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纠纷产生的欠款争议可否通过民间借贷诉讼解决?

2020-03-10 07:24刘畅
科学与财富 2020年32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

刘畅

摘 要:在现实生活中,债权凭证是确认民间借贷关系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因民间借贷以外的其他法律行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交易、股权转债权、合伙纠纷、损害赔偿等,债权通过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予以确认。本文得出的结论是,当事人在合伙关系中通过调解、和解或清偿债权债务协议的基础上,对债权债务协议提起诉讼,无需查明原法律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直接依据协议确定裁判的权利和义务。

关键词:民间借贷;退伙欠款争议;基础法律关系

一、民间借贷行为介绍

(一)民间借贷主体

那么,我们应该对“民间借贷关系”的主体进行限制。根据我国最高法院2015年通过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可以看出,对于其他专门从事金融服务的机构,因主体不适格而不能适用本规定。

(二)民间借贷关系的效力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与生效要件如何,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又在何时成立与生效?我们不仅要结合《民间借贷规定》,还应该结合《合同法》进行讨论。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也可以说,在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的基础下,如果借贷双方就借贷事项的含义达成一致,就可以建立民间借贷合同。《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1,因此,合同的生效必须取决于符合法律的生效要件。以及《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2,这就意味着,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的生效条件是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履行了出借贷款的交付义务。因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二,案件基本事实与争议焦点

(一)案件事实

本案中,2011年6月22日,刘超、康风江、郭某某,签订了合伙协议。于2014年7月28日,三人又签订了退伙协议。2014年9月15日,刘超与康风江二人签订了以《解除协议》为名的退伙协议,确认合伙期间,刘超出资2000万元,应收利息2100万元,合计4100万元。同日,依据该协议康风江为刘超出具4100万元的借据。后因康风江未完全按照约定向刘超返还资金,刘超于2016年1月21日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

双方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本案是否可以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以及是否可以通过认定合伙协议的无效来认定民间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效?法院认为《二人解除协议》是双方以清算的意思表示形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均应该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履行义务,因此本案应该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康风江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黑龙江高院提出上诉。黑龙江高院驳回康风江的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康风江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3。

三,退伙纠纷产生的欠款争议如何定性

按照《民法通则》4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52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45条的规定,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人可以退出合伙企业。退伙生效后,退伙人丧失合伙资格,清算后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应当退还。区分合伙和民间借贷纠纷,笔者认为,首先可以从合伙协议以及民间借贷纠纷所涉借条的不同点来分析。对于合伙行为,应该有明确的合伙协议,对双方的投资比例,盈余分配,债务承担,退伙财产清算等事项有明确分配;而民间借贷行为,会有证明借款人借款金额以及借款时的假条,约定返还时间,利息等等。

(一)不同观点

合伙企业中,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清算后,退还退伙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与其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合同或者终止合伙协议,并出具借据,然后由于追索欠款而产生纠纷。对此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欠条是基于合伙人的退出资产转让产生的,欠条的争议实质上仍是一场合伙纠纷。第二种观点,退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对于退伙事项达成合意,并对退伙人的股份进行清算。在实际退伙合伙人清算中,经签订协议并出具借据后,合伙企业的法律关系已不存在。退伙前不再需要讨论合伙企业的有效性和与合伙企业有关的事项。退伙人退出合伙企业的时候,退伙人和受让人同意将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转让的份额作为一笔借款,并相互约定。此时,民间借贷双方形成了法律关系。所以,该欠条引起的纠纷应该认为是民间借贷纠纷。5

(二)退伙纠纷产生的欠款争议之诉应该确定为民间借贷之诉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即把退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在退伙协议中约定的清算份额以及相关的欠条认作民间借贷的借款凭证,由此欠条引发的纠纷应该视作民间借贷纠纷。

1,认定为民间借贷之诉的依据

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五条6,为了实现纠纷更好地解决,应当在合理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明确分析双方之间是否有基础法律关系存在,以及适用基础法律关系来解决纠纷是否合理的问题。法官对于本案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是否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具体数额作出的判定,要以客观事实为前提。在本案中,刘超、康风江在2014年9月15日签订《解除协议》,约定了三江家园项目合作协议解除,刘超退出合伙关系。刘超投入的资金将以借款的方式予以返還,确认刘超出资2000万元,利息2100万元。同日,康风江依据该协议为刘超出具了4100万元的借条,并在合同中约定了还款的方式。由该协议,可以得出这是双方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所以,将该案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

经调解、和解、清算形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受双方先前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性质的影响。法院以民间借贷关系审理。

如果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反映是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而产生的,则不能适用《民间借贷规定》的第十五条第2款的规定7。

结语

正如很多实务工作者所讲的,在相当一部分案件中,当事人确实签订了借款合同。而在实务工作中发现,有的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者是双方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有的是基于本文的退伙争议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些是基于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争议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揭开借条身后的法律关系,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赵健雅. 论民事诉讼中借条的举证责任分配[J]. 法制博览,2015( 6) .

[2]郭廷才. 简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条”、“欠条”和“收条”的区别[J]. 贵州法学,2014(11) .

[3]梁恬,徐印梁.我国民间借贷现状与对策 [J].科技风,2019(24).

[4]白云辉.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借贷的处理——以徐某某、张某某、青海民和某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公司纠纷抗诉案为例.[J].青海检察,2019(2).

[5]唐倩.持清算后形成的借条,能否提起民间借贷诉讼?[J]人民之友,2019(8).

[6]董玉华.中国民间信贷的现状、问题及出路——以温 州、鄂尔多斯为例,[J].2013(1).

[7]王林清. 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 下册[M]. 法律出版社,2015.

注: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详见裁判文书网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637号。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作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5参照 王林,杨心忠.《民间借贷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12。

6“原告以借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7《经营纠纷可否以民间借贷方式起诉?》.大江晚报,2018.11.15。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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