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

  • 高管频跳槽,企业利益如何维护
    护企业的利益呢?竞业限制适用主体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基于此条规定,可以设置竞业限制条款的人员主要如下:1.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等;2.高级技术人员,如高级工程师、研发人员以及熟悉或接触企业技术信息的工作人员等;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该条为兜底性条款,即除上述人员外,其他接触用

    人力资源 2023年3期2023-05-30

  • 竞业限制不能被无限滥用
    张涛近年来,有关竞业限制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有明显上升的趋势。一些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协议,动辄以竞业限制为由限制劳动者跳槽,或设置过高竞业限制违约金,损害劳动者权益,引發劳动者吐槽跳槽难、竞业限制协议“条框多”。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与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约定,在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3年1期2023-05-30

  • 反思与重构: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审查规则
    》)建立了离职后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现行法引入该制度旨在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从劳动法视角防止用人单位商业秘密遭到离职劳动者侵害[1]。然而不同于一般商业秘密保护措施,该制度并非仅涉及企业单方权益,更需要着重平衡劳动者、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分配,否则制度适用可能偏离制度初衷:或适用不充分致使用人单位经营权益受损,消减商业秘密保护的实际效益;或适用范围过宽导致劳动者剩余价值被榨取,阻碍人力资源的充分自由流动。我国竞业限制司法实践折射出竞业限制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2期2023-05-05

  • 退休返聘员工适用竞业限制的效力之争
    题受到持续关注。竞业限制的效力认定便是前述问题之一,我国法律虽然对劳动关系下的竞业限制做了颇为具体的规定,但尚未涉及退休返聘员工,从而造成了一定的实践争议。退休返聘,原竞业限制期限从何时起算根据司法实践,员工办理退休后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但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员工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用人单位的豁免,员工退休后依然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江苏省和广州市等地还为此形成了成文的裁审口径。但是,如果员工退休后继续向公司提供劳务,其此前签署的竞业

    人力资源 2022年12期2023-01-18

  • 马筱楠诉搜狐新动力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基本案情马筱楠于2005年9月入职搜狐新动力公司,担任高级总监。2014年2月1日,搜狐新动力公司(甲方)与马筱楠(乙方)签订《不竞争协议》,其中第3.3款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从乙方离职之日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的

    工友 2022年9期2022-11-21

  • 竞业协议困住的公司人
    她被前公司启动了竞业限制,被迫进入了为期6个月的“失业”状态。胡莹在上海一家互联网大厂的子公司做了两年的产品经理,业务与金融技术相关。“就是普通的working level,互联网的一个大头兵。”胡莹说。竞业限制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避免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之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新用人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也不得自己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一般

    第一财经 2022年9期2022-05-30

  • 竞业协议“逼疯”的打工人
    旺季来临。但一纸竞业限制协议,让现单位成为了很多打工人无法说走就走的“围城”。   因竞业限制,张悦然对是否从某互联网大厂辞职犹豫了很长一段时间,最终,她在去年10月份从运营岗位正式离职。人力资源对她启动了竞业限制,半年内,她每月可以领到原公司发放的竞业补偿金,数额是上一年总工资平摊到月之后的30%,但同时,她无法到协议所列的8家竞争公司工作,若违反,她需要赔偿24个月的薪酬作为违约金。   竞业限制是《劳动法》中的重要内容,是对离职员工去向的一种限制

    读报参考 2022年4期2022-04-25

  • 竞业限制制度检视
    0042)近年来竞业限制争议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大厂离职+高额违约金”等关键词也引起了公众的关注①相关报道参见知识产权吧:《科大讯飞一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赔偿1200万》,载https://mp.weixin.qq.com/s/kwSU8Nlk8kn50Fl-KA0W8Uw,于2021年4月20日访问。黑马程序员视频库:《月薪5万腾讯劳动者跳槽字节,被判赔还111万》,载https://mp.weixin.qq.com/s/kwSU8Nlk8kn50Fl

    安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1期2022-03-29

  • 竞业协议“逼疯”的打工人
    敖瑾竞业限制滥签现象和权责之间的模糊地带,也让它成为许多打工人职业生涯中的隐形“大坑”。年底了,跳槽旺季来临。但一纸竞业限制协议,让现单位成为了很多打工人无法说走就走的围城。竞业限制是劳动法中的重要内容,是对离职员工去向的一种限制,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之一。按照劳动法规定,竞业限制只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三类员工。然而现如今,很多企业为了管理方便,要求所有新入职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已成为常规流程。这导致竞业协议“

    华声 2022年1期2022-03-09

  • 企业加强竞业限制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728)1 加强竞业限制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对用人单位而言,加强竞业限制管理是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也是深化用工制度改革、健全市场化用工机制的客观需要。随着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企业间的竞争已从单纯的市场份额竞争逐渐发展为涵盖生产、经营、技术、人才的全方位竞争。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无形资产,不仅是企业保护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重要形式,也是保持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不断前进的核心资源。在激烈的市场竞争

    石油化工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2期2022-02-07

  • 工资中包含竞业限制补偿的约定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两年内我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为他人生产同类产品或参与任何业务竞争。由于设定此项条款,公司会支付相应经济补偿,自劳动合同签订日起至劳动合同解除日止,数额为每月5000元,随月工资一起支付,离职后将不再另外发放。请问:这样的条款约定是否有效?若我离职,在竞业限制的两年内是否还能要求公司支付补偿?读者:陈先生为您释疑杨名谕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陈先生:竞业限制条款意在限制劳动者离职后一定期间内参与或从事与

    中国工人 2021年6期2021-12-13

  • 竞业限制协议在离职时被解除,员工能否索要补偿?
    、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期间,由公司按5000元/月对我给予经济补偿。可在我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之日,公司却明确表示解除彼此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且拒绝支付经济补偿。请问:公司可以拒绝支付吗?李菁菁李菁菁读者:公司可以拒绝向你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

    工友 2021年10期2021-11-25

  • 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酌减的困境与纾解
    往往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高额竞业限制违约金。现行立法及学理上并未对竞业限制违约金进行明确的概念界定。民法学界认为,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笔金钱或其他给付[1]。由于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无法律规定,故竞业限制违约金可界定为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①,若一方违反约定则进行金钱给付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民法中违约金的性质有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的讨论,但在劳动法学研

    山东工会论坛 2021年4期2021-08-04

  • 详解竞业限制
    某在离职后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公司向陈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陈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向甲公司退还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标准为按照陈某离职前12个月税前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24个月工资总额。2019年3月12日,陈某离职,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5.3万元。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通知书》,约定陈某的竞业限制期限为2019年3月13日至9月12日,甲公司按月向陈某支付补偿金。不久后,甲公司发现陈某多次在上班时间出现在有竞争关系的乙公司。甲公

    人力资源 2021年5期2021-06-08

  • 未享受权利要履行义务吗
    公司签订了两份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其为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有从公司获得商业秘密的机会,为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黄生不与公司竞业,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黄生的义务如下:未经公司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行业;从公司离职之日起两年内,黄生不得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公司的义务为:黄生在公司任职期间,公司直接于薪资中补贴竞业限制补偿金给黄生,补偿比例为薪资的10%;黄生离开公司后如履行了

    人力资源 2021年12期2021-02-25

  • 竞业协议“逼疯”的打工人
    旺季来临。但一纸竞业限制协议,让现单位成为了很多打工人无法说走就走的围城。因竞业限制,张悦然对是否从某互联网大厂辞职犹豫了很长一段时间,最终,她在10月份从运营岗位正式离职。HR对她启动了竞业限制,半年内,她每月可以领到原公司发放的竞业补偿金,数额是前一年总工资平摊到月之后的30%,但同时,她无法到协议所列的8家竞品公司工作,若违反,她需要赔偿24个月的薪酬作为违约金。竞业限制是劳动法中的重要内容,是对离职员工去向的一种限制,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之

    南都周刊 2021年12期2021-01-10

  • 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认定及违约责任追究
    通常会与员工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或竞业限制合同等。订立竞业限制协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商业秘密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但是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是否可以依法认定和违约责任如何追究,这些会直接影响到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目的实现和实际的效果。所以,本文就从竞业限制的概念范围等出发,着重来研究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及违约责任追究问题。一、竞业限制的概念、范围(一)本文所研究的竞业限制,主要是指劳动法领域的竞业限制,是指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等时,用人单位对负有

    法制博览 2020年30期2020-11-30

  • 详析竞业限制中的“报告义务”
    位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束劳动者离职后的择业权,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持市场核心竞争力。但受客观因素的影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情况难以进行有效掌控。为此,用人单位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专门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报告义务”,即要求劳动者主动汇报就业等情况并提交相应的依据。那么,“报告义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违反“报告义务”是否等于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实务中约定“报告义务”应注意哪些要点呢?何为竞业限制中的“报告义务”一般来说,“报告义

    人力资源 2020年9期2020-10-12

  • 竞业限制未约定补偿金,劳动者履行义务后能否获补偿?
    □一、竞业限制定义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双方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二、典型案列2013年7月15日,左某入职某网络公司,从事软件工程师工作,双方订立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此外,

    工会博览 2020年22期2020-03-12

  • 保密费能替代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吗?
    行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孙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及离职后,必须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离开公司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如孙某违反双方约定的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孙某在职期间,公司在孙某的工资中增加了800元作为“保密费”,每月均按时发放。2019年11月,孙某因个人原因辞职。辞职后,孙某很快跳槽至另一家公司上班。该科技公司很快得知,孙某跳槽后的新单位,系公司的同业竞争对手。该科技公司认为孙某违反了当初

    工会信息 2020年23期2020-03-12

  • 退休人员是否也得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司早就跟我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我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省内其他单位工作,并约定了补偿条款和违约金条款。现在我快满60周岁,在我即将退休之际,公司找我谈话,要我在退休后遵守竞业限制协议。而我认为,我在退休后就已经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该竞业限制协议对我自然失去约束力。请问,我退休后还要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吗?李方洲李方洲读者: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就劳动者就业选择权进行一定限制的约定,是用人单位保守其商业秘密和保持企

    工友 2020年2期2020-03-04

  •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几种支付方式
    14073)何为竞业限制?从字面理解,就是限制从事有竞争性的行业。为何会有竞业限制的产生?其根源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作为事先防范的一种手段,以限制企业员工自主择业权为代价,在一定范围内防止员工将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给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同行而产生的一项用来平衡企业和员工之间利益的制度。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与竞业限制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条中,也有国家部门规章比如《关于企业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

    法制与经济 2020年3期2020-02-25

  •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问题探析
    国家立法的形式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纳入了竞业限制体系,与以往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性立法相比更加权威,但是,对经济补偿的要求仅见于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鉴于经济补偿是竞业限制制度中平衡协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权益的重要杠杆,决定了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能否顺利履行,因此有必要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问题深挖细思,依法合规设计。1 经济补偿的功能1.1 对价功能经济补偿的对价功能体现在用人单位为保护其商业秘密,保证其市场竞争地位,需在劳动者不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一定

    石油化工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4期2020-02-22

  • 单位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还可否主张补偿?
    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我离职后24个月内不得入职本市其它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公司按我离职时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40%每月向我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约定,我若违反协议,应当支付给公司违约金10万元。2019年7月,我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我在离职后的第一个月期满时要求世纪公司依约支付补偿金,世纪公司则以双方已经没有必要执行这个竞业限制协议为由拒绝支付,然后又在一周内向我送达了解除《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书面通知。请问,世纪公司的做法对吗?徐

    工友 2019年11期2019-12-14

  •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北京)一、关于竞业限制的分析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问题研究学界里面主要有两种说法,一种是“无效说”,另外一种则是“有效说”观点。两者之间的观点各有各自的依据,各在现实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产生着不同的影响。以下就是关于两种说法的具体分析和论述:(一)关于有效说的理论分析关于有效说的理论主要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其中的竞业协议仍然具有相应的法律作用,并且对于劳动者仍然起到有力的保护作用。(1)认为二者之间不是所谓的主从关系。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6期2019-12-13

  • 《劳动合同法》之竞业限制分析
    会 山东 东营)竞业限制最早起源于民法中的代理人制度,其最主要的目的就是避免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所侵犯。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是不可以因为自己的私人利益而从事有损公司利益的活动的,也就是不能够为自己或者代理他人经营与本公司相类似的业务。所以,对《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进行分析,对保护代理人以及公司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一、竞业限制的主体1.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经理、上市公司的秘书以及章程中有规定的其他人员,这些人员都是竞业限制的主体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2期2019-12-13

  • 违反协议支付违约金仍继续履行竞业限制
    ,与对方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书》,约定“孔某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之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其公司業务类型相同或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孔某若违反该协议应承担任职期间所得劳动报酬总额50%的违约金”。双方于2017年5月9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后孔某于2017年5月10日注册成立了另一家公司,从事与原公司相同的业务。为此,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孔某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庭审期间,孔某同意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但主张其支付违约金后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45期2019-09-10

  • 员工手册属内部规章 竞业约定非补偿依据
    “对高级员工实行竞业限制制度,限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財务人员、销售人员等高级员工的以下行为:自行设立与本公司竞争的公司;就职于本公司的竞争对手。”2013年2月,沈某与公司合法解除了劳动合同。 后沈某以其履行了竞业限制约定要求公司支付补偿为由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员工手册予以佐证。对此,该公司认可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但认为双方并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的前提是双方有竞业限制的约定。《员工手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45期2019-09-10

  • 竞业限制与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业秘密,便出现了竞业限制。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的不断完善下,竞业限制越来越被大众所认可,越来越多的企业用人单位采用这种方式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以维持自身企业在竞争中的优越性。二、竞业限制及相关法律规定竞业限制主要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规定了劳动者在解除与该企业的劳动合同之后的一段时期内,不允许自己生产或者参与到其他同类的竞争企业中参与任职,也不允许自己生产与原单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12期2019-08-23

  • 竞业限制非“儿戏”背信弃义难逍遥
    企业都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由于签约不规范,履行过程中不守信,以致产生各种争议及法律后果。这些争议中,既有用人单位任意约定竞业限制对象、不约定给付义务、提前解约不规范等原因引发的,也有因为劳动者的错误认识造成的。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非“多多益善”[案例]李某于2016年9月入职甲保安公司,双方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李某离职后2年内不得入职本省其他保安公司,若违反,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4万元。2018年9月,因甲公司拖欠李某工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李某离职

    就业与保障 2019年5期2019-04-16

  • 跳槽了解些你须律常识法
    都采取与员工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办法,以保护企业的竞争利益和商业秘密。近日,一篇关于国企职工离职的热文刷爆朋友圈,将“国企员工离职”事件推上了风口浪尖,一个员工的离职及跳槽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大家对此展开了热论,单位的要求是否合理?该员工到底是去是留?这些都有待相关部门作出法律评价,而对于跳槽背后的法律知识,我们应该了解得更多。什么是竞业限制哪些人适用竞业限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对竞业限制做了相关的规定。概括而言,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在

    法庭内外 2019年2期2019-04-01

  • 竞业限制协议适用所有员工吗
    司入职后都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那么这个协议是对所有员工都适用的吗?竞业限制对企业和劳动者有什么约束力2016年10月,杨师傅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水质自动检测技工工作。入职后,甲公司与杨师傅签订离职后为期一年的《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按季度发放补偿金。但合同期满杨师傅离职后,甲公司并未发放补偿金。2019年3月,杨师傅到乙公司上班,从事水质自动检测技工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同年6月,甲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杨师傅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及

    山东国资 2019年19期2019-02-20

  • 仲裁直通车
    (三)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应当获得经济补偿|案情简介|2016年12月19日,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从事酒店宴席销售工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作期间以及离职后两年内,李某不得在与公司经营业务存在竞争和合作关系的任何单位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酒店工作。李某违反以上承诺,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合同,李某应支付公司违约金5万元”。李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月均工资为5858.92元。2017年7月31日,李某以业绩不理想为由书面向某公司提

    四川劳动保障 2019年3期2019-02-19

  • 巧用竞业限制双刃剑
    任,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除外。竞业限制看似用人单位手中的一把利刃,但稍有不慎就会伤及自身。那么,有哪些操作误区需要HR提高警惕呢?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入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履行竞业限制的补偿金,用人单位能否以未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而拒绝支付呢?2006年6月刘某进入A公司从事装配调试工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在离职后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期限为84个月,但双方未对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金额作出约定。

    人力资源 2018年8期2018-02-26

  • 以股权代“补偿”,错误操作要不得
    刘继承竞业限制行为因限制了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间内的择业就业权利,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后支付补偿,作为劳动者竞业限制的对价。而竞业限制补偿应当遵循法律所规定的形式、支付时间等要求,否则,用人单位将面临竞业限制协议对于劳动者无约束力的风险。股权代补偿却败诉自2008年起,A公司开始对核心员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并通过其关联企业B公司,每年向李某等核心员工授予一定份额的股票,形式为期权,分为三年行权,李某等人与B公司签订了《股权期权激励协议》,约

    人力资源 2018年10期2018-02-26

  • 我国竞业限制制度探析
    四川 绵阳)一、竞业限制分类我国目前的法律还没有详细对竞业限制制度的分类进行规定,但是我们可以根据限制的时间,把竞业限制制度分为工作中的竞业限制和辞去工作后的竞业限制,根据限制义务产生的依据分为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与当事人协议的竞业限制。1.工作中的竞业限制和辞去工作后的竞业限制(1)工作中的竞业限制。工作中的竞业限制主要是限制工作中的员工不得有自己经营同类的产品,或者去有竞争业务关系的单位兼职的行为。对于工作中的员工,即使没有与单位签订竞业限制的协议,只要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6期2018-01-22

  • 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如何签订和履行
    的劳动者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认为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因为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同劳动者签订协议的人员包括:(一)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这些人员范围的确定一般是由法律和用人单位的章程、规章制度来进行确定。(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类人员一般而言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保密协议》来确定。当然,保密协议的内容和人员范围亦应当由用人单位按

    法制博览 2018年32期2018-01-22

  • 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限制义务探析
    所 江苏 扬州)竞业限制制度作为平衡市场主体之间利益冲突、遏制无序竞争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现代西方发达国家,有着比较成熟的竞业限制理论和实践。我国通过不断完善的立法活动目前该制度已在司法中逐步得到确立。我国《公司法》《劳动合同法》虽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但均对竞业限制义务作出了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竞业限制制度除调整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管人员的竞业行为之外,主要规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及经营者的经营权,协调劳资冲突。我国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行为也一般是从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4期2018-01-22

  • 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之法律效力分析
    律的形式确立了“竞业限制”这一法律制度。竞业限制法律制度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制度。同时,由于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和生存权,必须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补偿。该制度实施后,对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促进企业积极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部分企业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并在劳动关系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8期2018-01-22

  • 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问题研究
    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同时也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数额并未限制。本文在对2016年所有有关竞业限制违约金的终审判决①(共55 个,经整理有效34 个)研究基础上,结合我国法律法规对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规定以及学者论著,以期能对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合理化有所帮助。一、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的法律限制2012年修正的《劳动合同法》去掉了2006年《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规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4期2018-01-22

  • 普通员工是否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走的时候要求签个竞业限制协议。但是,按竞业限制的规定,不是所有企业员工在离职的时候都要签竞业限制协议的。通常上,企业要签竞业限制协议,因为劳动者是一般员工的话,在工作中不可能也不会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那么企业就没必要跟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只需要选择那些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可以达到保护企业核心秘密和经营利益的目的。所以,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目的,普通员工是不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人

    今日农业 2018年9期2018-01-16

  • 普通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义务 ——基于61份判决书的分析与展开
    一、问题的提出“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劳动法上的“竞业限制”,根据义务履行期间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在职竞业限制”和“离职竞业限制”。[1]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对离职竞业限制已有详细的规定,而对在职竞业限制则甚少提及。①下文以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分别代指《劳动合同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在立法层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②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4期2018-01-02

  • 弄清“竞业限制”成本账
    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可见,企业可以对一些特定岗位的员工加強其保密义务、也就是采用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约定;如果员工未来违约,则可向其主张违约金,这也是对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竞业限制的对象是谁?《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人 2017年10期2017-10-27

  •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王兴义所谓竞业限制,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用人单位限制并禁止本单位特定劳动者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自行建立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本单位有競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单独签订也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条款签订。但它们是在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或该协议才开始生效。竞业限制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它不仅包含了劳动

    大经贸 2017年8期2017-09-26

  • 竞业限制面面观
    文/本刊综合竞业限制面面观文/本刊综合竞业限制到底限制什么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

    北方人 2017年14期2017-08-14

  • 被滥用的竞业限制
    文/林靖被滥用的竞业限制文/林靖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离职后入职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自营同类业务的公司,并在劳动者离职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北京市海淀法院李鹏、张江洲、沙乃金法官说,设置竞业限制规定,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和竞争优势;但实践中,“竞业限制条款”存在被“滥用”的情形,部分用人单位试图将“竞业限制条款

    北方人 2017年14期2017-08-14

  • 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是否应支付违约金?
    职期间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及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补偿。贾某如违反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在职期间,某科技公司投资200多万元研发某项目,贾某为该项目的负责人。2014年11月,某科技公司发现贾某在职期间为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提供服务,并涉嫌将公司研发的技术成果作为第三方的专利进行了申报。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贾某支付100万元违约金。[裁决结果:]贾某向某科技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100万元。[评析意见:]本案

    人事天地 2016年12期2016-12-23

  • 基于动态博弈的竞业限制合同效度的均衡分析
    东基于动态博弈的竞业限制合同效度的均衡分析· 谭秀丽陈忠全张玉东运用动态博弈理论,围绕合同效度,对用人单位与竞业限制人员的合同签订行为进行了分析,双方博弈的均衡结果表明:影响竞业限制合同效度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对受限制人员的经济补偿及违约金等要素的确定最终都由双方谈判忍耐度来决定;在忍耐度相同时,双方利益份额随忍耐程度由小到大,分别呈现“U型”和“倒U型”曲线形态。研究结论为用人单位有效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为竞业限制人员争取竞业限制 合同效度 动态博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6年10期2016-11-17

  • 单位不付竞业限制补偿员工可以不履行义务吗?
    单位不付竞业限制补偿员工可以不履行义务吗?□案情简介李某于2013年9月10日进入上海某广告公司工作,担任创意总监职务。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李某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2年内不得自营或进入与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如李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将按照其离职前每月工资的4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若李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将支付违约金50万元。2015年3月4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后李某选择休息了一段时间,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直至2015年7月

    工会博览 2016年36期2016-03-16

  • 竞业限制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学 贵州 贵阳)竞业限制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高 雪(550000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 贵阳)竞业限制是基于员工的忠诚义务而产生,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最初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与公司的商业秘密。现代企业在享受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要承担基于雇员变动所引起的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同时,由于敬业限制的行为有可能影响到劳动者就业权的自由实现,因此应当对劳动者予以适当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商业秘密;经济补偿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0期2016-01-31

  • 竞业限制,究竟限制了谁
    ,入职时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期限为12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为每月8000元。如果王某违约,应当向我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两倍计算;协议还约定竞业限制补偿支付到王某在我司任职期间的工资卡账号内,若王某变更账号应当通知我司。王某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6月到期,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王某在我司要求下还签署了《竞业限制承诺函》,承诺函明确竞业限制期限从2013年7月1日到2014年6月30日,承诺函中王某还填写了银行

    检察风云 2015年11期2015-06-09

  • 竞业限制三大焦点问题与人力资源管理应对策略
    RELATION竞业限制三大焦点问题与人力资源管理应对策略● 崔永新崔永新,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劳动关系专业研究生,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处主任科员。电子邮箱:ok8515@sina.com。内容摘要《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只有两个条款,无法来解决日益增多的竞业限制纠纷,竞业限制为保护企业之商业秘密,同时得兼顾劳动者之生存发展,要注意以下原则:1、企业有可以保护的特殊得益;2、劳动者应有适当的补偿;3、对劳动者的就业对象、期间、区域限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5年24期2015-01-30

  • 什么是竞业限制?
    苏振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苏 振)endpr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4年3期2014-08-13

  • 竞业限制制度中的利益平衡及其体现方式
    会利益。因此完善竞业限制制度十分必要。一、竞业限制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合理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限制,又称竞业避止或不竞争条款,是指“雇主利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形式,禁止本企业的雇员在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一定期间内,利用在职期间掌握的雇主拥有的商业秘密,在一定范围内从事与雇主相竞争的业务。”[1]竞业限制制度能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但是如果竞业限制被企业滥用,也会侵犯员工正当合法的自由择业的权利和社会利益。[2]因而制定竞业限制制度的核心目标应该是追求企业的商

    商场现代化 2013年3期2013-08-15

  • 浅议我国竞业限制法律制度
    215104)竞业限制是指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按照与单位的约定受到一定的择业限制,而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实践中商业秘密应包括不公开的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知悉这些信息的员工可能会到与本单位有竞争业务的其他公司工作,或自营与本单位有竞争的业务。为了避免掌握这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劳动者对本单位的潜在损害,用人单位往往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的实质是提升员工转换工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6期2013-08-15

  • 论择业自由视野下的竞业限制
    )一、择业自由与竞业限制的对立统一择业自由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择业自由和人才合理流动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技术资源和人才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但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任何自由包括择业自由都必须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行使。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技术和信息的竞争,技术和信息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和砝码,事关企业的生死存亡。而企业技术和信息的载体主要是企业的人才。企业培养优秀人才需要花费巨大的精力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3年2期2013-08-15

  • 浅析《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
    的企业拟通过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来达到保守商业秘密和维持竞争优势的目的。同时,市场经济的繁荣使得人才竞争变得日益剧烈并导致人才流动加快,而人才的流动必然会引起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因此,如何正确、有效、妥善的处理人才流动性与商业秘密保密性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当今企业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一般而言,多数用人单位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来规定员工在职期间的保密义务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然而,这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劳动者的权利,特别是竞业限制,由于其关乎劳动者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12年7期2012-04-12

  • 《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规定的缺陷及其完善
    730070)竞业限制,也称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出于保密的目的,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单位同类相竞争的业务。也就是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我国 《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主要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0年1期2010-04-10

  •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限制问题 ——兼论《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的不足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限制问题 ——兼论《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的不足张玉瑞/文在劳动关系中运用竞业限制,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有效手段,可以防止技术、经营信息被不正当利用,鼓励企业对技术、经营进行大规模投入,保护资本和技术。但不正确地运用竞业限制,却可能侵害劳动者的合同法权益,破坏人才市场和一般技术、经营知识合同法扩散。正确处理劳动关系中的竞业限制,是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 竞业禁止 劳动合同法一、《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

    电子知识产权 2010年2期2010-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