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汽车场景下危险驾驶罪的适用

2020-03-19 10:22王子康吴雨滔陈小宇
消费导刊 2020年7期
关键词:醉酒无人驾驶使用者

王子康 吴雨滔 陈小宇

华北理工大学

一、无人驾驶汽车概述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征求意见稿)》,所谓无人驾驶汽车,就是指通过搭载先进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运用信息通信、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具有部分或完全自动驾驶功能,由单纯交通运输工具逐步向智能移动空间转变的新一代汽车。

美国机动车工程师学会根据无人驾驶汽车的自动化程度,将无人驾驶汽车分为六级:

SAE称谓 SAE定义0 SAE分级无自动化 人类驾驶员完成所有的驾驶操作,系统只起辅助和警告作用1辅助驾驶 辅助系统完成转向和变速中的一项操作,其他所有驾驶操作由人类驾驶员完成2部分自动 辅助系统完成转向和变速中的两项操作,其他所有驾驶操作由人类驾驶员完成3 有条件自动化 自动驾驶系统完成所有的驾驶操作,需要人类驾驶员恰当应当系统的请求4 高度自动化 自动驾驶系统完成所有的驾驶操作,不一定需要人类驾驶员恰当应答系统的请求5 完全自动化 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处理任何道路和环境的驾驶状况,完全替代人类驾驶

二、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无人驾驶汽车行为的适用

我国《刑法》第133条对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各种情形进行了规定,然而,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给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带来了挑战:首先,驾驶员无论是使用传统汽车还是使用无人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其社会危害性都是一致的,此处无太大争议。然而,若驾驶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人驾驶汽车,危险驾驶罪的适用就值得商榷。因为醉驾入刑的背景在于,随着人均汽车拥有量的增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醉驾管控力的不足,使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高居不下,严重威胁了人们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因此,为加大对醉驾行为的管控,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秩序,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驾纳入刑法规制。然而,由于无人驾驶汽车的部分或全部驾驶功能可由系统完成,不需要人为的操作。因此,行为主体如果在醉酒驾驶无人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使,其社会危害性显然要小于醉酒驾驶传统汽车,此时若仍然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则有不妥之处,故在无人驾驶汽车发展的背景下,有必要对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进行分析。

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无人驾驶汽车的适用,首先需要区别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醉酒驾驶具有部分驾驶功能的无人驾驶汽车,也即醉酒驾驶0级~3级的无人驾驶汽车;第二种则是醉酒驾驶具有完全驾驶功能的无人驾驶汽车,也即驾驶4级以及5级的无人驾驶汽车。两种情形的本质区别便在于,驾驶员的注意义务不同。首先在驾驶Lv0~Lv3等级的无人驾驶汽车情形下,由于无人驾驶汽车只能实现部分自动驾驶汽车的功能,且驾驶员需要随时根据系统的提示来接管汽车,因而驾驶员并不能因为汽车自动驾驶的缘故而免除其注意义务,仍然需要在自动驾驶系统控制车辆运行时自觉履行系统行为偏差状态下的校正义务,故驾驶员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这种无人驾驶汽车,其社会危害性没有较驾驶传统汽车有所减小,仍应对其适用危险驾驶罪。

其次,驾驶员或使用者在醉酒驾驶Lv4或Lv5等级的无人驾驶汽车情形中,若未启动自动驾驶系统而手动驾驶,则仍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并没有什么问题。然而,若驾驶员或使用者启动自动驾驶系统驾驶车辆,则即便其处于醉酒状态,也不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原因便在于,具有完全自动驾驶功能的无人驾驶汽车的特点便是使驾驶者转变为乘客,能够完全减免驾驶压力并信任车辆自己完成驾驶任务,这也是人类研发无人驾驶汽车的初衷所在。因而从设计Lv4或Lv5等级的无人驾驶汽车的理念来看,使用者在启动自动驾驶系统的条件下不需要履行谨慎驾驶的义务,也无需对无人驾驶汽车的某些错误决策负责。故笔者认为,将具有完全驾驶功能的无人驾驶汽车的驾驶员类比为电梯的乘用人是十分恰当的,即只要乘用人按下操作按钮,无人驾驶汽车或电梯就会把乘用人带到其所期望的地方。如果要求Lv4或Lv5等级的无人驾驶汽车的驾驶员承担注意车辆安全驾驶情况的义务,那么无异于是让电梯的乘用人承担注意电梯上下运行的安全义务,这显然是不可思议的[1]。因而,当驾驶员或使用者乘坐的Lv4或Lv5等级的无人驾驶汽车时,使用者可以合理信赖自动驾驶系统具有安全驾驶的功能,并可以基于这种信赖而不承担注意义务,故对于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使用Lv4或Lv5等级的无人驾驶汽车且使用其自动驾驶功能的行为主体,不应当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三、危险驾驶罪应纳入单位犯罪

随着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以及共享经济成为可能,共享无人驾驶汽车也将成为可能,有些经营者可能通过共享无人驾驶汽车的方式,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以及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业务,正如优步公司计划在未来组成无人驾驶汽车的汽车队从事旅客运输活动。而使用无人驾驶汽车从事这类业务与使用传统汽车从事这类业务的最大区别便在于无人驾驶汽车从事业务不需要专门工作人员或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只需要事先在无人驾驶汽车中录入相应的程序或在单位内部操作汽车,便可实现这类业务。然而,由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是个人,因而当单位所使用的无人驾驶汽车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第(三)项以及第(四)项规定时,将无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故可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扩大至单位和个人,从而实现刑法对此类危害行为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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