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2020-02-25 05:02张剑群
法制与经济 2020年6期
关键词:救助者犯罪行为行为人

张剑群

(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江苏 常州213200)

近年来,而在大众对“见死不救”行为进行道德谴责的时候,很多人认为,从我国立法的现状出发,对“见死不救”行为的法律制裁有待完善,同时也需要对“见死不救”行为的定性进行判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行为危害的深入探讨,从而判断其是否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一、“见死不救”行为概述

(一)“见死不救”行为的法律含义

“见死不救”行为从法律上讲,是他人在面临生命和财产受到威胁时,身为目击者有责任或有能力进行救助时,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导致他人财产或生命受到侵害。结合实际案例调查分析,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可定义为“见死不救”。一是主观上存在过失或故意行为。二是如果明知当事人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没有作出任何救助行为,导致他人生命或财产受到侵害。三是涉及死亡事件的不作为对象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其他利益。当然,前提是这些利益受到侵害或将受到侵害或因事故等其他原因遭受损失。四是“见死不救”的行为存在两种主体。一是具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主体。救助者与行为人之间存在社会关系。二是救助者与行为人之间不存在社会关系,行为人不承担法定救助义务的主体,通常称之为普通公民。[1]

(一)关于“见死不救”行为的国内外立法分析

1.国内分析

从古至今,我国的“见死不救”行为存在两方面的情况:其一,在我国古代时期,自先秦法律形成到封建社会的结束时期,都将“见死不救”行为定义为犯罪范畴,将道德法律化。其二,我国刑法确立至今,对“见死不救”行为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与救助者之间存在社会关系,则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视为犯罪;二是行为人与救助者之间不存在社会关系,则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则视为无罪。造成这种现象,是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对于普通主体的“见死不救”,没有将其定义为法律范畴。[2]

2.国外分析

国外相关方面的法律规定与我国存在一定区别。比如,在法国刑法中明文规定,看到处于危险中的他人,在对本人没有危害的情况下,有能力救援而没有救援的,判处5年监禁,罚款50万法郎。此外,在德国、日本、挪威、意大利等国家,也有规定,行为人在有能力,且对自身没有损伤和危险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救助的,便定义为犯罪。[3]

所以可以看到,国外对于行为人“见死不救”行为的判断标准并不是行为人与救助者之间的社会关系,而是行为人在进行救助时,是否会因为救助而对自身造成伤害,在不危害自身利益的基础上,鼓励行为人进行救援。如行为人没有进行救援,则视为行为人具有犯罪行为。以国内为例,依据我国刑法,行为人只有在具有法定义务、职务、业务上的义务,以及由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等法定义务的场合,不作为犯罪才可以成立,道义上的义务不能将其作为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根据。即使在法定义务中,也是有层次之分的,比如,夫妻双方有妻子出现自杀行为,丈夫不阻止、不救援,这种情况不能因为两人存在法律关系,认定丈夫没有履行法律义务,并因此而认定丈夫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4]

二、分析“见死不救”立法的可行性

“见死不救”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为两种主体:一是特殊主体;二是普通主体。特殊主体是指其在满足一般主体要求的基础上,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主体。而普通主体又被称为一般主体,是指满足一般犯罪行为的行为主体。二者都属于“见死不救”行为的主体范围,普通主体是相对于特殊主体而言的,是指对主体身份没有限定的情况。在“见死不救”行为中,特殊主体不具备研究的价值,因此研究特殊主体的“见死不救”行为没有现实意义。如果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刑法可以定罪。本文主要分析普通主体“见死不救”行为的法律问题。

(一)成立条件分析

“见死不救”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成立条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定,如果行为符合下述两个方面,就可以把其定义为犯罪。一是对刑法中的合法利益的发生,包括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合法利益的处理是违法的。二是侵害法律利益的事实可以对行为人提出批评,所以其负有责任。由此可见,“见死不救”行为一般是一种违法或负责任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从违法性角度看,违法性的构成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符合性;二是违法性。总之,既要符合构成要件,又不能有非法妨碍的原因。行为、行为客体和行为结果是构成符合性的三个要素。普通受试者(不包括精神病人和睡眠中的人)由于其客观上的不作为和主观上的意识,其行为是有意的。

如果从有责性的角度进行分析,主观能动性是对行为人判断的第一要素,即对行为人的主观能动性决定行为进行积极或消极地判断,消极判断是对违法性和期待可能性的认识,积极判断是责任能力,包括故意和过失。

(二)行为案例分析

并非所有的“见死不救”行为都具有法律侵害性和有害性,关于这一点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案例一:X在医院地下停车库和Y争抢车位发生争执,Y把X打成重伤,且有生命危险,Y置之不理,路过的医生Z听到X对他进行呼救,不予理会,路过的W看热闹后选择离开。在这个案例中,Y是特殊群体,Y的行为是造成X死亡的直接因素,属于故意伤害行为,但Y不属于本文探讨的“见死不救”行为。那么,其中医生Z、路人W与医院的医护人员是否都属于“见死不救”行为的一般主体呢?以下将对这三者的行为进行判断。

路过看热闹的W与X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且他没有救助责任,更不具备救助能力,所以判断他的行为不具有犯罪行为。[5]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普通民众不具备救助责任与救助能力时,则不能将其视为“见死不救”行为的主体。如果把W看作主体,那就会出现罪行不当的现象,而且如果对普通民众进行定罪,那“见死不救”行为的判断便会失去实际意义。但是,医生Z与医院的医护人员都具有法律上的救助责任,且拥有救助能力,在X对Z有发出救助行为时,Z可以救X使其避免死亡,同时医院的医护人员应该及时发现医院内存在的纠纷现象,并及时与公安部门进行联系,避免X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医生Z和医院的医护人员并没有采取任何施救措施,对X的死亡具有法律侵犯结果,这种行为可以看作危害行为。

(三)主体的分析

“见死不救”行为主体的确定是立法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刑法规定,特殊主体如果肩负法律所规定的救助义务,那么在法律范畴内便可以判断是否将其除外,但是,如果他们的行为满足犯罪这一要素,可以视其符合“见死不救”行为。以两个案件为例:妻子自杀,丈夫置之不理;在一场交通事故中,交警对受伤者置之不理。以上两个案例中特殊主体存在的不救助行为,显然这两个案例都可以看作主体范围内的“见死不救”行为。

由此可见,“见死不救”行为与危险结果发生,在法律上存在因果关系,具备救助能力和救助责任的一般主体没有进行救助,则可视其行为是违法行为;如果普通主体只具备二者中的一种,则普通主体不视为犯罪。如果断定其是否具有有责性,需要将责任阻却事由和责任要素考虑其中。第一,是如果行为人在“见死不救”的过程中存在故意伤害或过失伤害的行为;第二,是行为人在“见死不救”过程中存在违法性认知不足的情况。在案例一中,医生Z有救助责任,也有救助能力,但他并没有对X进行抢救,因此,医生Z的行为属于“见死不救”的犯罪行为。第三,如果从行为人的角度对“见死不救”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在不能期待其行为下作出的“见死不救”行为,可判定其行为也是无罪的。例如,如果医生甲在为病人乙进行手术的过程中,病人丙也需要医生甲的救治,医生甲虽有救助的责任,但并不具备救助的能力,因为甲正在对乙进行施救,所以甲的行为可以不负法律责任。由此可见,构成“见死不救”罪的主体,首先应具备救助责任,且同时具备救助能力的普通主体。

三、对“见死不救”行为的定性分析

(一)本质分析

“见死不救”行为的本质是指如果行为人既具备救助能力,又具备救助条件的情况下,没有进行救助,从而导致各种危险结果的发生,在刑法中这种行为是不作为行为。关于不作为犯罪的类型,刑法理论的通说是分为纯正不作为与不纯正不作为。比如,火灾发生时,消防员看到火灾的发生和蔓延,他具备进行灭火的责任和能力,但是其并没有采取行动,其行为就可视为“见死不救”行为。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行为其原本含义是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但如果不执行自己的义务,便会出现损害他人的现象,并造成巨大的损失。具体来说,它意味着行为人经常以不作为的方式再犯罪,而不作为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占大多数。[6]

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义务是指具有刑法意义的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明确指出,个人和单位都具有维护消防设施、进行火灾报告的义务,如果个人或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工作的维护与回报,虽然不会对其判断为纵火罪,但是个人或单位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因为由其原因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夫妻之间的救助责任,如果救助者不实施救助,任由妻子死亡,他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必须严格遵守他的行为性质将作为刑法规定的义务处罚,否则将被扩大犯罪范围。

(二)等价性分析

在司法履行过程中,等价性是指行为人如果没有根据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进行履行,导致危害性结果的出现,则行为人要对自己不作为的行为承担等价的义务惩罚,不履行义务与不作为之间存在等价关系,这种等价关系使得行为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可以被定罪,以确保犯罪行为适应刑法所追求的结果。

不作为的定价因素应根据不同犯罪的危害利益和犯罪特征,结合不作为与一般不作为在一定前提下的比较,判断不作为是否与行为价值相匹配。例如,F在家里点燃蜡烛,但蜡烛会掉到一边,可能引起火灾。而F忽视这一点,认为一旦发生火灾,将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并可能获得保险赔偿。从本案可以看出,F具有用火的含义,这种行为构成不作为放火罪。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来判断客观构成要件时,也存在着不足的地方。比如,G看到蜡烛点燃,但G期待发生火灾,实际上蜡烛并没有倾倒,结果火灾真的发生。在这个案例中,G点燃的蜡烛并不具备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客观来看也并没有无作为义务,如果推断其主观动机不当,那么处罚范围便有可能会扩大。

四、结语

综上所述,“见死不救”行为不论是从道德层面,还是从法律层面来讲,都存在一定危害,运用法律对这一行为进行调控和强制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如果是具有违法性的“见死不救”行为,可以依据我国刑法进行处罚。司法实践中的“见死不救”行为定性,还要从不作为与不履行的等价关系来看,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具备犯罪行为,关于这一点是极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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