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秩序统一视域下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程序构建
——以民间借贷为例

2020-03-12 13:31蔡泽涛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附带审理受害人

喻 军,蔡泽涛

(湖南科技大学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

现阶段经济领域的法律关系在实体法层面上存在着交叉牵连关系及在程序法层面上呈现出复杂的程序适用情况,以民间借贷为例,该类侵权行为既涉及到民事侵权关系,又可因不法行为侵害法益而上升为刑事犯罪,引发出在程序适用上适用刑事诉讼程序或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传统模式下的“刑事优于民事”的审理程序存在理论不足及司法适用中缺乏统一标准的弊端,长期困扰司法实务部门对该类案件的审理。由此产生的问题,一方面是受害者民事诉讼权利被搁置,另一方面是该审理程序有悖于程序性原理。如何实现两种程序的协调适用,必然需要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寻求惩罚犯罪与实现私权救济的融合,藉以建立以法秩序统一为目的的诉讼程序。

一、民间借贷案件的刑民交叉问题概述

所谓“刑民交叉”,是指因同一法律事实既涉及刑事法律的规制,又涉及民事法律的规范,形成在处理该法律事实中适用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竞合的情形。在理论上,学界对刑民交叉问题的认定有不同的见解:一是法律关系说[1];二是法律事实说[2];三是法律事实+诉讼法律关系说[3]45。本文拟采用第三种说法界定刑民交叉关系,以法律事实作为本质,以法律关系作为现象,需二者兼备方能构成实质层面上的刑民交叉关系。

(一)民间借贷中刑民交叉问题的体现

民间借贷行为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竞合的可能。首先,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具有承担过错责任、违约责任和财产责任的可能。其次,因借款人的借贷行为缺乏正向指引,在一定层面上易于触及非法集资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犯罪构成要件。故而民间借贷行为可能面临着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竞相适用,需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民间借贷产生刑民交叉问题的原因

民间借贷中,主体资格的复杂化与融资方式的开放化是刑民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民间借贷的不断发展,导致民间借贷关系主体的复杂化,借、放贷对象突破了简单的血缘、地缘关系局限,实现了民间借贷在不确定关系主体之间发生。民间借贷的主体不再局限于熟人社会间的人与人,超越血缘、地缘关系的自然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成为了民间借贷的重要主体。主体的复杂化给集资类刑民交叉案件的解决带来了很多不便,因受害者是社会公众,不具有特定性,且一般情况下数量众多,造成了集资类的刑民交叉案件中往往具有涉众性,无疑增加了解决案件的难度。另一方面,资金融通方式的不断创新,使民间借贷的模式日益复杂,导致了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在夹缝中进行违法活动,通过假借民间借贷的合法形式掩盖其实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犯罪故意。民间借贷是进一步开放市场的资金流通的重要方式,该模式的设计本就是对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的指导,而主体及融资方式的放开,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社会关系的转变,国家的良苦用心却成就了某些人的别有用心,进而引发了假借民间借贷形式实施刑事犯罪,由此产生了民间借贷中的刑民交叉问题。

二、民间借贷涉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程序

尽管在学界中存在着先民后刑、先刑后民、刑民并行之争,但从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①如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998年先后出台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等。中可以看出,我国在审理民间借贷涉刑民交叉问题的案件中基本确定了刑事优于民事的审理程序。

(一)刑事优于民事的审理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立案阶段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还是执行阶段③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我国审理刑民间借贷的刑民交叉案件基本运用刑事优于民事的审理程序。无论是在民事纠纷还是在经济纠纷中,只要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人民法院都会中止诉讼,裁定移送相关公安、检察机关。故此,当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既构成民事侵权,需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又符合集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时,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首先进行的是对刑事犯罪部分的审判,等刑事审判结束后,依据其是否已经构成犯罪和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再就其民事部分是否和该犯罪行为有关联或者是否属于同一法律事实进行分析,进而决定是否审理民事部分,或者直接由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刑事优于民事的理论阐述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我国适用刑事优于民事的审理程序,其理论依据在于。第一,受公权优先的司法理念的影响,认为相比涉及私权利的民事案件而言,保障国家利益及维护社会秩序的刑事规定更具重要性。在国家利益和个人私益产生冲突的情况下,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安全,必然强调公权力重于私权利。第二,正是由于公权力具有优先于私权利的特殊性,所以在行为人承担责任时,往往将刑事责任前置于民事责任。因刑罚具有惩罚及教育意义,能预防或减少不法行为的发生,即刑事审判的社会意义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要重于民事审判,也由此决定了刑事司法程序要优位于民事司法程序。第三,启动刑事程序意味着可以动用国家侦查资源,对案件更为彻底地进行调查,弥补民事审判程序中无法获取部分证据资料的不足,有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第四,因民事审判中的当事人享有调解、撤诉等处分权,且以辩论为主的民事诉讼中更容易出现虚假诉讼,难以保证判决的客观真实,而刑事案件审理因刑事法律的公法性决定了当事人几乎没有处分权,刑事判决的作出是基于查明的事实,在通常情况下更具有客观性、真实性。

三、刑事优于民事传统价值理念的反思

传统观念上刑事优于民事的审理程序,其重公权轻私权的价值衡量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受害人的利益保护不足。随着“权利时代”的来临,人们的私权意识不断增强,并且受社会平等保护价值观念及“国家不与民争利”理念的影响,诱发了学界对刑事优于民事的传统价值理念的反思。

(一)过于强调公权优先违背现代司法理念

在民间借贷的民刑法律关系处于同一事实的情况中,强调刑事程序优先固然有利于利用侦查资源来保证案件公平和彰显司法公正。但是,从法律事实角度分析,需意识到民间借贷本身是一种契约,在契约自由的前提下,民间借贷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行为,体现了私法性质,主要保护的是私有财产权,即民间借贷行为首先表现出来的是民事主体对其个人权利的运用,体现法的自由价值。与刑法通过对错误行为的修正,体现法的秩序价值相比,法的自由价值应当得到优先评价。同时,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事惩罚的克制和内敛,不宜滥用到公民的生活中,否则不仅不能实现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职能,反而容易造成社会关系紧张化,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也可能会因此被遏制。

同时,刑事诉讼的强势,往往会弱化对民事关系的评价,尽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本质上是想解决这一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二者依旧处于一种不平衡的状态[4]。刑事附带民事进行合并审理的模式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原因:一是无法体现审理期限的价值,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为了避免出现超出审理期限的情况,多采用在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由同一审判庭继续组织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方法,这种“一刀切”的审判方式导致民法价值思维的引入和衡量的不足;二是刑民审理程序的冲突剧烈,认定某部分民事证据的意义往往会在刑事附带民事中趋于淡化,使其成为认定刑事部分证据的简单重复。

(二)实践中受害人救济困难

刑法的严厉性也决定了刑事程序的繁琐性,具体而言,同一借贷事实在民事审查中发现构成犯罪之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中止审理,并裁定并移交公安或者检察院立案侦查,在这个过程中,受害人的权利救济在经民事审查中止之后又需要再等待,在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才能够寻求救济。

首先,受害人救济困难体现出的是关于赃物返还问题上的矛盾,刑事优于民事的审理程序必将造成受害人要求返还财产的困难。尽管刑法第六十四条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物品,应当予以没收。”就集资类民刑交叉案件的赃款返还作出规定,且民事诉讼法中也具有“由第一审的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中的财产部分”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赃款查清追缴难、不当得利追缴难、债务关系复杂的企业资产处置难等问题。原因在于法院对刑民交叉案件中抵押物优先受偿的处理缺乏统一标准,在集资类案件中,有抵押权的借款究竟是计入非法集资的犯罪数额,还是认定为民间借贷给予受害人优先受偿,这两种不同的做法不仅关系到集资人的量刑轻重,同时也关系到受害人追回债权的可能性大小。

其次,因为被刑事诉讼附带着的民事诉讼缺乏独立性,往往是刑事诉讼程序直接将民事诉讼程序吸纳,被附带的民事诉讼呈现出对刑事诉讼程序极大的依赖性。该类案件的立案、开庭、审理期限等,都遵循了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同时,在该类案件中,由于受害人只能被动跟随刑事诉讼程序,没有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可能,只要案件被提起公诉,受害人为追回债权,唯有在该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种方式。因受害人刑事赔偿的请求范围和民事实体法的赔偿范围并不完全统一,这致使受害人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或者附带民事诉讼会得到两种不完全一致的救济效果[5]。最重要的是,通常情况下,刑事诉讼从立案到审查再到最终判决和执行,这些程序都要比民事诉讼的程序更为复杂,并且消耗的时间更久,这样一来,受害人将会在很长时间之内无法得到任何赔偿,或虽得到了一定的救济,但所得救济并不完善。

(三)刑事优于民事有悖于程序性原理

从司法原理上分析,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中行使都是国家赋予的同一审判权,并不存在效力大小及权威层次之分。如若以刑事审判体现公权力而民事审判旨在规范私权为依据进行简单分类,进而认定刑事判决具有优先性的观点,则明显是对我国法律体系的错误解读,同时也是对同一法院审判权的错误分割。我国并无将法院判决层次化的规定,从学理中也无法推出审判权存在高低位阶。片面地认为刑事判决优于民事判决的观点,实际上是对法院同一审判权的否定,并将对法院的裁判权威性产生消极影响。

从诉讼法原理上分析,刑事优于民事不仅限制或剥夺了当事人的起诉权,而且以构成犯罪为由否定生效民事裁判效力的做法,实际上是对法秩序统一的破坏。诉讼法旨在保护人们通过程序性的路径,实现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和救济,其目的应在于实现程序规范和权利保障。形式层面上的刑事优于民事的适用,定然造成民事案件难以立案及当事人民事权利的难以救济,该模式虽然保证刑事审判的权威性,但此种“顾此失彼”是有悖于诉讼法原理的。同时在民事判决作出之后,其效力也依赖于执行程序的保障,但在刑事优于民事的审理模式中,往往存在以执行案件涉及犯罪为由而将执行案件移送公安的做法,阻断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属于对民事判决执行力的否定,显然有违法秩序的统一。

刑事优于民事的审理模式产生程序处理上的混乱,同时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结果在极大程度上偏离受害人(含民事诉讼中原告)的心理预期,如何让每一个人民群众在司法中感受公平正义,有赖于刑民交叉问题上的程序模式构建和完善。

四、民间借贷涉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程序的完善

(一)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域外模式

在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上,域外主要适用两种审理机制,一种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民刑并行模式,另一种则是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两大法系适用不同的模式审理刑民交叉问题,与其司法理念是密切相关的。

1.英美法系:民刑并行模式

民刑并行,又称为平行诉讼模式,即刑事诉讼完全脱离于民事诉讼,规范和惩罚刑事犯罪行为的部分由刑事诉讼程序解决;相对应地,民事赔偿问题则由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二者彼此独立并存,不存在任何位阶关系、高低层次、先后顺序和依附关系。英美法系的民刑并行模式旨在维护审判权的同一性,并否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其实质是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属于一种纯粹的平行关系。英美法系国家在审理该类案件中采用“一分为二”的做法,将刑事犯罪交由刑事程序适用刑事价值分析评价,由刑事犯罪引发的赔偿问题及民事纠纷则由专门的民事程序解决,由此实现对民刑问题进行完整的法律评价。

2.大陆法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

大陆法系在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上采取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即在惩罚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解决民事赔偿。在该类问题的处理上,其特别设立了受害人自主选择权,让受害人既可以选择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在刑事诉讼之外针对同一事实独立提起民事诉讼[6]。

对比上述两种不同的审理模式可以看出,民刑并行模式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的立法理念随其法律渊源、价值追求、历史原因的不同而存在着差异。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划分之下的各国,针对刑民交叉这一问题所构建的处理机制和诉讼程序,从司法实践过程来看,可以说是各有利弊。民刑并行模式的优点在于平衡公权和私权的关系,避免公权对私权的侵吞。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模式依附于公权的强势地位,其在受害人索赔及执行、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然而,就金融领域民刑交叉问题的处理而言,两大法系都采用了重点保护民事权利的方式,在案件审理中审慎使用刑罚来惩处金融违法行为,其处理金融案件的首要目的是恢复金融秩序和维护受害人的权利,这为我国民间借贷涉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价值指引。

(二)民间借贷涉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程序的多元化构建

在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刑民交叉案件中,司法实践适用刑事优先原则的做法对现阶段鼓励融资创业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刑事程序中的误判给个人带来的灾害是巨大的,既可能使萌芽状态的企业丧失生机,也忽视受害人寻求个人损失救济,而非要求他人锒铛入狱的诉讼的目的。另一方面,就受害人权利维护而言,一旦刑事部分被判决为无罪,则受害人需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使得案件一拖再拖,无法体现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同时也增加了司法救济的成本。综合我国发展实情及域外经验借鉴,我国在审理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革新中,可对民商先行及刑民并行的模式进行展望。

1.民商先行的审理程序

在司法审判中,应当客观综合判断民间借贷案件,依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社会利益损害程度来定罪量刑,并本着对受害人利益充分考虑的目的,在一定情况下适用“民商先行”的审理程序。民商先行的理论依据来源于财产权优先的理论基础,正是因为民间借贷的私法属性,且民间借贷民刑交叉案件中往往涉及到私有财产权和社会保障,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确定私有财产权优先是众望所归。

有学者曾提出过民商先行的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并不代表放弃刑事审判,而是在刑事审判前,将民事纠纷部分先行调解或者判决,并依民事纠纷的赔偿程度作为参照,如对受害人获得赔偿后出具谅解书、和解书进行对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悔罪心理的评价,酌定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使民事诉讼成为刑事诉讼量刑的参考条件。以期实现被告人为获得较轻刑罚而尽力赔偿,使得受害人及时得到财产损害救济的理想结果。或是在刑事审判前,处理好民事纠纷,及时将被告人的资产进行财产保全,使得受害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在加强刑法对民间借贷行为规制的同时,有必要明确限制其规制范围。在民法的意义上,对民间借贷规制的意义在于平等保护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是和每个公民都息息相关的权利,也是促进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以及平衡社会权利纠纷的重要内容。民间借贷和其他金融借贷机构相比,更具灵活性和发展性,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力之一,处理刑民交叉问题时有必要认识到保护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性,优先进行民事法律评价。

2.刑民并行的审理程序

在审理民间借贷的刑民交叉问题时,我国可以参考大陆法系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模式,特别设立受害人的自主选择权,让受害人既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也可以选择在刑事诉讼之外,针对同一事实独立提起民事诉讼。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诉讼,都具有保障受害人权利的法律效果。故在刑民交叉的案件中,将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是选择独立提起民事诉讼的选择权交给受害人手中,由其自主选择更加有利于受害人实现自身权利维护和救济。赋予受害人选择权是建立在对同一法律事实进行刑事和民事法律效果多元评价的基础之上,体现了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的效力同等性,可以保证受害人完全使用一个单独的审理民事纠纷的程序又不影响刑事审判。

从诉讼程序上分析,正确适用大陆法系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对刑民并行审理模式的有利探索。大陆法系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不是一个诉讼程序,而是将两个诉讼程序紧密结合在一起,也就对同一法律事实同时进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3]5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了被害人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表明了在同一法律事实上允许适用两个诉讼程序同时给予刑事法律评价和民事法律评价,并依此作出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亦规定了受害人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之后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上述规定表明在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的同时,赋予受害人选择是否提起民事诉讼具有合法性,该模式并未突破同一国度中法律秩序统一性的价值基础,而是在法秩序统一中进行多元化的法律程序救济。

就裁判效力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民间借贷行为构成犯罪时,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依合同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该规定从司法解释层面上明确了民事法律效果并不完全受制于刑事裁判,给刑民并行的审理程序提供了一定的指导意义。故应认定刑民竞合中的刑事裁判与民事裁判的效力具有统一性,以实现判决具备对刑事审理和民事审理的全面法益评价,体现刑民交叉案件中法律评价的多元化。

五、结语

以民间借贷中的刑民交叉问题为例,展望于经济纠纷中的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需明确从程序出发解决程序问题的思路,建立具有普遍性和可行性的审理程序,并通过立法技术去克服刑民交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难处,以保证判决结果符合群众的预期。以法秩序统一为目的构建刑民交叉的审理程序,需从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相互交织、竞合的特征出发,明确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概念、区分标准、类型划分等内容,一体化解决经济领域内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冲突问题。

刑事优于民事的不足是反思的起点,建立符合法秩序统一的刑民交叉案件程序是反思的目的。在刑民交叉案件存在惩罚犯罪与实现私权救济的可能,而如何促进两种程序的协调,端赖于突破刑事优于民事为单一标准的思维定式,进一步探寻程序冲突背后的事实认定冲突、法律评价冲突、权力与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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