更重要的是在“软件”方面。在进行整村识别时,要将村民是否有良好的公共生活、村庄社会环境是否有利于形成公共舆论、村庄社会组织运转如何、村民自治状况和效果如何、村庄社会认同和秩序整合等因素纳入到申报和评定程序中。村民的个体性贫困除了以家庭经济收入作为重要指标之外,还应该将社会关系、社会资本、社会交往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资源分配与名额分解必须要同村社内部贫困的真实状况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村庄社会在扶贫治理中的能动作用。

再次,村庄组织的贫困是许多贫困地区共同存在的重要问题,组织短板往往也成为扶贫治理的重大障碍。因此,精准扶贫中应该对村庄社会组织进行重点培育,加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同时重视村民自治组织、村务监督组织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组织体系的建设。除了为它们提供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费、针对农户的扶贫经费之外,还应该提供农村组织的培育费用,提供相应的配套经费,保证其持续正常运转。同时,要加强基层组织队伍建设,提升组织能力与民主协商水平。

最后,扶贫治理需要多元主体的介入和参与,不能成为政府部门的“独角戏”,尤其是要广泛调动村庄组织与村民的积极性,激发多元主体协商共治。要以精准扶贫为契机,再造村庄生活共同体,激发村社脱贫的内在动力。在“到户到人”的精准识别过程中,必须发挥村庄社会组织的作用,例如邻里组织、家族组织、互助合作组织、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等既有的村庄社会组织,也可以在选举的基础上以自然村为基础成立专门的贫困工作理事会。通过这些具有社会权威的村内组织调动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塑造村社内部需求的公共性表达,并形成村庄社会内部的贫困识别机制和程序。村干部、扶贫联系干部以及基层政府要充分重视村内自组织的贫困识别意见,并作为重要的申报和评定依据。同时,无论是到村,还是到户到人的扶贫,必须让村社精英深入群众,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在作出重要决策时必须基于村庄公共利益和公共舆论而非村干部自身的意志和偏好。后续扶贫政策制定过程可以咨询对村庄社会和基层治理有深入了解的社会学、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的意见,提出可操作的指标,培育村落公共空间。基层政府在扶贫实践中,要让渡部分扶贫资源配置的权力和空间给村庄社会,让村民积极参与进来,以培育村民的公共精神和集体意识,传承和培育符合乡村文化规则的公共规则和道德理念。

猜你喜欢
村落村庄精准
我的小村庄
精准防返贫,才能稳脱贫
村庄,你好
油画《村落》
“共享村落”:乡村新的入住方式
“共享村落”:拿什么让人魂牵梦绕
精准的打铁
精准扶贫 齐奔小康
精准扶贫二首
村庄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