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课征所得税的问题研究

2020-03-13 14:36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9期
关键词:信托法受托人受益人

李 志

(兰州财经大学 甘肃 兰州 730030)

近些年来,在我国许多企业家与高净值群体都在关注信托。家庭信托属于信托的种类之一,家族信托不仅是一种传承财富的工具,而且在某些地方上影响着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家庭信托政策和法律法规,家庭信托得到了很好的发展。然而,我国家庭信托的发展仍然面临着制度不完善、法律环境不成熟等问题。家庭信托所得税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制度的设计和征管两个方面,起源于欧洲大陆的家庭信托方式中最重要的制度是二元所有权制度,而我们国家的一物一权方式正好与其相反。家庭信托征收所得税有其特殊性,具有双重主体。目前立法方面的不清晰使得信托财富的所得税主体非常难确定。并且存在主体不明、重复课税、避税、逃税这些问题。在使用一般税收系统时。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防止因家产分配不均带来的一些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家庭信托法律法规,从信托的成立、发展和结束阶段入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各个方面保护和发展家族信托。其中相关制度的完善是解决现实征管难题的基石。

一、家族信托的概念及发展现状

我国《信托法》没有明确界定家庭信托的概念。这是一个学术头衔。一般认为,与家庭相关的信托可以被视为家庭信托。关于家庭信任的定义,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来说,家庭信托是指受托人受个人或公司委托,以家庭成员为受益人的信托。受托人根据其意愿管理家族财产,以保持和增加其价值。家庭信托的内部运作规则符合《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家庭信任和其他类型的信任本质上是一致的。

为了规范信托业的发展,更好地规范和促进信托业的发展,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不仅规范了信托业务,也促进了家族信托的繁荣和发展。中国《信托法》颁布至今已有17年。尽管该法在设计上具有前瞻性,但现实与理论发展之间仍存在的差距阻碍了我国家族信托业的发展。

二、国内外家族信托所得税征税规范

我国的信托概念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根据受托人的意愿并以受托人本身的名义管理和处置受托人财产的信托制度由普通法体系中的法院决定。信托没有特殊的法律概念,只有理论上的定义。因此,一些学者认为信托是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我国家族信托所得税的要求与一般所得税的法规条文相差无几。总之,只要家庭信托有收入,收入就应该纳税。目前,我国尚不存在关于家族信托征税的相关法规。有关家族信托的相关法规参考信托法有关规定。

美国对家族信托所得税的征收规则。美国家庭信托所得税的超额分配包括“未分配净收入”和“累积分配”。当向家族企业信托课征所得税,美国按比例降低受益人的税收。受益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由信托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免和分配限制,受益人应对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负责,而不是全部通过信托支付。

三、家族信托课征所得税面临的困境

(一)家族信托的纳税主体和标准难以确定

《信托法》对信托财富的转移是否会导致所有权的改变并没有相关信息。目前,国内家族信托课征所得税的主体、具体项目和税率尚不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在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11个主体中,家庭信托所得税属于哪一类,缺乏法律规定。最常见的现象是家庭信托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较为模糊。在开始、发展和结束的三个阶段,纳税人并非一成不变,同一主体会因同一行为在不同阶段面临多重征税的风险。

(二)家族信托的应税财产范围的确定较为困难

一般来说,将信托财产的收益包括在应税财产范围内是较为可行的,信托行为是经营的一种还是仅为普通的赠与行为目前还存在争议,从法律条文上看,如果信托行为是经营行为的一种,信托财产则可以被认为《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偶然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将信托行为认定为普通赠与行为,由于我国尚不存在赠与税,对家族信托来说,不涉及赠与税的征收。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对于我国家族信托所得的应税财产范围尚难以确定。

(三)信托税收法律的不完善

以重复征税为典型代表,对当事人征税具有双重性.目前,我国法律对家族信托的税收并为作出相关规范。按照当前的相关政策,信托可能存在二次征税,这不仅使我国家庭信托实现合理避税,而且增多了建立家族信托的代价,同时也减少了其他家族企业设立家族信托的意识,阻滞了家族信托的发展。

四、应对策略

(一)完善我国家族信托相关法律制度

从欧美国家引入的相关信托制度,因社会发展与制度不同,与我国传统法律法规相比,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以及不适应性。如果对欧美国家的法律制度全部照抄,而对我国法律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不加以修整或给予特别规定,那么在两者融合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冲突,由于我国的实际发展状况,在完善所得税征收过程以及休整制度的过程内,应建立特殊条款,进而明确家族信托课证所得税的相关实际问题,方便税收单位对家族信托所得税进行监管。

(二)确定家族纳税主体,调整信托登记方式

促进信托登记的信息化,技术化,实现数据互通,从而解决有关登记及查找的难题。确定信托主体。有法可依。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信托税的征税主体并不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可以成为各环节所得税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出现二次征税的现象,会阻碍家族信托的发展。现行税法规定,所得税的主体包括企业以及个人,特殊情况下没有具体的范围和主体。我国税法在适用家庭信托所得税时,如果对特殊主体的界定不明确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都有啃在各环节承担税负主体的身份,这种情况下,容易出现二次征税,会阻碍家族信托的发展。因此,需要界定信托税收主体,将真正的受益人视为家庭信托的税收主体,从而有效把握真正的税收主体,运用实体课税等制度提升效果,确保税收负担的公平。

(三)明确家族信托实质课税,杜绝二次征税

我国需要一系列配套法规来确定家庭信托所得税的实质课税原则,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加以完善。例如,日本将信托分为两种类型,即信托发生的时间和信托分配的时间,并通过列举的方式设定具体税率。作为纳税人,英国信托本身有其合理性。但在我国实行实质课税可以更好地促进家庭信托等特殊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可以更好地解决纳税人问题,也可以降低双重征税的可能性。同时,也需要配套的相关机制来对税务员征管提出更高的要求。

(四)明确信托存续的范围

在中国,家族信托的本质是捐赠,并非一种经营行为。如果家族信托财产仅在家族成员之间流动,对外并没有出现资产转移,则受益人并不需要纳税;如果家族信托资产对外已经发生移转且在财产移转后产生了利益,则应依照法律标准纳税。

五、未来发展趋势

1.进一步分化家庭信托。无论企业组织是类似标准化金融产品的短期增量思维,还是专注于帮助顾客更好的进行长期资产风险管理、帮助家族永续经营等服务的战略定位,它都将是市场和客户选择测试中最好和最差的。要做好真正的家族信托,有效构建家族财富综合管理服务体系的组织,将会走得更远。

2.信托财产从单一财产信托发展到多财产信托家庭信托,从单一的现金财产发展到目前多元化的信托财产,包括保单、股票、房地产等。但由于缺乏信托登记制度,建立了以股权、不动产等非现金资产为基础的家庭信托。目前,各种机构都试图在一些客户能够接受税费成本的条件下向前推进。如果监管机构能够借鉴国外的做法,能够在上市前为大股东建立家族信托,将有助于稳定上市公司的股权,有效减少大股东之间因婚姻问题、继承问题和家族纠纷导致的股权分割和股价下跌。然而,无论是已登陆的股权信托还是房地产信托,都有其特殊性,部分提出的知识产权继承也将通过产权家族信托结合创新实践得以实现。

3.从活期信托到遗嘱信托,我国家庭信托的主要形式是活期信托,即委托人在其有生之年将财产交付信托,并安排继承和分配。根据《信托法》,其他信托财产在我国不属于遗产,可以按照信托约定的方式进行继承分配。一些高净值客户也想要建立遗嘱信托,因为他们强烈希望控制财产并考虑转移成本。在国外一些地方,高净值客户确实通过遗嘱信托将部分财产转移给信托公司。我国《信托法》中说明“建立遗嘱信托应当符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我国《信托法》对遗嘱信托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我国现在还没有真实意义上的遗嘱信托,原因是遗嘱向信托转移财产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以及遗嘱资产在当事人死亡时是否按遗产处理还有待商榷。未来家庭信托可分为活期信托和遗嘱信托,以满足不同人员的继承需求。

4.家庭信任延伸到家庭慈善机构。随着《慈善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颁布,慈善信托受到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中国高净值客户在完成企业转移后,更加能够投身慈善,回报大众。除了建设独立的慈善信托基金外,未来的趋势是将人们的慈善需求纳入家庭信托基金,即作为家庭信托基金的受益人之一设立慈善信托基金,并捐赠部分收益,确保捐赠基金的可持续性。同时,可以由家庭人员和受益人共同成立组织,可以增加受益人的慈善参与,加强家庭成员的向心力,继承家庭的精神财富,又可以制约家庭信任,鼓励和限制儿童参与慈善事业。此外,慈善信托和基金资产策划方式的组成,以满足客户在各种慈善规划中的需求,也会是将来家庭慈善事业的发展方向。例如,公益信托的受托人主要是信托资产的管理人,其基础主要是慈善项目的管理人和执行人。同时,通过基金的法律地位,发放相关的税前发票用于慈善捐赠。总的来说,家族慈善事业也需要一定的专业规划。

5.从家庭信托服务到家庭办公服务,基于家族投资银行的家族企业的投资融资、上市、继承等服务,基于家庭使命、家庭精神和价值观的家庭宪章、家庭治理和家庭事务管理与决策等支持系统的计划服务,以及基于家族信托、慈善信托、基金会等方式相结合的家庭慈善计划。家庭办公服务将在各个方面更紧密地联系客户,增强客户粘性,同时也保证金融机构与客户两者的各种联系。

猜你喜欢
信托法受托人受益人
信托专业和非专业受托人研究
第二受益人是受益人吗
Helping kids“heal”
可转让信用证下第二受益人面临的风险及规避
论我国信托受托人责任分摊法律机制的构建
转让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比例剖析
信托业立法问题研究与浅析
资产管理行业的信托法供给
关于《信托法》及民事信托的问题研究
浅谈我国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