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自由心证制度的可能性分析

2020-03-13 14:36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9期
关键词:证据规则法官证明

于 淼

(辽宁师范大学 辽宁 大连 116000)

一、自由心证制度概述

(一)自由心证制度的历史发展

自由心证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当时的裁判官在审理案件时就可以采用自由心证对证据的证明能力、证明能力进行判断,当时的法官以证据为判决依据。进入封建社会时期,神示证明制度渐渐消退,取而代之的是法定证据制度,但此时的证据裁量仍旧十分僵化,法官只能就已经制定好的证据规则对证据加以判断其证据能力、证明力大小,无权独立的对案件现场庭审情况对案件进行甄别,但弊端十分明显。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790年,法国才又重新出现了自由心证制度,法官根据证据材料对案件进行的内心确信与法律预先设定的证据种类是两种帮助法官查明真相的重要途径。一直到其后的1808年,该制度才渐渐完善,不设定各种证据规则,只要求法官的内心确信作为法官据以裁判案件的唯一准则。此后,自由心证制度传播范围渐渐广泛,近代以后许多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都开始实行自由心证制度。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内涵

自由心证作为随着现代法律慢慢发展而为各国所接受的证据制度,一定有其特殊的内涵。自由心证中的“自由”是指法官不必必须做出某种判断,法律同样不预先设定证明规则和证明能力,不要求法官必须做出某种判断。自由心证中的“心证”则是指法官运用自己的良心和知识,在独立的进行内心确信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的前提下进行案件事实的认定。因此可以说,自由心证的过程就是法官内心确信或排除合理怀疑的过程。

自由不是绝对的无边界的自由,自由心证同样如此,对法官的自由心证仍应该有边界限制,在法官进行内心确信的过程中,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是其基础,然后才对案件事实进行裁判。由此可知,自由心证时在判断的基础上进行的主观认识客观的活动。

二、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的合理性

(一)自由心证制度的功能

1.提高证据证明力的灵活性

展望历史之于证据制度的发展印记,我们不难看出在司法活动中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越来越趋于灵活化,不再是不能变通的僵化式规则。究其出现的原因有两个:(1)陪审团进行事实认定的需要。证据规则的过多限制最初是为了确保判决公平而存在的,随着案件数量激增,司法资源有限,英美法系控辩交易制度兴起,陪审团制度的功能性下降。对于法律知识相对薄弱的陪审团来说,他们更倾向于通过自己的主观判断来对案件进行事实认定,然而这些认定很有可能会因为其缺乏法律素养而出现对被告造成不公平的情况,因此需要规定证据规则对陪审团加以引导。(2)原本的证明制度限制法官。随着英美法系控辩交易制度兴起,陪审团制度势弱,法官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事实进行逻辑分析和综合判断,繁琐的证据规则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起到了负面作用,影响法官的积极主动性。(3)自由心证的提出使法官审判可以填补法律的空缺。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不可能事无巨细概括生活中的每一类犯罪,这时就需要法官通过自己的良知、经验对案件进行逻辑推理和综合分析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判,弥补法律的滞后性。

2.充分发挥庭审功能

在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许多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二审再审经常书面审理结案,案件的审理过程有时十分僵硬。在我国,为了保障法官的自由心证,控辩双方都能充分在庭审中展示证据,质证环节也会更加激烈,证人的出庭率会更加增高,更能发挥庭审的优势。

3.提高法官素质

自由心证制度考验法官的专业素养以及道德素养,以证据裁判原则为前提对案件进行自由判断。因此对法官的要求增高,法官为了避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自身法律知识不足情况下造成的对控辩双方的不公平,就需要提高自身能力,保持法官的专业性与灵活性。

(二)自由心证在我国的合理性

在我国建国初期,当时的立法以及民众意识中都不接受自由心证制度的存在,认为自由心证是资本主义特殊历史环境所导致的结果,是与主观随意性、唯心主义认识论紧密联系的词语。但是随着我国法学界对自由心证制度的进一步研究深化,有不少学者提出,自由心证制度应该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

1.自由心证符合我国国情

自由心证制度可以在司法实践领域发挥作用。例如,我国的刑法分则中存在大量的酌定情节,这些情节并没有予以明确规定,都需要凭借法官的自主判定。又如在我国民诉中,审判人员可以在相关原则的基础之上,合法、合理地对证据展开审核,以法官道德为前提,对判断的理由进行公开。综上所述,自由心证虽然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存在,但是还是基本符合我国国情,更有利于让法官明确案件事实,解决争议。

2.现代自由心证符合唯物主义哲学

随着专家学者对现代自由心证的研究进一步深化后会发现,自由心证时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决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但自由心证不是随意证明,而是有其制约和保障的。发挥主观能动性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而现代自由心证制度要求法官必须遵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理性从专业的角度对案件事实进行严密的逻辑推理。综上所述,现代自由心证是其制度特性而符合是唯物主义哲学的特点。

3.现代自由心证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现状

《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已经符合自由心证的本质要求。但是仍然尤其不完善的地方,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自由心证制度的影子,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限制及保障的规定,导致目前我国的法官相比西方实行自由心证国家的法官对证据的评判权力更大。因此,我国目前司法实践需要的就是从法定层面对证据制度进行明确规定,保障法官可以在制度规定下较为自由地对证据进行评定。

从我国发展的历史脉络中来看,证据制度都是以实事求是为核心,学术界对此争议较大。有的学者认为引进自由心证制度会导致我国法官权力滥用,还有的学者认为实事求是本身就是一种哲学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做到再现案件发生的真实现状。因此,这时证据的重要性就体现出来了。再现案件的真实状况是不可能的,就只能依赖证据作为证明案件的关键。

三、我国自由心证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现状

我国并未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自由心证制度,法官在评判证据是仍然需要遵循法定证据裁判主义原则。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可能会束缚其思维模式,容易引起一系列因僵化而引起的问题,造成冤案的出现。

与此同时,我国没有成文的证据法体系,诉讼证据规则对证据认定的规定也较为模糊,即便法官自由心证也没有与之相匹配的自由心证制约机制,容易造成法官权力过大的情形。与此同时,我国证据规则也不够完善,不能起到制约法官自由心证的作用,例如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允许实物证据进行补正解释,这一条规定与美国“毒树之果”理论相对比,显然我国的证据规则更为宽松。

(二)我国构建自由心证存在的问题

1.法官心证存在不自由与超自由

从我国司法实践着眼,因为我国立法以及司法不完善,不能保障或者限制法官的自由心证,使法官的心证存在不自由与超自由的现象。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还会受到审判委员会的干扰而使得心证受到阻碍。而法官在证据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又过大,进而容易出现裁判结果不真实的情况

2.心证公开制度不完善

对心证形成过程以及形成结果建立公开制度可以使法官在进行心证的过程中更加客观、严谨。不难看出,法官心证公开制度就是对法官超自由的一种限制,有利于当事人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了解法官内心确定的过程,也有利于当事人更加信服案件的处理结果。

3.证明标准过于僵化

自由心证的特征要求,法官在评价证据的时候,仅凭借自己的内心确信而予以评判,依靠自己的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进行判断分析。但在我国立法中,我国刑事、民事以及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证明标准不统一,导致证明标准也同样不能同一,增加了我国自由心证制度构建的困难程度。

四、我国自由心证据的完善措施建议

(一)完善我国自由心证的保障制度

我国法国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出现的不自由和超自由现象都是因为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不完善。从法官的不自由现象开始分析,我国应该在立法上促进法官除了证据裁判以外不受任何外界的干扰,独立对证据进行内心确信,证明案件事实。对于法官的超自由现象,是由于我国没有完善立法对法官的自由心证加以限制,导致法官的“良心”和“经验”范围过大,不符合该制度的初衷。从立法上将该制度予以明确,同时确立与之相配套的自由心证的限制措施,使得法官以证据裁判为原则实行自由心证来判断案件事实。

(二)完善心证公开制度

完善心证公开制度,包括法官心证过程公开和心证结果公开。心证过程公开主要包括法官宣誓、法官针对案件事实真相对原被告以及证人行使询问权、合议庭进行合议三个过程。这是展示法官的心证过程公开。心证结果公开则包括当庭宣判、在审判书中对心证过程进行叙述、审理结束后对自己的心证过程进行记录。

(三)建立完善的证据规则体系

我国目前的证据规则体系已经有了初步的发展,但仍旧可以对该体制进行细化。首先,我国可以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入手,改变对非法取证的容忍态度。其次,我国立法对实物证据在审查判断时存在瑕疵可以进行补正进而解释予以明确肯定。这样的规定使刑事证据的适格性标准大大降低,这一系列问题,还需要立法者进行探索,逐步完善证据规则体系。

(四)完善司法队伍的素质要求

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的素质,从而使法官具备完善的专业知识储备以及较高的个人素养。在自由心证过程中,司法实践经验就变得十分重要,只有丰富的经验才能使法官从容面对不同的案件,运用自己的业务水平进行逻辑推理和综合分析,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使得法官能够适应时代的要求,能够胜任自由心证的要求。

结语

自由心证制度是在历史长河发展中经过检验而优中选优的产物,其产生与发展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也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法官通过运用自己的法律经验和内心良知尽心内心确信,可以极大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我国现阶段自由心证制度仍不完善,应该从立法上首先对自由心证制度进行确认,使其能在我国证据规则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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