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公文法制研究的历史影响与借鉴意义

2020-02-25 05:02赵梓懿
法制与经济 2020年6期
关键词:法制制度

赵梓懿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广西 南宁530022)

公文是国家行政管理不可或缺的统治手段之一,在古代中国,统治者往往利用公文所具有的传播与沟通作用,沟通国家各个系统对国家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促进整个国家系统的正常运转。国家法律的贯彻推行和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往来,也离不开公文。公文和公文运转是各个历史时期行政工作的重要环节,而处理公文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执行行政管理的过程。历代的统治者也十分重视公文管理工作,非常重视公文制度的立法和使用,久而久之,便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当严密完备和系统的公文管理制度,并有严格的法律规范来保障实施。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唐律疏议》中有关公文管理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和法律规范,不仅展示了中国古代封建行政法制的完整性与先进性,也是我国封建时代传统公文管理法治化和规范化发展的灿烂成果。与公文管理相联系的公事程限制度和对基本公事的督促、稽查措施,不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当时的行政办事效率,而且其内容之周密详备、执行之规范和严格不仅对后世王朝影响巨大,即使在今天看来也具有相当的借鉴价值和启迪意义。

一、唐代公文法制的构建内容

(一)公文形式

1.一般公文形式

《唐六典》所列一般公文形式共有15种,其中作为行政公文使用的有11种:“制”,即“制书”用于大型封赏、除授官爵等国家最高决策;“册”,即“册书”,是立皇太子、封诸王等册封专用公文;“敕”,皇帝处理日常政务时所用公文的总称;“符”,是指尚书省下达到州、州下达到县、县下达到乡的公文;“表”,是臣僚向天子奏事所用的公文形式之一;“状”,也是天子近臣上书所用,只是比“表”更为通俗;“牒”,即报告,指官府向上级报送的公文;“辞”是唐代的平民百姓向官府呈递的公文;“关”是衙门介绍办理公事的文书;“刺”是告发有关衙门或官员的文书;“移”是将公事案件移送其他衙门办理的文书。[1]

2.特殊公文形式

唐代的特殊公文形式主要为以下三种:“堂帖”,唐代的中书省设有“政事堂”,是三省宰相商讨订策的地方,“堂帖”是指在这里宰相们不用奏皇帝就可以直接裁决并下发的公文;“批答”,即君主对大臣发来的呈文报告的批示,是唐代新增的公文形式;“檄文”,是指用于政府公告、谴责和揭露罪行等的文件。

(二)公文拟制、校勘和用印制度

1.公文撰写格式

唐代的每种公文都有统一的技术规范,规定了公文由哪几部分组成,写什么、不写什么、文首如何写、文尾如何写等。如回复外藩奏表的诏书,文首以“卿”称;赐诸王的敕书,文首称“王”。

2.公文行文避讳

指在公文行文中,凡遇有先皇帝、皇帝及宗庙故人姓名的字,一律以其他字、词代替,甚至与皇帝名字音近似的字也不准用。[2]正如《唐律疏议》规定,“普天率土,莫非王臣,制字立名,不得犯宗庙讳”,违者将受处分和制裁。

3.公文审核封驳

按唐制,中书省、门下省有权依法对皇帝发旨或诏敕进行评议、审核、标改和驳正,说明理由后退还,以确保国家公文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其中,中书省是诏命机构,兼有封驳诏敕的机会和权力,门下省是唐朝专事封驳诏敕的机关。

4.签发前的执论

这一制度为唐太宗李世民所首创,所谓“执论”,就是决策要经过充分论证,公文签发前要广泛征求意见、驳正违失和严格审查。在唐代,中书省官员在拟制公文后签名以示负责,由中书省审核后,初稿被提交给门下省,经过进一步审查、论证后提出修改意见或反驳意见,交还中书省修改或重写,最后才能请旨颁行。

5.公文校勘制度

公文校勘是指公文拟制完毕后,必须进行校对核查,准确无误才能发出颁行。唐代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公文校勘制度:校是指一个人看稿对文,勘是指两人分工合作看稿对文,如果公文发生差错,两人同罪。

6.公文用印制度

根据相关的历史记录,印章最早出现在西周时期,但主要用于私人目的,并被用作信物。唐代时期,公文盖印才能生效,专设符玺郎二人保管、监用皇帝印章,三省六部不仅有自己的管印官员,而且都设有监印官。需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应经监印官检查后加盖印章。

(三)公文处理程序

公文处理程序,是指有关部门和官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处理公文事务的顺序、步骤和方法。唐代中央政府以三省六部为核心的行政管理体制和与之相适应的公文管理机构使得公文处理程序更加科学、完备。

三省在公文运作过程中的具体分工如下:中书省是公文的起草部门,负责以皇帝名义草拟制定各种公文,同时负责把各级官府上呈的奏章文书转呈皇帝,并代为草拟批复。门下省掌管国家政令的审批,负责对中书省草拟的公文进行审核和封驳。所有公文必须经门下省长官审核,符合要求的签字确认后退还中书省,由中书省呈送皇帝批准后送交尚书省转发有关部门执行。如对公文的拟办意见有不同见解,则据理封驳。尚书省是行政执行机关,经过封驳而由皇帝批准后的公文,均交由尚书省执行。[3]如此一来,国家重要公文的制作和管理就由草拟、审核、执行三个独立的机构共同完成,正式形成了“中书出令、门下审议、尚书执行”这样一种相互制衡的公文管理关系,从而保证了公文运行的认真、准确和有序,避免了任何一方独揽大权,有效地维护了皇权的集中,对于维护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除“三省”之外,在中央具有公文管理性质的机构还有政事堂和翰林院。政事堂为唐代设立的直接由宰相领导的公文处理机构。当中书省与门下省就公文草拟和封驳有不同意见时,皇帝命令由“三省”长官一起共同议定。“三省”长官共为宰相,宰相议政之处称为政事堂。翰林院由君主的文学侍从发展而来,其人员从朝官中遴选。唐玄宗初期,由于中书省事务繁忙,公文往往不能及时处理,于是设置了“御林待诏”,协助中书省制作公文诏令,批答奏书,后改称“翰林学士”,并在宫中设学士院,直接受皇帝管辖,专为皇帝起草重要公文,从而限制了“三省”文书官员的作用。[4]

(四)公文传递制度

为了使公文能够及时上传下达,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公文的传递工作。唐朝时期的公文传递制度尤为严格、完备。

唐代公文传递制度的严密首先体现在有关官员的设置上,在唐代不仅中央设置有“驾部郎中”和“员外郎”专门管理驿传事务,各级地方政府也均设有“兵曹”“司兵参军”,主要职能为“传驿之事”。[5]

唐代公文传递制度的严密还体现在驿站之多以及对公文传递速度的要求上。根据《旧唐书》和《唐六典》记载,唐代的驿站分为陆驿、水驿和水陆兼驿三种,凡30里设一驿,全国共设置驿站1639个。一般公文日行300里,军务急件和皇帝敕书日行500里。

唐代还对驿传工作进行考绩和监察,根据一年的工作表现分为“上考”和“下考”。[6]同时,对驿使送递公文犯错的惩罚也由律令明文规定。如假冒驿使身份,“诈乘驿马”的,论处“加役流”;提供驿马的驿所和经由的关卡,知情者同罪,不知情者减二等处罚。

(五)公文办理制度

1.公文移交制度

公文移交制度,即当面交卷制度,指新旧官员接任和继任时交接工作,须将公文档案当面移交,清点造册和签收,避免公文“因新旧人吏交付不明”。这一制度在秦汉时期就已经出现,至唐代发展到法律规范的层面。正如《唐律疏议》中《杂律》规定:“其主典替代者,交案皆立正案,分付后人”。

2.公文随到随办制度

公文随到随办制度,是指公文到达某官府衙门后,必须按公文要求立即开始办理和执行,不得拖延。唐朝时期,对于皇帝制敕诏令和军国重事的公文,明确规定要随到随办,“当日并了”。唐律对稽缓者规定了明确的惩罚,“一日笞五十,十日徒一年”。

3.公文限期承办制度

公文限期承办制度,就是要求官衙在规定时间内,把公文事务处理完毕。唐代是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公文限期承办制度的朝代。《唐六典》中《公式令》规定:“凡内外百司所受之事,皆印其发日,为之程限。一日受,二日报;小事五日;中事十日;大事二十日;狱案三十日。其急事者不与焉。”

4.公文催办制度

公文催办制度,是指上级官署和有关督查部门对办文机构进行催促,要求其按公事程限办理公文并予以回复的制度。唐代公文催办制度正式确立,《公式令》规定,经发文机关初次催办,要务拖延二十五日以上、常务拖延五十日以上者按典杖责四十;经发文机关再次催办,要务拖延四十日以上、常务拖延八十日以上者按典杖责六十,并对收文机关长官给予行政处分。[7]

5.公文立卷归档保存制度

公文立卷归档保存制度,是指公文处理完毕后,有关公文应立卷编号、归档保存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唐代规定,文书经办完毕后,主管机关要在文书上打上红色标记,并在文书上端写明年、月、日,然后交库房收存。此外,监印之官在“考其事目无或差缪”后盖印,也须书于历,每月终交库封存。

(六)公文保密制度

唐代公文保密制度十分健全。首先,《唐六典》规定文书工作者必须严格遵守“四禁制度”,即文书工作应当保密、及时、不发生差错、不遗忘误事。[8]其中以“泄露之禁为急”,公文保密是文书工作人员职业规范的重中之重。另外,唐律对公文泄密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如《唐律疏议》中《职制篇》规定:“诸泄露大事应密者,绞。非大事应密者,徒一年半,漏泄于藩国者,加一等。仍以初传者为首,传至者为从。即转传大事者,杖八十。”

(七)公文稽查制度

1.公文督查和稽程制度

公文督查和稽程制度,是指有关部门对公文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如发现误办、错办和办迟者,依法处置和问罪的制度。唐代的公文督查和稽程制度较为规范化和法律化。一方面,唐代律令规定了基本公事程限,超过办事程限者,谓之稽程,应依律定罪。《唐律疏议》中《职制篇》规定:“其官文书稽程者,一日笞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另一方面,唐代广置勾检官和孔目官专掌公文督查事宜:除门下省和中书省外的所有中央机关和地方官衙,都设置勾检官,检查、督促官府文书之处理有无失错和稽程。

2.勾检制度

勾检制度是一项公文审核督查制度,[9]虽在南北朝时期就有出现,但到唐代才正式形成和确立。

首先,《唐六典》和《唐律疏议》等律法均有勾检职官及其职权运作的明确规定。如《唐律疏议》规定接受文书的那天开始检查官府文书处理有无违失和稽程,检查稽查者必须在文案上签名盖章,以表示督查完毕和负起责任。

其次,如前文所述,唐代除门下省和中书省外的所有中央机关和地方官衙,都设置勾检官,勾检本官府及其下级与公文处理事务有关的文案和官吏,从而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公文勾检完整系统。

最后,唐代的勾检过程大致分为三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登记文案目录,将所收受的文书登记其收文日期;第二个步骤是检查公文的经办情况,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办完;第三个步骤是审核完成后署名以示责任。

二、唐代公文法制的基本特点

(一)公文内容严密、完备

唐代公文法制对于公文的拟制规定详尽,使得唐代公文的内容严密、完备,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公文的卷面陈述不得有误。唐律规定,朝廷内外各部门给尚书省的公文中有文字脱漏或错误的,笞刑四十。此外仅仅是官府公文有错失的,处笞刑三十。上达皇帝的奏书,当面陈述有错误的,处杖刑六十;如果在口头上无意说错的,减杖二等,处笞四十,但本意上无错失的,不罚。

第二,公文发现错失不得擅自更改。唐律规定,即使圣旨在文字上有脱漏多余,或者有事理上失误的,也应该重拟上奏后再改正。不立即奏报皇帝就妄自改正重定的,杖刑八十。如果官文书在传递后,接收部门发现有错的,改动前必须请示所在部门主管,擅动者,笞刑四十。若明知制书、官文书有误而不上奏、不请示,仍依错误文书实施执行,也处笞刑四十。且以上前提均为仅修饰文字,不改变事理,若变动事实,则另按法条“诈为制书及官文书增减”论处。

第三,公文行文内容不得妄自增减。唐律规定,若对官文书中文字进行增减使事理发生变动的,处杖刑一百。若主管官员为逃避自身罪责,违反程式规定制作公文,或对以往公文存案进行增减字数的,除前罪以外,再加杖刑一百;若增减字是为了逃避对公文案件稽迟违失的罪责,本罪之外杖加八十。

(二)公文运作和处理程序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

在唐代,中央三省制度正式确立,公文运作和处理程序也更加科学、严密和完备。唐朝初年,基本沿袭南北朝时期创立的公文处理程序,并最终确认了“中书出令、门下审议、尚书执行”的三省分权运行体制。具体而言,凡以皇帝名义颁发的下行公文,由中书省起草,经门下审核通过,由皇帝批准后交尚书省颁发执行。臣下百官的上奏公文,先由中书省负责接收,转门下省审阅,封驳后交由中书省提出处理意见,上呈皇帝。[10]官府之间的平行公文,则交由尚书省统一转发各部门、各地方。但公文的草拟、审核和执行分置“三省”,往往导致中书省和门下省发生争执和公文延误等,因而唐朝初年,皇帝命令“两省”凡有公文,双方先行协调和商议,然后才能上奏皇帝。其联合办公之处为政事堂,初设于门下省,后迁至中书省。中书令是政事堂的主官,宰相职,凡皇帝颁布下的诏敕、臣下提呈的表状,都须经过政事堂,由宰相处置或中转。因此政事堂逐渐成为朝廷公文枢纽所在,并逐渐成为凌驾于“三省”之上的行政中枢。到了唐朝中期,又将政事堂改称中书门下,并设置枢机、吏、兵、户、刑礼五房。其中,枢机房专门经管皇帝下达给宰相的诏敕等下行文,负责诏敕的收受,并转递给宰相。按唐制,凡皇帝下达的诏敕和皇命文书,必须经宰相副署后才为合法,才能再转给朝廷百司施行。其他四房负责收受朝廷各司及百官的奏状等上行公文,协助宰相初阅,提出初步意见,送宰相批阅。宰相批阅后,奏报皇帝核示和恩准。[11]

如上所述,唐朝公文运作和处理程序职责分明且有条不紊,使得公文的运作和处理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除此之外,唐代公文运作和处理程序的以下两方面也对加快唐朝公文运转和提高行政效率起到显著作用:

第一,处理程限。唐律规定,凡朝廷内外各部门所接收的公文都应注明送发日期,一天内受理,两天内上报。如果是急需公文或涉及押运囚犯的,随到随付。不须要核查的小事五日毕;要核查及审问的中事十日毕;须登记及向上级征求意见的大事二十日毕;大理寺及刑部处理徒刑以上的案件三十日毕。若是十万火急的公文,不用遵循以上程限。

第二,处理程式。唐代公文法制具体规定了公文的处理程式,大致为以下六个步骤:第一,接受登记,收到来文即刻登记,且要在来文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盖章;第二,勾对付送。交由勾官勾对,在对收文日期和文件情况进行检查记录且标注盖章后送至有关人员行判;第三,检案,即处理公文需粘连之处,在押缝处签名,查缺漏,无误则注明“检案,连如前”;第四,行判,通判官根据勾官提供的公文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写出判词,交长官批准后行判;第五,注办,公文处理完毕后,要将文件的处理结果记录在原件上,然后署上承办人姓名及办理日期;第六,勾稽,一般由勾官对上述步骤复查,若无差错则注明“检无稽失”。

(三)违反公文法制的处罚相当具体、严格和严厉

《唐律疏议》中有许多针对违反公文规定行为的处罚条文,对于违反公文法制的处罚大概可分为三类:对违反公文奏发规定的处罚、对违反签署公文规定的处罚和对遗忘错写制书的处罚。

1.对违反公文奏发规定的处罚

《唐律疏议》职制篇有所规定,律令格式有规定遇事应上奏皇帝却没上奏的或律令格式无规定按理不必上奏却上奏的,均杖八十;应向皇帝申述却没有申述与已经向皇帝申述却没等批复就施行的同罪;未经申报而越级向上进言的、应该发出公文却不发文、不应发出公文却向下发文的,统统杖刑六十。

2.对违反签署公文规定的处罚

唐律规定,如果有官府公文判决得合情合理的,应当依文照办。若本无权签署判决却擅自签署应施行的公文,杖责八十,若受人之托代判的,委托者和受托者各处徒刑一年;对已遗失的公文,代为签署者杖责九十,代为行判者处徒刑一年半。

3.对遗忘错写制书的处罚

唐律规定,奉旨之人因遗忘误事,或誊写制书时多出文字或有所缺失,若公文尚未失去制书的原意则处笞刑五十;若已破坏制书的原意并实施的,杖七十。若在宣读制书时有遗忘失误,或抄写制书时有所漏差,由于此时不是亲自受皇帝制命、敕旨,所以减刑一等,若未失制敕原意,处笞刑四十;若失原意,处杖刑六十。

综上所述,唐代公文法制对各类违反公文规定的行为的处罚规定细致、详尽,同时十分严格、严厉,即使无心之失也要受到处罚,且大多处罚方式是肉刑,可见唐代公文法制对违反公文规定的处罚相当具体、严格和严厉。

三、唐代公文法制的历史影响与借鉴意义

(一)唐代公文法制的历史影响

1.唐代公文法制对宋代公文法制的影响

在中国古代公文史上,宋代是公文改革时期,经过不断充实、完善,形成了新的公文法制。以公文保密制度为例,宋代长期面临辽、金、元三面夹击的内忧外患,战事频繁,因此为防止军事泄密,宋在唐之基础上,制定了更为严格缜密的公文保密制度。如凡边关要事以机密公文下达,“不得榜示”;有关边防政治军事之公文禁止复制,违者杖刑八十;凡散失所掌公文者,杖一百。其中,唐代遗失公文者杖六十,相比之下宋代对于违反公文法制的某些行为处罚比唐朝更为严厉。另外,宋代相较于唐代而言,因受到唐宋古文运动的影响,公文写作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使得宋代公文文字精炼、结构合理、叙事明晰。

2.唐代公文法制对明代公文法制的影响

明代的公文法制有部分内容承袭了唐制,如公文传递制度中,明代法律规定:驿传人员要日行三百,延误者鞭二十;不准夹带私物,不准损毁、私看公文。唐代公文法制中也有类似规定。另外,明代公文法制比唐代公文法制更加注重公文控制,这是因为公文法制完全依托政体而存在,而明代是中央集权制的巅峰。为了巩固政权,明代废“宰相”设内阁,首创“揭帖”,即一种可由内阁直达皇帝的机密要文。此外对违规泄密的处罚也十分严厉: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吏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泄露事情,斩妻、子,流二千里。

3.唐代公文法制对清代公文法制的影响

与唐代类似,清代中央政府内的上、下文处理程序相当健全、规范,但公文处理程序更加复杂,且公文处理机构与唐有所不同。在军机处成立之前,中央政府各部门、各级地方官署上奏皇帝的本章,均由内阁审核、校阅后转呈。同时,各种日常上奏的文书,也应向内阁投递,由内阁处理。中央政府各部门的下行公文,大多通过内阁转发受文单位。军机处设立后,内阁逐渐降为办理例行政务、颁发文告的机关,一切军政机要,都由军机处受理和处理。

清代在公文文种上,大多沿用了唐代的公文制度。如唐代立皇后、太子、封诸王均用“册”,沿用至明清;“表”从唐至清,大多用于陈谢、庆贺、进献和战败后的降表、大臣薨逝前的遗表;“移”为唐代诸司之间互相质问所用的公文,在清代亦用,但用于州、县相交涉公事;“批答”在唐朝是上级对下级所发呈文的指示,至清代改为“批”。

(二)唐代公文法制对当今公文法制的借鉴意义

唐代公文法制是中国古代公文制度成熟的标志,以体制完备、规范严密著称,对于成就“大唐盛世”功不可没。对于当今公文法制,唐代公文法制如同开山鼻祖,即使部分内容已经被时代抛弃,但总有些传统根基值得借鉴。

1.切实提升公文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

公文写作历朝历代都是一门有一定专业性质的学问,隋唐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为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统治者制定了完备和严格的法规制度,在公文制度方面也不例外。唐代文书立法为我国文书工作的法制化提供了珍贵的历史经验。

唐代公文特点有:一是制定公文写作规范依据。中唐名相陆贽就曾经编写了一部《备举文言》,用以为公文写作提供帮助;白居易也编写了一部《白朴》,相当于现代的公文写作大全。由于古代没有标点符号,而公文这种文体又不能出现歧义,就逐渐形成了公文的标准格式,用一些固定的文字作为公文各部分区分的标志,比如开头用“准”字引领,结尾用“谨”字,就如现代公文开头用根据某某规定,结尾用特此通知等等。晚唐武宗时期,名相李德裕开创了一文一事的公文制度,公文更加简练、规范。二是对公文字体有明确规定。公文字体明确规定用楷书,当时的欧阳询、虞世南、颜真卿是到现代仍然无人能够超越的楷书大家,所以楷书在唐朝时期发展到了巅峰,维护了公文的严肃性。三是对公文书写纸张有具体要求。初唐原来用白纸,但容易被虫蛀,于是唐高宗专门下诏书规定,“自今以后,尚书省颁下诸司诸州及下县,宜并用黄纸。”经过染色的黄纸虫子不吃,保存的时间会长一些。益州等地生产的黄麻纸、黄藤纸也成为各种公文的专用书写纸张。后来在唐宪宗元和年间又改了回来,规定一些皇帝重要的制书用白麻纸。四是对公文错情进行惩罚。公文受到唐王朝的法律保护,官员写错字了要挨棍子,有伪造或者改动公文的,从挨棍子、流放到绞刑不等,当然皇帝的制书最重要,伪造、改动制书会受到绞刑处罚。同时,面对这么多的公文,在没有印刷术的古代,就要有专门的人进行抄写。唐代尚书省是各种公文的具体执行机构,安排的人员数量也是最多,按编制来说,就有令史18人、书令史36人,以及各种抄写人员100人,其中就有专门的楷书手。五是唐实用性和文学性兼而有之。唐王朝公文当中无论是臣子向皇帝上奏的公文,以及臣子代替皇帝撰写的制书,都是既体现出公文的规范性,又表现出有些官员的出众文采。这些本身就是文学大家的官员写出的公文本身就是一篇优秀的文章,张九龄、陆贽、韩愈、元稹、白居易等人是其中代表。

在通讯、交通不发达的古代,只能通过一篇文章把所有的意思都表达清楚,这与现代先沟通、协调清楚再行文有着明显的区别。从内容来看,初唐时期虽然重视公文的文学性,但当时的长孙无忌、房玄龄、魏征、虞世南、孔颖达等人并不以文采见长,这些人除了公文之外也没有什么文学名篇流传下来;从武则天时期开始,公文开始文学化,文采风流但务实性较差,相对浮夸,盛唐有所好转;到了中晚唐由于多年科举制度,朝中各级官员往往文学水平较高,或者掌权者往往招募文学大家担任幕僚,公文也兼具务实性和文学性的特点。

唐代公文制度有诸多方面可以为当今公文制度所借鉴特别是其规范化、制度化。

一是公文拟制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唐代就对公文处理提供了依据,到现在看来都是十分值得称道的地方。现在我国公文拟制的依据是由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共同负责组织起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2年6月29日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它从党政两大系统公文格式实现统一,用纸纸型、排布规则、印刷装订要求到格式各个要素的标志术语、标志位置,相比以往的公文格式要求出现了一些了重大的突破与变化。这种突破与变化是公文处理工作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前进的需要,使其实用性十分突出,可操作性更强,便于降低公文成本,便于发挥公文的作用,便于公文的归档和检索,促进公文规范、简洁、高效。

二是要建立健全公文错情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公文处理事关政令传达和畅通,事关形象和执行力。处理公文出现差错和失误,小则影响工作正常运行,大则可能造成工作被动,影响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唐代对公文错情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我们也可以借鉴其好经验好做法,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公文错情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如对通报依据、通报对象、通报内容、通报要素和通报方式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主要针对公文文种选用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符合国家保密要求以及内容结构、语言表述、标点符号使用等方面是否有违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形等方面进行通报。对未按交办时限办结、被上级退文、受到上级通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以及文件办理过程中其他不担当、不作为等情况,将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追究相关环节人员公文工作过错责任。

三是可以根据公文实际,增强其文采性。唐代的朝廷很注重公文的文采,因此十分注重吸收知识渊博、文学修养高的人才到高层权力中心,负责公文的起草、润色、把关等工作。话说回来,虽然当代更注重行政效率,而公文的文学价值已退居次要位置,但有无文采,仍是衡量公文品味高低、质量优劣的重要标准。对于公文写作,不少拟写者厌倦,认为写作千篇一律,正如毛泽东同志在延安干部会上所作的《反对党八股》的讲演中列举的“空话连篇,言之无物”“语言无味,像个瘪三”。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层面来看,其公文的文采性是很高的,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引经据典、文采斐然,很多重要论述都称得上是经典之作。因此,公文写作者要在思想上、材料上、文字能力上等早做准备,不断加强政治理论素养,提升创新思维品质,增强语言表达能力,从公文的生动性、逻辑性、准确性、可读性入手,不断打磨公文,力求公文内容简洁,用词准确,文字精炼,言简意赅。

2.严格限时办结制,切实提高公文处理的时效性

时效性是公文的重要特征,公文是为指导现实工作、解决现实问题而产生,并在具体运行中发挥效用的,它在收发、传递、办理过程中,都有明确严格的时限要求。

公文限时办结制度从唐代开始建立,超过了规定时限的滞留公文,当事者要受到惩罚。唐代政府规定了办公和批转公文的时限,凡内外百司所受的上奏文书皆印发其日,为之程限“一日受,二日报”,否则会按“稽程”罪受到刑事处分。在唐代,除门下省和中书省外的所有中央机关和地方官衙,都设置勾检官,检查、督促官府文书之处理有无失错和稽程。勾检官勾检本官府及其下级与公文处理事务有关的官吏,从而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公文勾检网络和完整系统。唐代对勾检方法、勾检程序和勾检内容等方面,都有详尽和具体的规定:勾检方法包括以律令格式为依据和本官府内部勾检与上下级勾检相结合两种;勾检程序包括登记、检查和复核三大步骤;勾检内容为京内外诸司和各级地方政府已处理完毕的文案。另外,唐律对办理公文的时限规定为“其行遣小事限五日,中事十日,大事二十日”。

在当今社会,为了提高公文处理的时效性,借鉴唐代的公文处理特别是催办制度还是有所裨益的:一是可以建立完善的公文管理追踪制度,从收文开始关注文件流转的流程,尤其是针对重要文件或时效性强的文件,应当履行催办责任,追踪流转进行的环节,提醒及时处理,避免造成严重的后果。二是严格考核。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比较完整、系统、科学的检查、评估、考核的规程、标准及方法,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运作;做好文秘人员的业务培训。三是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并要搞好上岗后的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四是加强对文秘人员的选配、调整和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过硬的文秘人员队伍。

3.依法依规清理逾期公文

现代公文具有时代性和效用的期限性特征,它与现实紧密结合,为推动现实工作服务,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并且公文一经正式发布,即产生法定效用,但这种效用只在一定时期内存在。在唐代有“公文不需常留者,每三年一拣除”的公文清理规定,对当今及时清理公文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保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落实,许多地方和部门对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陆续废止和修改了相关规定,但也存在清理不全面、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管理效能,从而影响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因此为创新管理、优化服务、适应形势,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有关地区、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和上位法修订及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梳理,组织专门力量,明确清理时限,强化督促检查。对不及时清理从而影响“放管服”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的,要依法问责,确保逾期公文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国家各项改革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4.完善公文的保密制度,提升保密能力

公文是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形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信息化进程快速推进,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互联互通、紧密交织,现今社会已经进入了网络化的新时代。公文保密工作也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公文特别是机关公文涉及政府的决策信息、刑事执法文件、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商业秘密以及国家安全等重要信息,这些事项一旦泄露,可能会直接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会不同程度影响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内部管理的有序进行。新时期涉密载体形式多样,涉密人员流动情况复杂,重大涉密活动日益频繁,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突出,加之泄密渠道和隐患不断增多,特别是现在公文有纸质文稿和电子文稿两种形式,在公文的制定、传阅、保存等环节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泄密隐患,保密难度不断加大。

唐代在借鉴历代公文保密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公文保密制度。第一表现在盗窃文书的处罚条律上。据《唐律疏议·卷十九·贼盗律》规定:“诸盗制书者,徒二年。官文书,杖一百;重害文书,加一等;纸劵,又加一等。”第二表现在私拆公文的处罚条律上。据《唐律疏议·卷二十七·杂律》记载:“诸私发官文书印封视书者,杖六十;制书,杖八十;若密事,各依漏泄坐减二等。即误发,视者各减二等;不视者不坐。”唐律对公文的撰写、审定等环节也有严格的规定,如“非常大事应密之者,徒一年半,漏泄于藩国使者,加一等”。严厉、细密的刑罚条律为唐代的公文保密制度提供了保障,它使公文保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保证公文的安全。唐代的保密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宋元明清等朝代得到沿用并发展,对现代公文保密工作也有很多可借鉴的意义。

通过唐代的保密制度来看,对现代公文保密工作还是有一些有益经验可以借鉴:一是要建立健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法律法规是做好公文保密工作的根本保障,目前,在国家层面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意见》《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汇编》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但是保密法规制度还不能够全面覆盖公文保密的实际工作中,在某些方面还存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和执行不力的情况。这就要求有关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保密制度,建立保密机构,强化安全保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真正把各项规定、制度落到实处。对涉密人员、涉密载体、计算机网络、保密要害部门、微信工作群等保密管理都要作出明确规定。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是要加强人员保密教育,紧盯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做好保密工作,最重要的是做好人的工作,尤其是做好涉密人员的工作。各单位对重点岗位的人员要有针对性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提醒,讲形势、讲责任、讲危害,把保密工作的重要性讲深,把有关人员的保密责任讲清,把泄密的危害性和后果讲足,从而不断提高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对负责纸质公文、电子公文及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要对其进行岗前及上岗后的继续培训,使其对本岗位所涉及的秘密如何管理、应知应会。在新形势下,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索在信息化条件下做好保密工作的新形式和新方法,不断增强保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提升有关人员的公文素养

高素质专业化的公文管理队伍是各单位公文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现代公文要求内容简洁,语言准确规范,直奔问题的核心,但现代公文处理普遍存在着格式不规范、文种不正确、思路不清楚、层次不分明、语言不简练、文风不实等问题。以上问题的存在都与公文写作者公文素养的高低息息相关,因为提升有关人员的公文素养是非常有必要的。

唐代无论是礼部选官、吏部考课还是科举考试,都要考核判词的制作。公文写作能力与科举考试息息相关,意味着通过科举成为官员的文人均具有优秀的公文写作能力,能在在任期间写出符合规定、便于执行的文书。唐代一些优秀公文可以说是做到了又快又好,理应成为我们效法的榜样。例如据《旧唐书岑文本传》载,初唐名臣岑文本,唐太宗时曾任中书令,博考经史,多所贯综,美谈论,善属文。他在中书省值班时,如果事物繁剧,多种公文需要拟发,他就随口传授,六七个书童依次抄写,须臾之间,繁多公文都被拟好,无不切中要旨。

因此,高质量的公文为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和各单位协调、有序、高效运转发挥了重要作用,提升公文写作能力俨然成了公文写作人员适应工作需要、提升自身素质的助推器。从唐代好的公文作者的经历来看,提升公文写作能力没有太多的捷径可走,只有在工作中不断积累,稳扎稳打,从掌握基本套路、练就基本功开始,始终保持思想刻苦、工作艰苦、加班吃苦,才能达到快速提高的目的。一要在日常的工作中去储备资料,多去实践,在实践中积累经验。二要特别重视加强学习,在学习对象上,要向书本、文件、法规、材料、报刊、网络等有形学习媒介学习。三要深思践悟优秀的公文范文,“依葫芦画瓢”进行模仿写作,在模仿写作中训练思维能力、改进思想方法、操练文字基本功,实现写作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四要结合有关单位公文管理内容及职责,认真学习行政公文管理条例和法规,并运用到公文实际中去,切实发挥好公文服务现实的功能。

四、结语

中国古代公文制度形成于夏,至唐代,公文法制达到完备化、制度化和法律化,因此唐代公文法制在中国古代公文法制中地位特殊,不仅对后代封建王朝产生了深远影响,对当今公文法制亦具有借鉴价值。唐代公文法制内容详尽,许多制度,如前文所述的公文备案审查制度、公文办理制度和公文稽查制度等,在如今也焕发着光彩。本文对于唐代公文法制的研究、分析,目的在于利用其闪光点以服务于当今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文法制,为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些许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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