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禁法令”的立法目的
——兼驳清朝文化封闭观点

2020-03-17 01:29徐祥民
法学 2020年1期
关键词:清王朝一览表法令

●徐祥民

在反封建主义的政治环境中,〔1〕不少学者都从封建经济、儒家文化上给他们确信的清朝政策找根据。如,胡思庸先生认为,清朝的闭关政策“是一种封建主义的对内对外政策”。“它是重农抑商政策的延续”,“来自封建统治者妄自尊大的心理”,包含“隔绝人民与外界的联系”“以利于专制统治”目的。(参见胡思庸:《清朝的闭关政策和蒙昧主义》,载《吉林师大学报》1979年第2期)。再如,饶怀民先生等认为,“闭关政策”“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以来积淀的‘崇本抑末’‘重农抑商’思想的产物”。(参见饶怀民、周新国:《清代的闭关政策述评》,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1990年第5期。)又如乔瑞雪先生认为,“封建主义的经济思想”使得清王朝“反对中外贸易”,“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对“清朝统治者”施行“锁国政策”提供了“必要经济基础”。(参见乔瑞雪:《从多元视角解析清朝锁国政策的产生根源》,载《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4期。)在对中华民族不应有的百年屈辱的检讨中,〔2〕马志荣先生认为,“至今为止,世界历史上没有任何历史事件比中国在明清时期失去海权一事对世界和中国的历史产生的影响更深远。”(参见马志荣:《海洋意识重塑:中国海权迷失的现代思考》,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在西方话语霸权的影响之下,〔3〕参见郭蕴静:《试论清代并非闭关锁国》,载《中外关系史论丛》第3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1年版。大清王朝一直蒙受“闭关锁国”的骂名。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起,清朝闭关锁国渐成大众知识;〔4〕参见刘军:《明清时期“闭关锁国”问题赘述》,载《财经问题研究》2012年第11期。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明清海外贸易史研究热潮〔5〕根据陈尚胜先生的研究,1979年戴逸先生发表的《闭关政策的历史教训》与清前期海外贸易政策研究热潮的形成有极大的关系。(参见陈尚胜:《“闭关”或“开放”类型分析的局限性——近20年清朝前期海外贸易政策研究述评》,载《文史哲》 2002年第6期;陈尚胜:《明与清前期海外贸易政策比较——从万明 〈中国融入世界的步履〉一书谈起》,载《历史研究》2003年第6期等。)不仅使这种观点成为学界的主流声音,而且将其上升为清王朝文化封闭。〔6〕同上注,陈尚胜文。清朝真的实行了闭关锁国的政策吗?〔7〕还有一个与此关联度极高的问题,即明代是否也实行闭关锁国,从而从明朝到清朝是否延续着一种封闭文化。对明代是否也实施闭关锁国政策,拟另外撰文详述。难道我国最近40年的开放政策是在闭关锁国的文化背景下的劈波斩浪吗?在我们必将沿着它继续前行的开放之路上,在我们努力修筑的“海上丝绸之路”上,真的横亘着我们民族自己堆砌的封闭文化之高墙吗?持清朝闭关锁国观点(以下简称“闭关锁国论”,简称持此说者为“闭关锁国论者”)的人论证其观点的常用证据是清朝皇帝发布的“禁海令”和“迁海令”(可以把它们合称为“海禁法令”)。〔8〕胡思庸先生明确把“长时间的‘禁海’”和“限制”“制造海船”当成清王朝实施“闭关政策”的依据。(同前注〔1〕,胡思庸文。)本文想尝试分析作为“闭关锁国论”之重要论据的“海禁法令”是否真的被清王朝注入了“背海”〔9〕张德华先生等认定“近世”以来的中国所走的是“封闭性的背海道路”。(见张德华、冯梁、颜家坤:《中华民族海洋意识影响因素探析》,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9年第3期。)的文化精神,是否真的像“闭关锁国论者”所说的那样担当贯彻闭关锁国政策的使命。弄清清初“海禁法令”的立法目的便可回答上述问题,而查明清初“海禁法令”的生效时间、鉴别出这些法令打击的真实的犯罪行为是什么,便可以发现那些法令的立法目的。

一、从生效时间看清初“海禁法令”的立法目的

查明清初“海禁法令”的生效时间,有助于判别那些法令是不是清王朝推行闭关锁国政策的工具。如果清王朝在其全部历史上一直实施“海禁法令”,那么,这样的法令将难以逃脱与“闭关锁国论者”谴责的闭关锁国政策的干系。我们所使用的“清初‘海禁法令’”这个称谓似乎在告诉我们,洗清“海禁法令”上的闭关锁国污水并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

(一)多于“五禁三迁”的清初“海禁法令”

人们常说的也是“闭关锁国论者”经常引用的“海禁法令”主要是指清初顺治、康熙两朝发布的“海禁法令”。黄启臣先生曾把清初的“海禁法令”概括为“五禁三迁”。其中包括顺治十二年(公元1655年)、十三年(公元1656年)及康熙元年(公元1662年)、四年(公元1665年)、十四年(公元1675年)五次颁布的禁海令,顺治十七年(公元1660年)和康熙元年(公元1662年)、十七年(公元1678年)三次下达的迁海令。〔10〕参见黄启臣:《清代前期海外贸易的发展》,载《历史研究》1986年第4期。为了全面认识“海禁法令”,以便准确判断其文化精神,从而判断“闭关锁国论”的正误,本文作者又做了进一步的挖掘,在“五禁三迁”之外又发现了更多的“海禁法令”。

清初顺治、康熙两朝下达的“海禁法令”至少有13道,或两朝先后至少13次下达过“海禁法令”。(见表1)

表1 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

(续表)

这13项“海禁法令”分属两类:一类是迁海令,另一类可称禁海令。上表中的第4、5、6、7、11、12、13这7项属于迁海令,第1、2、3、8、9这5项属于禁海令。第10项,第一句前半段,即“凡官员民兵私自出海贸易”,属于禁海令;第一句后半段,即“迁移海岛,盖房居住,耕种土地者”,内容与第11项相近,属于迁海令。这样,“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所列13项法令实际上包含迁海令8项、禁海令6项。

“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上所列应该还不是清初“海禁法令”的全部。学者们一般认为,清初颁布“海禁令”始于顺治十二年(公元1655年)。〔14〕黄启臣先生列举的“五禁三迁”就把顺治十二年令置于首位。(同前注〔10〕,黄启臣文。)但实际上,“海禁法令”是随着清军向沿海和海岛的推进陆续发布,渐次铺开的。查《清世祖实录》可知顺治四年(公元1647年)下达了“严禁”“漂洋私船”(“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第1项)的禁令,而据顺治四年令“照旧”一语可以推定,在顺治四年之前有针对“漂洋私船”的禁令。根据这个推断,清王朝,或也包括清军,最早发布禁海令的时间应不晚于顺治三年,即公元1646年。最早的有案可查的迁海令发布于顺治十七年(公元1660年)。顺治十七年令要求“迁同安之排头、海澄之方田沿海居民入十八堡及海澄内地”(“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第4项)。但是,顺治十七年令并不是清政权第一次实施“迁海”。据雍正《宁波府志》记载:舟山“国初为明季遗顽所据,顺治八年,固山金汝砺等平之,仍徙其民。”〔15〕[清]曹秉仁:《宁波府志》,卷二建置,雍正九年(公元1731年)刻本,第12页。这里说的“徙其民”,就是迁徙小岛上的居民到舟山岛定海县。《定海厅志》对此事有如下记载:“兵火之余,招集残黎岛户一千一百五十余户,以实城中。”〔16〕[清]史致驯:《定海厅志》,卷二八大事志,光绪十一年(公元1885年)刻本,第34页。转引自祝太文:《清初浙江海禁的实施及其影响》,载中国海洋学会、中国太平洋学会:《第八届海洋强国战略论坛论文集》。此次“徙其民”比顺治十七年令早九年。

(二)清初“海禁法令”生效时间短暂

“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提供了这些法令颁布实施的时间。如果这些法令从颁布之日起一直实施下去,“闭关锁国论者”还有理由说清王朝实行了闭关锁国的国策——尽管这些法令的制作技艺水平很低,但它们却忠实地履行了“禁”“迁”的职能,帮助清王朝实现了闭关锁国。然而,事实却不是按照“闭关锁国论者”预置的线路展开的。清初“海禁法令”并没有一直实施下去,没有成为清王朝政权存续的全部历史上一直有效的法律。相反,它们在清王朝的康乾盛世还没有到来的时候就早早退出了历史舞台。

“海禁法令”废除的时间是十分清晰的,即康熙二十三年。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农历七月二十七日,台湾反清队伍向清军投降,反清力量与清王朝对峙的局面宣告结束。〔17〕《清圣祖实录》卷一一一,康熙二十二年七月丙申条。清朝廷在对降将以及郑氏做出优待处置的同时,于康熙二十三年(公元1684年)正式宣布解除海禁。康熙皇帝诏告天下曰:“今海内一统,寰宇宁谧,满汉人民相同一体,令出洋贸易,以彰富庶之治,得旨开海贸易。”〔18〕《清朝文献通考》卷三三《市籴》。从此,“海禁法令”成为历史,〔19〕以下地方志也记录下了这个历史时刻。如《澉水新志》有:“国朝康熙二十三年,台湾既入版图,海氛尽殄,乃遣巡海大臣弛各处海禁,通市贸易。”(参见[清]方溶纂修、万亚兰遗:《澉水新志》卷5,《课税》,第38b页)这样算来,以“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所载为限,迁海令的生效时间为24年(即从公元1660年至1683年),禁海令的生效时间为38年(即从公元1646年至1683年)。如果以“五禁三迁”为限,则“禁海令”的生效时间为29年(即从公元1655年至1683年)。一个最短生效时间是24年,一个最长时间是38年,按照大部分学者认可的29年,清初“海禁法令”的生效时间约为30年。〔20〕也有学者认定清初实行“海禁”的时间为29年。(参见宋元强:《区域社会经济史研究的新进展》,载《历史研究》1988年第3期)

(三)仅生效30年的“海禁法令”无法支持清王朝闭关锁国300年

清王朝的存续时间,按通常的说法,以皇太极改国号为“清”起算,为276年(即从公元1636年到1912年)。只实施了30年的“海禁法令”无法支持一个有约300年历史的王朝贯彻闭关锁国的国策。

正如包括“闭关锁国论者”在内的研究者们早已注意到的那样,宋元以来,我国沿海地区,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的海外贸易、沿海贸易(以下统称之为“海洋贸易”)以及外国人来华贸易逐渐发达起来。海洋贸易不仅成为沿海居民的重要经济活动,而且成为国家的重要税收来源。〔21〕据晁中辰先生推算,在南宋高宗末年,“仅市舶收入一年即达200万贯,大体折银200万两”。(参见晁中辰:《海外政策对国内外社会经济的影响——以明代为例》,载《山东大学学报》1990年第4期)如果真如“闭关锁国论者”所说,清王朝把闭关锁国确定为基本国策,那么,清王朝应当根据“海洋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实施这样的国策颁布一道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法令。如果清王朝真的有这样的国策,无须三番五次地发号施令,只需要一道顺治四年令(“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第1项)就足够了。退一步想,如果发布顺治四年令时考虑不周,或顺治四年令发布之后又发现了新的需要用“海禁法令”加以约束的情况,接下来发生的应当是修正顺治四年令的新法令或使顺治四年令更完善的“修正案”。然而事实并非如此,顺治十二年令(“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第2项)和顺治十三年令(“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第3项)都是“就事论事”,旨在解决统治实践或战事推进中遇到的问题。这三道法令之间没有分工,后两道与顺治四年令之间也不存在“新法”正“旧法”之误等关系。顺治十七年令(“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第4项)和顺治十八年令(“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第5项)都是迁海令。它们之间同样既没有主次之分,也找不到立法上总则与分则、此章与彼章、上条与下条之类的关联。它们仅有的区别是十七年令适用于“同安”和“海澄”,而十八年令的适用范围是“闽”。

如果说顺治四年处于王朝初创阶段,颁布命令时尚缺乏经验,未能全面贯彻“闭关锁国论者”所说的闭关锁国政策,那么,到康熙朝时,比如到发布康熙七年令时,清初“海禁法令”已经有20岁(公元1647~1668年)了。这个时候,该有成熟的立法经验了,该有能力制作系统表达、全面贯彻闭关锁国国策的法令了。然而,“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告诉我们,康熙七年令(“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第9项)和此后的康熙十一年令(“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第10项、第11项)等一样,依然没有“闭关锁国论者”所期待的关于闭关锁国政策的统一阐释。这些海禁法令依然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地解决具体问题。比如,康熙十一年令(“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第11项)迁“居住海岛民人”、十七年令(“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第12项)迁“福建滨海界外百姓”。

“闭关锁国”显然不是一道复杂的科学难题。我们没有理由猜想清王朝既确定了这样的国策却又没有人能理解这一国策,就连“千古一帝”的康熙在当政多年后仍不得其要领。从顺治四年到康熙十七年,在近30年中发布了13道禁令。在如此长的时间跨度内,在“海禁”手段被反复使用之后,清王朝既无在时间维度上“从此”实行海禁的规定,也无在空间维度上对沿海各地“普遍”实行海禁的一般要求。足见这些法令中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闭关锁国的基本国策。

没有证据证明清王朝是被迫解除“海禁法令”的。〔22〕相反,现有证据表明,清王朝是主动解除“海禁法令”的。清王朝如果确有闭关锁国的国策,那贯彻国策最强有力的手段——“海禁法令”就不会在仅仅使用了30年时就被解除武装。〔23〕“闭关锁国论者”也不甘心清初“海禁法令”如此短寿。他们执拗地相信:“海禁法令”的“禁海闭关的精神”“贯彻于鸦片战争前二百年的始终”。(参见汪敬虞:《论清代前期的禁海闭关》,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年第2期)反过来说,清政权在使用“海禁法令”30年之后断然地废止这些法令,正说明这个王朝根本没有制定或实行过用“海禁法令”的字面含义——“海禁”来表达的什么闭关锁国的国策。〔24〕“闭关锁国论者”还会把后来的“禁止南洋贸易”令拿来编织清王朝海禁政策在延续的故事。但那样的编造也是徒劳的。既然要闭关锁国,何苦只禁南洋贸易?查与“禁止南洋贸易”的相关文献,其中的“禁”更多的是贸易管理、治安管理等管理措施,(参见《清圣祖实录》卷二七一;中国科学院编:《明清史料》,丁编,第八本,商务印书馆1951版,第774页,康熙五十六年兵部禁止南洋原案等)与所谓闭关锁国相去甚远。清初“海禁法令”非为闭关锁国而颁布。清王朝在入主中原之初就频频颁布“海禁法令”必有其另外的目的。

二、清初“海禁法令”的直接目的

研读“海禁法令”的文本不难发现清王朝颁布这些法令的立法目的。

(一)清初“海禁法令”的立法目的是“断绝”

“海禁法令”虽然有“禁海”与“迁海”之别,但其立法目的却并无不同。清初“海禁法令”的直接立法目的可以概括为两个字,即“断绝”。“海禁法令”发布的时候正是初建的清王朝与盘踞在台湾、其他海岛、大陆沿海局部地区〔25〕比如,《严禁通海敕谕》提到的“福建沙城等处滨海地方”。(同上注,中国科学院编书,第257页。)的反清势力(以下简称反清武装)开展你死我活的斗争的时候。如果把反清武装占据的台湾、其他海岛、大陆沿海局部地区称为反清武装控制区,把清政权控制的区域称为清政权控制区,那么,“海禁法令”所要追求的断绝就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断绝对反清武装的物资接济;第二,断绝反清武装的信息源;第三,断绝清政权控制区内存在的或潜在的反清力量与反清武装控制区内的反清武装之间的联合或相互支援。

从实施“迁海”的动议可以看出“海禁法令”的直接目的。顾诚先生注意到,“迁界之事,虽发于清人,而实动议于”郑成功的降将黄梧。〔26〕参见顾诚:《清初的迁海》,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3年第3期。黄梧归顺清朝之后曾献“平海策”。该“策”有如下文字:“郑成功未及剿灭者,以有福、兴等郡为伊接济渊薮也。南取米于惠、潮,贼粮不可胜食矣;中取货于兴、泉,贼饷不可胜用矣;北取材木于福、温,贼舟不可胜载矣。”〔27〕[清]王先谦:《东华录》,顺治十四年三月。这段文字说出了最后战胜郑成功和一切盘踞海岛及大陆沿海局部地区的反清武装的诀窍——断绝。〔28〕卢建一先生在谈清政权实行禁海、迁海的目的时也使用了“断绝”一词。卢先生在其论文中的表述是“断绝郑成功军队的物质来源”。(参见卢建一:《试论明清时期的海疆政策及其对闽台社会的负面影响》,载《福建论坛》2002年第3期。)黄梧的“平海策”不仅使清政权坚定了实施“断绝”战略的决心,而且直接促成了以多道迁海令来推动的“迁海”或称“迁界”。顺治十八年的《严禁通海敕谕》开门见山地指出:“逆贼郑成功盘踞海徼有年,以波涛为巢穴,无田土物力可以资生,一切需用粮米、铁木、物料,皆系陆地所产,若无奸民交通商贩,潜为资助,则逆贼坐困可待。”这是对清政权与反清武装之间关系的一个战略性判断。〔29〕准确些说,《严禁通海敕谕》是第一次系统地表达“对清政权与反清力量之间关系”的“战略性判断”。在此敕谕之前,清政权的一些“海禁法令”就是依据这样的判断颁布的。正是基于这样的战略性判断,大清王朝的“断绝”战略更加明确。在若干道“海禁法令”中,这样的战略内涵都是溢于言表。康熙元年令有“以绝接济台湾之患”(“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第6项)。康熙十一年令有“以防藏聚接济奸匪之弊”(“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第11项)。康熙十七年皇帝给议政王的谕令有“申严海禁,绝其交通”。〔30〕《清圣祖实录》卷七十二。

所谓迁海,意为使迁离海。顺治十八年令使用了“迁海”一词——“命户部尚书……至闽迁海”。该令对“迁海”所做的解释是“迁居民之内地”(“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第8项)。康熙十一年令有“迁移内地”(“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第11项),就是从海岛或海边“迁移”到“内地”(顺治八年的“徙其民”是从分散的小岛迁移到清军控制的舟山岛)。根据这些法令提供的信息可以判定,迁海令就是要求沿海居民迁移到离海一定距离的内地的法令。“迁移到离海一定距离的内地”既是要求“沿海居民”有所作为——迁离——的命令,也是一项禁令,即在命令规定的“迁离”期限之后不得在命令要求迁离的区域内居留或从事生产、生活活动。它的实质是不得在海岛或离海一定距离的沿海空间内居留或活动。说到底,迁海令就是让原本居住在海岛或海岸,或在海岛或海岸从事活动的人脱离海岛、海岸,迁移到离海一定距离的内地去。顺治十八年令规定的距离是“离海三十里”(“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第5项),康熙元年令规定的距离是“内地五十里”。(“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第6项)这类法令实际上还有一项内容,即让原本不在海岛或海岸居住,不在海岛或海岸从事活动的人也不得进入海岛或离海一定距离的沿岸区域。所以,作为“海禁法令”的“迁海令”的内容,更准确而精炼的表达应当是:不管原本是否在海岛或海岸居住或从事活动的人都不得进入海岛和离海一定距离的沿岸区域。

之所以实施这样的普遍禁止或一概禁止,就是要实现“断绝”这一战略意图。〔31〕解放初年中国历史研究会编的《中国通史简编》对清初颁布“海禁令”的意图做了符合历史实际的判断——“断绝内地给予台湾的接济”。(参见中华历史研究会编:《中国通史简编》(下册),新华书店1949年版,第1252页。)在“海禁法令”实施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大员也深谙朝廷的“战略”意图,并对朝廷的战略安排提出了加强的方案。福建总督姚启圣上奏:“止迁福建一省之界,不足困贼。”〔32〕[清]姚启圣:《姚启圣题为请复五省迁界以利民生事本》,转引自厦门大学台湾研究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台湾档案史料丛刊:康熙统一台湾档案史料选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3页。姚启圣笔下的“不足困贼”就是指出朝廷已经实施的“海禁”不足以实现使“逆贼”“坐困可待”的战略目标。为了确保实现使“逆贼”“坐困可待”这一战略目标,他建议“并迁及广东、浙江、江南、山东、北直五省之界”〔33〕[清]姚启圣:《总督福建少保兵部尚书姚云奏疏》卷六,《闽颂汇编》,康熙刻本。。山东总督祖泽溥对朝廷的战略意图也是心领神会。他针对“宁海州之黄岛等二十岛,及蓬莱县之海洋岛,皆远居海中”这一客观事实,考虑到“游氛未靖,奸宄可虞”,建议朝廷“暂移其民于内地”,〔34〕《清圣祖实录》卷九,康熙二年五月甲申条。即在山东也实施迁海令。

断绝不只是迁海令的立法目的,也是禁海令的立法目的。所谓禁海,是指对向反清武装提供帮助或可能被反清武装利用的海洋贸易等活动的禁止。顺治十二年令中的“海贼”(“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第2项),顺治十三年令中的“贼”“逆贼”(“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第3项)等就是需要防范的反清武装。“禁海法令”就是对那些可能对反清武装提供帮助或可能为反清武装所利用的海洋贸易等活动实施禁止的法令。从具体的禁止来看,禁海令规定的禁止主要有以下5项(以下称“禁海令5项禁止”)。

第一,禁止“在沿海贸易”。该项禁止是指获准从事打鱼等海上作业的人员不得在沿海开展贸易。顺治十二年令规定:“至单桅小船,准民人领给执照,于沿海近处捕鱼取薪” (“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第2项)。康熙四年令宣布“青、登、莱沿海等处居民”,除“准令捕鱼外”,不得“籍端捕鱼,在沿海贸易”(“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第8项)。

第二,禁止“商民船只”或“官员民兵”等“私自下海”或 “私自出海”“私自出海贸易”。顺治十三年令有禁止“商民船只私自下海”(“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第3项),康熙十一年令有禁止“官员民兵私自出海贸易”(“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第10项)。

第三,禁止私自建造、私自使用“两桅以上大船”或其他“出洋”船舶,即禁止建造、私自使用适合“漂洋”或“泛海”的大型船舶。这种大型船舶的基本技术指标是“两桅”。顺治十二年令有对“官民人等”“擅造两桅以上大船”的禁止。所谓“擅造”可以解释为非经官府许可而建造。该令有“海船除给有执照,许令出洋外”(“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第2项)一语。这说明,并非一切适于“出洋”的大船都不可以使用,只是要求建造用于“出洋”的船舶必须取得官府给予的“执照”。〔35〕后来的管理文件,如康熙五十六年对南洋贸易制定的规则就有:“一切出海船只初造时,即令报明海关监督并地方官,及造完时地方官必亲验印烙,取船户甘结方许给照”。(同前注〔24〕,中国科学院编书,第774页)照这个道理,“官民人等”就不能“擅自”建造大船了。也就是说,建造时就应考虑官府能否发给“执照”。顺治四年令有“广东近海凡系漂洋私船,照旧严禁”(“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第1项)的规定。“漂洋私船”应当是适于远洋航行的大船。该令所要求的“严禁”已不是“禁”造,而是“禁”用。禁止私自使用“两桅以上大船”或其他“出洋”船舶是既禁止船主自己使用违禁船舶,又禁止将违禁船舶租赁给他人使用。顺治十二年令有对“将大船赁与出洋之人”(“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第2项)的禁止。

第四,禁止向反清武装贩卖或到反清武装控制区贩卖重要物资。顺治十二年令禁止“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往番国”(“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第2项)。该令禁止到反清武装控制区贩卖的是“违禁货物”。所谓“违禁货物”可以推断为《大清律》第225条规定的“马牛”“军需”“铁货”“铜钱”“缎匹”“绸绢”和“丝绵”〔36〕对法律已有明文规定的“违禁”物资再行宣布禁止并非多余的重复。在《律》外再行下达“令”,除了可以起到用“令”将《律》的内容进一步“晓谕”百姓的作用外,往往是要提高惩罚强度。《大清律》第225条对“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规定的刑罚,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分别为“杖一百”“杖九十”“绞监候”“斩监候”等,而顺治十二年令规定的刑罚是“不论官民,俱奏闻处斩,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清初‘海禁令’一览表”第3项)。。顺治十三年令禁止“将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第3项)。依据该令,“粮食”也是禁止向反清武装贩卖的“重要物资”。除此之外,还有一项“重要物资”是禁止向反清武装贩卖的,这项“重要物资”就是船舶。顺治十二年令将“造成大船,图利卖与番国”设为禁止,规定对违反者要“交刑部”“治罪”(“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第2项)。

第五,禁止向反清武装提供情报或提供其他帮助或与之结伙。康熙四年令有禁止“通贼来往”(“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第8项)。顺治十二年令规定的禁止之一是:“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第2项)。

在这五项禁止中,禁止向反清武装贩卖或到反清武装控制区贩卖重要物资(“禁海令5项禁止”之四)显然是为了“断绝”对反清武装的物资接济。禁止“在沿海贸易”(“禁海令5项禁止”之一)、禁止“私自出海贸易”(“禁海令5项禁止”之三)也是为了“断绝”对反清武装的物资接济。禁止向反清武装提供情报或提供其他帮助或与之结伙(“禁海令5项禁止”之五),是为了“断绝反清武装的信息源”,“断绝清政权控制区内存在的或潜在的反清力量与反清武装控制区内的反清力量之间的联合或相互支援”。禁止建造、私自使用适合“漂洋”或“泛海”的大型船舶(“禁海令5项禁止”之三)是为了防止有人利用这些船舶向反清武装提供接济,防止从事“漂洋”或“泛海”的贸易活动客观上使反清武装得以获取其所需物资。这项禁止是以釜底抽薪的方式实现对反清武装的“断绝”。禁止“商民船只”或“官员民兵”等“私自下海”或 “私自出海”对“断绝反清武装的信息源”也是必要的举措。

清政权实施“海禁法令”的实践证明,对反清武装的“断绝”战略是成功的。按杜臻《粤闽巡视纪略》记述,“海禁法令”普遍实施不久,“贼势果绌,降者接踵”。在此之后,反清武装“弃金门、厦门,迸窜远岛”。〔37〕[清]杜臻:《粤闽巡视纪略》,《钦定四库全书》史部460册《粤闽巡视纪略》卷一。经过30年的坚持实施,清政权达到了“困贼”最后战胜反清武装的战略目的。康熙二十二年六月,清军剿灭郑氏主力,攻克澎湖;七月,郑氏向清朝廷奉表归降。“断绝”战略成功了,以“断绝”为立法目的的“海禁法令”的使命也就完成了。

(二)清初“海禁法令”实质上是紧急状态法

以“断绝”为直接立法目的的“海禁法令”是什么法?以在清政权与反清武装之间、在清政权控制区与反清武装控制区之间的“断绝”为立法目的的法是什么法?“闭关锁国论者”没有提问过,也没有意识到这个提问中隐藏着使“闭关锁国论”无法自圆其说的秘密;对“闭关锁国论”持怀疑态度的人没有深究过,也没有想到对这个疑问的回答会导致“闭关锁国论”不攻自破。这些法令其实就是紧急状态法,是现代国家普遍制定的一种法律。有的国家称《围困状态法》(如法国),有的国家称《国土防卫法》《紧急权力法》(如英国),有的称《战时状态法》(如俄罗斯),有的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如我国)等。〔38〕许多国家都存在的《国防动员法》《戒严法》《救灾法》等单行法也属于紧急状态法。所谓紧急状态,有法学家回答说,是“针对国家可能会面临的外敌之侵害,在外国战争和武装暴动导致之紧急危机的事件下被宣布的一种状态”。〔39〕周悦:《浅析紧急状态概念》,载《天府新论》2008年增刊第2期。英国历史上曾经颁布的《国内紧急状态法》所规定的紧急状态就包括战争、武装冲突和恐怖主义威胁。〔40〕同上注。清王朝立国之初遭遇的不就是这种紧急状态吗?“海禁法令”之兴源于“海氛未靖”(“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第4项)或“游氛未靖”(“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第7项)。这在诸多“海禁法令”中都有清楚的表达。在清王朝宣布解除海禁时的谕令中也说得很清楚——颁布“海禁法令”是因为“海寇陆梁,游综出没,不时抄掠”。〔41〕同前注〔37〕,杜臻书。有学者对紧急状态法律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做过讨论。“有效应对危机、维护国家生存”被认为是紧急状态制度存在的理由,从而也是“对国家实施紧急状态的限制”。〔42〕李新生、郭春明:《我国紧急状态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载《法学》2004年第8期。大清王朝刚刚宣布建立,既面对举明朝旗号的势力的反抗,又承受以反满为号召的势力的打击。这些反抗和打击即使构不成对“国家生存”的严重威胁,也是一个政权面对的严重危险。谢国桢先生对郑成功打击清政权的一些描述足以说明这一点。谢在所著《清初东南沿海迁界考》中有云:“成功……为有清一大劲敌,清廷实亦畏而惧之”。“顺治十六年己亥(公元1659年),成功大举北伐,五月至崇明,六月破瓜州下镇江,会师金陵。”“郑氏之由镇江登岸,步兵之锐,严不可当。”面对如此强劲的对手,清政权陷入了“剿之既不可以,抚之又不可能”〔43〕谢国桢:《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版,第199-200页。的困境。在如此严峻的情势〔44〕1949年出版的《中国通史简编》把这种情势概括为“清朝恐慌无措”。(同前注〔31〕,中国历史研究会编书,第1252-1254页。)下,即使现代国家也会实施紧急状态法。〔45〕依照新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完全可以实施“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8条规定:“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清王朝这样做岂不是十分正常吗?有学者总结紧急状态法的一般特征说:“由于紧急事件的特殊性,紧急权力经常脱离明确细致的法律规范,以改变常规体制、悬置法律执行、中止某些权利保障等方式灵活运行。”〔46〕孟涛:《紧急权力法及其理论的演变》,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清初“海禁法令”不正是因为事情紧急或军情紧急才采取的非常措施(不合“常规体制”,不遵“法律执行”的常制),以至于出现了对老百姓的财产利益、人身利益的严重忽略甚至侵犯吗?〔47〕在实施“迁界”的过程中,清军采取了诸如“放火焚烧”界内房屋财产,致“片石不留”等在内的措施。(参见海外散人:《榕城纪闻》,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清史资料》第1辑,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2页。)对由迁界造成的危害的极端表述有“鬼怨神恫,山愁谷怒”。(参见[清]余飏:《芦中全集》纪一,《界庙记》)按学者们的理解,紧急状态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是“最小损失原则”。直白些说,这个原则要求尽量少地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清王朝可能完全不知道当代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最小损失”“惯例”,也不明白它可以拿“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优先的原则”〔48〕吕景胜:《〈紧急状态法〉立法研究》,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对抗老百姓的个人利益和某些地方的局部利益,但清王朝对“海禁法令”这一非常处置措施〔49〕一些学者把紧急状态法称为“应急法制”,以与“常态法制”相区别。(参见李岳德、张禹:《〈突发事件应对法〉立法的若干问题》,载《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的使用却是足够谨慎的。典型事例有三:其一,大致说来,清王朝只在必要的地方和时段实施了迁海令。〔50〕清初虽然实施了“上自辽东,下至广东”的迁海,但不久之后就对浙江以北地区解禁了。按照戒严地域二分为接战地区和警戒地区的法理,〔51〕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47页。清王朝实施“迁海”或长时间坚持“迁海”的区域大致都属于“接战地区”。其二,清朝在实施“海禁法令”期间做了尽量减少老百姓不必要损失的努力。如康熙四年(公元1665年)三月,清廷谕兵部曰:“山东青、登、莱等处沿海居民,向赖捕鱼为生,因禁海多有失业。前山东巡抚周有德亦曾将民人无以资生具奏。今应照该抚所请,令其捕鱼,以资民生。”〔52〕《清圣祖实录》卷一四,康熙四年三月乙未条。按照范承谟写于康熙十二年的上疏,当时山东、江南、广东已经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停止海界之禁”,只有“闽地”仍“以台寨为界”。〔53〕参见[清]范承谟:《条陈闽省利害疏》,《皇朝经世文编》卷八十四,《兵政》。这说明康熙四年之后曾再次发布甚至多次发布放宽禁限的敕谕。其三,在台湾归附清朝之后立即宣布解除全部“海禁法令”。康熙二十三年清王朝对“海禁法令”的废除可以概括为这样一句话,即台湾平而海禁法令除。

三、从清初“海禁法令”设定的罪名看这些法令的根本立法目的

我们按具体禁止的不同归纳出清初“禁海令5项禁止”。在“闭关锁国论者”的笔下,清王朝设定这么多种类的禁止就是闭关锁国。按他们的解说,禁止“在沿海贸易”(“禁海令5项禁止”之一)、禁止“商民船只”或“官员民兵”等“私自下海”或 “私自出海”或“私自出海贸易”(“禁海令5项禁止”之二)等,都是针对普通百姓的禁止。设定这么多种类针对普通百姓的禁止一定就是闭关锁国或对闭关锁国政策的贯彻。如果清政权真的以立法的形式既禁止百姓“在沿海贸易”“下海”“出海”或“出海贸易”,又禁止百姓“建造”或“使用”适合“漂洋”或“泛海”的大型船舶,〔54〕这里把“禁海令”内容第二项、第三项中的“私”字去掉了。“禁止”“私自”做某事完全可以理解为经同意“得为”某事或经履行某种手续“得为”某事。此类“禁止”的实质是履行手续、达到要求而后为。它们引起的是为某事的代价,包括履行程序的支出、满足政府设定标准的作为,而不是对为某事的绝对禁止。“闭关锁国论者”或许也明白这个道理。在他们声讨清王朝闭关锁国的篇章中,“私”字也常常是被隐掉的。例如:黄国强:《试论明清闭关政策及其影响》,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1期。研究者们批评它闭关锁国当不为过。

不过,这个肯定判断的成立须具备一个假定条件,这个条件是:“海禁法令”平行地设定了与上述5项禁止相对应的5项罪名,“海禁法令”中出现的应受处罚的行为(亦即犯罪)都是并列的罪名,都是像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等十恶大罪那样并列设定的罪名,都是与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等十恶大罪并列的独立罪名。“闭关锁国论者”就是按与十恶大罪并列去解释“禁海令5项禁止”和“海禁法令”中出现的其他应受惩罚的行为的。例如,有文章列举的清代海禁罪名包括:(1)“下海捕鱼”(原句为“不准下海捕鱼”);(2)“航海贸易”(原句为“不准航海贸易”);(3)“耕种滨海田地”(原句为“不准耕种滨海田地”);(4)“制造海船”(原句为“沿海各省渔船只许用单桅”,“限制”“造船规模”);(5)出租“商船”(原句为“严禁将所造商船租于他人”);(6)“卖”“海船”给“外国”(原句为不得“打造海船卖与外国谋利”);(7)“越界”(原句为“越界者立斩”)〔55〕同前注〔1〕,胡思庸文。。在文章中,这7项罪名各自花费的笔墨虽并不均衡,但它们之间关系却是并列的。在研究者列举的这7项罪名中,第7项、第3项是违反迁海令的罪名。除此之外的5项都是禁海令规定的罪名。其中“(2)‘航海贸易’”与“禁海令5项禁止”之一(禁止“在沿海贸易”)相应、“(4)‘制造海船’”和“(5)出租‘商船’”被“禁海令5项禁止”之三(禁止私自建造、私自使用“两桅以上大船”或其他“出洋”船舶)包含、“(6)‘卖’‘海船’给‘外国’”与“禁海令5项禁止”之四(禁止向敌对方贩卖或到敌对方控制区贩卖重要物资)相类。〔56〕按照该文章的逻辑,还可以找出更多的海禁罪名。比如,“私自出海”(“禁海令”内容第二项)。它与“下海捕鱼”不同,虽然两者间或有交叉。再如,“到敌对方控制区贩卖重要物资”,“禁海令”内容第五项有这项内容。又如,“向敌对方提供情报或提供其他帮助或与之结伙”,这是“禁海令”内容第六项的内容。清初“海禁法令”在《大清律》之外新增了如此多并列存在的罪名了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我们也加入“闭关锁国论者”队伍,支持“闭关锁国论”。然而,答案是否定的。本文作者与“闭关锁国论者”无法成为同道。

(一)“海禁法令”和《大清律》设罪立罚条款的逻辑结构比较

对“海禁法令”和《大清律》设罪立罚条款的逻辑结构做一下比较,有助于识别“海禁法令”中的那些所谓罪名的真实意义。以《大清律》第225条第二款为例。该款规定:“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这里设定的罪名是“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规定的常规处罚是“绞”刑。“因而走泄事情”是“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罪的加重情节,对有这一加重情节的犯罪人,该条规定的加重处罚是“斩”。该条的表达逻辑可以大致概括为:“常规罪和罚+加(从)重或减(从)轻情节”。许多刑事法律都是按“常规罪罚+加(从)重或减(从)轻情节”这样的逻辑结构设计的。对这个结构做进一步简化就是:“常规罪名+特别情节”。“海禁法令”不是按这样的逻辑结构来设计的。例如,顺治十二年令规定:“若官民人等,擅造两桅以上大船,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往番国,并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或造成大船,图利卖与番国;或将大船赁与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货物者,皆交刑部分别治罪。”〔57〕《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二九,《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一》。为讨论的便利我们把由“或”引导的两个分句拿掉。剩下的规范为:“若官民人等,擅造两桅以上大船,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往番国,并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交刑部……治罪”。为便于开展接下来的讨论,我们先忽略“劫掠良民”是否为独立的罪名或犯罪情节,忽略“为向导”与“同谋结聚”之间的区别,把“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理解为一个罪名。在做了这样的简化之后,从该款中可以分解出三个相对独立的片段,它们依次是:(1)“擅造两桅以上大船”;(2)“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往番国”;(3)“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这第三个片段可再简化为“潜通海贼”)。如果按“常规罪名+特别情节”的逻辑结构来解释,该款规定的常规罪名应当是“擅造两桅以上大船”(可以进一步简化为“造大船”),“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往番国”和“潜通海贼”是“特别情节”。但实际上,在顺治十二年令中,后两个片段“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往番国”和“潜通海贼”(以下称后项罪)才是着意打击的犯罪,而“擅造两桅以上大船”(以下称前项罪)是为避免发生“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往番国”和“潜通海贼”行为或减少发生“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往番国”和“潜通海贼”行为而为的制度安排,即上文所说“釜底抽薪”。在中国刑法史上有设断足之罚以止“穿窬之奸”的立法主张。〔58〕参见《三国志·魏志·陈群传》。顺治十二年令包含与此类似的立法思想——消灭“两桅以上大船”从而消除与“海贼”相“通”的能力。禁止“造两桅以上大船”是为避免发生“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往番国”和“潜通海贼”服务的。“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往番国”和“潜通海贼”(后项罪)是顺治十二年令打击的实罪,而“造两桅以上大船”(前项罪),相对于“潜通海贼”等实罪来说是虚罪。包含“前项罪”和“后项罪”的顺治十二年令,其设罪立罚的逻辑结构大致可以概括为:“虚罪+实罪”。

不独顺治十二年令没有遵守设罪立罚条款的常规设计逻辑,清初“海禁法令”中有多项都存在与顺治十二年令相同的处理,见表2(姑且称之为“清初‘海禁法令’‘前项罪’‘后项罪’分列表”)。

表2 清初“海禁法令”“前项罪”“后项罪”分列表

从表2可以清楚地看出,“前项罪”与“后项罪”之间不是“常规罪名”和“特别情节”的关系,而是“虚罪”与“实罪”的关系。在“禁海令5项禁止”的第一项(禁止“在沿海贸易”)、第二项(禁止“商民船只”或“官员民兵”等“私自下海”或 “私自出海”“私自出海贸易”)、第三项(禁止私自建造、私自使用“两桅以上大船”或其他“出洋”船舶,即禁止建造、私自使用适合“漂洋”或“泛海”的大型船舶)中规定的罪名都是“前项罪”,都是“虚罪”,第四项(禁止向敌对方贩卖或到敌对方控制区贩卖重要物资)、第五项(禁止向敌对方提供情报或提供其他帮助或与之结伙)规定的罪名是“后项罪”,它们才是“实罪”。“闭关锁国论者”列举的那些罪名,包括“下海捕鱼”(第一项)、“航海贸易”(第二项)、“耕种滨海田地”(第三项)、“制造海船”(第四项)、出租“商船”(第五项)、“卖”“海船”给“外国”(第六项)和“越界”(第七项),都是“虚罪”,都是为打击“潜通海贼”这种犯罪(实罪)服务的。

(二)“海禁法令”服务于“违反非常秩序罪”和“赍盗罪”之“断绝”目的

仔细分析“海禁法令”的设罪立罚还可以发现,“前项罪”和“后项罪”、“虚罪”和“实罪”两者都服务于“断绝”这一立法目的,只是两者实现“断绝”的“工作原理”有所不同。前者是通过建立一种非常秩序为实现“断绝”创造条件;后者是直接打击“通贼”等行为实现“断绝”或使“断绝”得以保持。根据“工作原理”的不同,可以把“虚罪”称为“违反非常秩序罪”,把“实罪”称为资敌罪。借用“借寇兵,赍盗粮”的成语,也可称之为“赍盗罪”。

清初“海禁法令”为了实现“断绝”的立法目的力图建立一种秩序,一种只有在紧急状态下才需要建立的非常秩序。这种非常秩序的直观的也是极端的表达是:清朝廷对内,(清政权控制区)“寸板”“不下海”;〔59〕对清初海禁法令之严格有“寸板不许下海”的评述。(参见陈鸿、陈邦贤:《清初莆变小乘》,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清史资料》第1辑,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80页。)对外,(反清武装)无“片帆入口,一贼登岸”。〔60〕“清初‘海禁令’一览表”第3项有“不许片帆入口,一贼登岸”的要求。这个秩序的直观表现形式就是空——海上空无一人一船,沿岸地区空无一人一物。“清初‘海禁法令’‘前项罪’‘后项罪’分列表”“前项罪”一列中的那些罪名都是为建立这样的秩序而设定的。这些罪名和顺治十二年令规定的“前项罪”,不管是“擅造两桅以上大船”“商民船只私自下海”,还是“籍端捕鱼,在沿海贸易”,都是“违反非常秩序罪”。清初“海禁法令”中没有分别设定“前项罪”和“后项罪”的那些法令,也都设定了“违反非常秩序罪”。首先,各项“迁海令”都是要制造以“空”为特征的秩序,违反“迁海令”的罪,都属于“违反非常秩序罪”。其次,除“清初‘海禁法令’‘前项罪’‘后项罪’分列表”三项禁海令外,其他各项禁海令也都有“前项罪”。如顺治四年令有“漂洋私船”不得在“广东近海”出没(“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第1项),康熙七年令有“违禁出海贸易”(“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第9项),康熙十一年令有“私自出海贸易”(“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第10项)。这也就是说,“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所列全部6项禁海令都规定了“违反非常秩序罪”,“清初‘海禁法令’一览表”所列全部8项迁海令都存在“违反非常秩序罪”。这说明,清初的全部“海禁法令”都服务于一个共同的目标,即建立非常秩序。

作为“海禁法令”直接目的的“断绝”,其实质是断绝反清武装的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的来源(简称“力源”),使之因“力源”断绝而“困”。实现这一直接目的需要设定“赍盗罪”,以禁止向反清武装提供“力源”支持的行为或有利于反清武装实现“力源”补充的行为。“清初‘海禁法令’‘前项罪’‘后项罪’分列表”所列“后项罪”都是“赍盗罪”。有三项“海禁法令”规定了“赍盗罪”。虽然规定“赍盗罪”的“海禁法令”的数量不多,但清政权对打击“赍盗罪”却更加重视。顺治十八年的《严禁通海敕谕》在对“海滨地方文武各官、绅衿、兵民、商贾人等”提出的要求中,连续5次使用“通贼兴贩”或“通贼叛逆”这样的措辞、8次使用“通贼叛逆”这一罪名。首先,与郑成功的“贸易生理”“互市”等行为的性质是“通贼兴贩”。对这类行为的处罚是“照通贼叛逆律从重治罪”(这是第1次)。对“不预行出首”的“保甲十家长”,“照通贼叛逆律治罪”(这是第2次);对“容隐奸徒,致官民绅衿商贾船只如前下海,被旁人首举”的,“该管官”按“通贼叛逆律”“以知情故纵从重治罪”(这是第3次);对其治下出现上述情况的“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官等”,按“通贼叛逆律”“从重治罪”(这是第4次);对“不严加禁饬,致有前项弊端”在其治下被“发觉”的“王公、将军所属官兵”,也要按“通贼叛逆律”(这是第5次),“罪不宥”。此外,不按规定“奏报”“泛海之船”,“隐匿不举,后经发觉”的,“以通贼叛逆治罪”(这是第6次)。对“私行下海及容隐奸细”的“僧道”,“亦照通贼叛逆律治罪”(这是第7次)。“该管官”也按对“通贼叛逆”(这是第8次)罪“不行稽察”“治罪”。〔61〕同前注〔24〕,中国科学院编书,第257页。这一连串的设罪和比照设刑充分说明,“赍盗罪”才是“海禁法令”要打击的重点。

(三)“海禁法令”的根本立法目的是“灭贼”

“海禁法令”设定了“违反非常秩序罪”和“赍盗罪”两类罪。这两类罪名都依附于同一个条件,即清朝天下有一个待除的“贼”。这个“贼”就是顺治十八年《严禁通海敕谕》中的“逆贼郑成功”。〔62〕同上注。从大清王朝的政治实践来看,“违反非常秩序罪”和“赍盗罪”都是为对付郑成功而设。消灭郑成功,用“海禁法令”的原话就是灭郑成功这个“贼”是清初“海禁法令”的根本立法目的之所在。

仅仅从“海禁法令”文本上看,大清王朝无意在《大清律》之外另行设定“籍端捕鱼,在沿海贸易”等罪名,没有像“闭关锁国论者”所说的那样设定“下海捕鱼”“航海贸易”“制造海船”等罪名,也没有像“闭关锁国论者”所说的那样设定打击一切出租“商船”、“卖”“海船”给“外国”行为的罪名。“闭关锁国论者”以清王朝与谋大逆、谋叛等罪名平行地增设了“海洋贸易”罪、“卖”“海船”给“外国”罪等为根据批评清王朝闭关锁国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闭关锁国论者”很少讨论“海禁法令”中的“潜通海贼”“与逆贼贸易”“通贼来往”等“赍盗罪”,这大概是因为这些罪名的存在与否无助于证成他们的“闭关锁国论”。不过,他们在虚罪,在“违反非常秩序罪”上所做的批判的努力,虽然有助于声讨封建王朝的反动,但却无法对他们所持的“闭关锁国论”提供有力的支持。那些被“服务”的实罪、重点打击的“赍盗罪”没有实现闭关锁国的追求,那些“服务”于打击“潜通海贼”等罪行的虚罪、“违反非常秩序罪”的闭关锁国精神自然无处释放。

清初“海禁法令”规定的所有“违反非常秩序罪”“赍盗罪”与消灭以郑成功为代表的反清武装的紧急事件一样,都是清初政治的一个事件,都是仅存于清朝初年的一个历史瞬间。郑成功存则有“违反非常秩序罪”“赍盗罪”,郑成功亡则此罪为无源之水。这样的罪名无法担当贯彻闭关锁国国策的使命。

四、结语

清朝初年共颁布了不少于13件的“海禁法令”。这所有“海禁法令”都至迟于康熙二十三年废止,其总的生效时间约为30年。清政权颁布“海禁法令”的直接目的是“断绝”,即“断绝”对反清武装的物资接济、“断绝”反清武装的信息源、“断绝”清政权控制区内存在的或潜在的反清力量与反清武装控制区内的反清力量之间的联合或相互支援。以“断绝”为直接立法目的的“海禁法令”是清王朝为应对反清武装对其政权的严重威胁而采取的非常措施,属于紧急状态法。

在必要时实施紧急状态法,这是近代、现代国家普遍接受的做法。现代法治文明最发达的英国、法国、美国等国家都颁布了甚至颁布过多部紧急状态法。没有人因为这些国家颁布过这种法律就批评这些国家闭关锁国、文化封闭。“闭关锁国论者”以颁布过被我们称为“海禁法令”的紧急状态法为依据批评清朝闭关锁国,理由显然不充分。近现代国家颁布实施紧急状态法为的是应对紧急状态,而非用这类法律建立国家的一种平时秩序。只有结束紧急状态,才能建立或恢复平时秩序。颁布实施过紧急状态法的近现代国家没有赋予紧急状态法创建平时秩序的使命,“闭关锁国论”关于“海禁法令”与闭关锁国政策之间关系的观点其实是论者硬加给“海禁法令”的,而非这些法令实际承担的平时秩序建造任务。

“海禁法令”打击“违反非常秩序罪”是为了建立用以实现“断绝”这一直接立法目的的非常秩序,打击“赍盗罪”是为了阻止向反清势力提供帮助的或在客观上使反清势力获得帮助的行为。反清武装对清政权的威胁和对大清天下的不时打击是清政权实施海禁的原因。颁布“海禁法令”同对反清武装的军事围剿一样只是为了消灭反清武装。这些法令的根本立法目的是消灭以郑成功为代表的反清武装。同反清武装投降清剿反清武装的军事行动便自然停止,从而清剿大军便完成使命一样,反清武装被消灭也就消灭了“海禁法令”存在的必要性。“海禁法令”为消灭反清武装而来,随反清武装被消灭而走。

仅仅实施了30年的“海禁法令”无法支持一个有约300年历史的王朝贯彻闭关锁国国策;为应对紧急状态颁布法令同文化上封闭与开放没有直接关系。在“海禁法令”实施期间,清王朝许可在澳门的葡萄牙人与内地商人贸易,〔63〕参见陈尚胜:《清初“海禁”(1646—1683)期间海外贸易政策考——兼与明初海外贸易政策比较》,载《文史》2004年第3辑。说明那时实施海禁不以“排外”为目的。清朝廷在解除“海禁法令”后立即开海设立海关的建设活动〔64〕如《清史稿》卷一二五,食货六记载:“是时始开江浙闽粤海禁,于云山、宁波、漳州、澳门设四海关,关设监督……定海税则例。”《晋江县志》(道光九年修)云:“国朝康熙二十二年,自台湾入版图后,靖海将军施琅请设海关。至雍正七年,议归巡抚兼管泉州海关,越后巡抚转委道府权徵,今复归镇闽将军辖理。关设在南门外等处,凡商船越省贸易出入者,官司徵税。”([清]周学曾等纂修:《晋江县志》卷24,《榷政志》,晋江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整理,福建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512页)《泉州府志》有:“国朝海关之设,始于康熙二十二年。台湾既入版图,靖海侯施琅请设海关。”(《泉州府志》(同治九年序刊本)卷23,《榷征》,转引自黄国盛:《清代前期开海设关的历史地位与经验教训》,载《浙东文化》2002年第2期。)更清楚地表明,开海贸易是政策常态,实施海禁是非常举措。大清王朝在其入关后的最初30年实施“海禁法令”既不以闭关锁国为追求,也不是封闭文化造成的政治恶果。我们既不能以清初颁布的“海禁法令”为根据说清王朝曾奉行闭关锁国政策,也没有理由因清王朝曾经颁布“海禁法令”就硬加给中华民族一段文化封闭的历史。

猜你喜欢
清王朝一览表法令
乘风破浪的法令纹
清朝为何没有倭患
清朝为何没有倭患
瑞士:龙虾下锅前要无痛死亡
农耕文明的科技历史呈现
提升下垂的嘴角 淡化法令纹
“四会合一”活动安排一览表
浅析张之洞与清朝的世代交替
2015年8月债券发行要素一览表
2015年6月债券发行要素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