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0-02-25 06:15
法制与经济 2020年7期
关键词:施暴者家暴受害者

叶 菁 田 超

(湖北师范大学,湖北 黄石435002;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湖北 黄石435002)

一、《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一)让反家暴工作具有现实意义

《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并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该法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平等关系以及促进社会和谐文明的角度,适当借鉴了国内外立法与实践经验,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法律责任作出相应规定,并提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见,其是一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部门法,让反家暴工作有法可依,在我国反家暴的法制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为妇女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理论依据

何为家庭暴力?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家庭暴力在社会更多被视为家庭内部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社会对家庭暴力进行干预的进程。

如今《反家暴法》第2条,则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围,该法条将家庭暴力行为的范围作了扩大解释,不仅包含损害身体健康的殴打、残害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还将恐吓、谩骂等对精神进行侵害的行为涵盖在内。

通过该法,我们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一是需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二是共同生活在一起;三是具有经济的一体性特征;四是存在于一般情况下,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员之间。那么如何界定家庭暴力与非家庭暴力呢?以下将从几种情况来分析。

首先,从是否有意识的举动看家庭暴力是否成立。主观上的动机,是判断家庭暴力的重要条件之一。如果犯者是有动机的蓄意殴打,应该被视为家庭暴力的重要依据之一,如并无殴打的恶意,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则值得探讨。

其次,是否经常对受害人进行殴打也是判断是否构成家庭暴力的必要条件之一。有些家庭暴力未致伤致残,受害人一般不会报警,当邻居或亲人报警之后,往往会出现无直接证据证明的情况,此时,可用是否经常遭到殴打来判断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最后,是否构成伤害或构成严重伤害,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的首要依据,并且审度是否存在被激发的家庭暴力或客观因素诱发的家庭暴力,如被激发或有客观因素,应慎重对待。

二、黄石市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状分析

《反家暴法》的实施,使得女性合法权益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并且由于部分女性法制观念不强,受其固有思维的限制,家暴现象依然存在。2019年黄石市妇女系统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270件,其中妇联机关接待26件,办结率为100%。在该市的来信来访件中,政治权利类0件,婚姻家庭权益类190件,占信访总数的70.4%。近3年,妇联受理的家暴信访量共有155件,在信访总量中,所占比重较高。①经分类统计,婚姻家庭权益类案件仍占到半数以上,主要反映丈夫有外遇、实施家暴或者因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引起的家庭纠纷,并且人身权益类案件时有发生,这类恶性事件对受害女性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一)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与认定存在误区

以2019年为例,黄石市一年间共开展普法宣传370场,举办现场面对面咨询3425场,举行法治文化活动474场,模拟法庭9场,总计4278场,参与的妇女群众数共有84231人次。虽然该市对《反家暴法》的宣传工作一直在进行,但由于覆盖面不足,针对性不强,普及效果却不尽人意,甚至许多人仍然不知道有《反家暴法》的存在。

首先,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仍有诸多不同解读甚至是误解。如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在认定家暴时仍将暴力行为的持续性、反复性作为构成要件,并强调要有损害后果,证明标准较高,造成对家暴的认定依然比较困难,较大比例的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认识模糊,存在误区,如认为家暴是家事,是小事,清官难断家务事,介入家暴案件态度比较消极。

其次,大多数女性长期受传统思维的影响,将“暴力”一词片面化,认为家庭暴力只表现在身体和精神上,对于经济虐待和性虐待是否属于家庭暴力则没有清晰认识,《反家暴法》也只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而对于当前婚姻家庭中的性暴力以及经济暴力并没有涵盖在内。②

(二)告诫制度的理解与运用存在不足

经调查发现,该市公安系统在2017年共接收家暴警情678件,开具告诫书28份;2018年接收家暴警情693件,开具告诫书28份,2019年接收家暴警情1309件,开具告诫书11份。在执行监督方面,公安告诫书是一种相对温和的干预措施,只警示监督施暴者不得再次家庭暴力行为,但对加害人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并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一,相关人员对告诫书发放与实施理解存在不足,对家暴案件的处理相对消极,有些权力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一般以家庭纠纷的模式对待——进行调解。由于家暴受害人在处理施暴人时的态度顾虑很大,害怕因为对施暴人进行处理而影响其夫妻关系,因此实践中极少有施暴者因家庭暴力被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二,警察介入、干预家庭暴力治安案件的查处与处理程序不够细化和清晰,缺乏针对家暴专门化的信息收集和统计系统。

第三,目前的告诫文书的内容还不够规范,应将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家庭暴力、违反后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囊括其中,由公安部门制定并发布具体的模式,使其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格式与内容的统一。

(三)强制报告制度的宣传、执行力有待加强

《反家暴法》第14条对强制报告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如发现公民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有责任向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但通过调研发现,相关部门和一线工作人员对强制报告制度还不够熟悉。由于反家暴法对强制报告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细节操作上的具体规定,普遍对如何执行该项制度机制存有疑虑:

一是如何发现?二是如何报告?由于《反家暴法》规定是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本身的工作任务就重,警力不足,特别是处理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家暴问题需要专业的沟通与处置技巧,而基层民警与这类群体沟通的能力有所欠缺,如果所有这类案件都直接报告给警察,他们能否有效和及时的处理?在这个过程中是否需要妇联或是专业性的社会服务机构介入?三是如何处理和转介?接到这类案件的报警之后,是否需要对受害人进行安全评估,而且面对不同的情况,如需要救治、庇护、临时监护等,应该如何处理和转介。这些都需要有具体的流程和要求,也需要进行专业的培训。

(四)缺乏有效的多机构干预家庭暴力机制

多机构联动建立干预家庭暴力机制被视为反家庭暴力的重要举措之一,但在《反家暴法》中没有得到明确,多机构协同干预模式是当前通行的有效做法,特别是对高度危险或是伤害后果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多机构协同是不可缺少的。但目前基层的参与机构大多联动不足,缺乏有效的联合工作机制,出现工作任务冲突时也缺乏相应的部门进行协调。

妇女联合会作为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其基本职能是代表、捍卫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并且维护少年儿童权益的,但如单单由妇联作为反家暴的牵头单位,力量则过于单薄。作为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该机构的官方名称并未出现在法律当中,而是称之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其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职责,权威性有所欠缺。

此外,无论是妇儿工委还是妇联,在反家暴的人力财力投入上与实际需求不匹配,到了区县、乡镇街道这个层面人力财力不足的矛盾更为突出,因此要胜任“组织”“指导”的职责,需要明确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从人员组成、工作方式、职数配置和专业资源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增补。

三、完善反家暴工作的对策与基本构想

(一)明确各单位机构职责,形成多元联动维权格局

在我国,家暴的社会救助单位种类较多,其职责也应当根据各单位机构性质而定。在我国的反家暴立法中,应当明确各社会救助单位职责,加强公安、司法、民政、法院、妇联、居委会等部门沟通联系,多级联动,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创造条件。

第一,居(村)民委员会针对家庭暴力的发生,可以尽可能及时受理受害者的投诉,并告知其享有之权利,对正在实施家暴的施暴者,进行及时劝阻,必要的时候报案,此外,依法做好调解工作,并且在相应的社区或乡镇,努力开展防治家暴的宣传教育活动。③

第二,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针对家庭暴力中受害者的投诉,也应及时受理,还可以根据受害者的意愿,及时将其转介到其他相关机构,并且及时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处理家暴事件。

第三,各级信访部门在工作中,如接到受害人的投诉,首先应配合相关部门接待家暴当事人的来访。因为在反家暴过程中,无论是受害者还是施暴者或是其他相关当事人,为纠纷得以妥善解决,也有权利寻求公平合理的途径。同时,信访部门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将不同类型的案件分别处理,不可拒绝接待或以权力相威胁使上访群众畏惧退缩。只有听取了群众或当事人意见,找到家暴发生的真正起因,才有可能及时有效地避免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二)设置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

根据抽样调查,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较为普遍,不仅在夫妻之间常有发生,在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以及成年子女与年迈的父母之间也时有发生。在全国3亿余个家庭中,30%的妇女都遭受过家庭暴力的侵害,其中程度为严重和非常严重的达到24%,可见《反家暴法》的推进工作依然艰巨。在我国这样一个文明与法治高度发达的国家,家庭暴力不仅会使得和谐的家庭秩序遭到破坏,还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造成威胁,更会突破社会文明发展与法治进步的底线。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可在县级以上政府设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乡镇政府选派专员来担此重任,这不仅有利于专门设立反家暴研究工作部署,而且能够更加具有针对性地统筹规划地方反家暴工作计划。

各级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工作人员可构思并提出反家暴的相关立法建议,对反家暴的宣传与教育工作进行协调,对于受害者权益、救济、服务的书面数据,做好记录,以便提供给相关机构和受害人查阅。尽己所能对受害者保护和救助工作进行督促,并予以及时反馈。

(三)构建家暴当事人访视制度

目前,某些地区规定了访视制度,但主要针对未成年人和性侵害的受害人,并没有涵盖所有家暴受害者,未成年人也只是家暴受害者中的一部分,绝大多数还是女性这一特殊群体。④由于家庭暴力往往会因为其暴力行为的隐蔽性,而对家庭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对家暴当事人进行适时访视,有利于了解家庭暴力产生的真实原因,合法合理地对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因此,我们可适当借鉴,构建适合我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访视制度。

其一,访视机构明确化。妇联、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等各家庭暴力防治机构,有义务对受害者进行定期回访,对相关工作进行评估,及时检查家暴防治工作实效,从源头上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其二,访视方式多样化。采取询问、问卷调查等形式,对施暴人以及受害人,包括周围邻里近期的生活状况进行定期回访。选派心理学专家通过一对一的形式进行访谈,对当事人的心理状况进行疏导。

其三,访视效果常态化。针对不同回访的效果,开展不同的后续工作,如施暴者已改过自新,受害者已经彻底摆脱了曾经遭受家暴的痛苦,则不用再次启动访视机制,如施暴者屡教不改,受害者仍然没有彻底摆脱家暴,还或多或少地存在对家庭暴力,甚至家庭交往关系的恐惧,则须采用有效措施,对施暴者进行更深层次的说服教育。

(四)线上线下同步搭建维权平台

首先,线上相关网站进行改进,开通维权驿站,帮助有需要的妇女群众及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妇女群众提供更快速更便捷的维权服务,以“互联网+”形态来拓展妇女维权渠道,开设法律援助远程视频服务,以便更加高效便捷地开展相关援助。

其次,线下成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调解室,兼具纠纷调解、心理咨询、法律帮助、情绪疏导等多重职责,还适时建立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学习交流群,定期分享工作心得,以及家庭纠纷的调解方法,旨在为普通妇女群众提供更加专业、高效以及优质的服务。

最后,通过所搭建的平台,以各类时间节点为契机,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从传播法律知识,培育法治理念以及法治精神入手,大力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反家暴法》等与妇女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家庭成员自我教育与约束的能力,努力营造全民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推动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最终能让更多的妇女群众运用正确、合法、有效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妇女权益保护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差异性,以及传统性别观念的影响,男尊女卑等思想至今仍在我国部分地区盛行。《反家暴法》的实施,为我国妇女权益的保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还存在有待完善之处,因此应从立法、司法、执法以及守法等层面对其进行完善,使该法能够成为维护女性合法权益的利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实现法治社会的共同目标。

注释

①黄石市妇女联合会.2018年妇联信访信息统计及总结。

②黄天闻.性暴力纳入反家暴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学位论文,2016。

③乔希玲.反家暴法实施困境及对策思考[J].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17(5)。

④江鹏程.《反家暴法》实施的进步与困惑并行[N].人民政协报,2016-06-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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