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恐怖融资的行为构造与趋势研判
——以网络交易为视角

2020-02-26 16:45胡向阳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暗网贩毒集团恐怖活动

胡向阳,张 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2018年以来,国际反恐形势逆转,恐怖组织“伊斯兰国”完全解体,但反恐形势并不乐观。一方面,“伊斯兰国”成员出现大规模跨境转移潮,一批作战经验丰富的骨干成员及其武装分子相继加入“基地”等其他恐怖组织,并在中亚、南亚、北非地区伺机蛰伏,蓄谋新一轮的恐怖袭击和妄图重新“建国”;另一方面,极右极端主义与伊斯兰主义之间争夺地盘,相互仇杀,国际恐情较之以往更加复杂。[1]

我国新疆、云南与两大毒源地“金新月”“金三角”毗邻,境内外“三股势力”活动猖獗。毒品犯罪与恐怖主义相互交织,毒品犯罪为恐怖组织提供资金支持,恐怖组织“以毒养恐、以恐贩毒、恐毒结合”的局面明显。[2]早在2015年,“金新月”就已有多个恐怖组织宣誓效忠“伊斯兰国”,随着“伊斯兰国”在伊叙战场的失败,其骨干成员回流至阿富汗东北部,妄图通过毒品贸易换取资金继续从事恐怖活动。此外,“伊斯兰国”利用“金三角”东南亚地区的民族宗教矛盾不断渗透,“金三角” 不断曝出“东突”分子“圣战”训练营地,据统计,“东突”组织80%的资金来源为“基地”等境外恐怖组织。[3]随着“伊斯兰国”武装力量回流“基地”组织,必然协助其进行恐怖训练,同“东突”组织一道向我国境内以及周边地区贩运毒品,以筹集恐怖活动经费。当前,恐怖组织开始利用互联网进行资金的筹集与转移,互联网逐渐成为恐怖分子活动的主战场。“后伊斯兰国”时代,截断恐怖资金的筹集和转移渠道使其丧失经济基础,是打击恐怖主义的当务之急。

一、毒恐交织背景下恐怖融资的现状及表现形式

(一)毒品恐怖融资的现状

“金新月”是全世界恐怖主义最活跃的地区之一,该地区的“基地”组织、“乌伊运”、哈卡尼网络与塔利班形成事实上的毒品贩运联盟,通过毒品走私获得巨额资金。自2015年部分阿富汗塔利班、“乌伊运”宣誓效忠“伊斯兰国”后,“伊斯兰国”也渗透到毒品贩运之中。此外,“东突”组织与境内外“三股势力”相互勾结,向我国新疆及周边地区走私、贩运毒品,将毒资用来从事恐怖活动。在“9·11”之前,“东突”组织主要依靠塔利班、“基地”组织资助;“9·11”以后,毒品贸易成为其主要经费来源,占到一半以上。[4]

我国云南与“金三角”毒源地毗邻,随着“伊斯兰国”恐怖实体瓦解,云南边境逐渐成为恐怖分子回流中国的跳板,随着边境管控的加强,大量恐怖分子滞留加入中缅边境的“东突”组织训练营,同时利用贩卖枪支、毒品换取资金,伺机回流国内进行恐怖袭击。目前,“东突”组织已与境外“三股势力”以及“伊斯兰国”残部形成事实上的恐怖合流。

恐怖组织依靠贩运毒品作为其自身收入来实现“以毒养恐”、进行恐怖融资的同时,需要将毒资进行转移,用于维持其组织的日常经费开销以及从事恐怖活动。近年来各国对打击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力度加强,恐怖组织难以利用合法金融系统进行资金转移,在原有的“哈瓦拉”、现金、贸易转移的基础上,开始借助网络支付平台、暗网加密技术进行资金的筹集与转移,互联网逐渐成为恐怖融资活动的主要平台。

(二)网络恐怖融资的表现形式

1.毒恐融资金额由单笔大额向多笔小额转变

恐怖组织与贩毒集团过去利用“金新月”中亚各国银行金融体系管理不完善的漏洞,通过设立空壳公司、进出口贸易等对毒资进行转移和洗钱活动猖獗。[5]随着各国加强反恐融资合作,特别是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制定的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和反恐融资九项特别建议出台后,恐怖组织利用合法金融系统进行大额单笔数额的资金转移难度加大。恐怖组织自身形态逐渐发生裂变。组织规模由大型向小型过渡、恐怖袭击从团伙犯罪逐渐向“独狼”单人受领任务转变。据统计,从1994年至2013年,小型恐怖分子集合体在欧洲策划发动的40起恐怖活动中,有75%以上仅需要1万美元左右的资金。[6]恐怖组织贩毒所得主要用于维持恐怖组织日常经费开销与组织特定的恐怖活动,由于“独狼”袭击的恐怖活动经费可定且较小,涉恐毒资可以通过合法金融系统向有着正当职业的个人工资、储蓄收入、借贷等名义以分多次的小额汇入。监管机关难以对这种化整为零的小额资金转移方式进行识别并加以监控。

2.恐怖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资金转移

恐怖组织转移毒资的过程与一般的洗钱、融资犯罪没有区别,都会借助互联网进行恐怖资金的转移。最常见的方法主要有利用电商平台交易和网络金融工具进行,恐怖分子利用电商平台的开放性和全球性的特点,一般会在电商平台上注册多个账号,用特定账号固定充当卖家,其余账号固定充当买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虚假交易或者低买高卖、高买低卖的商品或者咨询类服务交易,并通过网银、网络在线支付、网络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等金融创新工具进行资金转移。

3.恐怖分子对暗网技术的应用熟练

一直以来,恐怖组织善于利用互联网宣传极端思想、招募“圣战”人员、暗中联络、筹集经费与非法交易。例如在2015年巴黎恐怖袭击案发生仅两天后,“伊斯兰国”便在互联网上发布其在暗网内使用的一个由“洋葱路由”加密的网址链接,这标志着恐怖组织已从互联网表层转向暗网。据统计,暗网数据量占整个互联网数据资源的96%,明网仅占4%。恐怖分子利用暗网进行恐怖活动的策划与秘密联络,由于暗网具有接入简单、隐蔽性强、监管困难等特点,恐怖分子可以隐藏在互联网的“深网”地带躲避各国的网络侦查、定位与追踪。

4.恐怖分子利用暗网黑市进行毒品交易

随着各国加强对恐怖融资的关注,恐怖组织将毒品交易逐渐从现金交易转移到互联网、从明网交易转移到暗网黑市进行买卖。已被披露的全球三大黑市交易网站有丝绸之路、阿尔法湾和汉萨市场。据报道,“丝绸之路”黑市网站截止到2013年被关停前的市值便达到12亿美元;2017年被查封的“阿尔法湾”网站规模是“丝绸之路”的10倍,在线拥有4万名卖家和20万名注册用户。这些交易网站为了保证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都普遍实行双重身份验证,安全度极高。[7]

5.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毒品资金的转移

为了保证暗网非法交易的匿名性和安全性,恐怖分子利用虚拟货币不受传统金融业务监控的优势,比特币逐渐成为暗网交易的通用货币和主要支付手段。据研究表明:2014年“伊斯兰国”便开始号召捐助者通过暗网上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对其进行资助,在暗网中并已出现恐怖组织讲解如何将募捐资金转化为比特币的PDF操作教程。[8]

二、毒恐交织背景下恐怖融资的行为构造

恐怖组织与毒品犯罪结合,恐怖组织通过贩运毒品进行恐怖融资,运用各种方式将毒品所得进行转移或者汇往境外,是当前对 “毒品恐怖融资”的行为界定。毒恐交织背景下恐怖融资行为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行为主体、行为方式以及行为特征三个方面。

(一)“结合型”行为主体

毒品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特殊身份的限制,但毒恐融资的行为主体却有所不同,存在单个自然人犯罪、恐怖组织与贩毒集团结合型犯罪以及特殊主体犯罪。

1.单个自然人犯罪

单个自然人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相关规定,例如种植毒品原植物、私自加工、偷运、贩卖毒品等,这一类行为主体通常不具备恐怖主义的性质。但近年来由于受到境内外“三股势力”的煽动,已有资料显示犯罪分子通过贩毒为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2.恐怖组织与贩毒集团结合型犯罪

随着国际社会严控金融领域恐怖融资,恐怖组织遭受重创。为了维持组织的运营,恐怖组织将注意力转向毒品贸易,开始出现“毒品恐怖活动”的趋势。[9]恐怖组织与贩毒集团存在三种结合情况:一是恐怖组织与贩毒集团相互独立,贩毒集团为其提供恐怖活动资金;二是恐怖组织就是贩毒集团,主要依靠贩毒获得恐怖活动经费;三是恐怖组织与贩毒集团合作,武装掩护其走私、贩运毒品或者对毒资进行洗钱。

3.特殊主体犯罪

由于“金新月”周边的多数中亚国家因政局动荡、经济恶化、恐怖主义滋生等原因,导致中亚各国多数腐败问题严重。恐怖组织和贩毒集团向海关、边防、执法等部门的官员行贿现象严重,从而使毒品犯罪活动屡禁不止。根据国际透明组织公布2018年全球清廉指数排行榜中,中亚国家塔吉克斯坦在190个国家中排名164位,该国公务员涉毒情况严重,2002年曾出现该国防部前副部长参与毒品走私事件。[10]

(二)“四阶段”行为方式

恐怖组织通过网络贩运毒品并进行毒资转移须通过发布信息、联络交易、支付货款、交付毒品四个阶段完成毒恐融资。

1.发布信息阶段

恐怖分子会在网络上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布信息。例如在明网上通过脸书、推特等社交软件发布信息,建立专门网站通过网页或广告发布信息、在网络游戏中通过聊天寻觅购买者等。当前恐怖组织已从明网转向暗网,恐怖分子通过使用加密的匿名性软件,如简单邮件传输协议(SMTP)、磁盘加密软件(TrueCrypt)向一些潜在客户或者固定客户发送贩毒邮件,同时利用暗网黑市的电子交易平台公开贩卖毒品。

2.联络交易阶段

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和匿名性,恐怖分子主要使用可以及时发送匿名信息的软件,例如使用通过加密移动电话(Telegram)向不特定多数用户发送信息。

3.支付货款阶段

恐怖组织会从三个方面进行资金交易:其一,在境内设立一个合法公司从事资金的流转与洗钱活动,待其收到支付货款后,再转给恐怖组织;其二,选取一个第三方中介,由第三方与买方进行联系,等买方验货后,将货款直接存入第三方账户,第三方收款后再通过匿名转账或者以小额现金多次出境的形式交付货款;其三,由恐怖组织直接与大宗毒品买家直接联系,在暗网支付比特币进行交易。

4.交付毒品阶段

根据交易毒品的数量,分为大宗毒品交易和零包贩毒。大宗毒品交易一般会发生在恐怖组织或贩毒集团从境外向境内走私、贩运过程中,例如目前新疆已形成的7条“金新月”地区毒品的跨境走私通道;[11]零包贩毒主要适用同城或者距离较近的地区,借助物流寄递渠道进行贩毒,这种方式具有“遥控调货”、“人货分离”、“货到付款”、“中转交易”等隐形优势。

(三)行为特征

1.毒恐融资外溢化

随着国际反恐形势变化导致恐怖组织原有融资网络被打乱,恐怖组织不得不改变原有的融资模式。以“伊斯兰国”为例,随着其实体空间消亡,恐怖分子分散到世界各地,尤其是其主要力量回流到中亚、南亚、东南亚等地,“伊斯兰国”逐步裂变成多个基层恐怖小组,实现了人员分散化、行动自主化、袭击小规模化的转变。由于恐怖组织由过去的垂直领导结构向扁平化组织结构的改变,组织内部无法供应所有恐怖基层小组的资金链供给,分散后的恐怖组织必须通过自给自足来维持运营生存,恐怖组织毫无例外地将中亚、南亚、东南亚地区的毒品贸易视作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恐怖组织不仅通过贩毒获得恐怖活动资金,而且还把毒资通过中亚、南亚地区的金融机构和各种地下钱庄进行洗钱等转移活动。

2.毒恐融资网络化

当前国际社会进一步压缩恐怖组织的生存空间和经费来源,恐怖组织的犯罪活动从过去制造恐袭、劫持人质、走私贩毒等正面对抗逐渐向通过互联网进行极端思想传播、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资金转移、借助暗网进行恐怖组织串联等活动。美国反恐学者布丽奇特·L·娜克丝认为愈发严格的金融报告制度促使恐怖资金逃离监管领域,使得恐怖资金愈发难以监控。[12]随着反恐融资监控力度的不断加大,恐怖分子逐步涉足互联网电商领域获取资金,由此进一步带来了网络交易匿名性,网络缺乏监控造成壁垒以及秘密通信等问题,这将成为今后恐怖分子隐藏其资金来源与走向的主要融资渠道。

3.境内外相勾结,网络恐怖主义成为新特点

恐怖分子不限于单一国籍,而是与恐怖组织、国际贩毒集团利用网络进行资金的转移与交易,网络恐怖主义成为新特点,并呈现出“计划严密、分工明确”、“两头在外、境外遥控”的态势。[13]一方面,据已破获的“金新月”毒品案件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多以巴基斯坦人为主,他们以在新疆设立贸易公司或者经商为掩护,与当地少数民族通婚,往返于中、巴两地,与境外贩毒集团、“三股势力”相勾结,从事跨国毒品犯罪活动。[14]2016年,中国破获外国籍人员毒品犯罪案件1481起,抓获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员1876名,缴获各类毒品6.6吨①数据来源于国家禁毒委员会《2016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外国籍人员在华贩毒活动活跃,非洲裔、南亚裔等国际贩毒集团向中国贩运“金新月”海洛因突出。另一方面,随着网络在中亚、南亚的普及和发展,由此而带来的安全隐患也日益突显,恐怖分子开始利用网络的开放性、远程性、共享性、快捷性,进行恐怖主义活动的策划和实施,增加了防御和打击网络恐怖主义融资的复杂性和难度。

三、毒恐交织背景下恐怖融资的趋势研判

(一)国际反恐形势转变导致暴恐筹集经费方式改变

随着“伊斯兰国”变异发展和极右端主义威胁同步发难、互相刺激,使得国际社会面临的恐怖威胁更加多元和难测。自2014年以来,由于欧盟等西方国家受到欧债危机、难民隐患、政治右倾化、贸易保护主义、排外主义等因素影响,恐怖威胁达到近10年以来的最高水平。据统计,西方国家遭受恐怖袭击70%为“独狼”,美国遭受“独狼”恐怖袭击高达98%。由于“独狼”为一人作案,作案方法简单,成本小、隐蔽性强、成功概率高,恐怖分子不用进行周密的犯罪计划,也不用通过向恐怖组织领取高额的经费,恐怖分子开始自行筹集恐怖经费,从事黑市毒品交易、获取利润,成为筹集小型恐怖活动经费的最新渠道。

(二)中国周边反恐形势恶化导致毒恐结合更加密切

“伊斯兰国”在中东地区的全面溃败并不意味着伊斯兰极端宗教恐怖活动的消亡。[15]其残余武装分子相继加入基地等其他恐怖组织,从恐怖主义单级独大向多级发展,老牌恐怖组织和新兴恐怖集团死灰复燃、再度崛起,再加上其圣战追随者回流母国的弥散性恐怖主义遍布全球,我国新疆、云南等边境省份一直以来就是恐怖主义主张圣战、扩张的重点地区之一,美国国务院发表的《2016年全球恐怖主义形势报告》称,在全球的13个恐怖主义活动的“安全天堂”中的阿富汗、巴基斯坦、菲律宾部分群岛海域均在我国周边,严重威胁我国的国家安全。

“东突” 组织是对我国恐怖最大的威胁,“东突”与境外塔利班、“乌伊运”组织等三股势力相勾结,利用走私毒品筹集恐怖主义活动经费,以毒养恐、以恐贩毒、恐毒结合趋势愈发明显。随着“伊斯兰国”的全境溃败,“东突”势力在我国周边和境内发动就地“圣战”可能性增大。随着国际反恐局势的转变,“伊斯兰国”残部必将加快对“东突”势力的内部渗透,将毒品种植、走私、贩卖获得的资金用来从事恐怖活动,贩毒活动将成为恐怖组织进行恐怖训练、制造炸弹、暗杀等恐怖活动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毒恐结合”趋势将更加紧密,对我国国家安全产生巨大隐患。

(三)恐怖组织混业经营趋势明显

早在2002年,中亚高加索问题专家塔玛拉·马卡连科在撰写《犯罪、恐怖与中亚毒品贸易》一文中提出“犯罪——恐怖连续体”这一概念①犯罪——恐怖连续体,是指一个安全连续体,即将纯粹的有组织犯罪置于(犯罪—恐怖)光谱的一端,将纯粹的恐怖主义置于光谱的另一端,在光谱的中间则存在一个“灰色地带”。在这里,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难分彼此。。恐怖组织与有组织犯罪团伙二者臭味相投、沆瀣一气。一方面,恐怖组织会招募一些具有犯罪前科的人员,这些犯罪人员在犯罪技能等许多方面能够帮助恐怖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同时,该类人群自身也具有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的犯罪动机。另一方面,恐怖组织和有组织犯罪团伙合作,有组织犯罪团伙长期从事走私、绑架、诈骗、洗钱等多种犯罪行业,有大量的资金和丰富的来源渠道,而这一点正是恐怖组织所缺乏和需要的。与此同时,恐怖组织成员都经过恐怖主义特殊训练,恐怖分子具备较高的犯罪意志力和行动执行力,在执行走私毒品等相关任务时就能发挥自身优势,这一点正是有组织犯罪团伙所欠缺和需要的。恐怖组织与有组织犯罪团伙二者形成了稳定的共存合作关系,相互合作以获取利益。例如在“金新月”毒源地附近的恐怖组织都与国际贩毒组织勾结,共同参与毒品走私与贩运活动。

(四)利用暗网进行恐怖融资成为新趋势

随着“伊斯兰国”重新回到游击战状态,恐怖组织进行恐袭的手段将更加隐蔽,其组织成员带菌回流中亚、南亚、东南亚等地后会再度激活潜伏于各地、暂时休眠状态的“恐怖细胞”,全球势必进入新一轮的暴恐与反恐持久战之中。而这一轮反恐战争将会从线上转到线下、从明网转向暗网进行较量。恐怖组织早在十几年前便深谙互联网技术,进行思想宣传、人员招募、募集资金、发布信息,但随着各国政府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恐怖分子将活动重心进一步转向互联网的更深层次的暗网中进行。目前,恐怖组织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暗网恐怖主义模式: 依靠暗网镜像网站进行恐怖主义思想传播,利用比特币进行资金筹集,通过暗网专用的通讯工具进行恐怖组织串联与谋划恐怖袭击。[16]从2015年巴黎暴恐案开始,“伊斯兰国”就已经开始借助“暗网”进行网络非法金融交易、内部联系、恐怖宣传、反政府串联等破坏活动。暗网技术助推恐怖组织出现跨国、跨境串联行动,网上密谋恐怖袭击、网上互联互通恐怖技术成为现实,除此之外,恐怖组织的袭击重点有所调整,从过去的恐袭高频率、谋求政治地位突出,逐步向以“独狼”袭击筹措恐怖资金、补充经济力量而进行的走私贩毒、绑架勒索等传统刑事犯罪案件转变。

四、毒品恐怖融资的防范对策

(一)整合情报来源,构造毒恐犯罪情报系统

1.拓宽毒恐犯罪情报收集的信息化水平

(1)自媒体信息收集手段。自媒体是指由公民借助一定的载体由自己发布一些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事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每一个人都是一个自媒体,都会通过网络发表自己观点和动态,在互联网刚出现的十几年前,恐怖组织就已经开始利用网络开展恐怖活动,如今,恐怖组织已对通过互联网进行恐怖活动串联、恐怖资金转移等各项技术驾轻就熟,侦查人员有必要通过对博客、微博、微信、论坛等信息加以监控,对网络舆情进行分析研判,同时加强网络阵地控制、网络特情人员的布控,通过网上摸排、网上调控、网上化妆侦查、网上串并案等信息化侦查手段,对敏感网站、敏感地区的特定账号、高危人群及可疑汇款记录进行单独调查,从中发现涉恐毒品犯罪情报。

(2)个人信息收集手段。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能够单独或通过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该特定自然人的计算机数据。恐怖组织利用网络转移毒资或者“独狼”行动时都会留下许多有价值的线索,例如通信信息、银行卡信息、上网记录、物流信息及其他相关社会信息,侦查人员可以通过这些信息对恐怖分子进行GPS定位、利用银行卡信息查找涉恐毒资的资金流向、定位恐怖组织的IP地址、跟踪物流信息等对贩毒集团一网打尽,最终做到打击涉恐毒品犯罪,掐断毒品资金流动的目的。

2.建立并完善毒恐犯罪情报信息系统

建立毒恐犯罪情报信息系统可以以公安部2008年成立禁毒情报技术中心为基础,突出做好对反恐情报、毒品犯罪情报、恐怖融资犯罪三个方面的情报收集工作,更好地为打击毒恐交织犯罪案件侦查服务。应注重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做好对全国禁毒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加大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定位毒品犯罪高发区域以及获取有价值的毒品犯罪线索。二是完善恐怖组织、贩毒集团情报系统的建设,及时更新恐怖组织、贩毒集团的作案手段和特点,加大监控涉恐的犯罪资金的动向,同时对其成员的指纹、DNA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及时与公安情报网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在逃人员信息库等平台信息进行比对、碰撞,从而做到深挖犯罪团伙、串并案件。三是关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信息监管系统,全面做好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的信息化管理工作,防止个别企业进行新型毒品的加工和贩运。

(二)运用大数据侦查打击毒恐融资犯罪

当前恐怖组织对暗网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虽然恐怖组织的暗网行为越来越隐蔽,侦查难度越来越大,但并不是无章可循。通过对已破获的恐怖组织在暗网活动的案件规律发现,恐怖组织活动并不是所有活动都全部在暗网中进行,也有很大一部分会在表层网进行。例如全球最大的暗网黑市“丝绸之路”的创办人就是因为其在互联网的表层网上发布大量的人员招募和代码求助信息后被侦查人员发现后被捕;比特币因在交易过程中完全匿名在黑市中享有“暗网美元”的称号,虽然比特币是在暗网中匿名交易的,但由于黑市缺少信用支撑,交易双方依然会通过互联网支付平台,如支付宝完成交易,这也给侦查人员留下了破案线索。

针对恐怖组织利用暗网进行恐怖活动和资金转移,各国政府已经着手研究暗网反恐策略,例如美国在2015年先后开发针对暗网监测技术的MEMEX搜索引擎和NIT网络监测工具,通过这些监测技术的应用,成功找到隐藏在暗网中的用户的IP地址、用户名、主机名等。我国公安机关应建立网监、禁毒、刑侦、国保联动机制,严密监控计算机、智能手机、家庭宽带接入互联网,翻墙软件接入暗网,同时对涉恐、涉毒敏感区域的资金账号加强公安机关、金融部门、工信部的信息共享与合作交流,对新疆、云南两地与国外敏感地区的资金异常交易、短期大额汇款加大监控力度。

(三)充分发挥区域国际组织的作用,构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禁毒和金融安全带

“金新月”地区的阿富汗、巴基斯坦与“金三角”毒源地的缅甸、泰国、老挝等国家作为“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毒品犯罪与国际恐怖主义相互交织,对我国构成最直接的恐怖主义威胁。自2001年上海合作组织宣告成立以及2000年中国与东盟签署《东盟和中国禁毒合作行动计划》标志着中国—东盟禁毒合作机制的形成以来,上海合作组织和中国——东盟禁毒合作机制成为区域间解决毒品犯罪问题最主要的平台。充分发挥区域国际组织的作用,构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禁毒和金融安全带是解决毒恐交织下恐怖融资犯罪的必由之路。

随着上海合作组织的安全合作不断扩展和深入,在维护地区安全和稳定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上海合作组织成为我国推行“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重要平台,其组织成员国将“金新月”“金三角”两大毒源地所有国家分别以成员国、观察员国、对话伙伴国及客人的形式囊括其中。反观近年来中亚、南亚和东南亚各国在统一打击毒品犯罪、恐怖主义活动方面虽有一定共识,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在参与联合禁毒、反恐的侧重点和力度也不相同,出现参与禁毒合作项目重叠、反恐合作浅尝辄止、情报不对称等问题。例如联合国禁毒办公室(UNODC)、中亚禁毒信息协调中心(CARICC)、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东盟各国都建有自己的毒品犯罪信息库和反恐数据库,有必要协调各国的合作项目和数据库建设,建设由一个由区域性国际组织领导的禁毒、反恐情报交流中心,构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禁毒和金融安全带。应以上海合作组织为依托,构建上合组织禁毒、反恐以及反恐怖融资三大中心,建立情报互通、跨国联合办案、执法协作机制,统一证据交换、涉外调查取证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彻底斩断毒恐融资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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