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法治化中公平正义及诚信研究
——以H 省C 城的青年群体为研究对象

2020-02-25 05:02
法制与经济 2020年6期
关键词:承租人小额公平正义

李 享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541006)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国家法律的逐步完善,在部分城市的青年群体中以往的“厌诉”情况已经逐渐减弱。由于城市人口来源具有多样性,所以“陌生人社会”变得越来越普遍。这使得诉讼得到了更多重视,也使得人民在遭遇侵权和不诚信交易的时候更倾向于向国家寻求救济,并且期待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的公平是市场活跃的重要前提之一,小数额的纠纷就更加应该如此。参与小数额交易的往往是自然人,其承受风险能力一般而言是无法与法人相媲美的。目前,有一些法人或自然人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在一定领域内侵害弱势自然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被侵害的自然人自然不愿意就此放弃自己的权利,所以除了容易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外还特别容易导致弱势当事人采取偏激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这些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式虽然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长此以往,不仅会阻碍经济发展,而且国家的权威也可能受到影响。所以公平的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不能因为数额小就忽略或者减少相应的保护。

就我国而言,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央领导把司法改革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之一。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将会更加精细化,司法领域带来的改革成果将更好地解决普通人民群众面临的问题。只有保证社会生活中的公平正义才能更有利于解决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和需求。

一、容易产生小额纠纷的领域

(一)租赁方面

“目前我国的住房租赁市场还是处于一种自发、零散、无序的状态”[1],在笔者的调查中,因为租赁而产生的纠纷是比较常见的。比如,在租赁过程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小额诉讼的重要部分。又比如,由于承租人确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所以租赁的实际时长多为数月。这也就带来了房屋租赁纠纷大多是小数额纠纷的实际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承租人先天处于弱势地位,除了其本身可能存在需要以工作地点为核心调整自己的居住地以外,还面临着出租人违法成本低的情况。部分出租人在认为自己能将房子租出更高价格的时候,就会强制要求承租人腾出房屋,并且无视已经签订的合同,不予赔偿承租人的损失。更有甚者,为了保证自己的目的及时实现,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以长期骚扰相威胁或者房屋甲醛超标不适租为由,迫使承租人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承租人也确实受迫于出租人的骚扰威胁和诉讼成本,从而选择放弃维护自己的权利。但这是不诚信的且不公平的,特别是在遇到某些比较强势的承租人时,就有可能出现由小纠纷导致大问题的情况。

(二)雇佣方面

就单位雇佣公民而言,普通职工的权利更加容易受到侵害。单位的优势地位使得其有管理职工的权限,所以若想巧立名目地规制职工就显得十分容易。奖金、报销、福利等方面往往会涉及较多的小额纠纷。对于较小的公司,报销问题会比较突出,职工由于工作原因产生了合理的花费,但是一些公司以报账不规范等理由不予报销。职工除了面临仲裁、诉讼的高昂成本,还面临着可能因微小的利益而损害到自己的工作机会问题。职工甚至会在第一时间就选择放弃权利,但是在下一次工作过程中仍会心有芥蒂,最终导致社会经济发展受到影响。对于某些较大公司而言,可能在职工由分公司调往总公司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试用期期间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况,其将这段试用期称为“提干期”。但是事实上存在着待遇降低、工作时间加长等情况,职工为了晋升大多也只能选择沉默接受。单位几乎没有违法成本,而职工却不敢通过救济渠道维护权益。但是这可能使得个人诚信受影响,最终这些纠纷引发的矛盾大概率会表现为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

(三)借贷方面

当前学生的借贷纠纷日益增多且数额较大。根据笔者调查,有学生群体参与的借贷纠纷多是由于其陷入“套路贷”陷阱引发的,所以学生群体的借贷纠纷反而不是小额纠纷的主体,小数额的借贷纠纷多发生于朋友或者亲人之间。出借人往往基于信任直接将财务交付给借款人,有部分出借人自始至终都没有与借款人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甚至少部分的出借人没有向借款人要求出具相关的书面借条。出借人可能受到“面子观念”的影响,觉得熟人之间借款是难以开口的,也不愿意与昔日的亲友为了小数额的钱款对簿公堂。但是问题在于出借人大多有希望借款人归还自己钱款的迫切愿望,有部分人比较倾向于和解以及双方参与调解。其虽然希望通过非利益相关人或机构参与来解决,但是仍然抱有最后关头才会考虑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准备。自然人之间的诚实守信和自然人真实的意愿都应该要得到保护和鼓励,所以可以考虑采用不同程度地介入来解决这一问题。争取做到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很好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二、保障公平正义和诚信的方法

(一)小额诉讼与民事速裁

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规定在满足标的额为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以下的条件时实行一审终审。虽然会存在没有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缺少上级法院进行监督而导致不利于保障公平的情况,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仍然可以提请再审。另外还有学者提出,可以采用结果复审的方式进行救济。[3]所以事实上是不存在影响公平的情况,实行一审终审的重要目的是为了使得某些希望借我国二审终审制所花费的时间成本来影响弱势当事人维权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这为实现公平正义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条件。但是也能看到“适用比例偏低、特定原告的过多利用未得到有效遏制、一般民众未能成为最大受益群体”[4]的情况屡见不鲜,说明我国的小额诉讼仍然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对于特定原告过多适用的问题,主要是指物业公司利用小额诉讼解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这表现出单位法人更容易通过诉讼保障自己权利的情况,事实上普通民众甚至不清楚我国存在该制度。根据笔者对相对而言受到较多教育的青年群体的调查,有高达87%的人不了解我国的审级制度。虽然笔者调查的样本过少而无法代表全国的情况,但是考虑到笔者调查的城市在我国的城市排名中已经处于较高水平的情况,所以这从某个方面反映出我国普通民众对于法律知识的欠缺情况比较严重。这可能导致为了保障公平正义而进行的立法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还是容易被拥有优势地位的当事人利用,这最终可能导致实践中难以达到立法时预想的效果。

(二)社区调解与线上调解

社区调解制度可以通过调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节约司法资源。只要使当事人就相关纠纷达成协议,那么除了能解决矛盾还能使得双方当事人在心理上的接受和配合,最终为和谐的社会环境提供基础。由于部分弱势群体受限于受教育程度、个人性格、诉讼成本等因素而影响到自己权利的行使,所以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其权益,社区要积极发现和解决问题。因为社区在有非利益相关人独立地位的同时又能比较私密地解决问题,所以这个方法比较适用于熟人之间的纠纷和租赁产生的纠纷。另外,现在越来越普及的网络软件使得线上调解成为可能。由于本身涉及的金额不是很大,如果一定要追求面对面调解可能会导致许多不必要的支出,这最终将给双当事人带来经济的负担。这个方法比较适用于已经离开本地区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纠纷处理。

(三)民事检察和解与信用中国

对于检察和解等“检调对接”制度的适应,应当遵循谦抑性、审慎性原则要求。[5]由于检察机关的公权属性,所以不能如社区调解般主动。但是检察和解对于较大单位的作用比较明显,如果可适时引导当事人寻求检察院的帮助将能比较有效地解决问题。笔者赞成检察和解带有私法行为性质的观点,同时也认为检察和解不具有诉讼行为的性质[6]以此为前提才有较大可能保证检察和解的良好适用。笔者认为相较国家层面进行的体制改革而言,公民和法人层面变化的需求可能更加急迫。“信用中国”这一由国家信息中心主办的“窗口”越来越完善,为公民、企业层面的诚实守信提供了基础。通过网络公布等形式,信用中国可以增加优势地位的一方的违法成本。由于有拥有大量终端个人用户的互联网企业参与,所以对公民个人的诚信也是一种监督。这样一来,无论是租赁还是借贷或者是雇佣都能在比较透明的情况下进行,而公开透明则正是保证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之一。综上所述,如果能将国家层面和个人层面有机统一,就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这正是公平正义与诚信的集中体现。

三、结语

公民个人的诚信能为公正和效率提供另外一个侧面的支撑。如果能将其综合实施,那么将更有利于保证小额纠纷走上法治化道路,减少民众因选择“私力救济”而产生的激烈矛盾。这能使得普通民众能切实感受到我国的依法治国和司法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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