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在不停产破产案件中的实务探索

2020-02-25 06:15凌国良
法制与经济 2020年7期
关键词:债务人债权人营业

凌国良

(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浙江 绍兴312000)

N公司占地约500亩,机器设备价值4亿多元,涉及劳动债权职工近2000人,公司总负债近20亿元。N公司的破产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法院和地方政府十分重视。为保障近2000名员工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保障债务人巨额设备价值,维护债权人利益,管理人及地方法院就该案实施不停产破产。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积极组织团队进场接管N公司的各项资产资料,并全面接管N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在进场之前,管理人对不停产破产案件的接管及风险进行了全面分析论证,制定了严格的接管制度、详细的接管计划,明确了接管步骤和职责纪律,有效推动并保障了该公司不停产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①

现笔者结合自己在承办N公司不停产破产案件中的接管实务,就管理人在不停产破产案件中的实务工作做浅显的探讨交流。

一、不停产破产的营业基础及意义

(一)不停产破产的营业基础

企业破产,民间俗称倒闭、关门。一个倒闭、关门的企业又如何继续营业,如何破产而不停产?这是不是一个矛盾?《破产法》第二条对企业破产界限进行了明确规定,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破产。因此,法律上破产界限的确定,一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二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实质还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显然,这样的规定,并不是以企业“倒闭”“关门”来进行认定的。换言之,“倒闭”“关门”的企业未必是法律上符合破产界限的企业,同样法律上已经触及破产界限的企业也未必依然“倒闭”“关门”。

“保留一个运营的公司比解散一个公司要好,一个公司的经营资产(包括无形的商誉)作为一个整体的价值通常要比拆分后高”。②那么实践中,破产企业要做到继续营业即不停产破产应当符合哪些条件?笔者认为,破产企业要做到不停产破产,应当具备以下继续营业的基础条件:

其一是要有不停产的场地、设备。企业不能“关门”,办公、车间、生产设备需符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如果企业的办公室、车间已经废弃,机器设备已经生锈,恢复生产必然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加之市场的不确定性,很可能对债务人的资产带来巨大的损耗,进而有损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二是要有不停产的员工、管理团队。如果企业已经人去楼空,没有了一线生产工人,继续营业也就无从谈起,而一个被法院受理破产的企业,需要重新招募员工基本是不可能的。此外,企业原有的管理团队也应尽可能保持完整,以保障破产企业不停产状态下的管理需要。

其三是要有必要的流动资金。处于破产程序中的破产企业,继续营业所需的原料采购、物流成本、生产所需水电等开支一般都会被要求现款结算,因此,必须有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破产企业继续营业所需的流动资金主要靠债务人自身的力量,或是通过政府、债务人自身协调争取债权人的再次援手或第三方投资相助。

其四是要有较强的生产变现能力。法院不会无限期迟延破产程序,债权人也不会给管理人太长的经营周期,管理人必须保障破产企业在不停产状态下能尽快显现生产效能,实时销售生产成品并回收对价(并所有盈利)。因此,破产企业继续营业下的生产产品必须有明确而实时的市场销路和一定的盈利,保障债务人资产增益。

(二)继续营业决定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有权决定破产企业继续营业的是债权人会议。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也有权决定破产企业继续营业。

首先,有权决定破产企业继续营业的是债权人会议。根据《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也就是说对破产企业是否继续营业的决定权属于债权人会议。这一规定也符合《破产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由债权人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根据自身对破产企业继续营业的利弊分析,依法表决破产企业是否需要继续营业。

实践中大部分企业在申请破产或者是法院裁定破产申请时已经处于停止营业状态,对于这一类企业,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提交关于是否继续营业或停止营业的报告,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根据《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该表决事项需由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如果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需要继续营业的,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继续营业。同样,对于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企业尚在继续经营的,管理人也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提交关于是否继续营业或停止营业的报告,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其次,管理人有权决定破产企业继续营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有权决定破产企业继续或者停止营业,但是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破产企业的继续或停止营业问题。

关于该条规定,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认识。首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有权决定破产企业继续或停止营业的主体是管理人;其次,管理人行使破产企业继续或停止营业决定权的期限仅截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一旦债权人会议召开,破产企业继续或停止营业,应当由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最后,管理人行使破产企业继续或停止营业决定权应当获得人民法院的许可。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律规定法院对管理人的该种决定权进行许可,但是实践中,由于法院或法官缺乏对破产企业及市场的直接了解或判断,法院一般会根据企业辖区政府的建议,进而要求或建议管理人对破产企业作继续营业或停止营业的报告,然后再根据管理人的报告作出许可。因此,该种许可往往局限于程序上的“备案”式同意。当然,如果管理人认为该种要求或建议不利于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管理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法院充分说明,依法作出继续或停止营业的决定,并争取法院的许可。

(三)继续营业对管理人的要求

实践中,很多破产企业都是处于停业状态,如涉及继续营业的,由于债权人个体缺乏对债务人综合情况以及市场的判断,一般情况下都会尊重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继续营业的意见或建议。由此,管理人在破产企业继续营业的决策中的作用显得至关重要。需要管理人不仅要求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还要有一定的市场判断能力和生产经营管理能力,这也是对管理人履行职责的特殊要求。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在决定或草拟继续营业报告时,必须充分听取破产企业(及职工)代表、辖区政府、法院、债权人代表的意见,认真调研分析行业市场行情,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员提供咨询顾问服务,不仅要充分预见继续营业的法律风险,还要科学判断市场行情的变化对企业继续营业的影响。管理人必须坚持“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的价值判断,作出对债务人资产能有效“增益”的决策,勤勉尽职,忠实执行职务。如果继续营业有利于债务人财产增益的,就应当积极制定继续营业的方案或报告。如果继续营业将有损于债务人资产,有损于债权人利益的,就应当及时作出停止营业的方案或报告。

不管是管理人决定还是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营业的,管理人都应制定详细的继续营业的接管方案,以保障破产企业不停产状态下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能合法有序开展。

(四)不停产破产的意义

结合笔者经办的N公司不停产破产案件,通过托管和委托加工方式,确保“破产不停产”,维持职工就业;资产处置中,通过债权人会议授权管理人将三家企业资产可单独或合并打包,实现资产快速市场化处置和实质性的重整效果。③

首先,不停产破产有利于债务人资产增益。笔者经办的N公司的破产,其破产原因虽然有市场的因素,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行业行情整体下滑;但主要还是受被担保企业破产的拖累(也即该企业的破产,从某种角度讲并非是企业自身经营所致,而是受担保拖累形成的多米诺效应。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现行金融体系中的有关担保政策及金融产品进行深刻反思)。对由于该原因形成的企业破产,只要其原有生产上下游渠道能保持畅通,充分激活、利用企业现有各类生产经营资源,继续营业一般会有效盘活企业库存,在当下经济有所回暖的大局势下,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盈利空间,进而实现债务人资产增益。

其次,不停产破产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如前所述,不停产破产有利于提升破产企业的盈利空间,使得债务人财务增收,有益于债权人分配比例的提高。同时,生产型企业的机器设备一旦停产势必造成机器设备巨大的损耗,而继续营业有利于使巨额机器设备处于正常的运营状态,保持其巨额价值,有利于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实践中很多破产企业的大部分生产设备都设有抵押,不停产状态下机器设备的保值也有利于抵押权人利益的实现,进而有利于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分配利益)。

最后,不停产破产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在N公司破产中,如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直接关门,其近2000名员工将失业,必将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而不停产破产状态下,破产企业的员工能够继续在破产企业就业,不至于使得职工因企业的破产而突然失业;即便在企业破产注销后,一般也可以在买受人竞价成交后继续得以在新的企业就业。这样既能通过破产程序合法有序地保障职工在破产企业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又能积极稳定职工情绪,推进破产企业有序生产,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还可以为买受人(新企业)的生产经营积蓄人力资源,实现新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无缝对接,促进生产。

二、不停产破产案件资产资料的接管

管理人在接受法院指定后,应尽可能全面地了解破产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和经营等信息,制定接管工作制度和详细的接管计划。管理人应结合不同类型的资料制定相应的表单,与破产企业代表进行移交接收。

为了保障接管工作的有效性,管理人可对破产企业的主要资产状况进行初次调查。如到国土、房产或不动产中心调查破产企业的土地、房产登记信息,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破产企业的股权结构、对外投资、动产抵押或质押信息,查询破产企业商标、专利等登记信息等等,以便于在相关证照、资产的接管中,做到心中有数,并进行初步核对。

(一)破产企业资产资料的接管范围

《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这是《破产法》就管理人具体接管范围内容的规定。结合破产实务,笔者认为,对破产企业资产资料的接管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经营证照、印章类。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前还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海关报关证、出入境备案证、安全许可证、外资财务登记证等等。印章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企业在经营中会私刻企业内部门印章甚至是公章、合同章等各类印章,在接收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发现该类印章并接收。

第二,财务类资料。主要包括财务账簿、账册、凭证等,各类现金账、银行账,企业留存的支票、本票等各类票据,企业全部的银行开户账户信息并了解账户状态。对企业财务类资料的接管一定要全面接管,对企业所谓的“内帐”“外账”“表内”“表外”各类账册均应及时全面接收,并有效接收企业财务软件数据,以便在审计工作中能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很多财务凭证将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的申报认定、撤销权的行使、取回权的应对上作为证据提供。

第三,合同类资料。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等企业人力资源档案资料与企业经营中重大采购、销售、租赁及贷款(担保)、建筑施工(含城建档案)等合同资料等。管理人务必要仔细、全面接收该类资料,人事资料的接收涉及劳动者补偿金等的计算,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同资料的接收,关系到管理人对未履行完毕合同是否决定继续履行的问题,及相关诉讼案件中的证据准备。

第四,不动产类。主要是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涉及有抵押的还应提供他项权证,因抵押需要相关原件可能会留存在债权人处,则需对提供的复印件进行核实。一般企业都会有未取得权证的临时厂房、道路、地下管线、停车位、小产权房等固定构筑物、建筑物不动产。该类资产一般无合法权证,但是仍然是破产企业的资产,需要进行必要地调查、核实、测量、统计并列入破产企业资产范围。

第五,动产类。动产类资产主要是生产机器设备、办公设备与用品、各类生产工具、库存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机物料、车辆等。

第六,无形资产类。主要是企业的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及各种荣誉证书等。对商标、专利的接收,一定要注意对其有效性进行核实。

第七,其他资产。主要是排污权、绿化苗木等其他资产。

管理人在实施接管后,应当及时对接管资产进行核实,主要是通过国土、房产、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破产企业资产的基本信息、权属状态进行查询核实,通过银行系统就破产企业的往来资金、存贷余额等信息进行查询核实。

遗憾的是,管理人在履行职责依法调查过程中,经常会被不同部门要求提供不同的调查手续或材料,甚至有些单位或部门不知破产裁定或决定文书为何物而拒绝管理人的调查申请,或者是被要求必须由法院工作人员行使相关调查权,甚至同一银行不同网点就管理人调查账户信息、解冻划扣、销户等需要提供的材料都不一致的情况,给管理人履行职责带来了巨大的障碍。笔者建议最高院会同国土、建管、人民银行等部门,统一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的调查取证的手续条件,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的各项权利。

(二)不停产破产案件接管的特点

不停产破产,有别于传统的关门走人的破产模式,它最大的特点在于以存续企业为主体,盘活破产企业有效资产④,使得债务人资产增益、提升债权人分配比例。但是,相比于一般的破产案件,不停产破产案件在办理中具有更大的工作难度和风险,笔者在N公司的破产实务中,充分感触到不停产破产业务的艰巨责任和高压风险。主要是因为不停产破产案件具有不同于一般破产案件的特点,而这些特点也构成了管理人在接管不停产破产案件中的难点和风险点。

第一、二次移交。所谓二次移交,是指破产企业(代表)将破产企业各项资产、资料移交给管理人后,管理人在实现对破产企业资产资料全面有效接管后,需要将接管的部分资产资料(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资产资料)再次移交给直接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的人。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管理人一般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担任。实践中破产的企业主要是各类大型生产型企业,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并不具备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因此需要有合适的人来继续保障破产企业的继续营业。由此就会产生二次移交,在二次移交中首先会面临的难点就是如何选定这个“合适的人”。

实践中有通过第三方托管经营的方式实施不停产破产状态下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该种模式下能有效保障第三方的独立性,进而降低破产企业资产减损的道德风险。但是该模式下第三方需要对破产企业有熟悉的周期,而该周期是破产程序不能过长等待的,同时该模式下的成本会相对较高。笔者所经办的N公司的二次移交则采取的是重新起用破产企业原有经营管理层。该种模式下因为原有经营管理层对企业历史状况比较了解,能实现不停产破产期间的各项工作的有效衔接,有利于顺利推进继续营业方案的实施。管理人对在接管中发现的问题也能及时与该管理层进行沟通解决,还有助于提升职工继续工作的信心和积极性。不足之处是该种模式下,破产企业资产可能会面临道德风险,对此管理人必须制定一系列监管制度,与管理层进行必要的协议安排,采取强有力的监控制度和制裁措施。

在二次移交中,管理人还需明确哪些资产资料是需要移交给该第三方的。笔者结合N公司破产案的经验,认为在二次移交中主要的资产资料应该是继续检索营业所需的各项资产资料,如生产场地、设备、机物料、库存成品半成品、员工管理等。对于破产企业的各项证照、印章、银行账户、财务类等不能移交资料的,必须由管理人直接管理,否则会使管理人及破产企业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第二,动态接管。动态接管,是不停产破产案件接管中的最大的特点也是管理人工作的最大难点和风险点。继续营业状态下,企业资产会有损耗或增益,业务交易与财务收支有流动,人员有增减。这样的流动性特点,给管理人的接管、监管都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风险。

一般破产案件中,破产企业的资产、财务、业务都已经处于停止状态,管理人只需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盘点、核实、保管。而在不停产破产案件中,管理人为了保障破产企业业务的开展,必须就正常生产经营所涉及的部分合同决定继续履行,还需要签订新的合同。管理人在接管时盘点的资产尤其是库存成品、半成品、机物料、原材料等在后期继续营业状态中会不断变化。破产企业的应收应付款也会因继续营业而不断变化,还会产生企业因继续营业产生的各项业务开支。部分劳动者会辞职离岗,为保障继续营业还需要招聘一部分新的劳动者等等,这些问题都无疑给管理人的接管工作带了巨大的压力和风险。

以N公司破产为例,该公司在破产后续继续营业时产生了大量的业务购销合同(包括破产受理前已经签订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财务开支。管理人为了保障继续营业的合法合规和债权人利益,必须加强对不停产状态下企业的财务审批、业务监管、人员管理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工作。

三、不停产破产之实务问题探索

(一)不停产破产中营业模式的选择

由于管理人一般不具有从事生产经营管理能力,管理人需要选定合适的人来实施继续营业方案。但是,继续营业方案同样需要由管理人来确定或者是由管理人起草方案后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而在整个营业方案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继续营业模式的确定。

笔者认为,就不停产破产程序下的继续经营模式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模式:

一是以新设主体承接有效资产实施继续营业方案。该种方案中,一般由投资者(一般指包括企业职工在内的债权人)以新设公司作为主体,在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通过变更债务承载主体,由新设主体承接破产企业有效资产,变不良资产为优质资产,盘活拟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⑤这一模式中部分债权人可以通过其债权(包括劳动债权)作为对新公司的投资设立新公司,然后由新公司向破产企业债权人银行申请贷款,再以入股资金与银行贷款收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破产企业以资产变现收入偿还债权人银行的部分贷款本息并按照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新公司则以有效资产经营所得逐年偿还债权人银行贷款本息。

二是通过第三方托管实施继续营业方案。所谓托管,顾名思义就是委托经营管理。企业托管是指企业资产所有者将企业的整体或部分资产的经营权、处置权,以契约形式在一定条件和期限内,委托给其他法人或个人进行管理,从而形成所有者、受托方、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的相互利益和制约关系。⑥在不停产破产中,是指管理人将破产企业的继续营业经营管理权委托第三方平台,借助该第三方的有效经营管理来实施继续营业方案并使得破产企业资产增益,提高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一旦破产企业资产处置后,该第三方需及时终止托管经营,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实际上是代表管理人)将全部资产资料移交给买受方。该模式比较适合房地产类企业破产。

三是由破产企业原经营管理团队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实施继续营业方案。如前文所述,该种模式下虽然具有继续营业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但是管理人也会面临巨大的道德风险,管理人必须对企业原管理团队的道德风险作出充分的评估和监控。

四是采取原经营管理团队+委托加工的模式,即“生产+市场”模式。N公司不停产破产采取的就是该种模式。该种模式下,破产企业的生产管理工作由破产企业原经营管理团队实施,生产所需原材料采购和产品的销售由委托加工方负责,实际上是通过第三方委托加工的形式把破产企业简单地塑造成一个生产车间。这种模式下,有利于减少破产企业的经营环节,把采购和销售环节剥离给加工方,减少了管理人的接管风险环节。该种模式下,管理人或者破产企业必须寻找合适的一家或者是多家委托加工方,来保障破产企业的生产订单的需求量。

笔者认为,继续营业模式的选择不宜一概而论,不论采取何种继续营业模式,首先需要立足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的需求;其次需要针对不同的营业模式制定一系列的接管、监管、监控措施;最后是要对继续营业方案的具体实施者加强监督管理、明确职责。

(二)不停产破产中对继续营业的监管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实现对破产企业接管后,有权“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根据该条规定,企业被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已经授权管理人行使。那么在不停产破产中,对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外行”的管理人如何保障继续营业状态下破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事项的合法合规和效益增长,就成为管理人接管工作中的难点。

笔者结合N公司不停产破产实务,就管理人对继续营业状态下破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监管和风险防控提出如下探索。

1.要依法决定有关合同的继续履行

继续营业就必然会有交易的存在,而有交易就会有合同。在不停产破产中,管理人应当依法决定未履行完毕合同的继续履行和新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同时还需依法确认合同所产生费用的性质,比如作为破产费用还是作为共益债务认定。

根据《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有权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在不停产状态下,大部分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都会因继续营业而有继续履行的需要,对此,管理人应当依法行使合同继续履行的决定权,并应依法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该合同将会被视为解除。

根据《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的合同,应当为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此,笔者认为,在不停产破产状态下,应当对管理人的决定权进一步扩大范围。只要管理人认为该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继续营业所需要的,即便是一方未履行完毕,也应当赋予管理人决定该合同解除或继续履行的权利。

在不停产破产状态下,对企业原来设置的租赁应予以严格审查,尤其是对于相关厂房设施设备有出租现象的,必须与承租人签署补充协议,由承租人就协助破产程序等作出承诺。

在决定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以及新合同的签署与履行中,管理人必须对合同的履行的必要性、合同本身的合法性、合同对继续经营的合理需求作出及时准确的判断,并对合同的履行进行严格的审查、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有效保障该等合同的履行对破产企业资产增益是有益的,能够有效盘活破产企业现有生产能力和变现能力。

继续营业中,管理人还需依法认定因继续营业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债务。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应认定为共益债务。

在实务中,还有一类比较特殊的债务的处理需要管理人提交债务人会议认定。比如破产企业继续经营所需的某项原材料在市场采购中为唯一(合作)供应商,如果该供应商对破产企业享有债权,而在继续经营中需继续采购的,该供应商往往会要求管理人先行支付前期结欠的货款。对于该类问题,实际上是债权人意图将破产债权列为共益债务而先行受偿。对此,笔者认为管理人不宜直接对该债务进行清偿,而应制定方案或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2.要加强对不停产状态下财务工作的审批管理

如前所述,不停产破产案件中最大的特点就是动态接管,管理人如何在动态的不停产破产中依法履行管理人的职责,加强对动态中的破产企业资产资料进行管理,尤其是对动态的财务状况进行管理,是管理人勤勉尽职和风险控制的重要内容。笔者结合N公司不停产破产案件的接管实务,认为管理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对继续营业状态下破产企业的财务审批和监管。

一是要建立管理人值班制度。不停产破产中企业资产、财务、业务都处于流动状态,为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继续营业的合法合规,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应的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在破产企业设置管理人值班室,指定专人在破产企业值班。一般情况下,值班人员每天需要检查保安的值岗工作情况,对破产企业重要岗位、重要区域如中控室等进行巡查,对破产企业继续营业中的业务问题尤其是采购和财务问题进行必要的询问、沟通、检查等,并做好工作记录或台账。

二是要建立印章和账户监管制度。为了保障继续营业的需要,在继续营业中会经常涉及对破产企业的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的使用需要,以及需要保留必要的银行账户用于继续经营状态下的资金收支需要。为了保障破产企业的资产安全,不停产破产中破产企业的印章、账户必须由管理人直接监管,不得移交给具体实施经营管理工作的一方管理。在N公司破产管理中,笔者所属管理人团队派驻专人在破产企业值班,直接保管破产企业印章和留存银行账户,值班人员只有对经管理人负责人签字审批的支付申请和合同才能启用印章和网银。

三是要建立管理人财务审批制度。在动态的财务状态下,管理人必须制定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任何未经管理人指定人员签字审批的财务开支一律不得擅自启用网银或使用现金账开支。N公司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制定了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严格的财务管理和审批制度。凡是需要开支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采购、水电气开支、费用报销等均需经管理人审核同意后签字,再由值班人员启用印章和网银。需要注意的是,不停产状态下,管理人不能忽略对破产企业现金账的管理,现金的开支一般都会按照制度进行审核,但是现金入账往往容易疏忽,因此管理人需定期对现金账进行检查、核查。

四是要建立不定期专项核查机制。因为管理人并不直接从事对破产企业的经营业务,因此,管理人还需要不定期地对经营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继续营业期间的财务状况进行专项抽查。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及时予以纠正,将责任落实到人。在N公司破产案中,管理人就财务采购款支出与具体采购合同进行核对审查,就同期财务开支项目进行比对,同类产品不同期的采购或销售价格进行比对,对继续营业期内新聘职工的到岗情况进行检查,对继续经营期内实施的小型工程的定价合理性和实际施工及款项支付进行核实等等,以保障继续营业状态下整个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必要性。

3.要强化资产安全管理责任

保障破产企业的资产安全是管理人的重要职责内容,在不停产破产案件中这一责任显得尤为突出,也给管理人带了巨大的安全保障风险。管理人需要聘请专业的安保公司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保卫管理,要制定物品进出检查制度,保障资产不减少。要严格取回权的审查制度,谨防部分债权人通过取回权制度实现个别债权。不停产破产中,因企业处于破产状态,会影响部分管理层或员工对执行企业原有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力度。管理人必须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到每一个责任人,杜绝不停产状态下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管理人还需要严格落实破产企业原有的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各项制度,并进行必要的完善,严防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环保责任事故以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确保不停产破产状态下的企业各项资产的安全,确保破产程序的有序推进。

四、结语

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接管和资产的处置,是一项系统性法律业务,涉及各个部门法的适用。不停产破产案件的办理是对管理人专业法律知识和技能以及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判断能力等复合型业务能力的考验。作为管理人始终都要勤勉尽职、忠实执行职务,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破产程序的合法有序推进。管理人也应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实务经验,探索新的破产管理模式,不断完善和发展《破产法》,保障《破产法》的法律权威和有效实施,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注释

①该案被评为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大破产典型案例》,并入选“浙江律师40年影响力案件”。

②罗伯特·汉密尔顿.公司法概要[M].李存捧,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214。

③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大破产典型案例》。

④一起破产不停产式改制案例分析[EB/OL].http://bj.bendibao.com/news/2010419/64001.shtm。

⑤肖玲莉.探讨企业解困转制的财务及税务规划[J].现代经济信息,2011(12)。

⑥施旭东.企业托管:国企改革的首选模式[J].决策,19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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