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疫情期间的适用

2020-03-10 21:21赵小丹
科学与财富 2020年33期
关键词:疫情防控公共安全

赵小丹

摘 要: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活动有所增加,有些甚至可以达到犯罪的程度。一些人有意无意的隐瞒了自己曾经去过重点疫区的信息,直到发现自己出现类似于感冒发烧等症状时才去医院就医,这种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极其容易造成疫情无止境的传播,针对该类行为,各地的公安机关也纷纷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本文主要分析疫情期间该罪名的适用问题。

关键词:疫情防控;罪名适用;公共安全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要想控制住疫情,就必须从源头着手,切断病毒的传播源,而对于那些不服从疫情防控命令的人,就应当依照法律对其进行处罚。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① ,用以明确疫情期间的罪名如何准确适用。

关于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根据《意见》进行具体分析。在疫情期间要想准确的适用本罪,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比如,如何准确认定前述两种犯罪主体、近日新增的临床病例和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是否也可以作为适格主体。行为人为何故意隐瞒个人疫情信息,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否可以包括过失。

一、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认定

一个人是否被确诊或是处于尚不能确定的疑似状态,不能以表面出现的症状进行判断,而是应该以医学的标准来判断。即使《意见》中并未指出对于新冠肺炎病人的认定必须符合医学标准,但是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只有在医学上被诊断出确实感染了新冠肺炎以及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病人才是疫情期间《意见》中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格主体。如果行为人以《意见》中没有规定医学标准作为抗辩事由,对于本罪的适用范围将会扩大,使得一些本不应该以本罪定罪的人会被包含在内。

疫情期间构成本罪的确诊病人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首先,经过标准的医学鉴定,确定行为人确已感染;其次,无论何种原因,行为人不服从隔离治疗的要求,在隔离期内擅自离开了隔离场所;最后,行为人出入于人群密集的公共场合,乘坐了公共的交通工具。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即使行为人被确诊后不服从隔离治疗的要求、在隔离期内擅自离开隔离场所两,但并未出入于人群密集的公共场合、乘坐公共的交通工具,而只是进入了人很少的私人场所,则不构成本罪。疫情防控最主要的目标就是防止病毒传播,要阻断一切可能传播病毒的途径和方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什么样的行为不该为,进而有效的减少病毒传播的危险。因此,对于确诊病人法律规定了处罚危险犯和结果犯,据此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确诊病人实施了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脱离隔离治疗的行为没有造成病毒传播的后果,另一种则是实施了上述行为造成了病毒传播的后果。

疫情期间构成本罪的疑似病人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第一,医学上尚未得出明确的确诊结论,处于是否感染不确定的状态;第二,该疑似感染的行为人符合不服从隔离治疗,在隔离期内擅自离开隔离场所的情形;第三,行为人出入于人群密集的公共场合,乘坐了公共的交通工具;第四,疑似感染者造成了病毒传播的严重后果。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尚不能明确是否患病的人不服从隔离治疗的要求、在隔离期内擅自离开隔离场所,进入了人很少的私人场所,造成了亲友感染,或者虽然出入于人群密集的公共场合,并乘坐了公共的交通工具,但没传播病毒的都不构成本罪。

二、临床病例和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是否为适格主体

湖北省2月13日公布的报告中显示累计新增确诊病例14840例,其中包括13332例为临床诊断病例。临床病例是根据当下疫情特征新增加的一种分类,临床病例是符合新冠病毒肺炎基本症状,但未经过核酸检测确认为确诊病人的病例,为防止高危人群回到社会造成二次传播,在临床各种症状都都符合的情况下,暂时核酸还没有确诊的,按照临床诊断病例判断收入隔离。

根据新冠病毒肺炎传播的危险程度可以将各类病例划分为四个不同级别,第一级别的确诊病例病毒传播危险程度为百分百,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和传播性,是疫情期间本罪明确規定的适格主体;第二级别即上述临床诊断病例,作为医务工作者,由于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相关的判断标准可以很容易的辨别出临床病例、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区别,然而作为广大的人民群众和法律工作者而言,想准确区分这三种病例是很难的。在医学标准中,疑似病例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属于临床病例的一种,因此,为了更好控制疫情的大面积传播,如果行为人为临床病例且实施了《意见》中规定的行为,就可以比照疑似病人依照本罪定罪处罚;第三级别为疑似病例,该类病人只有在造成了病毒传播的严重后果才认为是本罪的适格主体;第四级别是病毒传播危险性最低的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这类人处于患病状态待定的情况,根据要求需要进行十四天的隔离观察,没被确认为疑似病人,危险程度极低,也就不能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定罪处罚。

三、故意与过失的具体判断

疫情期间对于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判断应当结合具体疫情时间段进行分析,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爆发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对于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危险程度认识是从最开始的不了解到最后的了解。依照认识程度,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危害的认识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不明原因肺炎阶段,此时疫情刚开始爆发,且没有找到疫情发病的原因;第二阶段为官方发布得未发现明显人传人现象阶段;第三阶段为官方给出的不排除有限人传人的可能,但持续人传人的风险较低阶段;第四阶段为肯定有人传人现象阶段,并对武汉等重点疫区封城处理。

从这四阶段的认识程度看,自第四个阶段逐步开始封城起,人们对于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危害的认识应当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对于病毒的传播机制和危害有了很高的认识,在这个时间段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列举的行为,可以判定该行为人具有故意的主观心态。如果在前三个阶段,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认识程度低,对于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危害的认识不足,有轻信结果不会发生的根据,因此对于该类行为人主观方面倾向于判定其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此外,对于某些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抗拒隔离治疗并且进入公共场所,如果其采取了必要的防控措施,比如佩戴口罩等,自认为防护周全且不会传播病毒给他人的,但实际上却造成了病毒传播后果的,也应倾向于认定其主观上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①《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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