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变革与治理秩序构建

2020-02-25 05:02
法制与经济 2020年6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人类发展

刘 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430000)

人类迎来了由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三者共同叠加的数字化时代,同时,由它们构成了一个全新的时代。互联网主要描述人类社会如何与物理社会进行有效连接。大数据描述的重点是,在新时代背景下的数字立体状态和具体内容形式。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则是现代化社会发展中,各种以机器人为依托的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使用。20世纪40年代计算机设备的创新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而在此后长时间的发展中,人工智能时代带来的通信、激光和芯片等实现了快速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智能机器得到了进一步的使用。现今,人工智能技术不再是单纯的聊天工具,而是成为一系列组织生产的重要应用平台,是人类迈向现代化社会的重要象征。据相关统计,在2010年前后,人类社会迎来了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而在21世纪的第二个10年,计算机数字处理能力快速提升,再加上超级运算技术的广泛应用,为人工智能实现突破式发展奠定了基础。所有现实中的一切,都预示着不管人类是否情愿,都将迎接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为此,人类即将面临的现实难题即如何对人工智能时代治理方向和治理原则作出精准确立,并且能够有效避免人工智能发展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提升治理水平是现今急需改进的一项工作。

一、大数据与公民隐私保护

(一)大数据发展趋势

大数据是人工智能出现和发展的重要支撑。人工智能简言之就是计算机技术和各种软件技术深入结合应用的过程,使机器在某种程度上实现具有人类智慧和人类思维的行为。随着人工智能应用范围和与之相关学科的不断发展与创新,反映出了人工智能这一概念与内涵的真实意义。所以说,这一领域也是被社会各界关注且发展迅速的一个新型领域。

20世纪40年代,“图灵测试”将人与机器进行友好对话,且不会被识别身份,该机器能够被作为智能化机器。之后在1956年由美国研究学者提出人工智能概念以及人工智能相关研究,在20世纪60年代人工智能经历了两个重要发展阶段,包括强、弱人工智能阶段。前者只能依靠单台机器或者小型局域网,进行简单的操作。后者则是全球性的互联,已被大数据整体覆盖,以及云端与终端、云存储云与计算协同合作、同步开启,可以说,已经完全接近于人类的思考模式和处理较为复杂问题的能力。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及相关领域技术水平也获得了显著突破。1957年5月,有人曾利用IBM计算机轻松战胜了世界象棋冠军。2005年由美国研发的无人驾驶汽车在沙漠中行驶约200公里,之后也有英国无人驾驶汽车的亮相等,全球开启了无人驾驶模式。2017年英特尔公司在互联网展会上宣布与奔驰推出智能驾驶汽车,自21世纪人工智能利用于社会领域中,在短短20年时间经历了数据海量储存、强计算、弱智能,逐渐发展为大数据、强智能计算,使人工智能水平显著提升。尤其在生产领域中的应用,人工智能以替代人工或者与人工合作的方式,极大提高了工业生产效率,不仅对信息链和产业链的进一步重构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且还影响了传统的分配方式和价值创造。

尽管目前人工智能还未实现自动升级和自主创造的能力,但它的应用对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来说已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冲击。而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人工智能带动的创新变革将会不断增加,辐射范围将会不断扩大。如今,世界范围内对于人工智能的研发与应用,尤其是其未来的战略发展目标都给予高度的重视。在2015年日本针对以机器人为核心的人工智能发展制定了详细规划并公布机器人战略。欧美国家也积极针对人工智能未来发展制定了可行的目标,我国也非常重视人工智能发展,在近些年的研究中,比较突出的是语音识别、计算机视觉等技术的应用。2017年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则》,这一制度的出台更加彰显了我国对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重大期望。从一定程度上讲,2017年我国人工智能已经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

(二)人工智能给隐私保护带来的困难

人工智能智能从一定程度上改变人们的社会行为和关系,同样给公民隐私安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大数据是人工智能产生和发展应用的前提所在,而大数据的釆集和整理,离不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以及社交等各方面的详细信息,这样必然会对我们个人隐私造成了威胁。一些商家只片面强调产品的高性能、高智能以及产品的优点,而且出发点只考虑自身的利益,却对这些新技术、新设备能否在利用大数据分析的同时,保护公民的数据信息和隐私安全等方面避而不谈。当前一些应用APP在为人们提供便捷服务的过程中,也能够自动记录个人信息,为日后营销和推送信息提供资助。这一行为,无疑会给人们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埋下隐患,由此可见,人工智能时代的隐私保护和信息数据的安全,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从法律困境方面来看,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发展速度快,而法律从探索到创新行程再到落地实施整个过程消耗的时间时较长,这就出现法律的出台与人工智能发展比较显滞后的现象。如,当下人们正在关注或积极应用机器人这一人工智能技术中,而相应的法律却停留在机器人是否该投入使用层面上,两者之间的差距显而易见。当今大数据发展趋势下,人们已经体会到了人工智能带来的便利。与此同时,因智能技术引发的事故中,因当前使用的法律条例有限,法律大多趋向于对人类的判决。究其原因,主要由于民众和法官思维一致,其无关于智能工具,假如人用枪杀人,责任人为其自己罪行负责,而不是其所持有的枪负责。近年来,人工智能产品在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中广泛应用,无法起诉机器人这一问题,再次遭到人们的反思和质疑。现代人工智能和以往的最大区别在于,其智能技术不仅局限于人类的使用,而是能够由人类对其进行部署的工具。一旦进行了部署,那么机器将会按照所收集的数据、信息,加以分析并最终作出决定而自行运转。如今,法律责任的区分与责任承担是人工智能发展中所面临的挑战,由人工智能自主操作引发的法律问题,已经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而现如今的机器人已经拥有自我学习、自我判断等能力,不再只是简单的工具,因此,应制定出相应的新责任规则。从安全困境上来看,人工智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包括两种极端人工愚蠢和超级智能。而超级人工智能则主要是通过借助人工智能技术,能够拥有超出人类自身所拥有的能力,为人类生产生活发展带来便利。但是,这样就意味着超出了人的可控范围,一旦出现不可控的现象,后果是不可预估的。人工愚蠢是人工智能相反的一面,是指在简单运行状态下人工智能失败。如一个被设定的计算机,可以没有价值判断地进行执行操作,并且迅速促成相关任务完成。而这一方面投入到生产中,某个程序设定错误,已经进入生产流程的产品需要重新进行加工,会造成一定的资源浪费。

二、人工智能的立法理论与实践

(一)人工智能立法原则

人工智能时代,为了保证技术创新,不会由于法律的出台对其产生制约,需要从政府、市场和公民等三个方向建设多元化的治理模式,实现共同协作,打破技术发展和现实法理的困境。因此,人工智能立法的理论应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创新原则。治理的前提应建立在技术革新和产业革新的基础上,这也是人工智能时代治理观念的首要条件。随着科技的进步,创新速度也在不断加快,而相关的治理体系却未能实现与时俱进,这样必然会对人工智能治理实践产生冲击。但是,同样应该认识到它并不意味着治理权威和治理主体的丧失和解体,它只意味着,如果这种传统治理观念得不到及时调整和监管,那么治理效果会大打折扣。

第二,适度原则。治理应当从技术发展和市场创新着手,给予一定适度控制,使其具备足够环境、时间来调试,甚至可以将其由市场规律来选择。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面临丰厚的市场利润时,即使政府未制定出相关的问责制,产品的法律追责和责任条款都将维持人工智能行业及其产品本身的稳健和灵活,处理当前可能出现的绝大多数问题。

第三,平衡原则。各行各业都存在安全问题,我们不能因为存在风险就阻止其发展和进步,人工智能的应用使人类脱离了一线操作,在此过程中人工监管的缺位,使人们对此产生了极大的忧虑,事实上,稳定与进步、安全与发展向来就是一对矛盾体,我们只有找到两者的平衡点,才能阻止任其自由泛滥的发展。

第四,多元原则。人工智能是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复杂模式,政府、企业、民众作为人工智能受益者,需要面对人工智能衍生的新问题、新现象。政府是现代治理体系的主导力量,通常缺乏专业技术储备;企业是技术推广者、开发者,但无法确保中立性,因此其权威性不足;而民众虽然作为人工智能产品的使用者在日常生活中受到极大影响,但终究不能成为主导性力量。

由此可见,治理策略的最佳选择方案,只有各方力量联手行动、共同参与,相互之间在对话、争执以及协商中寻找出最佳的治理案。政府、企业、公民应当扮演各自角色,以合理的方式来共同参与人工智能治理,进而构建相对多元化的治理模式。

(二)人工智能立法实践

政府作为广大民意和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应牢牢把握人工智能的治理基调和发展方向,尽可能将其向人们的生活所需方向发展,同时,政府应为人工智能的所有产业制定出一套统一规范的安全标准和必要的法律法规。作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企业,应当承担科研应用推广和相应的社会责任,在法律法规约束条件下进行自我监督。广大民众和社会组织,在看待人工智能的发展问题上,在主观层面接受下,积极通过微信和微博等平台参与到国家、政府层面关于人工智能管理的相关规定中。同时,公众形成积极的监管意识,与政府和市场共同形成健全的监管体系。在实际监管工作中,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的生产和创作者,必须从生产创新上给予强有力的重视,针对实际存在问题及时反馈处理,理性思考,从而为未来人工智能实现全面发展奠定基础。总而言之,人工智能的出现根本上还是由于人的创造而出现的,因此不管未来机械、智能化和自动化程度如何提升,根本上还是需要依靠人员控制。2017年7月,《人类简史》作者提出:“当你作为政府部门、企业或社会精英时,在对人工智能作出决定时需要注意人工智能并不是简单的技术问题,同时也需要考虑与其相关的其他技术的发展形式,对于社会、经济以及政治等方面的影响。”

所以说,人类在选择走进人工智能世界时,是选择既有秩序又有价值的体系进入,还是选择构建于世界秩序之中的人工智能体系中,或者是医生这种与人的健康息息相关的职业还是律师这种直接关乎主观价值判断的职业,交付给人工智能都需要经历一个长时间的选择和判断。对人工智能使用范围进行适当控制,使其始终处于劳动工具的地位。这些问题都有待深入研究。

三、智慧司法建设的挑战与应对

(一)出现的挑战

未来我们必然走入高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在这种必然的趋势引导下,必须加快人工智能时代发展相关治理模式的创新,形成健全、完善的治理体系。而在这一治理过程转换中,从现实出发,实现传统发展模式向现代化治理体系的转变,以此循序渐进实现突破发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治理体系的完善建设对于人工智能发展会形成制约,但是从长期发展来讲,这必将在一种良性的环境下,为人工智能实现科学化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持。而且,在初期阶段,人工智能存在诸多隐患因素,这一时期加强国家层面的治理有着非常必要的作用。只有初期发展势头好,才会为后期发展奠定基础。然而当人工智能技术逐渐趋向于成熟并且在社会领域中实现广泛应用时,由于存在这一主体缺位以及治理薄弱等问题,最终导致权责不清、生产秩序有些混乱等后果。

(二)应对的措施

因此,如何在人工智能发展的适当时机给予适度的监管和相关政策支持,使人工智能科技既保持充沛的活力,又不恣意妄为,而以上这些正是AI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根本性挑战。未来我国的法律体系,将在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时代背景下,形成更加公平、公正的漏斗型体系,具体模式如下:简单纠纷一般通过网上在线咨询,就会给出结果。而对于个别类型化案件,可以通过在线提交和审理。非诉讼案件,可通过在线律师咨询,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诉讼案件,可通过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法院最终给出裁决。这样就可形成高效的漏斗式法律体系。

四、结语

政府的参与对于“互联网+法律”的影响仅仅是个开端,随着知识经济的深入发展,人工智能深入生活的领域将会不断扩大,实际辐射范围也会不断增大。典型例子可能是,将互联网技术应用到合同的生成和签订中,这虽然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合同管理效率,但是实际仍然存在较大的漏洞。最终体现的效果未能达到预期,直接影响了实际智能化应用效率。但是,我们并不能因噎废食,还是要积极探索人工智能的科学化发展,从技术驱动到理论创新再到法律建设再到全面拓展等应该积极探索。综上所述,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变革与治理秩序的构建,是人类步入由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三重叠加所构成的新的数字时代,同时,也意味着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必须实现跨越式的发展,而且在人工智能的立法上,严格从创新、适度、平衡以及多元原则贯彻落实,以此形成人工智能发展的多层次、多样化的新型治理模式。

猜你喜欢
人工智能人类发展
人类能否一觉到未来?
迈上十四五发展“新跑道”,打好可持续发展的“未来牌”
人类第一杀手
1100亿个人类的清明
2019: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与就业
砥砺奋进 共享发展
数读人工智能
改性沥青的应用与发展
下一幕,人工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