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出资人角度透视铁路非运输企业大宗商贸业务风险管理

2020-02-28 06:00唐景良
经济视野 2020年24期
关键词:出资人商贸运输

□ 文| 王 磊 唐景良

引言

煤炭、钢材等大宗商贸业务资金周转量大、商品流动性强、价格波动明显,潜在风险点较多。近年来,非运输企业发挥铁路运输服务及品牌优势开展大宗商贸业务,曾为提高行业整体经济效益做出重要贡献。同时,也承受了因风险防控不力带来的严重损失。

风险成因分析

产业政策及市场走向研判失误

大宗商贸业务操作模式简单,技术含量及经营门槛不高。其市场风险主要来自商品价格波动,受制于产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改变带来的供求关系变化。部分非运输企业缺少优势核心业务和长远发展战略,在经营压力和眼前效益驱动下,热衷于开展“短平快”大宗商贸业务。由于专业经验不足,同时缺乏对目标市场及国家政策充分研究,贸然介入商贸业务后遭遇产业链下行周期,身陷客户停产、业务停滞的经营困境,形成高额风险债权难以清收。特别是随着近年铁路运力紧张形势趋缓及诸多货运改革措施落地,非运输企业依托铁路运力开展大宗商贸业务的传统模式难以为继,脱离运力支撑后大宗商贸业务风险愈发难以掌控。

难以统筹客户维系与风险防控工作

部分企业为维系客户占领市场,通过多方位合作融入对方运营,形成紧密战略合作关系。由于良好的合作基础及对客户的长期信赖,放松了职业谨慎,对客户重大经营变化、突发风险因素疏于关注。合同签订、资金支付、赊销信用、货权转移、抵押担保等重要节点风控措施流于形式,风险隐患长期积聚;少数企业与客户及其关联方之间关系过于密切,经济界面不清、利益相互捆绑。当客户风险传导至企业后,无法妥善处理企业自身与客户的利益得失,不能立场坚定的积极应对维权,导致风险扩大。

融资性贸易风险认识不足

非运输企业管理部门近年多次要求严禁开展以融资为目的无真实货物流转的商贸业务。融资性贸易以贸易为名,实为资金借贷行为。非运输企业并非专业金融机构,缺少资金借贷专业经验和金融风险管控措施,如果被融资性贸易纸面约定的资金收益所诱惑借出资金,一旦对方出现资金断链或道德风险,不仅收益无法保障,本金回收也基本无望。加之此类业务实物流转难以掌控,客户关联关系错综复杂,交易对手真假难辨,后续维权难度较大。另外,还可能因货物未发生实质转移形成“走单”“空转”现象,引发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

缺乏市场快速反应机制

大宗商品市场商机稍纵即逝,需经营者具备与之适应的灵活应对机制。非运输企业受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制约,企业决策链过长、容错机制欠缺、损失处理慎重,风险应对方案可选择面相对狭窄且流程繁琐,导致风险出现后反应相对滞后,往往错失止损最佳时机,坐视风险损失形成。

基础管理和内部控制薄弱

非运输企业大部分属于中小规模企业,专业人员较少,很难独自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由于基础制度不健全,操作层与决策层权责不清,部门间缺乏监督制衡,部分业务管理失控。形成风险损失后相互观望推诿,考核不及时、追责不彻底,放任风险发生。

非运输企业管理模式及风险管理架构

铁路局集团公司传统采用“管人、管事、管资产”方式,对非运输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同时负责国有资产监管。2017年以来,非运输企业已陆续完成公司制改革,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近期,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出台了关于推进国铁企业分类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出资人对市场化经营的企业,应建立以财务效益为中心的管控模式,充分发挥企业董事会决策作用,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其核心内涵为“出资人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作为出资人,铁路局集团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应通过对非运输企业委派、推荐的董事、监事,体现出资者意志,维护出资权益。而不能再沿用运输站段管理模式,对非运输企业采取诸如经营合同审批、业务付款审查等直接行政干预手段。

基于当前铁路非运输企业管理格局,其大宗商贸业务风险防控框架可从两层面考虑:首先,非运输企业是风险管理责任主体,应将风险理念融入运营管理过程。围绕经济效益目标开展经营开发工作,同步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其次,铁路局集团公司作为非运输企业主要股东,应在理清权责边界基础上,立足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从国铁出资人角度引导企业提升抗风险能力。本文重点从铁路局集团公司出资人角度阐述。

出资人角度风险管理考量

1.统筹企业经营规划,优化行业资本布局。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统筹做好各非运输企业的经营规划顶层设计,有序调整资本布局。一是明确各非运输企业战略定位和主营方向,平衡调控行业分布,防止商贸业务“遍地开花”现象再度出现,避免产业集中引发风险集中;二是持续推进企业重组整合,通过吸收合并方式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健全内控,解决“小散弱”企业风控能力不强问题。对不具备核心资源和市场竞争力的企业,通过解散注销或出让股权等方式回收资本;三是对拥有经营优势的骨干商贸企业,利用铁路运输业资源协同优势加大投入增强补齐,助推企业向商贸物流一体化供应链方向发展,增强商贸业务管控力;四是加大非运输企业混改力度,借助外部股东灵活的管理体制和制衡机制,提升企业市场化水平。

2.合理制定经营任务,强化业绩评价体系引导。一是结合经济形势和非运输企业经营实际,制定切实合理的经营指标,避免指标虚高、压力过大招致企业铤而走险开展风险不可控商贸业务;二是坚持以资本保值增值为核心的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侧重实质性经营结果指标,弱化产值收入等过程性指标,防止片面追求收入忽视利润和资金回笼增加风险;三是研究长期激励指标,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资本长期保值增值,不鼓励以牺牲资产质量为代价追求眼前利益的短期行为。

3.审慎决策筹资投资方案,合理配置资金规模。资金是开展大宗商贸业务的基础,很多商贸业务资金源自外部融资。铁路局集团公司应结合非运输企业经营规划,审慎决策企业融资借款、增资扩股、利润分配等筹资方案,使其保持适度资金规模。避免形成大量资金沉淀,以防公司为谋求资金效益开展融资性商贸业务。

另外,应支持公司投资开发具备行业前景的优质项目,发挥资金效益同时培育核心竞争力,摈弃对商贸业务过度依赖。

4.提升选派人员素质,促进科学决策履职尽责。商贸业务风险很大程度上与公司高管人员的能力素质直接相关。作为出资人,铁路局集团公司需加强派驻非运输企业人员管理。一是做好选人用人工作。着眼非运输企业独立法人地位,对其委派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具备企业管理经验,熟悉任职企业经营特点及行业动态,能指导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帮助企业正确决策;二是加强派出人员后续培训,创造交流学习机会,做好风险警示教育,持续提升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三是结合任期促进派出人员合理流动,防止长期任职同一企业滋生主观掩饰错误、风险暴露延迟等问题;四是强化派出人员考评,督促其履职尽责,对失职渎职造成经营损失的及时纳入追责。

5.调整国资监管方式,健全损失追责机制。采取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方式,对非运输企业推行清单管理,弱化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授予非运输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干预经理层和职能部门管理,增强企业市场应变能力和经营活力;另一方面,健全违规经营追责机制。明确非运输企业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资产流失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国企违规经营追责办法,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增强企业风险意识,警示其依法经营、审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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