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夫妻债务性质认定现状调查报告

2020-03-17 17:11石立淼
大东方 2020年1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

摘 要:本文采用发放调查问卷、街头访问的方法,调查了解了济南市市中区夫妻借贷的基本情况,以期通过对夫妻借贷的调查,反思我国婚姻法认定夫妻债务性质的标准,进而提出自己的看法与拙见。

关键词:济南市市中区;民间借贷;夫妻债务性质

一、调查原因与背景

我国婚姻法于1950年首创夫妻债务制度,以共同生活为标准认定夫妻债务性质。而后在立法保持高度稳定的状态下,通过司法解释对夫妻债务制度不断进行细化,夫妻债务认定标准也随之不断变化。在对夫妻债务制度历次修改完善中,以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引起的反响最为激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律推定为共同债务。这种不区分借贷用途与双方合意的“时间推定”标准,不管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受到了极高的关注,一时成为热议话题。

从我国各地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涉及夫妻债务的案件逐年增多,一方面与我国高居不下的离婚率息息相关,另一方面也与夫妻之间对婚姻财产观念的转变有极大的关系。很多法院在审理夫妻债务案件时,直接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将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进行的借贷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认定标准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损害了未借贷一方的利益。面对这种司法现状,废除《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呼声日益高涨。本文在此种情况下,进行社会调查,了解社会实况,力求法律规定合民心、顺民意。

二、调查结果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份(其中有2份内容填写不完整),街头访问20人,对得到的信息分类汇总,得出目前民间夫妻借贷的一些特征。

问卷共有45名男性,55名女性填写,街头访问男女各10名。其中未婚的有20名,已婚的有100名,年龄在20至30岁之间的有18名,31至40岁的有40名,41至50岁的有30名,51岁以上的有32名。

从问卷和街头访问反馈的信息来看,未婚人群中无一人在婚后不愿意参加工作,已婚人群中,仅有1名女性因抚育婴儿尚无工作,并表示等孩子大些时,定会参加工作。这一结果足以证明,“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已不再受到追捧,女性大多已踏入社会,有了稳定的收入。且夫妻之间在财产的处理上也较以往有了很大的转变。在实行问卷和街头访问调查的100人已婚人群中,有7人在婚后与配偶约定了分别财产制,大约占全部被调查人员的6%,20名未婚人群(平均年龄为27岁)中,有13人表示将在婚后与配偶实行分别财产制,以20为基数,占比达到65%。这一数据表明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将是社会主流发展动态,财产独有观念越来越强。剩下的100人中,70人愿意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大约占比58%,另有30人表示想不到,占比25%。不难看出,目前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仍然占据主流,但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在年轻群体中得到较大程度的接受,虽处萌芽状态但必将势不可挡。

在对120人进行借款对象的调查数据显示,选择向亲戚、朋友借款的有60人,高达50%,此60人中,有37人表示他们主要是因为家庭资金暂时周转困难而向亲戚、朋友小额借款,一般不会约定利息与还期,也不会发生不予归还的情况。而另有23人认为向银行借款手续繁琐,或者不符合向银行借款的条件而选择向亲戚、朋友借款,这种方式不但手续简单,而且资金来源快。选择向银行借款的有30人,占被调查人员总数的25%。这部分人通常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遭遇不良状况时,因借款数额较大,所以会选择向银行借款。

在问到已经或将来要约定分别财产制的20人他们在借款时是否会主动告诉出借人其与配偶约定分别财产制时,仅有2人表示会明确说明,15人表示在出借人不问的情况下不会主动说明,另有3人表示根本想不到要说。又假设被调查人是出借人时,会主动询问借款人与配偶是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分别财产制的仅有31人,占总调查人数的26%,不会主动询问的有74人,占比多达62%,还有15人表示根本想不到。鉴于此,由于夫妻生活具有隐秘性,这种“不问不说”、“不说不问”的借款方式无疑加重了诉讼中出借人的举证难度,造成对出借人的不公。

在被调查的120人中,有37人(6人未婚,31人已婚)表示曾对外借过款。其中,仅有5人(已婚)借款时夫妻双方一并到场并签字。这个调查结果足以说明现实生活中,配偶双方一同出面并签字的情形极少。另有11人在借款时,其配偶根本不知情,在问及隐瞒的原因时,有7人明确表示是因为借款为自己所用,不方便告知配偶,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导致未借债一方配偶莫名其妙“被负债”。另外在对外借过款的37人中,仅有8人为女性,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借款的仅有3人,其中2人是与配偶商量后独自对外借款,另外1人是由于配偶一方长期在外打工,家庭生活拮据而对外借款用于补贴家用。对外借款的男女比例悬殊过大,相比之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性“被负债”的概率更高。

笔者在调查问卷的最后设计了一道“您有关注过婚姻法夫妻债务制度吗”的问题,结果填写问卷的100人中仅有7人关注过,采访的20人无一人关注过。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关注过的7人中有5人为法律专业或从事法律工作,1人是在婚姻期间出现借款时才關注过的,仅有1人在缔结婚姻时大略了解过。这足以说明,我国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关注度极低,不能根据法律防范自身风险,更容易导致社会纠纷频发。

三、调查结果分析

上文已提到,在被调查的120人中,仅有1名已婚女性因照顾孩子尚未参加工作,其余已婚女性均有稳定工作,且尚未结婚的女性也表示在结婚后会参加工作,实现自身的经济自由。虽然本次调查的人员较少,范围较小,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女性对男性依赖性降低的社会现状,当代夫妻关系逐渐由“夫妻同体”转变为“夫妻别体”,男女双方婚后享有独立的人格,平等的法律地位,完全的意思表示能力。《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直接推定为共同债务一部分原因是受我国“男主外、女主内”传统思想的影响,女性没有经济能力,完全依赖于丈夫,所以将男性的负债理所当然的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调查访问的结果已表明现代女性已开始“走出去”,实现了经济独立与自由,《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时间推定”规则过于武断。

通过问卷调查以及街头访问的方式,根据得到的数据可以看出民间借贷是比较频繁的,但大部分借贷为男性所为,女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的比例仅为8%。这说明,在夫妻生活中,男性一般扮演的是举债方的角色,女性一般扮演的是非举债方的角色,夫妻债务形成的过程中存在着男女性别差异。且根据所得数据可以了解到,女性在对外借款时通常会与配偶商量,在配偶一方知情的情况下对外举债,相比之下,男性自作主张对外借款的比例明显多于女性,且根据访问得知,男性不告知配偶的原因为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用。如此一来,女性对配偶一方的借款更无从知晓。待将来举债人还款不能时,债权人往往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此时法院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时间推定”规则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不区分目的、用途与合意一律推定为共同债务不仅违反了合同相对性,也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

调查结果表明,婚后约定分别财产制的配偶占被调查人员总数的17%,这说明“夫妻同体”的思想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女权主义崛起,女性的独立意识成长起来。在20名约定分别财产制的被调查人员中,仅有2名在借款时会主动向出借人说明,15名被调查者表示在出借人询问的情况下才会说明。若此时出借人不加以注意,则几乎无从知晓借款人与配偶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这不仅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会损害未借债一方配偶的权益。

通过这次调查,足以看出,我国群众对法律的关注度极低,法律意识不强,几乎不会主动了解法律的规定,就连关乎自身利益的夫妻债务制度也极少关注,这与我国传统的“厌讼”思想息息相关,然而这种对法律“事不关己”的态度必然会增加诉累。且根据调查结果可以看出,我国群众更倾向于向亲戚、朋友借款,只有在借款数额较大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选择向银行借款,当然也不乏借款人向多个亲戚、朋友小额借款,而借款总额较大的情况。大多数情况下,向亲戚、朋友借款不会进行诉讼程序,这也使得人们没有主动关注夫妻借款制度的动力。

四、夫妻债务性质认定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将日常家事代理理论作为《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论基础。其认为,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既能减轻财产交易的成本,便于及时、合理地解决纠纷,又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但判断是否为日常家事代理的关键在于,“夫妻一方所从事的交易是否属于满足夫妻日常共同生活需要的合理范围”。

然而,根据调查访问得到的数据来看,有相当一部分夫妻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大部分家庭借款的对象为亲戚、朋友,通常数额比较小,不会发生不予归还的行为。这一调查访问结果也印证了如下判断,“家事代理所涉事项价值微末、不会引起纠纷,假若夫妻共同债务仅限于或主要限于日常家事的范畴,实践中就不会有或很少有夫妻共同债务的纠纷。”相反,要进行诉讼的纠纷都是借款数额比较大,超出了家庭生活所需范围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不加区分直接将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是不合理的。要想达到最高院的初衷,就要明确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将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内(用于家庭生活)的借款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将不属于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内的借款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之外。

(二)落实“共债共签”制度

通过调查访问的结果可以看出,我国大多数人还生活在“熟人社会”里,人们更倾向于向亲戚、朋友借款,这就造成了我国人民群众在借款时通常都是一方出面,双方一同出面则会显得关系生疏,破坏了“熟人社会”的亲切感。这种“熟人社会”的风气像是给夫妻债务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给日后的还款行为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落实“共债共签”制度,将其正式写入《民法典》,不仅有利于减少债权人的风险,也有利于维护未借贷一方配偶的利益,将为夫妻共同债务开拓一条光明的道路。

(三)设立约定财产公示制度

虽然目前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并不多,但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女性独立意识不断增强,不可否认的是,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调查访谈结果显示,夫妻双方即使在婚后约定了分别财产制,但一方独自对外借贷时并不会主动向出借人表明其与配偶实行分别财产制,一般情况下,出借人也不会主动询问,将来借款一方还款不能时,债权人则以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为由将未借贷一方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这种情况使得夫妻双方约定分别财产制失去了自身价值,为了使其发挥其应有的价值,立法者要考虑对约定分别财产制进行规范。首先,夫妻双方订立分别财产制要采用书面形式,将双方的意思表示落实到白纸黑字上。其次,要建立约定财产制公示制度。夫妻一方在借贷时,往往因各种原因未曾告诉出借人其与配偶约定财产制的事实,又由于夫妻生活的隐秘性,在借款人不主动告知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很难知晓借款人夫妻之间的约定。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公示制度,夫妻双方约定分别财产制后进行登记,夫妻一方进行借贷时,出借人可以通过网上查阅夫妻财产状况,进而有效规避风险。

本文系: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全称:济南市市中区夫妻债务性质认定现状调查报告,项目编号:JM201836004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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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石立淼(1996-)女,汉族,籍贯:山东省临沂市,学历:在读硕士研究生,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法

(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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