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使用微信群引发的治安问题探究

2020-02-25 06:15张圃源
法制与经济 2020年7期
关键词:信群治安利用微

张圃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①微信群聊在满足社会大众情感和社交需要的同时,出现了一系列治安问题,需要予以重视和解决。

微信是一款集交流主体平等、交流资源共享、便捷性、私密性等于一身的社交软件,腾讯公布的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年中,微信已经遍布全球200余个国家,使用的语言文字高达20多种。在我国,微信已经拥有接近95%的智能终端覆盖率,每月高达8亿多的活跃用户,用户群体包含小学生、青少年、中年人以及老年人。

作为微信重要的群组产品,微信群在人们日常集体性交流的作用越来越广泛。笔者认为,微信群,是由某一个用户有意识地将一部分人通过面对面建群或邀请入群的形式聚集一起的具有特殊意义的虚拟组织。在微信群里,各个用户无需面对面接触就能通过语言文字、图片、GIF动态表情包、语音视频表达自己的观点态度,只要有一个连接入互联网的智能终端,就能进行工作、学习、生活以及娱乐,便利了人们的日常需求,同时因为及时发表话题,及时交流观点,更能使人们产生情感观念的共鸣,提高工作效率和生活品质,但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治安问题,我们必须予以重视。

目前我国学者对微信群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利用微信群进行的各种具体的犯罪活动,以及某些行为在刑法上的定性问题,如利用微信群贩毒、传播淫秽信息、智能化开设赌场、诱导和组织赌博以及有组织形式的网络诈骗等,而谈及微信群带来的治安问题的研究则少之又少。笔者通过文献研究法、调查研究法、案例研究法研究了微信中的微信群功能带来的治安问题,并对如何管控提供一些对策建议。以期达到维护网络秩序,提高网民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预防网上犯罪和拓展微信群治安问题研究等目的和意义。

一、恶意使用微信群带来的治安问题

(一)利用微信群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1.利用微信群贩毒

微信群具有多人互动性、私密性等特点,极易成为贩毒的工具。2015年春节前,江苏南通警方抓获了一个特大网络吸贩毒团伙,一天时间内,贩毒团伙10余名核心成员被抓捕归案,涉嫌吸毒人员共计30多名。警方通过调查发现,该贩毒团伙从2014年年中开始,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群组进行网络贩毒活动并不断招募发展下线,根据嫌疑人的供述,该团伙利用该方式交易冰毒达到800余克,微信群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交易场所角色。警方在调查中发现,涉案人俞某曾创建多个微信群,群中成员聊天经常出现“货”“冰”“东西”等字眼,江苏南通警方证实俞某等人通过暗号进行过一系列的贩毒活动。交易过程大致是俞某首先在群内发布毒品的相关信息和价格,有购买意向的群成员与其私聊,确认购买后进行线上支付并截图上传,群主经过确认后告知其取“货”地点并让其自行提取。贩毒者为了降低风险全程不与购买者在现实中接触,购买者甚至只知道对方网名就完成了毒品交易。与上述案例相类似的还有广州警方破获的特大网络贩毒案,该团伙的微信群里,“煲猪肉,是冰吗?”“要多少?20元一个,买10送3”是当时群员常用的联系暗语。

2.利用微信群进行诈骗

微信群中的消息可供多人阅读、点击,便于诈骗分子伪装并实施诈骗。上海破获的一起微信群电信诈骗案中,受骗者某公司财务部门邓女士被一个自称是公司负责人的“章总”拉进了一个微信工作群,该群由9名成员构成,备注为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合作伙伴”,其中一名自称为“章总”的成员在微信群里联系邓女士,让邓女士先后两次转入深圳一家银行开设的同一账户总计93万余元人民币,邓女士转账后便被踢出群。据办案人员介绍,诈骗分子利用互联网搜集公司的相关信息,通过系统入侵或购买等手段获取公司内部通讯录,行内人士将该行为称之为“取料”;然后对通讯录信息进行“深加工”,在境外仿造并注册企业负责人的微信号对公司财务人员等群体行骗,这一过程被称作“洗料”。然而在“取料”和“洗料”中发挥巨大作用的是“伪基站”,嫌疑人利用伪基站向众多目标发送一些非法链接,并以“这是上次的照片,看看吧”口吻,骗取受害人点击,链接所携带的木马病毒进入并控制受害人电脑或手机终端,并将通讯录等隐私信息迅速传送给诈骗分子。诈骗分子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整合收集到的信息形成“黑色大数据”,继续发送木马链接给更多受害人,微信群为诈骗分子实施诈骗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3.利用微信群开设赌场赌博

大量嫌疑人以建立的微信群为赌博场所,表面上为发红包,实则进行赌博活动。最常见的赌博形式为“红包接龙”,接龙有其基本的规则,常见的形式有:由“代包手”发出第一个红包,由抢到金额位数最小的群成员发放下一个红包,每个红包均为200元人民币,另有38元人民币金额的红包发给管理员,之后由管理员发至仅由群主、管理员以及“代包手”组成的群组进行一定比例抽头,实现盈利,有的群还设有相关的奖励制度以吸引群成员的参与。决定每个人抢到红包的金额的因素包括手速、运气、参与时的网速和个人设备的运行速度等,符合赌博行为随机性的特征。

4.利用微信群进行网络传销

通过微信群进行传销与现实当中的传销有很多相似之处,其区别就在前者是在虚拟空间进行的,而后者是在现实世界开展的。利用微信群传销的手法与现实传销手法相一致,都是由熟人介绍带入。不同的是,微信群传销是利用微信好友的邀请功能,将受害人拉入已经建好的群组,在互联网中发布链接推销产品、推销店铺,以牟取暴利,并不断对群内成员进行“洗脑”,让群员相信这是一条发家致富的道路,鼓励群员发展下家推销产品。由于是朋友甚至是亲戚拉入群的,即使少部分人不接受群内的观点也会因为碍于情面不会退群,进而受到财产和精神上的伤害。

5.利用微信群传播淫秽信息

不法分子通过建立微信群传播淫秽小视频,由此获利。进入该类微信群有两个条件:第一个是通过线上支付的方式缴纳一定金额的“群费”,线上支付后截图等待群主审核,第二个为将该微信群转发给3或5个一定群成员数量的其他微信群,满足这两个条件,群主就会将其拉入群。一段时间过后,群主弃掉旧群,以相同的方法建立新群,群成员通过“使用附近的人”“摇一摇”等功能获得。还有一种微信群在建立之初为企业群、工作群、住宅群等,因建群时间较长群主疏于管理或者放任群成员发布淫秽信息,久而久之成为一个传播淫秽信息的源头。现实生活利用微信群传播淫秽信息的案例数不胜数,发现的比较典型的有江苏省盱眙县房某传播淫秽信息案等。

6.利用微信群散播谣言,恶意挑拨

所谓谣言是传播者凭空捏造或者嫁接其他事件来对已有的舆论环境进行破坏,以供自身消遣娱乐或者企图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有些谣言真假难辨,极易混淆视听。很多群体性事件的案例表明谣言的发布源于并不了解真相的人群主动制造谣言,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体只愿意相信他们愿意相信的事情而枉顾事实。②

7.利用微信群违法销售危险物品

危险物品是指具有杀伤、爆炸、剧毒、腐蚀、易燃、放射性等性质,容易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和销毁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由公安机关进行特殊管理和防护的物品。现实中不法分子通过微信群非法销售危险物品,在网上输入“自制手枪”“雷管”等关键词,相关微信号在某些论坛随处可见,添加成功后会进入微信群进行非法交易。这种通过微信群销售危险物品的方式一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挑战法律的底线和权威;另一方面产品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障,一旦流入社会,可能威胁使用者甚至是无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二)加速谣言传播

建立微信群往往是在熟人之间或者有共同兴趣爱好的人之间,例如同事群、同学群等。一个群多则500人,熟人之间信任程度较高,为谣言在群中的传播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群成员自身警惕性放松,将无法证实的消息随手转发他群,完成了从信谣者到传谣者的转变,下一个信谣者又成为新的传谣者,引发几何式的连锁效应,且传播速度很快。

(三)纠纷和矛盾的聚集地

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方式发布信息,同一个微信群涉及的人员众多,每个群成员都有各自的利益需求,群成员之间起一些口角甚至是冲突是很常见的,这些矛盾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将冲突从虚拟的网络世界引发到现实世界,对社会治安造成不良后果。2017年7月9日,浙江省嘉兴市某区发生了一起打架斗殴事件,事件的起因是一名群员未经群主同意在微信群中发布一则广告信息,后因此与群主发生矛盾。群主认为该群员没有经过自己同意擅自发布广告,是对自己的不尊重,随即恶语相向、威胁恐吓,该群员觉得自己受欺负,双方互不相让,各自纠集40余人在街头械斗,造成的影响十分恶劣。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微信群中的矛盾和纠纷也比较普遍,应当受到重视。

二、恶意使用微信群产生治安问题的成因

(一)微信群自身的特点决定

1.参与人员成分复杂

微信群与现实交流最大的区别在于,学历、年龄、工作、家庭背景、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等主客观因素不会成为人们在微信群平等交流的阻碍,每个人都有权发言,表达自己的观点看法,对同一问题产生不同的看法是很常见的。微信群中的人员构成复杂,微信群成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牟利的工具,其他群成员既是受害者也有可能成为推波助澜的工具人。

2.网络交流相对匿名

微信的实名制本着“台后实名,台前匿名”的原则,虽然注册微信号时存在实名制,但使用者微信号、昵称等方面都是自己设计、定义,因此具有相对匿名性,随着时间推移一些使用者的被监视感逐渐弱化消失,社会责任感随之下降,对自身行为的约束降低,衍生出一些违法犯罪行为。

3.信息传递高效

互联网极大地方便并满足了社会大众交流的需求,通过微信群交流更是便捷,使用者编辑一段文字,选中一张图片、一段视频,点击“发送”按钮就可以轻松发布消息。从一个互联网终端迅速传播到另一个互联网终端,这一切仅需1-2秒就可以完成,信息的高效传递在方便了大家交流的同时也为网上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渠道,这也是网上违法犯罪在初期发现难捕捉难的原因,一旦发现往往已经造成相对严重的后果。

4.微信群设置门槛低

微信和微信群的便捷性轻松赢得了社会大众的喜爱,但由于微信群中同一群组成员众多,事件发生后谣言传播速度极快,对舆论有极强的负面导向作用,不良的信息通过不同微信群之间的传播能够很快辐射到相当多的人,从线上的活动转到线下的活动,从而对社会治安产生影响。目前对微信群并没有任何门槛的设置,任何一个有微信账号的用户都可以建群,且没有建群数量限制,也没有相关建群审核,仅仅通过事后举报的方式难以满足安全的需要。

(二)政策法规不完善

目前与互联网相关的法规有《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和《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而《网络安全法》的内容有待细化,执行起来并不容易,难以起到震慑作用,不足以应对微信群带来的治安问题。《规定》主要阐明了禁止的一些行为,但对违反规定后会受到何种处罚没有详细说明。例如,《规定》第14条“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相关法律法规指的是哪些?何种行为会受到哪些具体部门处理?这些都有待明确。

虽然《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开设赌场”的行为有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利用互联网以及智能终端等可以传输赌博数据的设备传输相关信息材料用以组织赌博活动”,但实际办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微信群抢红包与赌博的界定、组织者与参与者的区分,行为与应该承担的责任的认定等方面还不是很明确,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网络实名制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不到位

我们国家虽然出台了针对网络安全的纲领性法律《网络安全法》,但其中对于网络实名制这一内容,仅被简单设定为网络运营者要求用户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对于无法提供真实信息的用户,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的服务。而对于真实身份信息的登记,网络运营者该如何理解以及如何执行,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是网络用户的第二大主力军,但知道自己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并不多,这就为运营者为网络实名制的执行增加了阻力。

网民是否实名制直接关系到其在微信这样的社交媒体的表现,很多网络违法犯罪案例中的行为人就是因为没有实名制,对自身的行为责任感降低,同时也为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情况、追查行为人增加了难度。如果相对人预先进行过实名登记,就会对接下来的网络社交行为及言论加以约束,从而减少微信群带来的治安问题。

(四)平台方没有尽到管理和规范责任

平台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缺失,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没有落实到位,平台方允许用户随意建立微信群,对建群数量没有要求,建群后也缺乏追查的主动性,仅仅凭借用户对不法行为举报进行追查,而相关的追查程序又较为复杂,被查封的往往是已经严重违规的微信群。基于此,平台方应当建立微信群越界行为的预防措施,将微信群带来的治安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尽量减轻其对社会治安的危害,尽早发现,尽早制止。同时,应当严格落实平台方的管理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五)对个人或群举报的渠道不通畅

目前微信群的投诉只包括以下4个方面:传播谣言、欺诈、发布信息骚扰和赌博,无法涵盖全部微信群带来的治安问题,对于其他类别的违规信息,用户不知道如何向平台反馈,平台也无从知晓,这无疑是放任了某些违法犯罪行为。笔者对不同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阶段的用户进行访谈发现,用户存在的疑惑各式各样,但是普遍存在的是“无法针对某个群成员的具体行为进行举报,也不知道投诉受理后,对这个用户有什么实质性的惩罚。如果能有一个更便捷的渠道就更好了”,所以亟需建立一个更加便捷的投诉渠道,并且对于后续的处理处罚措施平台方也应该及时反馈。

(六)违法犯罪成本低而监管成本较高

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对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处罚的标准较高,很大一部分行为难以受到处罚,仅仅是删除账号、关停微信群。即使受到处罚,情节较轻的对其进行罚款,情节较重的拘留几日,违法犯罪成本较低,处罚结束后部分被处罚者还会继续作案,不能从根源上彻底制止微信群带来的违法犯罪问题。

虽然我国在网络监管方面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和方法,在对相关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确认以及定位、网上通缉追捕、各部门配合侦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网络发展速度远远大于网络监管硬件的完善力度,没有完善的数据库作为支撑,计算机取证设备较少,取证难度大,部分网络平台虽有对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但与公安机关联系不紧密,不仅容易让犯罪分子继续使用互联网作案,同时给公安机关带来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上的损失。同时面对我国网络违法犯罪具有的瞬时性、团伙性甚至集团性、地域性、专业性以及涉案金额个体不多但总体数额巨大等特点,我国的监管技术水平仍有待提高。

三、解决恶意使用微信群产生治安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教育,提高网民的素质及安全意识

一方面要加大微信群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案例宣传力度,让公众明白什么样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意识到自己在网上的行为时刻处于公安机关监控之中,明白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进而提高社会公众的自律意识。发动群众力量,发现涉及传播非法信息的微信群及时举报;另一方面要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教授公民如何识别并预防网上诈骗、谣言等,增加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提高网民的安全意识,尽量提高网民的整体素质,不传谣、不造谣。使网民知道在发现自己被骗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工作,争取早日破案等。

(二)完善立法,细化相关政策并严格落实

微信群治安问题的频发说明了完善互联网方面的法律刻不容缓,一方面,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实情,建立健全我国有关互联网的法制体系,完善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种部门规章;另一方面,应出台一些补充的法规条例,对应当依据的法律法规,有权处理的部门等作明确和细化。相关政策出台后应当严格落实,同时也要积极学习和吸收一些国家的有关经验,做到立法与时俱进。

(三)对微信群进行技术限制

现实当中对于违法违规的用户和微信群在做关停处理后,用户依然可以建立多个微信群实施违规行为,这就为利用微信群再次违法犯罪提供了途径。应当通过技术限制同一用户建群数量,降低其再次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增加其违规成本;另外,应当对用户转让微信群的行为进行限制。

(四)加大对微信群监管力度

公安机关网络管理部门要提高管理意识,加强管理,应对每个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而被解散的微信群成员组成进行深层次剖析,分析群成员的特点,充分了解通过微信群违法犯罪群体的特征,对微信群违法犯罪潜在群体进行预测并提前做好防范准备,践行监督与管理职责,对没有经过实名认证的用户也应进行防控。

腾讯公司作为微信APP的责任方,应该落实主体监管责任。对利用微信群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腾讯公司应依据法律与用户的和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聊等措施进行处置;对违法违规的微信群,腾讯公司依据公司发布的规定以及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降低个人在平台的信用等级并暂停其管理权限,也可采取对违法违规群组查封、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建立相应的黑名单管理制度,将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情节严重的微信群及其建立者、群管理员和积极参与的成员纳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管理。利用大数据识别重点人群,提前监测监控。落实个人信息保密与各项信息内容安全责任主体制度,对用户发表的言论内容进行有效监管控制,配备适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监测,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体系、信息审核制度、信息应急处理以及个人信息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同时与公安机关取得密切联系,即时为公安机关提供必要的用户信息,为公安机关提供案件侦破的线索。

(五)将利用微信群实施违的规行为主体纳入征信体系

征信也可以称为“授信”,也指我们常说的信用记录。本文认为,征信主要是指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为个人主体或企业主体依法依规建立起的信用评估体系,通过该体系收集、记录信用信息,并录入信用评估体系参与评估,对拥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主体依法进行一些限制以作惩罚的活动。将利用微信群实施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主体纳入征信体系的评估范围,能让人们警惕污染网络环境的实施者,提高行为人的违法犯罪成本,进而规范微信群的使用,从而有效解决微信群带来的治安问题。

四、结语

微信群在人们的社会交往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本文对微信群相关治安问题进行理论研究,结合其网络虚拟性的特征,探究微信群带来的各种治安问题,包括利用微信群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加速谣言的传播、微信群成为矛盾和纠纷聚集地等。针对这些问题,应依法对微信群的正确使用进行引导,多部门协同监管,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

注释

①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人民出版社,2017。

②勒庞.乌合之众[M].天津人民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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