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平台的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

2020-02-25 06:19
法制与经济 2020年4期
关键词:侵权人服务商知识产权

王 睿

(贵州财经大学,贵州 贵阳550000)

一、互联网平台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将归责原则作为立法核心,其他规则则用于阐述基础理论或问题。归责原则的存在能够确保法律体系内外始终保持和谐特征,最大限度发挥法律的行为指引与裁判功能。因此,明确互联网平台存在间接的侵权责任,是构建完整责任体系的重要过程。在讨论我国立法归责原则前,必须要对大陆法、美国法涉及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因为我国的归责原则脱胎于上述两类法系,只有真正理解归责原则背后的规律,才能够有效确定国内的立法选择。

(一)美国法上的互联网平台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归责原则

美国DMCA明确地将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分为两大类,即替代责任和帮助侵权。通过对上述两类侵权类型进行比较,美国DMCA选择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主原则,而无过错责任适用于例外情况。①早期的美国法院并不对两种侵权进行有效区分,而是单纯地将互联网平台作为审查义务主体,如同传统的出版业,必须要经过检查或平台确认信息的合法性,才能够出版发行,否则将不允许在平台上公开出版发行,如此一来规避了虚假信息和产品的可能性。

但从客观实践来看,这种情况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无法在具体实践中得到应用。②首先,技术手段存在局限性。互联网平台虽然存在很多监控过滤手段,但信息却并不是从单一的通道走过,而平台本身也无法约束或过滤所有的信息。因为信息数量实在过于庞大,内容处于动态变化之中,无法对现有的信息进行固化,也就无法进行有效的过滤。③当侵权主体涉及侵权时,往往会采取一定的伪装措施进行掩护,以规避过滤手段的技术性检测,从而达到掩人耳目的效果。其次,技术手段缺乏法律的严肃性。即使是经验丰富的律师或法官也无法对网络侵权进行有效界定,往往需要综合多重因素分析具体情况,而现有的技术手段显然无法达到预期效果。④最后,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地域差异。基于此,全面履行义务存在客观上的制约性,而对于超出其能力限度的责任,互联网平台则无法有效履行。

(二)大陆法上的互联网平台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归责原则

德国是欧洲网络通讯服务较为规范的国家,为有效规范网络服务行为,保障相关主体的权益,德国颁布《信息与通讯服务法》,对在线服务提供商的主体责任进行明确,该法律选择过错责任为裁定原则,用以平衡互联网平台与主体权益,为网络服务多样化发展提供保障。⑤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继承《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的立法理念,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分类识别,规定其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若干条件。对于出现的直接侵权现象,必须要网络服务提供商满足避风港的条件,否则就必须要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服务商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都不会对抗辩产生任何影响。

简而言之,如果互联网平台存在知情情况无法免责,《电子商务指令》可以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根据《电子商务指令》第2款规定,如果服务商能够操纵和控制直接侵权活动,则《电子商务指令》第1款避风港原则不再适用。能够看出存在替代责任,但仅仅通过此条款进行判断,尚不能明确其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笔者认为,其目的在于允许各国法律自行填补,唯一能够确认的是《电子商务指令》选择过错责任作为其主要原则。

二、互联网平台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防范性救济:停止侵害

从统计的案件来看,停止侵害责任方式被普遍适用于财产权和人格权各个领域。权利人无论在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等物权受到侵害时还是在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抑或是在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其都可提出停止侵害的主张,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⑥虽然民事法律仅在个别法律规范中规定了特定权利停止侵害的救济,并未明确提及停止侵害的适用领域和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停止侵害显然已经为侵权人适用在各个领域。

当被侵权人权利被侵犯,其提起的救济方式大多为多种,一般为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八种方式的两种或者以上的组合,其中以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几种责任方式的组合较为常见。但较为普遍的是,一般的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均会提出停止侵害,同时再主张其他的责任方式,如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停止侵害并返还财物”“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等。

(二)补偿性救济:赔偿损失

1.损失数额的确定

民法一般以补偿性赔偿作为处理原则,由于受害者无法从侵权事件处理中获取额外利益,因此必须选择补偿损失作为基本原则。但知识产权与传统民事权利之间存在差异,侵权损失既难以发现又难以计量,如果坚持应用补偿性处理原则,则无法有效覆盖权利人损失,更无法起到惩罚侵权行为的效果,主要原因在于互联网背景下的侵权行为成本极低。⑦因而,部分学者提出惩罚性赔偿原则。但我国现行法律存在一定局限,法律适用没有突破得利禁止原则与补充性原则,版权法与专利法领域尚未形成惩罚性的赔偿手段。⑧我国在《商标法》(2013年修订版)第63条中引入惩罚性的赔偿制度体系,规定“存在恶意侵害商标所有人权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惩罚性的赔偿,标准控制在1至3倍为宜。”因此,如何科学确定损失数额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选择酌情赔偿方式能够有效弥补目标的缺失,但此情形具有可选择性,因而其可行性也是存在差距的。从司法实践分析,50%以上的当事人都会选择酌情赔偿。正因为如此,法院必须要科学行使自由裁量权,充分考虑各类合法因素:

如:第一,侵害知识产权的种类;第二,侵权后果;第三,侵权人过错实情;第四,侵权行为出现后,侵权人的表现与态度;第五,互联网平台采取相应措施治理的可能性;第六,权利人制定继续侵权而支出的费用。法院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尽量覆盖所有的赔偿条件,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赔偿损失责任的分担

所谓的侵权责任形态指的是在法律关系中,根据侵权类型差异,在不同当事人间有效分配侵权责任的表现形式。

我国互联网平台出现的知识产权间接侵权情况,一般可以分为帮助侵权与引诱侵权两种,对互联网平台在网络侵权行为中起到的作用、扮演的角色、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通常是按照主观、客观过错确认其责任形态,互联网平台主观过错界定差异也会造成责任甄别区别。

如果一味地要求互联网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则可能会产生很多问题。首先,导致惩治体系不协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的“帮助侵权属于共同侵权范畴”,⑨该条款为裁定互联网平台服务商知识产权侵权中承担何种责任的依据,但第12条又针对互联网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的实际样态进行说明。其次,可能出现过分保护问题。虽然网络平台的隐蔽性使得权利人很难定位直接侵权人,并得到相应的赔偿,但这种情况并非平台的错误,如果要求平台承担此后果显然有失公允,破坏公平责任原则。最后,从原因视角分析,虽然互联网平台服务商由于违反注意义务,可能会加剧受害者损害发生的概率,但其与直接侵权行为存在关联性,平台本身不存在侵权的故意,如果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可能会造成处罚失当的问题。

必须要对互联网平台的间接侵权责任进行界定,不同的过错承担不同的责任,以便于最大限度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同时,实施严格的惩罚措施,也能够对服务商的服务态度进行规范与引导,有效降低侵权行为出现的概率。另外,也能够与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连带责任进行有效对接,对现有的法规制度进行有序修订。

三、结语

本文以互联网平台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实践和立法为背景,以责任形成确认为基本研究思路,将传统大陆法系提出的侵权理论作为研究基础,对国内互联网平台服务商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进行分析,以期能够从更加正确的视角解决此类问题。首先,从互联网平台需要承担责任进行分析,侵权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违反交往安全义务,而该原因则成为我国选择过错原则的重要依据。因此,避风港制度成为归责解释的重要方式,但其并非免责条款,基于上述解释,将“通知—删除”规则视为界定互联网平台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的方法,可将是否违反交往安全义务作为界定互联网平台是否存在过失的重要依据。其次,从责任承担层面进行分析,将互联网平台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纳入实际考察范围,根据责任区分确认其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而不是以“共同侵权”作为理论基础,要求平台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明确了互联网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才可能最终实现新技术开发、著作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动态平衡状态。

注释

①虞婷婷.网络服务商过错判定理念的修正——以知识产权审查义务的确立为中心[J].政治与法律,2019(10):123-133。

②张凯秋.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注意义务的认定及归责依据[J].法制博览,2019(26):85-86。

③郜炜.结合美国版权法谈著作权间接侵权赔偿[J].法制与社会,2019(19):38-39。

④束锦程.浅析商标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J].法制博览,2019(19):241。

⑤陈轶鑫.专利帮助侵权判定问题研究[D].浙江大学,2019。

⑥于冉冉.3D 打印数字模型文件专利侵权问题研究[D].烟台大学,2019。

⑦夏园.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侵权责任研究[D].长春工业大学,2019。

⑧李浩.我国避风港规则适用问题研究[D].南京工业大学,2019。

⑨何培育,蒋启蒙.回归抑或超越:专利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理论之辨[J].知识产权,2019(5):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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