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适用网络虚拟财产的探究

2020-03-10 01:39曾麟婷
科学与财富 2020年31期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

摘 要: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使得电子商务随之蓬勃兴起,网络虚拟财产也应运而生其是虚拟物与权利为一体的虚拟结合物。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以及其相关交易活动的新出现与之相应的财产纠纷案也与日俱增,我国对其的相关法律制度基本处于空白,基于此本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进行分析,得出它在物权法可以适用与发展的方向,以保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权利人权利的保障。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物权属性;物权保护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

概念:网络虚拟财产是因网络交易活动而产生的,是财产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表现形式,是存储于游戏服务器中的数据、信息、符号等电磁记录,它具有着经济、法律与以及网络络意义。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合法性、期限性等特征。

虚拟性,是网络虚拟财产区别于其他形式财产最本质的特征,网络虚拟财产依附于特定的网络服务器。他必须借助特定的网络虚拟环境才能实现其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它本质上是一组存储于服务器上的电子记录。不具有任何物理的外观和形状。

合法性,是指财产的获取方式必须是合法的,取得途径必须符合游戏规则和法律要求,通过使用游戏外挂破坏游戏程序师傅等非法方式得到虚拟财产,不能被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为维护网络环境的安全稳定,法律会对其给予[1]。

期限性,是指网络虚拟财产的客观存在状态有一定期限,因为其存在于网络而虚拟的一个非实体环境,一个网络账号若离开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器就无法继续运营虚拟空间的存在延伸的虚拟财产若无情者不复存在,那么虚拟财产权利对虚拟财产的权利也自然会随虚拟空间的终止而消灭。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

(一)网络财产法律属性的四种学说

关于网络财产法律属性主要有四种学说:知识产权说、债务权说、物权说、新型财产说。

知识产权说而言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形态上可归属于无形财产但是它是开发者以及其使用者的智力成果并且它符合知识产权说的特性可以归入知识产权中的着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债务权说上来讲网络的用户和网络运营商之间有着种债权债务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开始接受运营商提供的网络服务时取得权利,运营商同时应该履行其相应的义务,且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消灭是在运营商终止服务平台或权利人终止使用網络服务平台之时。与网络虚拟财产相对应的权利人享有放弃权力行使的权利,例如相关债务免除;同时运营商终止服务平台的行为属于债务不履行。所以该说合理。

物权说上解释网络虚拟财产是用户相应的代价获得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依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对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可支配性和客观实在性并且可自由流转进行交易权益的转移。可以作为物的客体所以符合物权说解释。

新型财产说主张网络虚拟财产,基于网络虚拟财产不具备客观实在性是一种无形的财产,不符合物的界定否定了物权说,基于知识产权说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四大性质而言网络虚拟财产依附于网络服务器不是无形的,它具有法定的时间限制,没有相关地域要求,所以提出权利为网络服务使用者拥有,主体不是专有的。债权说在债权上具有极强的相对性,其义务主体应该是特定的,例如网络游戏中网络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签订的一般为一种格式合同,运营商对该合同有明确的相关要求且相对的免责条款是用户无法协商更改的,所以当网络用户使用游戏签订合同在网络虚拟财产发生合同条款中侵权是运营商不承担赔偿的责任,这明显具有不利于使用者的所以债权说欠妥 因此将网络虚拟财产归类于三个学说外的新型财产说[2]。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权利主体,例如网络虚拟财产的开发者对虚拟财产对它原始的状态享有所有权。当开发者将网络虚拟财产转用给使用者时,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属于使用者。将交付时间作为分界线,商品所有权分别属于商家和买家。与现实中有形物品的交易方式并无差别并且在市场有经济价值,有法律意义的。

网络虚拟财产是受现有技术和行政资源的限制的,但是网络虚拟财产满足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满足有效的法律行为,签订相关合同,处分权的流转及完成交付的其处理交易流程来决定了它与动产的属性是相符合的可以作为特殊动产处理。

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上具有排他支配和管理的特性,在获得方式上,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运营商通过金钱和劳动的付出取得的,这些付出和劳动是真实的且产生了一定的经济利益进行的投资,它的用户是付出了时间、精力、劳动来获得的所以它具有其独立的经济价值。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需要依附于网络环境和传统的物存在方式类似。虽然网络虚拟财产有它与一般财产的特殊性区别,但是网络虚拟财产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并且它符合物的本质,具有物的特征,物的财产属性,所以说明它也应该具有物的效力,我们应该对它进行保护。

(三)网络虚拟财产在物权原则的适用

据网络虚拟财产具备财产特征和物权的属性把它划分至物权保护法范围是具有合理性的,所以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人来而言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依照物权保护原则来明确自己的权利,例如,包含消除危险、修理与更换以及损害赔偿等物权请求权,或通过要求侵权人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害等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平等保护原则而言,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地位的平等,适用规则平等,保护平等三个方面也应该拥有相同效力。

请求确认物权,当几个人就一项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发生争执时,就会使真正的物权人的物权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影响其正常的行使物权。此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其特殊性,目前权利主体尚未明确以及其合同一方当事人尤其确权有违反公平的原则,所以设立权威机构做出监督与管理,法律规定应该的做出相应的法条增改明文规定以起确认物权、预防、管控保障权利主体的权利给予请求确认物权。

返还请求权,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如果误不存在时,物权人可以对无权占有人请求赔偿。网络虚拟财产是依附于网络数据存在的可以依靠技术手段进行返还或者无权占有人结合具体的情况做出赔偿。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权,请求排除妨害的事实依据是他人行为构成了对物权人行使物权及对物进行使用、收益的妨害,也包括请求防止可能出现的妨害。这是指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被妨碍以受到损害,此时权利人可以请求侵害人排除妨害。如果已经造成了实际的损失,那么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侵害人起损害赔偿。

恢复原状请求权,当物权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损害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以恢复物的原状。网络虚拟财产是数据而非实体物,所以当他受到损害时,可以依据相应的技术使其恢复。权利人可以要求侵害人恢复。

三、结语

网络虚拟财产在网环境络中存在一定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的虚拟物或数据,以及其所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排他性的权利是一种特殊性动产的性质,除了应当确立它的法律地位还应该在我国具体包容性的物权法进行探讨以做出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保护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的权利。

参考文献:

[1]陶颢予.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7(10).

[2]尹利兵.浅析网络虚拟财产及其物权法保护[J].环球市场,2018, 000(032):186-187.

作者简介:

姓名:曾麟婷

出生年月:19970701

性别:女

民族:汉

籍贯: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临济镇瑞林村二组

职务/职称:学生

学历:本科

研究方向::《物权法适用网络虚拟财产的探究》

(四川大学锦江学院  四川  成都  61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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