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农村征地拆迁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的路径探析

2020-03-18 01:16吴胜锋
农家科技 2020年2期
关键词:失地农民补偿农村

摘 要:文章在分析当前农村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要强化征地拆迁部门职责;建立健全阳光拆迁长效机制;优化完善补偿安置方式;加强对补偿款分配的有效监管等措施来切实保障失地农民权益,以此推动农村征地拆迁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关键词:征地拆迁;农村;失地农民;补偿;安置

随着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发展以及国家对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和房屋被纳入到征地拆迁的范围。各地要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探寻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征地拆迁新路子。

一、当前农村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征地拆迁工作,不断完善征地拆迁的政策法规,大力创新征地拆迁的方式方法,各地征地拆迁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

1.补偿安置方式有待完善。按照国家政策,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方式有几种方案,但在征地拆迁的实际操作中,很多地方政府为图简单方便,大多采用货币补偿。失地农民在购买新房后,补偿款已经所剩无几。部分农民失地后没有一定的技术特长又不能迅速转变观念,就业困难重重,没有几年就坐吃山空。一些农民拆迁户拿到征地拆迁补偿款后,产生了暴发户心理,大事挥霍补偿款,有的甚至沾染上黄、赌、毒等恶习,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2.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依然偏低。补偿标准过低,是造成征地、动迁工作难度大的最重要原因。目前,在农村征地拆迁中,对于青苗补偿款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款,一直沿用老标准,与当前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城市标准,造成农村被拆迁户心理极不平衡。此外,近年来土地、房价均有较大幅度上涨,现行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已不大符合当前的现实情况。

3.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一。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导致征地补偿标准不统一,造成不少问题和矛盾。同一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通常采取先易后难,先一般后特殊的方法,对一些“难缠户”、“钉子户”往往“特殊处理”,存在“老实人吃亏、钉子户得利”的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现象,给后续征地拆迁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

4.征地补偿款项分配存在风险。支付征地补偿款项一般由县财政拨付到乡镇财政,直达农户手中。然而,各村、组集体公有的地面附着物赔偿的补偿款项往往在村、组甚至村组干部名下,资金的使用监管方面还存在漏洞。

二、做好农村征地拆迁工作的对策建议

农村征地拆迁工作关系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基层政府和征地拆迁部门必须提高站位,坚持问题导向,在坚持政策与原则的前提下,积极探寻有效对策,推进农村征地拆迁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

1.强化征地拆迁部门职责,夯实征地拆迁主体责任。一要建立健全征地拆迁部门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谁承办谁负责,实行一包到底的责任追究制,以此增强征地拆迁部门和工作队伍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二要建立健全一事一档备案制度。对所征土地面积、地面附着物、青苗补偿等所有征地资料登记造册,存档备查,条件许可的最好能建立视听资料,防止征地后很快进场施工造成物证灭失的情况。三要制定完善复查复核制度。将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的项目列入复查、复核范围,避免虚报事件的发生。四是加强拆迁机构内控机制建设,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严格控制拆迁流程的各个环节,建立调查、测算、谈判、补偿、审核等“五分离”工作机制,实行交叉调查、定量复核等工作方法,完善拆迁公示、拆迁评估、拆迁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制度,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确保权力在规范、透明、公开的环境下有序运行。

2.建立健全阳光拆迁长效机制,增强政府公信力。实施阳光拆迁是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群众拆迁支持力和配合度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阳光拆迁长效机制,一要建立健全补偿标准统一机制。每年年初应组织专门机构就补偿政策开展调研,根据物价、消费水平、周边市县标准等,统一制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补偿标准,具体实施中要坚决做到同一区域政策统一、标准统一。二要建立健全操作程序统一机制。在征地丈量过程中坚持做到“五个一”,即一个政策、一个标准、一把尺子、一套人马、一包到底。三要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公开机制。坚决做好“五个公开”,即公开补偿标准、公开实物指标、公开工作程序、公开补偿结果、公开监督电话,真正做到让拆迁在阳光下进行。

3.优化完善补偿安置方式,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一是把先征后建,改为先建后征。即先划出较好的一些地块,预先建好安置房,让农民看得见,住得称心,生活得开心,以改变过去先征后建的被动局面。二是实行“土地换社保”安置。通过改革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办法,建立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多元化的社会保险费用筹集机制。一方面,由土地补偿费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改为逐年发放。另一方面,安置补助费由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改为社会保障安置,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直接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安置。后期对因国家征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民,都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险、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建立起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让社保成为失地农民的保护伞。三是实行就业安置。把失地农民就业纳入城镇再就业工程,加强对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城乡统筹的就业机制。凡具有就業愿望和能力,且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失地农民,统一发给就业登记证,进入城镇劳动力市场求职,并实行城乡劳动力同等就业、同工同酬。对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的,要参照鼓励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在税收、工商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适当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管理费等,扶持失地农民。

4.加强对补偿款分配的有效监管,保障失地农民权益。一是乡镇、人社、农业等部门应该加大对村组干部的教育和引导,引导其尽快转变观念,扶持其科学合理利用村组征地补偿款积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如开办村办企业、发展农业合作社等,充分发挥好村组征地补偿款的保值增值作用。二要建立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源、资产)监管服务机制,在坚持所有权、收益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的原则下,按照“一村一帐”的方式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分户核算管理。要对集体征地补偿费的收支、使用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并上报征地监督机构备案,加强动态监督管理,确保失地农民利益不受损害。三要发挥纪检监察组织监督职能,特别是要发挥“村监会”的监督作用,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执行政策公开透明,确保失地农民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作者简介:吴胜锋(1982-02-)男,湖南益阳人,硕士研究生,中共永州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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