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是否也得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2020-03-04 17:22
工友 2020年2期
关键词:竞业商业秘密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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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

我在某公司的技术部门工作,由于我掌握着相关生产技术,所以公司早就跟我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我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省内其他单位工作,并约定了补偿条款和违约金条款。现在我快满60周岁,在我即将退休之际,公司找我谈话,要我在退休后遵守竞业限制协议。而我认为,我在退休后就已经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该竞业限制协议对我自然失去约束力。请问,我退休后还要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吗?

李方洲

李方洲读者: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就劳动者就业选择权进行一定限制的约定,是用人单位保守其商业秘密和保持企业竞争力的一种方式。《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该公司与你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不仅符合上述规定,而且是你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你提出在身份发生变化后不再受竞业限制协议约束,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一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是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起算。而这里的“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包括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内。二是竞业限制协议的功能更主要还是在于劳动关系终止后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劳动者虽已退休但仍有再就业的能力,亦就存在泄露原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可能,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客观上也是必要的。因此,你在退休后,应当履行竞业限制协议,除非该公司和你经协商解除了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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