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合约及其在线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2020-03-23 04:41陈佳
互联网天地 2020年1期
关键词:争端仲裁合约

□ 文 陈佳

引言

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作为一种增加效率并能解决交易性信任问题的工具开始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广泛应用。但是,一项新技术的兴起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争端。正如在线争端解决之父伊桑·卡什所言:“技术解决争端的速度永远赶不上技术制造争端的速度。”智能合约的编码和内容理解上会出现分歧,更有甚者智能合约可能被虚假数据操纵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快速有效的解决方案以避免重大损失,因此需要构建合适的机制来解决智能合约带来的争端。但是考虑到智能合约的特性,如果只是照搬传统上的争端解决机制可能很难有效应对其出现的种种问题。有必要建立高效、公平地解决纠纷的智能合约线上争端解决机制。

一、智能合约的兴起

(一)智能合约进入主流视野

近几年来,各大型企业开始以智能合约作为新的开发形式,如美国的两个最大法律服务公司Rocket Lawyer和Legal Zoom都宣布与智能合约先驱Open Law以及区块链开发商合作,向其客户提供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同。这一合作使得个人和中小企业在不拥有任何加密货币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使用智能合约。个人和中小企业可以利用智能合约在不需要传统担保的情况下建立可信的支付关系以及处理日常法律问题。以上这些趋势都体现了智能合约在不断进入主流视野,法律界也应当提高对智能合约的法律研究。

(二)合同与智能合约

想要构建智能合约能够使用的争端解决机制,首先必须了解何为智能合约以及其与传统法律合同的区别。传统合同的订立是由双方当事人相互发出要约、承诺并最终达成愿意受法律拘束的合意。传统合同的订立和执行模式都与司法制度密切相关,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司法执行是合同存在的最终意义。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电子合同作为“应用计算机系统订立合同的制度”,进入人们的视野。因此电子合同属于传统合同的一种表达方式,应当遵循传统合同的法律规范。

智能合约是由事件驱动的、具有状态的、获得多方承认的、运行在区块链之上的且能够根据预设条件自动处理资产的程序,智能合约最大的优势是利用程序算法替代人为仲裁和执行合同。本质上讲,智能合约是一段程序,且具有数据透明、不可篡改、永久运行等特性。智能合约绕过了传统法律模式,其最终目标并非司法执行。智能合约所包含的内容是“if……then……”的条款,条款中列出了每一项义务和可能发生的情况。这些计算机程序一旦创建并被双方当事人正式接受,就可以自动执行。其中最典型的自动执行智能合约的例子就是自动售货机。自动售货机被定义为“投入硬币时分发相应货物的自给式自动售货机”。这便是由机器代替法官来对双方交易的内容来进行解释和执行。马克斯·拉斯金认为智能合约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合同的执行且不用诉诸法院。自动化执行通过避免执行过程中人主观因素的影响而确保了合同按照预设顺利执行。

智能合约由于可自动执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能带来不少便利。通过自动执行,智能合约可以提高协议效率。当事方就不必担心面临诉讼或反复请求付款而带来的商业不便利。一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满足或不满足条款中的条件,程序就会自动按约定好的执行。传统中信用问题的解决进一步意味着信用证、票据等复杂而昂贵的付款保障手段的需求也相应减少。

(三)区块链在智能合约中的作用

虽然智能合约并非在区块链技术下才得以诞生(如上文中所说的自动贩卖机),但是区块链技术使智能合约得以更成熟和快速发展。区块链是分布在互联网上的分布式账本技术以及点对点价值传输技术。区块链能增强数据的储存能力。当一个数据被放入区块链后,它会被复制到每个存档节点,因此即使有一半的节点由于某些原因出现故障,这个数据仍然可以使用。除此之外,区块链能减少数据的潜在风险。如果有人试图提供不遵循既定规则的信息,那么其他节点都将判断出该信息不符合规定,而拒绝将其添加到最终账本中。

如上文所述,智能合约是可以实现自我执行的计算机程序,当这一程序被放入区块链时,它们变得非常安全。区块链技术增强了智能合约信任和可执行性,同时加强了隐私的保护和安全保障。区块链重塑了智能合约,两者呈现交融共生关系,智能合约既是技术,也是基于技术而存在之当事人关系或承诺。在技术意义上,智能合约系区块链架构中的合约层,自身附着区块链的诸多特点。因此结合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才能发挥其强大的功能。

与此同时,区块链也并不是完美的。它比一般的计算机系统更安全,但黑客可以操纵技术创建区块链副本来间接操纵数据,以达到“窃取”区块链信息的目的。区块链新技术的诞生,也对其安全性造成一定的损害。区块链的中心目标是创建一个自我调节的网络,使当事人之间的财产转移不受第三方(即法院和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督。然而,以太坊(Ethereum)等新型的工具使得区块链发展的同时也降低了区块链门槛。经验不足的编码人员也能利用新工具设计智能合约,这增加了编程错误的风险。因此构建智能合约的争端解决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传统诉讼方案的不足

尽管区块链的潜力无限,但智能合约还是引发了许多未能解决的问题。而且,智能合约应当被归入何种规则体系仍然具有很大的争议。大部分学者认为智能合约应当被纳入合同法规则体系。陈吉栋教授曾说过智能合约可以认为是电子合同的升级版本,其性质属于一种书面法律行为,也具有“要约-承诺”的法律构造,适用合同法的规则体系。归入合同法规则体系的智能合约可以适用传统的司法诉讼途径。传统司法诉讼途径的优势在于无需对司法体系进行创新,法官只需要通过一定的规则取得对智能合约争端的管辖权,就可以以传统的审判模式进行裁判。这种解决方案保障了国家权力对智能合约的控制。

但是,第一节中论述的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的区别导致传统诉讼方案实施的困难。智能合约中的代码所能传达的当事人合意并没有传统合同清晰、明朗。因此,智能合约就很难达到传统合同中警示、引导以及作为证据呈递的功能。此外,在区块链中设置的智能合约通常是匿名的,尤其是使用加密技术的情况下。在不知道当事人的身份和住所的情况下,法院无法使用最低限度接触或实际存在标准等传统规则来确立管辖权。即使法院可以确定管辖权,法院也很难解释使用计算机编程语言订立的智能合约。计算机编程语言的含义和逻辑等都与我们日常中所用语言有极大的不同。法院通过专业人员为其翻译代码后在对合同进行解释,很难再还原出合同的真实内容。同时,法院也很难改变或逆转可自动执行的智能合约。区块链的特性之一就是不可修改性,因此法院的强制执行很难弥补智能合约可能造成的空白。

如今美国已经开始引入并通过有关执行智能的立法。一些人还建议将法律法规编码到区块链合约本身中。然而,区块链及智能合约技术发展的速度极为惊人。而且,由于智能合约的订立突破了国籍和地域的限制,具有跨管辖权和国际性,因此该法规还必须是能被国际广泛接受的。这进一步增加了法律规则制定的难度和时间。

三、智能合约引入在线争端解决机制

本文认为在线争端解决机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ODR)非常适合智能合约,因为它的解决机制与互联网的工作特性很吻合。域外已有相关的ODR平台值得学习和借鉴。下文将介绍几种比较典型的智能合约在线争端解决平台。

(一)在线仲裁

仲裁作为一个在社会早期就形成的私人自治、自发形成的争端解决机制能够满足人们,尤其是商人,对高效、公平、经济和保密解决争端的需求。20世纪初,几乎每一个行业或领域都发展了适应自身的仲裁机制。鉴于这种诉讼系统之外解决争端的先例,智能合约开发者和当事人为解决争端求助于在线仲裁解决并不奇怪。

通过在线仲裁解决智能合约引起的争议具有其优势。首先,智能合约是一个新颖且复杂的领域。正如上文所述,法官很难对智能合约代码有准确的认识。但是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选择该领域的专业仲裁员。其次,通过在线仲裁,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其争端的法律和仲裁庭。并将仲裁确定为他们之间发生争端的专属管辖权机制,从而减轻了管辖权和管辖法律的不确定性。最后,仲裁具有诉讼无法具有的隐私性和保密性。

以Open Bazaar为例,Open Bazaar是一个适用比特币销售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台,它要求各方之间通过在线仲裁的方式确保交易风险的最小化。Open Bazaar让用户在交易一开始就决定是否选择一个匿名的第三方作为“公证人”。这个公证人负责核实合同、资金并查明履行情况,由公证人让系统释放资金。一旦出现异议,公证人就会成为仲裁员。但是这造成了缺点,该平台上的智能合约并非完全自动执行的,它在执行前加入了验证的程序,这会大大影响平台的效率。但是平台声称,它会选择合格的专业人士,以保证高质量和绝对透明的仲裁结果。除此之外,平台还会展示他们进行的或其他仲裁机构公布的一系列判例,以便客户对服务流程和结果做出预期。由此可见,Open Bazaar建立了一个比较传统的仲裁机制。

(二)众包

众包(crowdsourcing)的广泛意义是指把传统上由内部员工或外部承包商所做的工作外包给一个大型的、没有清晰界限的群体去做。在智能合约的争端解决中,众包是通过让匿名用户对出现的争端进行投票来解决纠纷。利用众包解决争端在国际上并非近几年才出现的新事物。20多年前iCourthouse 在民事纠纷中率先提出了在线众包的概念。当前也有一些使用众包技术的平台,开发了自己的争端解决方式,他们在防止欺诈等问题上有独特的技巧。

Kleros作为以以太坊为基础的平台是比较典型的众包型线上争端解决平台,主要应用于托管账户和保险支付间的纠纷以及解决社交网络上的索赔权滥用。当智能合约出现纠纷时,平台会在提交保证金的用户中随机选择裁判员。裁判员支持方如果输了则无法拿回保证金。相反,该裁判员不但可以拿回保证金还能取得奖励。这种奖惩机制为平台精准解决争端提供了市场支持并且激励裁判员们慎重裁判。为了防止欺诈,Kleros还要求参与投票的裁判员购买Pinakion(一种代币)作为“工作令牌”。如果一方想要采取不公平行为,他需要购买51%以上的代币以实现目的。同时,随着越来越多的裁判员购买代币,这些代币会变得稀缺和昂贵,从而进一步避免了购买代币来掌握权力。

(三)人工智能争端解决机制

实践中人工智能逐步进入法律应用领域,改变争端解决机制。理想的情况下,算法可以通过提供预测性分析并快速得出最佳解决方案。这些解决方案随后也将被输入到区块链中。随着越来越多的数据输入,算法会更加智能,对争端的解决也更加到位。尽管如此,人工智能的使用还是有一定的风险。首先,有证据表明,人们倾向于遵从统计数据得出的结果,而不是利用数据形成独立的判断。因此,使用人工智能提供预测和建议很可能演变为由人工智能决定案件的结果。随着这些可能有偏见的结果输入区块链中,问题会更加严重。数据不断增加,算法会更加具有倾向性,那么就严重偏离公正的轨道。

如今人工智能技术还不够成熟,只能解决比较简单的智能合约争端。但是,未来随着技术进一步发展,由人工智能对智能合约纠纷进行预测分析并快速公平解决问题的一天可能会到来。

四、结论及建议

区块链技术下的智能合约正在悄然改变传统交易模式。ODR方式在解决智能合约争端时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本文认为应当为智能合约建立一个专门应对其引发的争端有效ODR机制。

(一)在智能合约中嵌入线上争端解决条款

在许多传统的合同中,列入“争端解决条款”或“仲裁条款”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这些条款有效地为合同在出现分歧时提供补救程序。对商人来说,在合同中规定争端解决程序可以简化程序,并将耗费资源的诉讼风险降到最低。这一建议在智能合约中同样重要。因此,提倡在智能合约中编入ODR代码。编码到智能合约中的ODR字句使双方可以按下“冻结按钮”来停止智能合约的执行,同时触发ODR进程。ODR进程中将会有争端解决服务提供商作为第三方经过一系列的判定后确定的合适路径。

(二)完善和创新ODR模式

上一节中所提到的解决智能合约的ODR机制为我们展示了各种解决方式,任何方法都可以作为智能合约争端的补救措施。我们可以坚持继续完善现有的处理模式,注重其不足的弥补。同时,随着智能合约和区块链的发展,应当创新ODR在处理智能合约争端时的模式,确保可供选择的ODR模式多样、创新且易于使用。

(三)保证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的特性

ODR程序不应成为一方当事人用来拖延和妨碍智能合约执行的手段。换言之,当事人都不能通过持续或轻易的“冻结”来影响智能合约的效率。ODR程序必须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并对滥用冻结智能合约权利的人实施惩罚。例如,智能合约代码中应当明确何种迹象下表明智能合约出现问题,需要进行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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