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了解些你须律常识法

2019-04-01 07:26孙霜悦
法庭内外 2019年2期
关键词:竞业补偿金商业秘密

孙霜悦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才流动愈发频繁,员工“跳槽”现象普遍,在大数据背景下,“信息流失”似乎和“人才流动”成正比。一些企业员工掌握了企业经营和技术情况后,若跳槽选择与其以前业务特长相同或近似的业务,不但易成为原工作单位强劲的竞争对手,而且可能会不由自主地泄露原工作单位的商业秘密。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很多企业都采取与员工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办法,以保护企业的竞争利益和商业秘密。

近日,一篇关于国企职工离职的热文刷爆朋友圈,将“国企员工离职”事件推上了风口浪尖,一个员工的离职及跳槽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大家对此展开了热论,单位的要求是否合理?该员工到底是去是留?这些都有待相关部门作出法律评价,而对于跳槽背后的法律知识,我们应该了解得更多。

什么是竞业限制哪些人适用竞业限制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对竞业限制做了相关的规定。概括而言,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相互间的约定,劳动者有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义务。

竞业限制的适用人群包括能够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和董事、高管等特定地位的主体。《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意即不论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还是普通员工,只要是知晓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人员均可适用竞业限制。凡是企业的员工均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这是员工对企业忠实义务所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与普通员工的区别在于,前两者还受《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约束,而对于普通员工,竞业限制必须基于协议约定,没有竞业限制的约定,企业不得干涉员工的自由流动。因而,前两者为法定竞业限制,后者为约定竞业限制。

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关系在于,作为企业的员工应当一直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期限在离职后最长不超过两年。商业秘密一般包括技术信息(例如食品原料配方、程序代码、技术参数等)和经营信息(例如客户名单、市场渠道等)。泄露商业秘密可能构成违反竞业限制,违反竞业限制不一定构成泄露商业秘密。例如,小王在一家主营游戏软件开发的A公司担任程序员,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小王在离职后入职了和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B公司,不论小王是否泄露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小王都构成违反竞业限制。而小王不论是在A公司工作期间,还是入职其他和A公司没有竞争关系的公司,都应保守A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泄露商业秘密给A公司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也应遵守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如因“跳槽”而违反了保密义务,泄露了商业秘密,则劳动者也有可能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确定支付标准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一般情况下是按照用人单位和员工的约定确定,计算,但是不得少于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未明确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可见,在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也未实际支付,劳动者依约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该竞业限制条款也应属有效。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并不能以用人单位没有约定或者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而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否则,仍然需要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意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能以未约定经济补偿金而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例如,小李入职了一家新风系统研发公司,担任技术研发员,和该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入职和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否则应当支付违约金。但该协议并未约定离职后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小李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000元,小李离职后,其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向小李支付经济补偿金,小李认为其未得到补偿金,因而不应当履行竞业限制,遂入职和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另一家公司。此时,小李构成违反竞业限制,公司可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小李却同样可要求公司支付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对等的补偿金,小李可要求公司按照每月1800元的标准支付,若1800元低于该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者何时需要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向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金额,一般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若约定金额过高,法院可以依法对金额进行调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劳动者即便支付了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用人单位仍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也应当履行对等义务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例如,小刘和B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小刘离职后两年内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按月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然而小刘在履行了一年竞业限制义务时入职了和B公司有竞争关系的C公司,从而B公司可以以小刘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停发竞业限制补偿金,要求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并要求小刘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竞业限制是以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为基础,维护市场经济良性发展为落脚,并以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权益为原则的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权利。《劳动合同法》对双方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应有权利义务都做了规定,考虑到在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时,其自由择业权和工资收入会受到一定影响,为避免造成劳动者生活困境,对于竞业限制的期间、地域、禁止的内容项目都应当考虑:竞业限制期间不宜过长(法律规定不得超过两年)、地域不宜过广(大多不作特别限制)、限制从事的工作不宜过于宽泛(应当限于与保密内容具有直接关联性的部分)。所以,一定时期内,在劳动者从事和原用人单位没有竞争关系的工作的同时,原用人单位支付的补偿金在一定程度上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这种做法可较好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

如何解除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的解除可以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达成合意,同意协商解除,此时一般以协商为准。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均可以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9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是法律对于劳动者自由择业、创业受限而课以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补偿义务,劳动者取得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以自身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为条件。用人单位作为权利的享有者,有权行使该权利,亦有权放弃。根据竞业限制的权利性质,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竞业限制期满前决定是否放弃竞业限制权利。在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放弃竞业限制条款,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劳动者,给予劳动者自由择业和创业的准备期,但是对于劳动者在收到用人单位放弃或解除通知之前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仍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例如,小薛和D公司已经约定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双方都应按照该约定履行。D公司超过3个月未支付小薛竞业限制补偿金,小薛有权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同时,由于小薛实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故D公司应当支付小薛履行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金,并同时额外支付3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

同时,劳动者也享有特定情形下的解除权,即: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比如小齐和E公司之间有竞业限制的约定,在小齐离职后一年时,E公司明确免除了小齐的竞业限制义务,该解除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是合法有效;但在该义务解除之前,小齐已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所以E公司应依照约定支付小齐履行一年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金。

对于“跳槽”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注意

对于劳动者:1.擦亮双眼,清晰思路。竞业限制约定、保密协议、服务期约定等对于劳动者有一定约束的条款可能存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可能存在双方另行订立的协议中。因此,劳动者“跳槽”前,应核对清楚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相关协议,清晰明确自己与单位存在何种约定,自己存在何种义务。2.自觉履行义务,防止违约风险。用人单位如果超过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主张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不能自行不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否则易产生违约风险。

对于用人单位:1.秉承诚实守信,减少后续风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于平等诚信的基础建立竞业限制协议,将权利义务约定清楚明白,依法依约履行协议,防止以后产生风险。2.积极履行补偿义务,享受对等保护权利。用人单位若认为劳动者需要继续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则需要按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享受对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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